安徽省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規定

《安徽省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規定》是安徽省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地方性法規,包括總則、家庭保護、社會保障、組織與管理、獎勵與處罰以及附則等六章,共46條,自1991年12月23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規定
  • 發布單位:81201
  • 發布日期:1991-12-2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概述,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家庭保護,第三章 社會保障,第四章 組織與管理,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第六章 附則,

概述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91-12-23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安徽省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規定
(1991年12月23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發揚尊老、愛老、養老的傳統美德,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醫、老有所樂,充分發揮老年人在穩定社會、發展經濟、教育後代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領導老年人保護工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都應當保護老年人在社會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老年人依法享有參加政治活動和社會活動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積極支持並予以保障。
第五條老年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歧視、漫罵、毆打、侮辱、誹謗、虐待和遺棄老年人。
第六條老年人依法享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予以保障。
第七條老年人依法享有婚姻自由,單位和公民個人應支持和保障老年人依法行使這一權利。
第八條老年人依法享有使用和處分其收入、儲蓄和財產的權利,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騙取和破壞。
第九條老年人依法享有繼承配偶、子女、父母等親屬遺產的權利。
第十條老年人依法享有居住權,子女和他人不得強行擠占老年人的合法住房。
第十一條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妥善處理社會關係和家庭關係。
第十二條每年“重陽節”(農曆九月初九日)為本省老年節。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十三條老年人享有成年子女贍養和扶助的權利。依法負有贍養和扶助義務的子女或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必須贍養和扶助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
負有贍養和扶助義務的夫妻雙方應互相支持、幫助贍養和扶助老年人,不得干涉另一方履行義務。
第十四條贍養人必須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保證老年人生活水平不低於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平均生活水平。
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同地分戶生活的贍養人,應承擔老年人力不能及的家務勞動;與老年人異地生活的贍養人,應妥善安排老年人的生活,使其生活得到保障。
第十五條農村中與老年人同地分戶居住的贍養人,有為老年人耕種、管理承包的田地、山場、水面和自留地的義務。
第十六條老年人患病或者生活自理有困難的,贍養人應當負責給予醫療、照料。
第十七條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絕履行贍養和扶助老年人的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和扶助老年人的義務時,被贍養人有權要求贍養人給付贍養費。
第十八條老年人合法的房屋產權或租用的房屋使用權,任何人不得侵犯。屬老年人所有的房屋,非經老年人授權,子女或其他人無權處分;經老年人同意,由於女或其他人出資改建或擴建的,應事先訂立協定書,明確老年人享有的房產份額和使用權。
第十九條與老年人共同生活的子女,不得以任何藉口強迫老年人遷居。
與老年人共同生活的已婚子女,需要遷出另居的,應妥善安排老年人的生活。
第二十條老年人有權拒絕或應允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的經濟資助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老年人有權依法使用遺囑繼承、遺贈等方式處分自己的僉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二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任何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不得干涉喪偶或者離婚的老年人再婚、復婚及其婚後的家庭生活。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二十四條各地區和各部門應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積極創造條件興辦敬老院、福利院、老年人公寓、老年人活動中心等設施。
第二十五條全社會都應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和經驗,各地區、各部門和各單位應根據有關規定,結合老年人的意願和特長組織老年人繼續為社會服務。
老年人參加力所能及的社會服務,所獲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六條醫療衛生部門應加強老年人醫療保健工作,為老年人治病提供方便,逐步實行就醫優先制度。
第二十七條工業、商業、服務部門應重視生產、經營老年人所需要的商品,開設專門為老年人服務的項目。交通、鐵路、民航部門應逐步建立對老年乘客優先服務制度,為老年人乘車、乘船、乘機提供方便。
第二十八條文化、教育、體育部門應重視發展老年文化教育事業和體育事業,豐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支持社會團體、街道、鄉(鎮)基層組織開展老年人的文娛、教育、體育活動,公園、文娛、體育場所應為老年人活動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條城鄉規劃、建設部門在規劃、建設居住區時,應考慮到老年人的生活需要,逐步建立老年人生活服務設施和活動場所。
第三十條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民眾團體應經常進行尊老、愛老、養老的傳統美德的宣傳教育。表揚好人好事,批評和譴責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各類學校應對學生進行尊老、愛老、養老的傳統美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第三十二條離休、退休老年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有的政治、經濟、文化、住房、醫療、福利等待遇,必須切實得到保障,不得隨意降低或取消。
第三十三條城鎮沒有經濟收入的孤寡老年人,由民政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社會救濟,保障其基本生活,或根據老年人的意願接納進福利院。
農村老年人符合“五保”條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統籌安排,實行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五保制度。
孤寡殘疾老年人的救濟和供養應優於其他孤寡老年人。
第三十四條贍養人拒不給付贍養費的,補贍養人有權要求贍養人所在單位從其工資中扣付;贍養人是農民或者無固定職業的城鎮居民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其給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予協助。
第三十五條逐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使老年人生活得到切實的保障。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合作企業、個體工商戶,按照國家規定要求,參加對職工的社會養老保險。
農村應根據農民自願和經濟條件,按照國家規定逐步建立養老保險制度。
第三十六條每年老年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開展尊敬老年人活動,並對貫徹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檢查,研究和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四章 組織與管理

第三十七條省、市、縣(市、區)老齡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各地區老齡委員會在本地區行政公署領導下,負責協調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工作。
第三十八條各級老齡委員會的任務:
(一)代表老年人的共同利益,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老年人,為老年人服務;
(二)協調、督促民政、人事、勞動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民眾團體,開展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工作,及時反映老年人的合理要求,提出保護老年人的意見;
(三)檢查、監督本規定實施情況,推動有關部門和單位總結經驗,表彰先進;
(四)受理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來信來訪,協助有關部門調處涉及老年人的民事糾紛,切實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九條對在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開展尊老、愛老、養老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條老年人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可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其他有關國家機關、老齡委員會、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請求保護,提出控告、申訴,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公民都有權制止、檢舉和揭發。
第四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其他有關國家機關、老齡委員會、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處理老年人權益的糾紛時,應注重調解,妥善解決。調解達成協定的,協定書除送達雙方當事人外,還應送交履行義務人的所在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督促履行。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情節輕微的,由所在單位或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予以批評、教育,並責令其改正;情節較重或者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單位或有關組織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的單位,當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應督促其糾正,經教育不改或造成嚴重後果的,應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財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必須認真及時地進行查處,不得藉故推諉、拖延、搪塞,對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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