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規定

1988年7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88年7月21日公布 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規定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8.07.21
  • 實施時間:1988.10.01
第一條 為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揚尊老、敬老、愛老、養老的傳統美德,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老年人為國家和社會創造了物質和精神財富,對家庭和子女盡了自己的義務,應當受到國家、社會、家庭和子女的尊敬和愛護。
第三條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重要內容,全體公民都應當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每年“九九重陽節”為本省老年節。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貫徹實施本規定。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各級老齡工作機構應協助有關部門及時處理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問題;支持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老年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努力創造條件使老年人老有所為,繼續發揮作用,為社會服務。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老年基金會。鼓勵老年人建立自助組織。
第八條 老年人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老年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禁止謾罵、侮辱、誹謗、威脅、毆打、虐待和遺棄老年人。
第九條 成年子女必須履行贍養扶助老年父母的義務:
(一)同老年父母同地生活的成年子女,應保證父母的生活,並應承擔父母力不能及的家務勞動;
(二)同老年父母異地生活的成年子女,應對父母的生活給以妥善安排,使父母的生活得到保障;
(三)農村同老年父母分居生活的成年子女,應負責耕種、管理好父母的自留地、口糧田及庭院經濟,收益歸父母,不得強行索要或扣留。
成年子女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絕履行贍養扶助老年父母的義務。
成年子女不履行其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老年父母有權要求其付給贍養扶助費。
已婚子女應關心、尊敬配偶的父母;支持、幫助而不得干涉配偶對其老年父母履行贍養扶助義務。
本條上述各款的規定,適用於依法負有贍養扶助祖父母、外祖父母義務的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助老年人義務的人。
第十條 老年人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干涉老年人結婚、離婚、再婚和不再婚的自由;不得滋擾、妨害再婚老年人的家庭生活。
第十一條 子女及其他任何人或單位不得侵占老年人的合法住房。
第十二條 老年人的合法財產所有權、繼承權、債權、智慧財產權受法律保護。
老年人對自己的合法收入、房產、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家禽和其他合法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分的權利,子女及其他任何人或單位不得侵犯。
第十三條 離休、退休的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離退休金和福利、醫療等方面的待遇必須得到保障,不得隨意降低或取消。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分配和維修住房,離休、退休的老年人與在職人員應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四條 對城市無勞動能力、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老年人,民政部門和有關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給予救濟,保障他們的生活。
對農村無勞動能力、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老年人,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供養制度。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組織並鼓勵有條件的單位或個人集資、投資、合資興辦敬老院、社會福利院等老年人福利、服務設施,發展老年人福利事業,加強社會保障工作。
第十六條 文化教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部門,應努力發展老年人文化教育事業,豐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
第十七條 體育部門應努力發展老年人體育事業,組織和支持老年人開展各種體育健身活動。
第十八條 醫療衛生部門應加強老年醫學的研究,努力發展老年醫療康復事業,為老年人看病提供方便。城市和有條件的農村應逐步建立老年病專科門診、老年病房和家庭病床。
第十九條 工業、商業部門應組織生產和銷售老年人生活用品,交通運輸部門和其他服務行業應為老年人生活提供方便。
第二十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對學生進行尊老、敬老、愛老、養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第二十一條 老年人應學法、守法,依法行使權利,自覺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教育、引導家庭成員尊重社會公德,維護家庭和睦。
第二十二條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有權依法向有關部門投訴、控告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權依法制止、檢舉和控告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致使老年人傷殘、死亡的,老年人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向法務部門舉報。
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投訴、檢舉、控告、舉報、起訴,有關部門必須認真對待,及時調查處理,不得推諉、拖延。
第二十三條 對於老年人追索贍養扶助費、離退休金、撫恤金、被剋扣救濟費的案件,人民法院應免收訴訟費用;請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律師可以根據情況減免收費。
第二十四條 對尊老、敬老、愛老、養老事跡突出,為老年人事業作出較大貢獻,勇於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單位、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至第十四條,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個人、單位的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應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追究行政責任、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的單位的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應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本規定所稱老年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規定所稱成年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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