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於2018年9月20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共九章六十條 ,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24日河北省第七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條例》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 發布機關:河北省第十三屆人大
- 通過時間:2018年9月20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2月1日
條例簡介,條例全文,徵求意見稿,
條例簡介
9月20日,河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河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河北省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權益保障工作進行了系統規定。同時規定,每年農曆九月初九老年節所在公曆月為敬老月,鼓勵社會各界集中開展孝老、敬老、助老活動。
該《條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24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河北省老年人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全文
(2018年9月20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孝老、敬老、養老、助老美德,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從贍養人獲得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權利,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鼓勵各類社會資本投入老齡事業。社會福利事業彩票公益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應當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老齡工作的組織和落實,並明確人員具體負責老齡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老年人狀況統計調查和發布制度,支持老齡科學研究,在老年人狀況統計、老年人優待維權、養老服務業發展等領域開展大數據研究與套用,為制定老齡政策提供參考依據。
第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和家庭訪視制度,組織開展互助養老和文化娛樂、體育健身以及以老年人為對象的志願服務活動,調解涉老糾紛。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老齡事業發展,開展慈善活動,為老年人提供幫助和服務。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組織開展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人口老齡化國情、省情教育,宣傳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引導全社會廣泛開展孝老、敬老、養老、助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青少年組織、學校、幼稚園以及家庭應當對青少年、兒童進行孝老、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網路等應當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樹立先進典型,積極刊播孝老、敬老、養老、助老公益廣告,開設適合老年人的節目或者欄目,出版老年書刊。
第八條 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樹立自尊、自立、自強、自愛意識,遵守社會公德、傳承家庭美德。
第九條 每年農曆九月初九老年節所在公曆月為敬老月,鼓勵社會各界集中開展孝老、敬老、助老活動。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贍養義務,不得以放棄繼承權、一次性給付贍養費、老年人婚姻關係變化等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得違背老年人意願將其與配偶分開贍養。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一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十二條 贍養人應當在經濟上供養老年人,保證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於贍養人家庭成員的平均水平。對無經濟收入或者低收入的老年人,應當按月或者按約定時間給付贍養費或者必需的生活物品。
第十三條 贍養人應當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贍養人應當關心老年人的健康,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或者有損健康的勞動。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在精神上慰藉老年人,尊重老年人意願。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應當經常看望、問候老年人;因工作、身體等實際情況無法經常看望的,應當安排其他家庭成員以及親友、鄰居定期看望,或者通過網路、電話等方式與老年人保持聯繫,關心、問候老年人;長期不看望或者老年人要求看望而不看望的,其所在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養老機構應當督促其看望。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第十五條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竊取、騙取、強行索取老年人的儲蓄金、養老金、退休金、政府補貼、養老服務卡(券)以及其他財產性權益。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違背老年人意願,擅自處分老年人的房屋產權、股權、土地使用權等權益,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辦理涉及老年人的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時應當核實老年人的真實意思,依法審慎辦理。
已成年且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贍養人要求老年人給予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
第十六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並對老年人居住的自有房屋負有維修義務。
老年人與贍養人共同出資購買、建造房屋的,老年人依法享有相應的房屋所有權和居住權。調換、拆遷、改建共有房屋的,應當依法保障老年人的權益,並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老年人有權要求已成年且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贍養人遷出老年人自有的房屋。
第十七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不得以老年人離婚、再婚為由,強行占有、分割老年人的財產以及以其他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不得扣留老年人的有關證件。
第十八條 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遭受家庭暴力的老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老年人所在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遭受家庭暴力的老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依法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老年人按照規定申請將戶口遷移到其配偶或者贍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為其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並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險制度,逐步擴大老年人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求。
最低生活保障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特困供養老年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按照有關規定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老年人依法享有的社會保險待遇,不得拖欠、剋扣或者挪用。
第二十三條 鼓勵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
提倡老年人個人或者家庭成員自願投保儲蓄型養老保險、商業醫療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
鼓勵保險公司開發適合老年人的保險險種。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逐步開展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障工作。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第二十五條 建立八十周歲以上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具體發放範圍和標準,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確定。
第二十六條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間,子女所在單位應當支持其護理照料老年人,給予適當陪護時間。
第四章 社會服務
第二十七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養老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照料老年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家養老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加強居家養老信息化、智慧型化建設,加大居家養老服務經費投入。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建設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和養老服務設施,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務、康復護理、就餐居住、文化娛樂等養老服務。
第二十八條 鼓勵利用農村閒置的村集體土地、房屋、農家院等建設農村幸福院等養老服務設施。
支持村民委員會、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組織等發揮作用,鼓勵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參與對農村老年人的關愛保護和精神慰藉等服務。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開、公平、公正的收住制度,免費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法定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
第三十條 新建居住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統籌安排使用。老舊小區沒有養老服務設施或者設施未達到規定標準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按標準配置。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養老機構的監督管理,將養老機構行業信用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進養老服務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建設。
第三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定,並按照服務協定開展養老服務,不得損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
養老機構應當尊重少數民族老年人的民族風俗習慣,根據實際情況配備符合少數民族生活習慣的設施設備。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把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培訓納入城鄉就業、技能培訓範圍,鼓勵、支持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技能培訓和技能提升。鼓勵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設定相關專業和培訓項目,培養養老服務專業人才。
養老機構、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專業培訓制度,對養老服務從業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技能培訓。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機構與醫療衛生機構合作機制,鼓勵養老機構與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對口支援、合作共建等多種形式的合作。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醫養結合服務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有條件的養老機構開辦老年病醫院、康復醫院、護理院、中醫醫院、臨終關懷機構或者設定醫務室、護理站等專門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醫療服務,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範圍。
鼓勵有條件的二級以上綜合醫院開設老年病科,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復護理相關工作,提高綜合醫院為老年患者服務的能力。
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居家老年人簽約服務機制,為老年人提供定期體檢、上門巡診、家庭病床、社區護理等健康管理和醫療服務,並將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扶持行業目錄,制定發展老齡產業的扶持政策,引導、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養老服務業和參與老齡產業發展,扶持、引導企業研發、生產、經營適合老年人需求的家居、康復輔助等產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企業和養老機構開展智慧型健康養老服務產品的研發與套用,支持社會力量運用網際網路、物聯網等技術,發展智慧養老服務。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獎勵、扶持辦法,採取公建民營、民辦公助、政府補貼、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引導、支持社會力量投資興辦或者運營各類養老服務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
第三十七條 鼓勵和引導慈善組織、志願者為老年人義務提供各種養老服務。支持社區低齡老年志願者開展與高齡老年人的結對關愛活動。
鼓勵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根據老年人的需求,運用專業知識、方法和技能,為老年人提供專業化的社會服務。
第三十八條 禁止以虛假宣傳、誇大宣傳等欺騙方式誘導老年人消費,或者以脅迫方式強制老年人消費。
公安、市場監督、廣播電視、通信管理、旅遊、金融等部門和機構,應當對老年人開展防騙、維權等宣傳教育,依法查處侵害老年人權益的違法行為。
第五章 社會優待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政務大廳、服務視窗應當為老年人提供諮詢引導、操作指導、優先辦理等服務,根據實際情況對行動不便的老年人辦理證件、產權登記等事項提供上門服務。
第四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通過完善掛號、診療系統管理,開設專用視窗或者快速通道,提供導醫服務等方式,為老年人掛號、就診、轉診提供便利條件和優先服務。
第四十一條 七十周歲以上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運輸車輛應當給予免費優待;鼓勵對乘坐城市公共運輸車輛的六十五周歲以上老年人給予免費優待;具備條件的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逐步對乘坐城市公共運輸車輛的全體老年人給予免費優待,並對相關客運經營單位給予適當經濟補貼。
供電、供水、供氣、供暖、通信、有線電視等服務行業,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優先、便利服務。
金融機構應當為老年人辦理業務提供便捷服務,對辦理轉賬、匯款業務或者購買金融產品的老年人提示相應風險。
第四十二條 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園、旅遊景點等場所,應當對老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並提供優先和便利服務。
政府投資興辦或者集體投資興辦的各類老年人活動場所應當向老年人免費開放。鼓勵經營性文化體育單位為老年人優惠提供活動場地。
第四十三條 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簡化審查程式,並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度放寬老年人申請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和受案範圍。
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司法鑑定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者優惠服務,對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電話、網上預約或者上門服務。
第四十四條 為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的單位,應當明示優待服務內容,並在向老年人提供服務時告知相關優待規定。
第六章 宜居環境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老齡化社會需求,推進宜居環境建設,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適的環境。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居住區、金融機構、超市、商場、圖書館、影劇院、博物館、公園、景區、公廁等場所的無障礙設施建設,推進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坡道、樓梯、電梯、扶手等公共設施的改造,滿足老年人生活和出行的基本需求。
鼓勵公共場所提供老花鏡、放大鏡等方便老年人閱讀的物品,有條件的可配備大字觸屏讀報系統。
第四十七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與本行政區域內老年人口規模相適應的老年活動中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老年活動場所;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因地制宜,開闢老年人活動點。
第四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清除居住區內步行道路上的障礙物,保持步行道路平整安全,方便老年人出行和生活。
第七章 參與社會發展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的政策,引導社會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和優良品德,鼓勵和保障老年人參與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老年人才資源開發,可以在人力資源市場中建立有專長的老年人信息檔案,使老年人在自願和量力的情況下,參加經濟社會活動,發揮自身的專長和作用。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扶持老年協會等老年人組織,加強老年人組織規範化建設,推動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開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教育列入教育發展規劃和終身教育體系,加大對老年教育的投入,加強老年教育設施、師資力量等方面建設,均衡配置各類老年學校和學習點,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減免學費,促進老年教育資源向城鄉老年人公平開放。
鼓勵社會力量興辦老年教育機構。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以及有關機構、學校應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發展老年遠程教育和網路學習平台,使農村、邊遠、貧困、民族地區的老年人享受到優質教育資源。
鼓勵各級各類學校向老年人開放場地、圖書館、設施設備等資源,為老年人學習提供便利。鼓勵高等學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結合學校特色開發老年教育課程,利用自身教育資源開展老年教育。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有關部門或者組織未依法履行老年人權益保障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為人所在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或者老年人組織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贍養或者扶養老年人的;
(二)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的;
(三)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
(四)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
(五)侵害老年人其他合法權益的。
前款所列行為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範圍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六條 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住房、財產等發生糾紛,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調解前款糾紛時,應當通過說服、疏導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糾紛;對有過錯的家庭成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第五十七條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竊取、騙取、強行索取老年人儲蓄金、養老金、退休金、政府補貼、養老服務卡(券)以及其他財產性權益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拖欠、剋扣或者挪用老年人依法享有的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損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24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河北省老年人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孝老、敬老、養老、助老美德,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從贍養人獲得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權利,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老年人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社會福利事業彩票公益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鼓勵各類社會資本投入老齡事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老齡工作的組織和落實,並明確人員具體負責老齡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老年人狀況統計調查和發布制度,充分利用網際網路、大數據等信息技術開展老年人狀況統計、老年人優待維權、養老服務業發展等,支持老齡科學研究,不斷最佳化養老服務的公共資源配置。
第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和家庭訪視制度,定期走訪、了解老年人特別是留守老年人、計畫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和困難家庭老年人的生活狀況,組織開展互助養老和文化娛樂、體育健身以及以老年人為對象的志願服務活動,調解老年人糾紛,為老年人服務。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老齡事業發展,開展老年人慈善活動,為老年人提供物質幫助和志願服務。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需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組織開展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孝親敬老宣傳教育,宣傳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青少年組織、學校、幼稚園以及家庭應當對青少年、兒童進行孝老、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積極刊播孝老、敬老、養老、助老公益廣告。倡導開設適合老年人的節目或者欄目,出版老年書刊。
第八條 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遵守社會公共道德、傳承家庭美德。
第九條 每年農曆九月初九老年節所在月為敬老月,社會各界應當開展孝老、敬老、助老活動。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贍養義務,不得以放棄繼承權、一次性給付贍養費、老年人婚姻關係變化等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得違背老年人意願將共同生活的老年夫妻強行分開贍養。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一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不履行扶養義務的,需要扶養的兄、姐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第十二條 贍養人應當在經濟上供養老年人,保證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於贍養人家庭成員的平均水平。對無經濟收入或者低收入的老年人,應當按月或者按約定時間給付贍養費和必需的生活物品。
第十三條 贍養人應當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贍養人應當關心老年人的健康,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或者有損健康的勞動。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在精神上慰藉老年人,尊重老年人意願,滿足老年人健康的精神文化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贍養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應當經常看望、問候老年人。因工作、身體等實際情況無法經常看望的,應當安排其他家庭成員以及親友、鄰居定期看望,或者通過網路、電話等方式與老年人保持聯繫,關心、問候老年人;長期不看望或者老年人要求看望而不看望的,贍養人所在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養老機構應當督促其看望。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第十五條 贍養人不得強行占有、使用老年人的養老金、退休金、政府補貼、養老服務卡(券)以及其他財產性收益。
已成年且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贍養人要求老年人給予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
第十六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並對老年人居住的自有房屋負有維修義務。
贍養人不得違背老年人意願,擅自處分老年人的房屋產權、股權、土地使用權等權益,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辦理涉及老年人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時應當核實老年人的真實意思,依法審慎辦理。
第十七條 老年人與贍養人共同出資購買、建造房屋的,老年人依法享有相應的房屋所有權和居住權。調換、拆遷、改建共有房屋的,應當依法保障老年人的權益,並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已成年且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贍養人居住老年人房屋的,老年人不同意其繼續居住時,應當遷出。
第十八條 贍養人應當尊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權利,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不得以老年人離婚、再婚為由,強行占有、分割老年人的財產以及以其他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不得扣留老年人的有關證件。
第十九條 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遭受家庭暴力的老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老年人所在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遭受家庭暴力的老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依法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鼓勵贍養人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老年人按照規定申請將戶口遷移到其配偶或者贍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為其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並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險制度,逐步擴大老年人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求。
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特困供養老年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按照有關規定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老年人依法享有的社會保險待遇,不得拖欠、剋扣或者挪用。
第二十四條 鼓勵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
提倡老年人個人或者家庭成員自願投保儲蓄型養老保險、商業醫療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
鼓勵保險公司開發適合老年人的保險險種。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第二十六條 民政、衛生計生、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按照下列規定對老年人給予社會救助:
(一)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老年人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二)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老年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按照特困供養人員標準給予供養;
(三)對基本生活受自然災害嚴重影響的老年人,提供自然災害救助;
(四)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老年人和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老年人給予醫療救助;
(五)對老年人家庭屬於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無房戶和住房困難戶、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中的住房困難戶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優先給予住房救助。
第二十七條 建立八十周歲以上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高齡津貼發放標準和辦法,並根據經濟發展情況逐步擴大發放範圍、提高發放標準。
第二十八條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間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單位應當對其護理照料老年人給予必要照顧,適當給予陪護時間。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父母,其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給予扶助。在經濟補貼、醫療保障、養老保障、應急幫扶、親情關愛等方面給予照顧。
第四章 社會服務
第三十條 新建居住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統籌安排使用。老舊小區沒有養老服務設施或者設施未達到規定標準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按標準配置。
第三十一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養老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照料老年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家養老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加強居家養老信息化、智慧型化建設,將居家養老服務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建設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和養老服務設施,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務、托養寄養、康復護理、就餐配餐、文化娛樂等養老服務。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農村養老服務體系。
鼓勵利用農村閒置的村集體土地、房屋、農家院等建設農村幸福院等養老服務設施。
支持村民委員會、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組織等發揮作用,鼓勵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參與對農村老年人的關愛保護和精神慰藉等服務。
第三十三條 鼓勵和引導慈善組織、志願者為老年人義務提供各種養老服務。支持社區低齡老年志願者開展與高齡老年人的結對關愛活動。
鼓勵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根據老年人的需求,運用專業知識、方法和技能,為老年人提供專業化的社會服務。
第三十四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開、公平、公正的收住制度,免費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老年人,或者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獎勵、扶持辦法,採取公建民營、民辦公助、政府補貼、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引導、支持社會力量投資興辦或者運營各類養老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
第三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定,並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開展養老服務,不得擅自暫停或者終止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尊重少數民族老年人的民族風俗習慣,根據實際情況配備符合少數民族老年人生活習慣的設施設備。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養老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健全養老服務機構準入、退出機制,將養老服務機構行業信用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進養老服務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建設。
民政等相關部門應當完善養老服務質量評估制度,定期組織專家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養老服務機構的人員配備、設施設備、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等進行評估,確定等級、類型以及補貼標準,並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把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培訓納入城鄉就業、技能培訓範圍,鼓勵、支持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技能培訓和技能提升。鼓勵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設定相關專業和培訓項目,培養養老服務專業人才。
養老機構、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專業培訓制度,對養老服務從業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技能培訓,並改善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工作條件,為其依法繳納養老、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機構與醫療衛生機構合作機制,鼓勵養老機構與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對口支援、合作共建等多種形式的合作。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醫養結合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有條件的養老機構開辦老年病醫院、康復醫院、護理院、中醫醫院、臨終關懷機構或者設定醫務室、護理站等專門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醫療服務,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範圍。
鼓勵有條件的二級以上綜合醫院開設老年病科,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復護理相關工作,提高綜合醫院為老年患者服務的能力。
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居家老年人簽約服務機制,為老年人提供定期體檢、上門巡診、家庭病床、社區護理等健康管理和醫療服務,並將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扶持行業目錄,制定發展老齡產業的扶持政策,引導、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養老服務業和參與老齡產業發展,扶持、引導企業研發、生產、經營適合老年人需求的家居、康復輔助等產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企業和養老機構開展智慧型健康養老服務產品的研發與套用,支持社會力量運用網際網路、物聯網等技術,發展智慧養老服務。
第四十一條 禁止以虛假宣傳、誇大宣傳等欺騙方式誘導老年人消費,或者以脅迫方式強制老年人消費。
公安、市場監督、廣播電視、通信管理、旅遊、金融等部門,應當對老年人開展防騙、維權等宣傳教育,依法查處侵害老年人權益的違法行為。
第五章社會優待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政務大廳、服務視窗應當為老年人提供諮詢引導、操作指導、優先辦理等服務,根據實際情況對行動不便的老年人辦理 證件、產權登記等事項提供上門服務。
第四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通過完善掛號、診療系統管理,開設專用視窗或者快速通道,提供導醫服務等方式,為老年人掛號、就診、轉診提供便利條件和優先服務。
第四十四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本地六十五周歲以上的常住老年人免費建立健康檔案,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健康管理服務。
第四十五條 七十周歲以上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運輸車輛應當給予免費優待;鼓勵對乘坐城市公共運輸車輛的六十五周歲以上老年人給予免費優待;具備條件的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逐步對乘坐城市公共運輸車輛的全體老年人給予免費優待,並對相關客運經營單位給予適當經濟補貼。
供電、供水、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服務行業,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優先、便利服務。
金融機構應當為老年人辦理業務提供便捷服務,對辦理轉賬、匯款業務或者購買金融產品的老年人提示相應風險。
第四十六條 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園、旅遊景點等場所,應當對老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並提供優先和便利服務。
政府投資興辦或者集體投資興辦的各類老年人活動場所應當向老年人免費開放。鼓勵經營性文化體育單位為老年人優惠提供活動場地。
第四十七條 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簡化審批程式,優先受理、優先審查、優先指派、優先辦理,並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度放寬老年人申請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和受案範圍。
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司法鑑定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者優惠服務,對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電話或者網上預約、上門服務。
第四十八條 按照本條例規定為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的單位,應當明示優待服務內容,並在向老年人提供服務時告知相關優待規定。
第六章 宜居環境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老齡化社會的需求,推進建設適合老年人居住、出行、就醫、養老的物質環境和包容、支持老年人融入社會的文化環境。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居住區、金融機構、超市、商場、圖書館、影劇院、博物館、公園、景區、公廁等場所的無障礙設施建設,對坡道、樓梯、電梯、扶手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設施進行改造,滿足老年人生活和出行的基本需求。
鼓勵公共場所提供老花鏡、放大鏡等方便老年人閱讀的物品,有條件的可配備大字觸屏讀報系統。
鼓勵道路兩側的企事業單位和商場、飯店等服務性單位,在對外經營時間內為老年人免費開放內設廁所。
第五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清除居住區內步行道路上的障礙物,保持步行道路平整安全,方便老年人出行和生活。
第五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與本行政區域內老年人口規模相適應的老年活動中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老年活動場所;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因地制宜,開闢老年人活動點。
第七章 參與社會發展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的政策,引導社會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和優良品德,鼓勵和保障老年人參與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老年人才資源開發,可以在人力資源市場中建立有專長的老年人信息檔案,使老年人在自願和量力的情況下,參加經濟社會活動,發揮自身的專長和作用。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扶持老年協會等老年人組織,加強老年人組織規範化建設,推動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開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教育列入教育發展規劃和終身教育體系,加大對老年教育的投入,加強老年教育設施、師資力量等方面建設,均衡配置各類老年學校和學習點,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減免學費,促進老年教育資源向城鄉老年人公平開放。
鼓勵社會力量興辦老年教育機構。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以及有關機構、學校應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發展老年遠程教育和網路學習平台,使農村、邊遠、貧困、民族地區的老年人享受到優質教育資源。
鼓勵各級各類學校向區域內老年人開放場地、圖書館、設施設備等資源,為老年人學習提供便利。鼓勵高等學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結合學校特色開發老年教育課程,利用自身教育資源開展老年教育。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贍養人、扶養人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為人所在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或者老年人組織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贍養或者扶養老年人的;
(二)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的;
(三)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
(四)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
(五)侵害老年人其他合法權益的。
前款所列行為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九條 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住房、財產等發生糾紛,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調解前款糾紛時,應當通過說服、疏導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糾紛;對有過錯的家庭成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第六十條 有關部門或者組織未依法履行老年人權益保障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養老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88年11月24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河北省老年人保護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