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老年人保護條例

1988年7月30日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老年人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1988年07月30日
  • 實施時間:1988年10月01日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揚敬老、愛老、養老的傳統美德,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凡在本省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居住、進入本省的公民,均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老年人是社會的寶貴財富,對社會發展作出過重要貢獻,並繼續為社會進步發揮作用,應當得到全社會的尊重。
第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民眾組織都有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責任。每個家庭、公民都應當尊敬、關心老年人,使老年人在社會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第六條 每年農曆九月初九重陽節為本省敬老日。
第二章 老年人基本權益的保護
第七條 保護老年人的政治權利和民主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老年人參加政治活動和社會活動。
第八條 保護老年人的人身自由,維護老年人的人格尊嚴。禁止以任何方法非法剝奪或限制老年人人身自由。禁止侮辱、誹謗、虐待和遺棄老年人。
第九條 保護老年人的財產權利。老年人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所有權以及智慧財產權,任何人不得侵犯。家庭成員不得強占、私分或以其他方法侵犯老年人合法財產。
第十條 老年人有權拒絕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經濟資助的要求。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得強迫老年人提供經濟資助。
第十一條 成年子女或其他親屬未經老年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強占、擠占老年人的住房,或者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與父母同居的已婚子女已有住房的,父母要求其遷出另居,已婚子女及其配偶應當搬遷。
第十二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繼承權。有權依法用遺囑、遺贈等方式處分個人合法財產。
第十三條 保護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子女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喪偶、離婚的老年人再婚。不得妨害老年人再婚後的家庭生活。
第十四條 老年人享有成年子女贍養和扶助的權利;成年子女必須履行贍養和扶助的義務。已婚公民有責任幫助配偶對其父母進行贍養和扶助。
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確無力贍養和扶助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應盡贍養和扶助的義務。
子女贍養老年人,必須保障老年人的生活不低於家庭成員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五條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子女拒不付給贍養費的,老年人有權要求子女所在單位代為扣除,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裁決,並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對老年人贍養問題發生糾紛時,可以由當事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員會或單位派人主持,簽訂家庭贍養協定書,並監督執行。
第三章 各部門的責任
第十七條 逐步建立和完善多種形式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使老年人生活得到切實保障。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鎮集體企業,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均應參加退休費用社會統籌。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的中方從業人員和私營企業、合夥經營、個體經營的從業人員,均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農村應根據農民自願和經濟條件,以鄉、鎮或村為單位,逐步建立老養老保險制度。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老年人的各項待遇,必須按照執行,不得自行改變或降低。
離、退休老年人的工資、退休金和生活補貼要及時發放,不得拖欠。對生活確有困難的離、退休老年人,所在單位應積極採取措施增加他們的收入或者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九條 民政部門和基層組織對社會上的孤老人,要做好吃、穿、住、醫、葬的五保供養工作,保障他們的生活不低於當地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對80歲以上的高齡孤老人供養標準應高於一般孤老人。
第二十條 生產、商業部門要積極組織生產、經營老年人需要的用品,服務部門要積極開設為老年人服務的項目,交通運輸部門要開展對老年乘客的特殊服務,為老年人生活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條 城市規劃、建設部門在規劃、建設居住區時,應根據條件,增建老年人活動場所和為老年人服務的設施。
第二十二條 醫療衛生部門要加強老年人醫療保健工作,方便老年人就醫。有條件的醫療單位要設立老年病門診,為老年患者優先設立家庭病床,對高齡老年人要出診到戶。
離、退休老年人就醫,原單位應本著方便治療的原則,予以妥善安排和切實保障。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民眾組織,要根據老年人的自願和專長,支持老年人為社會服務,並保障其合法的經濟收入。
第二十四條 積極發展老年教育,有條件的部門和單位要辦好老年學校,滿足老年人的學習需要。
第二十五條 文化體育娛樂場所,要主動為開展老年人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提供服務,並給予優惠照顧。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興辦敬老院、老年公寓等福利設施,並且鼓勵有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興辦老年福利設施。
第二十七條 工會、婦聯社會團體要發揮本團體的作用,積極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共青團組織,要教育青少年尊敬、扶助老年人,並組織青少年開展多種形式的敬老活動。
第二十八條 老齡問題委員會要積極協助人民政府做好老年人保護方面的調查研究,綜合規劃,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工作。
老齡問題委員會為發展老年社會福利事業,根據國家政策興辦的經濟實體,各有關部門應給予扶持。
第二十九條 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單位要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宣傳敬老、愛老、養老的先進單位和個人,批評、揭露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社會團體和有關單位,對在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開展敬老、愛老、養老活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家庭或者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公民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都有權制止、檢舉和揭發。受侵害的老年人有權向有關部門反映、控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任何人不得壓制或者阻撓。
各級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案件,必須認真對待,及時處理,不得推諉拖延。對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者,情節輕微的,由所在單位或基層民眾組織給予批評教育或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單位負責人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由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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