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老年人保護條例

大連市老年人保護條例是1988年7月26日大連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於1988年9月27日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由於老年人對社會所做的貢獻,和國家提倡的敬老、愛老、養老等一系列傳統美德,提出的針對老年人的保護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老年人保護條例
  • 發布單位:80607
  • 發布日期:1988-09-27
  • 生效日期:1988-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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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內容

(1988年7月26日大連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88年9月27日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條列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老年人的經濟保障
第三章 家庭對老年人的保護
第四章 社會對老年人的保護
第五章 老年人的自我保護
第六章 對集中供養的老年人的保護
第七章 獎勵與懲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揚敬老、愛老、養老的傳統美德,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市城鄉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居住、進入本行政區域內的公民,均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老年人對社會發展作過貢獻,並繼續對社會進步發揮作用,應得到全社會的尊敬。
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是國家、社會、公民的共同責任,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
第四條 對老年人的保護,實行國家、社會、家庭相結合的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及社會組織應積極發展老年事業,逐步建立健全社會養老保障制度。
第五條 禁止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人,在實行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同時,依照本條例視情節給予處罰。
第六條 老年人應學習法律、遵守法律、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老年人的經濟保障
第七條 實行國家、集體、家庭相結合的供養形式,保障老年人的經濟生活,並按照有利生產、保障生活的原則,逐步建立和完善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險制度。
第八條 對企業職工退休費用實行社會統籌,完善退休養老保險制度。
國營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應參加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對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和生活補貼要按時發放,不得拖欠。
第九條 國營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實行租賃或承包經營時,應在租賃、承包契約(協定)中,對本企業退休職工的退休金、生活補貼作出明確規定,保證按時發放。
第十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的中方從業人員和私營企業、個體經營、合夥經營企業的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建立村民養老保障制度。
經濟條件好的村民委員會應逐步建立村民合作養老保險制度。
第十二條 對無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的孤老人,城鎮的由民政及有關部門給予定期救濟,或由市、縣(市)、區、街舉辦的社會福利機構集中供養;農村的由村民委員會實行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五保制度,或由村民委員會提供生活費用,集中在鄉鎮敬老院供養。
第十三條 對烈屬、復員軍人、殘疾人中的孤老人和高齡老年人中的孤老人的救濟,應優於其他孤老人。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應鼓勵支持老年人盡其所能為社會服務,並保障其合法的經濟收入。
第三章 家庭對老年人的保護
第十五條 贍養、扶助父母是每一個成年子女的義務。已婚公民應當支持和幫助配偶對其父母進行贍養和扶助。
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負有贍養和扶助的義務。
第十六條 成年子女贍養老年人,應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於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水平。贍養費數額由老年人與其成年子女商定。
禁止遺棄、虐待老年人。
第十七條 每一個家庭成員都應尊敬家庭中的老年人,對老年人應關心照顧,患病時要及時予以醫治;子女與老年人分居的,要主動承擔老年人的家庭勞務或其他勞動。不得強迫老年人勞動。
第十八條 保護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子女或其他人,不得干涉喪偶、離婚老年人再婚。
不得攪擾、妨害老年人再婚後的家庭生活。負有贍養、扶助義務的成年子女,不得因父或母再婚而拒絕履行贍養、扶助義務。
第十九條 老年人居住的房屋,未經老年人同意,其成年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成年子女已有住房,父母要求其從自己住房內遷出另居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應當搬遷。
第二十條 老年人的收入、儲蓄、房屋、生活用品和其他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家庭成員不得搶占、搶分或者以其他方法侵犯老年人的財產。
喪偶、離婚老年人再婚的,有依法攜帶財產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老年人可以拒絕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的經濟資助的要求,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得迫使老年人提供經濟資助。
第二十二條 老年人有依照法律規定繼承配偶、子女等親屬遺產的權利,也有權依法用遺囑等方式處分自己的財產,家庭成員或其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三條 喪偶兒媳、女婿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依法繼承遺產;有贍養能力和條件的子女不盡贍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子女遺棄或嚴重虐待老年人的,依法喪失繼承老年人遺產的權利。
在分配再婚老年人遺產時,要保證其配偶依法應得的份額。
第四章 社會對老年人的保護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各單位要對所屬人員進行敬老、愛老、養老的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村(居)民委員會要把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問題納入村規民約或居民公約,並教育民眾自覺遵守。
第二十五條 各部門、各單位都有責任為本單位的離、退休老年人作好管理服務工作,切實保障他們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政治、經濟、文化、醫療、福利等方面的待遇,不得降低標準或剋扣。離、退休老年人本人住房確有困難,其困難程度與在職幹部、工人等同的,單位應優先予以解決。
第二十六條 生產、交通、運輸、商業和有關服務部門,應積極開展面向老年人的社會服務工作,積極組織生產和經營老年人需要的生活用品,優先為老年人生活提供方便。
第二十七條 城市規劃建設部門在規劃、建設居住區時,要根據現有條件,創造供老年人活動的外部環境,並適當增設為老年人服務的設施。
第二十八條 文化館(宮、站、室)、體育場(館)、公園要根據條件利用各自的場地、設施,為開展老年人文化體育活動提供服務。
第二十九條 醫療單位要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要根據條件開設老年人門診,設立家庭病床,對高齡老年人應出診到戶。
享受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的老年人,到契約醫院、廠礦醫院就醫有困難的,單位應為老年人到契約醫院、廠礦醫院就醫提供方便,或指定老年人到就地就近醫院就醫。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興辦社會福利院、敬老院、老年人公寓、頤養院等老年人福利設施,為集中供養老年人創造條件,並且鼓勵有條件的社會團體、單位或個人興辦老年福利設施。
第三十一條 城鎮街道應發展老年人服務事業。要積極創造條件,優先興辦敬老服務站、敬老院,為老年人提供服務,並開闢老年人活動場所,組織老年人開展各項文化、體育活動。
第三十二條 農村鄉鎮要以敬老院為依託,組織服務人員和村民,開展對散居孤老人的包戶服務,並組織散居孤老人參加敬老院開展的各項活動。
第三十三條 在公共場所,任何公民都應尊重禮讓老年人,對老年人的困難應予以積極扶助,禁止歧視、侮辱、毆打老年人。
第三十四條 各級工會、退休職工聯合會、婦聯、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民眾團體,要發揮本組織的作用,積極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各級共青團組織及學校,要教育青少年尊敬、愛護和扶助老年人,並組織青少年開展多種形式的敬老活動。
第三十五條 各級老齡問題委員會,要加強對老齡問題的調查研究,積極向各級人民政府反映老年人的要求,提出發展老年事業的意見和建議,協助有關部門處理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問題。
第三十六條 每年農曆9月9日為本市敬老日。屆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以及基層組織,應開展各種形式的敬老活動。
第五章 老年人的自我保護
第三十七條 老年人應當自尊自重,引導家庭成員尊重社會公德,搞好鄰里團結,維護家庭和睦。
第三十八條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扶助義務,以及老年人的財產權、人身權等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老年人有權要求成年子女、侵權人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予以解決,也可以要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予以解決,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九條 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老年人不能參加訴訟活動的,可以要求村(居)民委員會、老齡問題委員會等社會團體組織為其推薦訴訟代理人,或直接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參與訴訟活動。
第六章 對集中供養的老年人的保護
第四十條 社會福利院、敬老院、工人養老院等老年福利機構,對集中供養的老年人,要精心照顧,患病的及時予以治療、看護,並為老年人開展各種有益健康的活動創造條件。工作人員不得嫌棄、侮辱老年人,不得剋扣、挪用、侵占老年人的一伙食、福利費用和物資。
第四十一條 各類老年福利機構,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服務制度,並成立老年人自我管理組織,發揮老年人對管理和服務工作的監督作用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作用。
第四十二條 國家或集體撥給福利院及敬老院等老年福利機構的費用和物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挪用,不得侵占老年福利機構的財產。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鼓勵支持各類老年福利機構興辦企業或發展多種經營,所得收入,主要用於提高供養老年人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
第七章 獎勵與懲罰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民眾團體和有關單位,對在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或開展敬老、愛老、養老活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家庭或者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組織或公民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人,都有權向行為人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檢舉、控告。有關單位和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及時依法處理,不得推諉。
第四十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人,情節輕微的,由所在單位或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給予批評教育,或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負有贍養義務的成年子女,拒不贍養老年人,尚不夠刑事處罰,經教育不改的,屬於幹部、工人,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並從其收入中扣除應付的贍養費,發給老年人;屬於村(居)民,由村(居)民委員會責成其與被贍養的老年人簽訂贍養協定書,並監督執行。
第四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對單位負責人批評教育,以至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者的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高齡老年人,是指八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孤老人,是指無子女和無其他負有贍養義務親屬的老年人。
第五十條 本條例由大連市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可依據本條例制定行政規章或行政措施。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實施本條例的工作。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由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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