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老年人保護條例

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揚敬老、養老的傳統美德,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老年人保護條例
  • 類型:保護條例
  • 時間:1991年9月27日
  • 地點:雲南省
基本信息,基本內容,

基本信息

(1991年9月27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揚敬老、養老的傳統美德,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男性六十周歲以上和女性五十五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受贍養扶助權、獲得國家和社會物質幫助權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禁止虐待、遺棄老年人。
第四條 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的共同責任。
公民應當尊敬、關心、照顧老年人。
第五條 鼓勵老年人自願參加國家法律、政策允許的社會活動,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老年人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每年農曆九月初九為我省敬老節。
第八條 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對敬老、養老、扶助老年人有顯著成績的個人、家庭、單位應當予以獎勵。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九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受贍養扶助的權利,其子女、配偶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助義務的公民,應當履行義務。
夫妻雙方應當關心、尊敬配偶的父母,不得干涉配偶對老年人履行贍養義務。
老年人子女已經死亡的,其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應當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條 贍養人不得強迫被贍養的老年夫妻分開居住。對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必須及時給予治療和照顧。
第十一條 子女和其他親屬,不得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不得強占老年人的住房,或者強迫老年人遷居。
第十二條 子女和其他親屬不得侵犯老年人依法享有的財產繼承權。
第十三條 老年人有權依法用遺囑、遺贈等方式處理自己的合法財產。
老年人有權依法與其他公民或者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定,其子女和其他親屬不得干涉。
第十四條 子女和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不得妨礙老年人再婚後的家庭生活。
第三章 社會保護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展老年人社會保險、社會救濟、醫療保健和文化教育事業。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等應當積極創造條件,舉辦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人活動中心等服務組織和設施,在有條件的地方開展社區服務。
老年門診、病房和家庭病床,為老年人的醫療保健提供各種方便條件。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工商企業生產、經營老年人特殊需要的生活用品,擴大為老年人服務的項目,方便老年人的生活。
第十九條 交通部門應當為老年人乘車、乘船、乘機提供方便,建立健全為老年人服務的設施和制度。
第二十條 城鄉建設部門在規劃、建設居住區和公共設施時,應當安排適應老年人特點所需要的活動場所。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都必須執行國家對離休、退休老年人各項待遇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對沒有經濟收入的孤寡老人,屬非農業人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實行社會救濟或者集中供養;屬農業人口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公所(辦事處)按規定實行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供養制度。
第二十三條 宣傳、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加強保護老年人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檢舉、控告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申訴、控告、檢舉、起訴,有關部門必須及時調查處理,不得推諉、拖延。
第四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保護老年人的工作,並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相應的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保護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勞動、人事、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都應當做好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工作,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行為依法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害人可以向基層人民政府提出控告。基層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務部頒布的《民間糾紛處理辦法》進行調解,經過調解後達不成協定的,基層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九條 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對其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公所(辦事處)和有關主管部門,對負有贍養義務而又拒絕贍養的,可以責令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遺棄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節嚴重的,依法喪失繼承權;老年人也可以立遺囑取消其繼承權。
第三十一條 虐待年老的家庭成員,尚不夠刑事處罰,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 侵犯老年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虐待年老的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情節惡劣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進行具體套用的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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