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條例
  • 外文名:Protecting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elderly
  • 時間:1989年10月28日
  • 頒布方:人大常委會
  • 批准時間:1990
條例信息,條例內容,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審議結果的報告,批准的決議,

條例信息

(1989年10月28日昆明市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1990年4月27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揚敬老、愛老、養老、助老的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老年人曾為創造社會的物質與精神財富貢獻力量,有豐富的閱歷和經驗,是社會的寶貴財富;還為國家、社會和家庭盡了義務,應當受到人們的尊重與愛護。
第三條 本條例所指的老年人,是指居住本市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的公民。
第四條 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是國家、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在本市的各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職責。切實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每個公民都應當尊敬和關心老年人,自覺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負有法定贍養義務的親屬,應當在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上,為老年人安度晚年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五條 老年人應當自尊自重,保持晚節,遵紀守法,並運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正確處理親屬關係,自覺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與家庭和睦。
第六條 每年農曆九月九日為本市敬老節,各級政府和各單位應當以多種形式,廣泛開展敬老、愛老活動。

第二章

保護內容
第七條 老年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嚴禁子女、兒媳、女婿或者其他家庭成員打罵、侮辱、誹謗、虐待、遺棄老年人。
第八條 保護老年人依法受贍養扶助的權利。成年子女應當履行贍養扶助的義務,在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顧、精神上尊敬。兒媳或者女婿應當支持、幫助配偶對其父母履行贍養扶助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負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第九條 對於沒有經濟收入或者收入較少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需要的老年人,成年子女應當保障其生活水平不低於該家庭其他成員的基本生活水平。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村老年人,子女應當承擔耕種其責任田、自留地,並保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對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成年子女應當負責給予及時治療和照顧。子女不論與老年人分居或者共同居住,都應當承擔或者分擔必要的家務勞動。
第十條 保護老年人的財產權。老年人的合法收入、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智慧財產權、林木、牲畜、家禽、法律允許擁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個人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哄搶、私分和破壞。老年人有權拒絕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提出的經濟資助的要求。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向老年人強行索要財物,或者將自己的負擔強行轉嫁給老年人。
第十一條 保護老年人的房產權和居住權。成年子女不得強占、擠占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行將老年人從居住條件較好的房屋遷往條件低劣的房屋居住。未經老年人同意,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將產權屬於老年人的住房出租、出賣或者拆除。老年人將自己的住房分給子女後,如果女子違背約定不履行贍養義務或者虐待老年人,老年人有權依法收回其住房。
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在分配住房時,退(離)休人員應當與在職人員享有同等的待遇。
第十二條 保護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權利。女子或者其他人,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以及離婚後的家庭生活。老年人離婚再婚後,其負有贍養扶助義務成年子女應當繼續履行贍養扶助的義務。再婚老年人,有權支配依法屬於本人所有的財產。
第十三條 保護老年人依法繼承財產的權利。老年人依法有權用遺囑、遺贈、遺贈扶養協定等方式處理自己的財產。
第十四條 保護退(離)休人員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保證退(離)休人員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享有的政治、經濟、醫療、福利等待遇,不得擅自改變或者降低標準。對生活、經濟困難的,各單位應當實事求是地予以幫助、解決。
第十五條 老年人享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城鎮無經濟收入和無依靠的孤寡老人,由民政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按規定發給生活救濟金。農村無經濟來源、無依靠、無勞動力的老年人所需糧食和費用,屬集中供養的,由鄉(鎮)人政府或者辦事處統一提留;屬分散供養的,由辦事處負責等籌措,並保證其生活標準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鼓勵老年人在自願原則下參加各種社會活動,發揮其專長為社會服務。鼓勵和支持老年人在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其合法的經濟收入受國家保護。

第三章

各部門的責任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老齡工作機構。各級民政部門應當採取措施辦好養老院、敬老院,鼓勵有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籌資興辦敬老院、托老院、老年公寓等福利設施。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集體所有制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險制度,使老年人生活獲得切實保障。並逐步做到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私營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均應依照有關法律或者政策的規定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農村應根據經濟條件和農民自願,逐步建立以鄉(鎮)、村為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和退(離)休職工管理機構,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要關心老齡工作,聽取老年人的意見,並為老年人的生活、學習、醫療和娛樂創造便利條件,結合本部門的業務工作,制定為老年人服務的具體措施,認真貫徹落實。各部門、各單位,應當為老年人開展有益活動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物質幫助。老年人的專項經費,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二十條 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單位,應當積極開展尊老、敬老的宣傳,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實行輿論監督。
第二十一條 各縣(區)、鄉(鎮)、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逐步建立老年人協會或者協會分會。老年人協會是老年人自願參加的,反映老年人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組織老年人開展各種有益活動的群體性組織,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予指導和幫助。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老齡工作機構,要支持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工作,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對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處理,並對老年人協會的工作進行指導。
第二十三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對民眾進行敬老、愛老、養老、助老的社會主義法制和道德教育,並且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五好家庭”評比條件。“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應當規定上述內容。
第二十四條 家庭成員之間因贍養老年人發生糾紛時,可以召開家庭會協商解決;或者由調解委員會、老年人協會以及子女所在單位調解解決,老年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及處理。經人民法院裁決仍不執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單位、部門有義務協助執行。
第二十五條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受侵害的老年人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因虐待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司法機關應當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部門、各單位對涉及本部門、本單位人員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及時查處,不得推諉。因失職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對於在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開展敬老、愛老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集體或者個人,應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八條 違的國家有關法律及本條例,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分別不同情況給予以下處理:由有關單位批評制止,或者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條例進行處罰;違反民法造成損害的,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勞動人事、民政部門和市老齡工作機構組織實施。由昆明市人民政府負責具體運用的解釋。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員:
昆明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1989年 10月28日通過了《昆明市老年人合法權益保步條例》(以下簡稱《條 例》),並依照地方組織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上報省人大常委會審批。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法制委員會於1990年3月28日舉行會 議,對《條例》進行了初步審議。法制委員會認為,尊敬老人,是中 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和精神 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當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 應當引起重視。制定地方性法規,對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是有 必要的。昆明市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從昆明市的 實際出發,在《條例》中對老年人的人身、贍養、扶助、財產、居住、 婚姻、繼承、福利待遇、接受救濟等方面的保護,有關部門的責任以 及獎勵和處罰等作了規定。這些規定沒有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是基本可行的。建議把《條例》名 稱改為《昆明市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條例》,並建議本次會議批准這 個《條例》。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批准的決議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昆明市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條例》的決議
(1990年4月27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認真審議了 《昆明市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條例》,決定批准這個條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