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旨在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和發展老齡事業,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及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條例》於2017年11月30日重慶市第四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 發布機構:重慶市人大常務委員會
- 發布時間:2017年11月30日
- 實施日期:2018年3月1日
修訂發布,修訂的條例,草案說明,修改情況的匯報,
修訂發布
重慶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2001年7月20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7年11月30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修訂)
修訂的條例
(2001年7月20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7年11月30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三章社會保障
第四章社會服務
第五章社會優待
第六章宜居環境
第七章參與社會發展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老年人權益保障和社會服務等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四條 老年人有從贍養人獲得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權利,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鼓勵、支持和保障老年人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老年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倡導全社會優待老年人。禁止歧視、侮辱、誹謗或者虐待、遺棄老年人,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第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各項制度,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本市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滿足老年人多元化養老服務需求。
第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提高對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並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使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工作納入考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負責本轄區內的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並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老齡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並對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二)組織編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協調推動規劃和計畫的實施;
(三)健全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機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工作;
(四)開展人口老齡化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對策建議;
(五)組織開展敬老、養老、助老宣傳教育和敬老日活動。
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教育、城鄉建設、交通、公安、司法、人力社保、國土房管、城鄉規劃、城市管理、文化、衛生計生和體育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九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結合自身職能和實際,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組織開展為老年人服務的活動。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履行保障老年人權益的相關義務。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發展老齡事業,開展老年慈善活動,為老年人提供志願服務。
第十條 家庭、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稚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網路等應當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引導全社會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老年人口狀況和老齡事業發展情況年度監測統計與信息發布制度。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建立老年人信息庫和信息共享機制,為保障老年人權益和優待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務。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應對人口老齡化戰略研究,增強全社會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意識,鼓勵和支持開展老齡科學研究。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鼓勵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老年人組織以及其它組織,對敬老、養老、助老的先進典型子女和家庭進行表彰,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
第十三條 每年農曆九月初九為本市敬老日。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四條 老年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和其他被撫養人,均有贍養老年人的義務。老年人的子女死亡後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贍養老年人的義務。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老年人離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的經濟供養義務。對無收入或者低收入單獨居住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按月或者按照約定時間給付贍養費。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託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託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六條 贍養人應當在生活上照料被贍養的老年人。對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和護理的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或者有利於保護老年人權益的原則,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提供照料、護理費用。
第十七條 贍養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尊重老年人的宗教信仰和生活方式,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以電話、網路、書信等方式問候老年人。
對委託他人照料或者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贍養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定期探望。老年人提出探望要求的,受委託的照料人或者養老機構應當協助聯繫贍養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員。
第十八條 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與老年人之間、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定;沒有簽訂贍養協定的,贍養人可以就贍養標準、贍養方式等內容向老年人作出書面承諾。贍養協定和書面承諾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
第十九條 贍養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員不得因老年人離婚、再婚而索取、隱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財產或者有關證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權利。
贍養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尊重老年夫婦共同生活的權利,不得強行或者變相讓老年夫婦分居生活。
第二十條 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要求老年人給予其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
提倡再婚老年人對婚前財產進行公證或者書面約定。
老年人依法訂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或者與個人、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定,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
第二十一條 老年人與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老年人依法享有相應的房屋所有權和居住權。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出資購買老年人原來承租或者居住的唯一住房,應當保證老年人繼續居住的權利。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經老年人同意借用老年人房屋的,到約定期限應當及時歸還。
第二十二條 老年人可以與集體經濟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養老機構等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定。
負有扶養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遺贈扶養協定,承擔約定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留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的比例用於養老事業發展,其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並接受監督。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排一定比例的集體經濟收入用於養老事業發展。
第二十四條 本市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經濟發展、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二十五條 人力社保、衛生計生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逐步擴大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逐步推進基層醫療機構與二、三級醫院的用藥銜接,保障基層醫療機構藥物供應,滿足老年人常見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藥需求。
第二十六條 支持老年人投保人身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給予適當補貼。
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適合老年人的險種。
第二十七條 人力社保、衛生計生、民政、財政等部門應當探索建立符合本市實際的長期護理保險制度,保障失能老年人的長期照料護理需求。
對具有本市戶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且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給予相應的護理補貼或者為其購買服務。
第二十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基本生活、醫療、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扶養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扶養人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由民政部門給予特困供養救助。
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民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給予救助。
第二十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在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進行危舊房屋改造時,對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應當優先安排。
第三十條 老年人是獨生子女父母的,患病住院治療且需要二級以上護理時,用人單位應當支持其子女進行護理照料,並給予每年累計不超過十天的護理時間,護理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第三十一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對具有本地戶籍的八十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發放高齡津貼。
第三十二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老年人,減免基本殯葬服務費:
(一)屬於特困人員供養的;
(二)經濟困難並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減免基本殯葬服務費的具體辦法由市民政部門、市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用虛假的手段或者不正當的方式,欺騙、誤導老年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
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工作,營造安全、便利、誠信的老年人消費環境,及時處理侵害老年人消費權益的舉報投訴。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依法保護老年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定期開展老年人預防詐欺的宣傳教育,及時受理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報警、控告、檢舉,依法查處針對老年人的傳銷、詐欺和非法集資行為,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四章 社會服務
第三十四條 市民政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國土房管等部門根據本市人口、公共服務資源、養老服務需求狀況等因素,組織編制主城區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其他區縣(自治縣)的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業規劃由當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合理安排建設用地,可以將閒置的公益性用地依法調整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
社會力量舉辦的公益性養老機構與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享受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經營性養老機構用地,按照國家對經營性用地的規定,優先保證供應,並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
養老服務設施被依法徵收、徵用,需要重建的,應當按照規劃就近、優先安排用地。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用途和容積率,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
第三十六條 新建城區、居住區應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於0.1平方米的標準,規劃和建設配套養老服務設施;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區、已建成居住區的養老服務設施未達到規劃要求或者建設標準的,應當予以補充和完善。養老服務設施,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用途或者拆除。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處置所屬的培訓中心、賓館、招待所等場所,適宜用於養老服務的,應當優先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
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可以通過整合或者改造城鎮閒置企業廠房、商業設施和其他社會資源,建設符合標準的養老服務設施。
民政、國土房管、城鄉規劃和消防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十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購買服務、委託運營等方式,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為居家的老年人就近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諮詢等多種形式的服務,為老年人的家庭成員提供生活照料、生活護理等技能培訓。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整合社區服務資源,通過社區綜合養老服務平台、城鄉社區市民學校等,促進服務與需求信息的對接,方便老年人就近獲取多樣化的社區綜合服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利用集體所有的房屋、設施等,為村民就近提供養老服務。
第三十八條 鼓勵老年人以及老年人家庭之間開展互助式養老。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互助式養老給予扶持。
第三十九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日常聯繫、巡訪制度,及時了解老年人特別是困難家庭和單獨居住老年人的生活狀況,並及時給予必要的幫助。
第四十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開、公平、公正的收住制度,向社會公開床位資源信息,並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
政府投資興辦養老機構,可以採取公建民營、委託管理、購買服務等方式,依法選定專業化的機構負責運營。
第四十一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激勵政策,鼓勵、扶持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設施和老年護理機構的建設、運營,提供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務、日間照料、疾病護理與康復等服務。
第四十二條 民政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從事養老服務的機構和社會化組織服務質量、運營情況的監督管理,建立評估體系和考核機制,評定養老機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的等級、類型、補貼標準和政府購買服務標準。市民政部門應當制定養老服務契約的示範文本。
財政、民政和審計等部門應當依法對政府投資興辦養老機構的資金和其他養老機構建設和運營補助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物價部門應當依法對養老機構的服務收費進行監督管理,及時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第四十三條 養老機構不得以提供養老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投資養老建設項目等名義非法吸納社會公眾資金。
養老機構因支付老年人入住期間的醫療等應急費用,需要收取保證金或者押金等費用的,金額不得超過該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月服務費的六倍。服務關係終止後,養老機構應當在十日內退還保證金、押金等費用的餘額,並支付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養老機構收取的保證金、押金等費用應當建立專戶存儲。保證金、押金等費用的收支和使用情況,應當每半年向入住的老年人公布。民政部門每年應當對養老機構收取和使用保證金、押金等費用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從事養老服務的機構和社會組織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享受相應的稅費減免、建設和運營補助等優惠政策。養老服務機構用水、用電、用氣等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鼓勵水、電、氣安裝服務企業按照優惠價格收取安裝服務費。
政府出資的融資擔保機構可以為城鄉社區養老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公益性養老機構建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
支持有條件的城鄉社區養老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企業和養老服務企業上市融資、發行債券。
第四十五條 衛生計生等部門應當支持在有條件的養老機構內設定醫療機構。養老機構設定的醫療機構符合醫療保險條件的,按照規定納入醫療保險協定定點範圍,並聯網結算。鼓勵其他各類醫療機構為養老機構提供醫療支持。
有條件的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應當開設老年病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二級綜合醫療機構應當根據需求和規劃設定老年護理床位,提供保健、護理、臨終關懷等服務。
第四十六條 建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老年人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制度,優先滿足社區高齡、重病、失能老年人簽約服務需求,為老年人提供健康檔案管理、健康教育、上門巡診、家庭病床、社區護理等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鼓勵通過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每年為六十五周歲以上老年人,免費提供包括體檢在內的健康管理服務。
第四十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服務信息平台,提供養老服務信息查詢、政策諮詢、網上辦事等服務,接受投訴和舉報。
支持社會力量運用網際網路、物聯網等技術,對接老年人服務需求和各類社會養老服務供給,為老年人提供各類信息產品和服務。
第四十八條 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員培養、使用和激勵機制。
教育、民政、人力社保、衛生計生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鼓勵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設定養老護理等養老服務相關專業或者培訓項目,培養養老服務專業人才。
參加養老服務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的從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補貼。
人力社保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服務人員勞動報酬指導價位定期發布制度,促進養老服務人員勞動報酬合理增長。
第四十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老齡產業發展,扶持和引導企業研發、生產、經營適合老年人需求的家居、康復輔助用品及器具等產品,開發適合老年人的文化娛樂、旅遊休閒等養老服務項目,鼓勵企業舉辦老年產品展示會。
第五章 社會優待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服務視窗、城鄉社區為民服務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諮詢引導、操作指導、優先辦理等服務。
對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公安機關為其辦理居民身份證時,不動產登記機構為其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時,應當提供上門服務。但是,老年人不在戶籍所在地或者不在登記機構所在地的除外。
不動產登記機構或者公安機關在辦理老年人自有住房轉移、抵押、變更等不動產登記和更改戶主、戶口遷移等涉及老年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應噹噹面徵得老年人的同意,並查驗老年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書面材料。老年人委託他人辦理上述手續時,工作人員應當驗明老年人的委託法律文書。
第五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掛號、就診、繳費、檢驗、取藥、轉診、住院提供優先服務和便利條件,為高齡、重病、失能、殘疾等特殊老年人開設專用視窗或者快速通道,並提供導醫服務。
老年人到公立醫療機構就醫,免交普通診察費。鼓勵民營醫療機構減免普通診察費。
鼓勵醫療機構減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就醫診療費。
提倡醫療機構和醫務工作志願者為老年人提供義診服務。
第五十二條 公共運輸運營單位應當為老年人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提供便利服務,在公共運輸場所、站點和公共運輸工具設定老年人優待標誌;在有條件的地方設立老年人等候專區,對無人陪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給予照顧;根據實際需要配置方便老年人出行的無障礙公共運輸工具。
公共運輸工具應當設定不低於總座位席數百分之十的專座供老幼病殘孕優先使用。六十五周歲以上老年人免費乘坐城市公共汽車、輕軌、捷運、過江索道等城市公共運輸工具。
第五十三條 商貿、餐飲、供水、供電、燃氣、有線電視、通信、郵政等服務行業,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優先和便利服務。
有條件的金融機構應當設定老年人優先視窗,為老年人辦理業務提供便捷服務,並提供引導服務;對辦理轉賬、匯款等業務或者購買保險、理財等金融產品的老年人,應當進行風險提示;對有特殊困難、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務或者上門服務。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養老金異地取現手續費。
第五十四條 老年人在本市享受以下文體娛樂休閒優待:
(一)在免費的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場館享受優先服務,在收費的公共文化場館六十五周歲以上老年人免購門票,不滿六十五周歲的老年人半價購買門票,鼓勵有條件的收費公共文化場館實行不滿六十五周歲老年人免購門票;
(二)在公園、旅遊景區,六十五周歲以上老年人免購門票,不滿六十五周歲的老年人半價購買門票,鼓勵景區內的電梯、觀光車、纜車、索道等代步工具對老年人實行優惠票價,鼓勵有條件的公園、旅遊景區實行不滿六十五周歲老年人免購門票;
(三)政府投資興辦或者集體投資興辦的各類老年人活動場所向老年人免費開放,鼓勵經營性文化體育單位為老年人提供優惠票價、為老年人文藝體育團體優惠提供場地;
(四)文化部門應當組織民眾文化工作者免費指導老年人開展文化娛樂活動,體育部門應當組織社會體育指導員免費指導老年人開展體育健身活動。
財政部門應當安排適當資金用於開展老年人文體娛樂休閒活動。
第五十五條 調解組織或者仲裁機構應當優先受理老年人的調解或者仲裁申請。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減半收取仲裁費用。
老年人為追索贍養費、扶養費、養老金、退休金、撫恤金、醫療費、最低生活保障金和人身傷害事故賠償金等向人民法院起訴,交納訴訟費用有困難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免收、減收或者緩收訴訟費用。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庭審、執行等環節,為老年人提供便利和優先服務。提倡對高齡、失能等行動不便的老年人上門立案、巡迴審案。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對老年人符合條件的申請實行當日受理,並快速審查、辦理。
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司法鑑定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減免法律服務費用,對行動不便、患病殘疾的老年人實行電話或者網上預約,上門服務。
第六章 宜居環境
第五十六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道路、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建築物、居住區等,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坡道、電梯、扶手、座椅、公共廁所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設施的無障礙改造,在公共場所設立無障礙標識,推進建成的多層住宅、公共場所加裝電梯。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對無障礙設施進行維護,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五十七條 支持居民開展既有居住建築適老性改造。符合條件的經濟困難老年人進行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的,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第五十八條 鼓勵建設老年宜居社區,引導開發老年宜居住宅,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第五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利用村級公共服務場所、閒置校舍等建設村級養老服務站、幸福院、托老所等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和公共文化體育設施。
第七章 參與社會發展
第六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老年人專業人才信息庫,為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創造條件。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老年人在自願和量力的情況下,依法從事社會公益、諮詢服務、生產經營等活動,並為其創造條件、提供便利。
用人單位招用老年人的,應當依法與其訂立書面勞務契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排老年人從事有毒、有害、重體力、高空、井下、水下、高溫、低溫等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因老年人參加勞動或者社會活動獲得報酬,扣減其養老金或者福利待遇。
第六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培育和扶持基層老年協會等老年人組織,加強老年人組織規範化建設,推動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促進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
第六十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老年教育的投入,將老年教育列入教育發展規劃和終身教育體系,加強老年教育設施、師資力量、課程開發等方面建設,均衡配置各類老年學校和學習點,促進老年教育資源向城鄉老年人公平開放;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老年教育機構。
鼓勵各類學校、教育機構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發展老年遠程教育,建設網路學習平台,開發網路學習資源,設定並開放適合老年人學習的課程。
第六十四條 區縣(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轄區老年人口的分布狀況,按照方便老年人的原則,合理設定老年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設施。
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公園、廣場的建設和管理,為老年人提供戶外交流、健身、娛樂等活動場所。
各級人民政府和文化、體育等部門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老年人組織應當組織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民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贍養人、扶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履行相關義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歧視、侮辱、誹謗老年人的;
(二)拒絕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
(三)不履行贍養、扶養協定的;
(四)虐待、遺棄老年人或者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
(五)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
(六)侵害老年人合法財產權和居住權的;
(七)侵占、挪用、冒領養老保障等資金的;
(八)其他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
第六十六條 有關部門或者組織未依法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國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養老機構向入住的老年人收取的保證金或者押金等費用,超過該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月服務費用六倍的,由民政部門責令立即退還超額部分本金,並支付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拒不退還的,處違法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養老機構向入住的老年人收取的保證金或者押金等費用,超出範圍使用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違法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照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或者不明示優待服務內容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8年 3月 1日起施行。2001年7月20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的《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同時廢止。
草案說明
重慶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關於《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
(2017年5月31日在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上)
市人大常委會: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列為了2017年市人大常委會的審議項目。我委從2013年開始,就提前介入法規草案的調研、論證、起草工作:一是會同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和市老齡辦,多次對修訂草案進行討論、論證;二是與市老齡辦赴山東、湖北等地學習了立法經驗;三是2017年2月中旬與市法制辦、市老齡辦赴雲陽召開徵求意見片區座談會,聽取奉節、開州、萬州等區縣對條文的修改意見;四是4月中旬由定宇副主任帶隊,會同市民政局、市老齡辦,赴九龍坡、石柱、豐都、涪陵開展專題調研,聽取了區縣(自治縣)政府及有關部門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情況的匯報和對條文的修改意見,並實地察看了公辦養老機構、民辦養老機構、社區養老服務中心、農村幸福院、養老服務信息平台等不同類型的12個養老服務機構,聽取了數十名基層老年工作人員和老年人代表的意見;五是5月上旬,我委分別組織召開了法律專家和市級部門立法論證會,聽取了對修訂草案的意見和建議;六是5月17日召開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全體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修訂草案進行審議。現將市人大內司委全體會議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 修訂的必要性
(一)修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是關注國計民生、回應百姓期盼的需要。現行辦法於2001年7月頒布,同年10月施行,在保障我市老年人合法權益、促進老齡事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在實施辦法施行的16年間,經濟社會建設快速發展,人民民眾生活水平大幅提高,隨著我市人口老齡化程度加深,養老服務供需矛盾逐漸顯現,老年人權益保障面臨新期盼。滿足老年民眾的多方面需求,解決老齡社會的系列問題,事關和諧穩定,事關百姓福祉。通過修訂實施辦法,進一步完善老年人權益保障的各項制度,體現社會對老年人群體的關心重視,是貫徹落實黨中央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戰略部署的重要舉措,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修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是貫徹實施上位法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老年法》)於1996年8月通過,2012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了全面修訂,2015年4月第二次修正,《老年法》從6章50條擴展到了9章85條,新增了社會保障、社會服務、宜居環境建設、參與社會發展等內容,上位法的篇章結構、內容體例發生了較大變化。結合我市實際,細化上位法的有關規定,修訂現行實施辦法,是保障《老年法》在我市得到全面貫徹執行的客觀需要。
(三)修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是固化現有經驗、推動老齡事業發展的需要。近年來,國務院和民政部、國土資源部、住建部等部委出台了一系列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我市對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障、高齡失能困難老人服務等問題進行了創新探索,市人民政府制定了相關的規範性檔案。認真總結實踐經驗,通過立法將成熟的具有普遍意義的做法上升為地方法規,對影響長遠的問題作適度的前瞻性規定,有利於引領和推動我市老齡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對修訂草案的基本評價
修訂草案充分貫徹落實了上位法的精神,在總體結構上遵循《老年法》的體例,起草過程中堅持上位法已明確的內容不重複的原則,結合重慶地方實際,並借鑑了兄弟省市的立法經驗,從家庭贍養與扶養、社會保障、社會服務、社會優待、宜居環境、參與社會發展等方面,對現行實施辦法進行了細化補充和修改完善。修訂草案內容符合國家法律規定,體現了地方特色,具有一定的針對性和操作性,文本基本成熟,同意提請常委會審議。
三、對修訂草案部分條文的具體意見
(一)關於老齡工作機構建設及工作機制問題。現市級層面設有老齡工作議事協調機構—重慶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有市委宣傳部、市民政局、市財政局等成員單位33個,分管副市長兼任市老齡委主任;38個區縣(自治縣)有36個成立了老齡委,成員單位數量15個至31個不等,2個區沒有成立老齡委。市里設立了老齡委的常設辦事機構—重慶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屬參公事業單位,有15個編制;區縣(自治縣)的老齡工作辦事機構設定不統一,單設獨立的只有2個,民政局代管的有11個,民政局內設科室的有15個,由民政局其它科室開展工作的10個,人員編制情況也比較複雜,有公務員編制、參公編制、事業編制,甚至還有5個區縣沒有編制。從市級層面到區縣(自治縣)層面,老齡委及其辦公室的設定情況不一致,職能職責和人員配備也不盡相同。調研中發現,老齡工作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不明確、不統一,工作力量缺乏保障(以鄉鎮、街道為例,其老齡工作大多由民政工作人員兼職完成),加之村、社區的基層老年協會建設弱化,老年群體自我管理、自我服務手段有限,能力不足,老齡工作體系中的社會參與基礎薄弱,以上各種因素導致老齡工作的整體統籌推動作用發揮欠佳。老齡工作委員會作為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統籌協調機構,需要聯繫的部門多,承擔的任務重,必須加強組織機制建設,形成齊抓共管的整體合力,以適應國家將老齡事業發展納入國家戰略的需要。修訂草案第六條規定“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僅規定了工作機構的職能職責,尚缺乏對老齡工作機構建設的相關內容。為此,建議在法規條文中增加機構建設的內容,以規範、統一和加強老齡工作機構,完善老齡工作機制。
(二)關於將老齡工作納入目標績效考核的問題。修訂草案第五條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工作納入市級部門年度目標績效考核。”在人口老齡化日益突出的現實背景下,為貫徹中央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的要求,迫切需要與經濟社會建設同步,統籌推動老年事業發展。若將老齡工作納入政府年度目標考核內容,更有利於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增強責任意識,重視和進一步加強老齡工作。市人民政府將老齡工作納入市級部門年度目標績效考核很有必要,但對老齡工作的推動僅依靠市級部門是不夠的,區縣(自治縣)在老年人的社會服務、社會保障、社會優待等方面實施落地的責任重大,為督促區縣(自治縣)進一步加強對老齡工作的重視,也應將其納入市政府的年度考核目標範圍,同時要求區縣(自治縣)亦建立相應的考核機制。因此建議規定將老齡工作分別納入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年度目標績效考核。
(三)關於重申上位法部分重要條款的問題。本次修訂本著上位法已有內容不重複的原則,結合我市實際對條款進行細化、補充、完善,但上位法規定的個別重要內容有重申必要,建議予以體現。一是養老保險作為老年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老有所養”的基礎,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鑒於我市城鄉二元結構明顯,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水平低、增幅小,建議結合《老年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三十四條的內容,在修訂草案第二十條後增加一條“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根據我市經濟發展狀況,適時提高養老保障水平。”從而體現對老年人社會保障體系的完整性。二是修訂草案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贍養人不得因老年人離婚、再婚而索取、隱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財產或者有關證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權利。”當前子女干涉老年父母再婚的現象時有發生,侵害老年人婚姻自由權利的情況並不鮮見,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和《老年法》第二十一條,增加“老年人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禁止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行為。”三是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關於監護的章節,明確了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確立了成年人協定監護制度,規定成年人在健康和清醒的情況下可以選定個人或者有關組織,當自己失能失智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成為自己的監護人,這充分體現了對被監護人權利和意志的尊重,對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非常重要。建議在修訂草案第二章家庭贍養與扶養里增加相應內容。
(四)關於法條表述與護理補貼制度構想不一致的問題。修訂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按照規定給予相應的護理補貼或者為其購買服務。”現行護理補貼制度僅僅針對經濟困難的高齡或者失能老年人,實際操作中每人每月200元的護理補貼發放對象只是具有本市戶籍的城鄉低保對象、城市“三無”人員和農村“五保”對象中年滿60周歲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前述人員中年滿80周歲的高齡老年人。現條文表述設定的條件僅為“生活長期不能自理”,沒有對“具有本市戶籍”和“經濟困難”進行限定,從而把本系老年人護理制度中針對特殊關懷對象的兜底保障變成了普惠政策,且與第一款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覆蓋的老年群體區別模糊,未能準確體現兩種制度的著力重點。建議此款修改為“對具有本市戶籍的生活長期不能自理且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失能程度等給予相應的護理補貼或者為其購買服務。”
(五)關於針對老年群體的特別關懷制度不突出的問題。一是修訂草案第二十一條醫療保險制度規定“逐步擴大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逐步推進基層醫療機構與二、三級醫院的用藥銜接...滿足老年人常見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藥需求。”逐步擴大醫保範圍、逐步推進用藥銜接是現醫改中的普遍性政策趨勢,建議將老年人常見病、慢性病、康養、護理項目逐步納入醫保範圍,通過對實踐中已執行或已明確政策方向的做法予以法規化,體現對老年人的特殊關懷。二是修訂草案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強調的重點仍是老年人享受法律援助需要符合條件,沒有體現出對老年人的特殊制度優待,建議進一步修改細化相關內容,使老年人享受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務。
同時,修訂草案個別文字表述還需斟酌完善,建議在審議中一併研究。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重慶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的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2017年8月,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對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二次審議稿進一步完善了老年人權益保障的相關內容,同時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和建議。
會後,市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制工委對二次審議稿中需要進一步調研和徵求意見的重點問題進行了梳理。8月上旬,組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門就養老護理人才培養問題進行了專題研究。8月15日,組織召開市人大內司委、市政府辦公廳、市財政局、市交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國土房管局、市政府法制辦和市老齡委辦參加的座談會,就二次審議稿中涉及政府及部門職責的重點問題徵求意見。8月中下旬,先後召開三次座談會,聽取相關部門和各類企業代表對有關獨生子女老年父母護理假規定的意見。法制委、法制工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以及收集到的其他各方面的意見建議,會同市人大內司委、市民政局和市老齡委辦對二次審議稿進行了修改,經2017年9月13日市四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五十二次會議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重慶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三次審議稿)。
一、關於獨生子女對老年父母患病住院治療期間的護理假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二次審議稿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療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其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十天的護理時間,是很有必要的;建議參考近一年來福建、河南、廣西、海南等省新出台的相關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明確護理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在調研和徵求意見過程中,相關政府部門和部分企業贊成護理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有的企業建議護理假期保留基本工資;有的企業認為,父母患病住院治療期間,並非都需要其子女進行護理照料,建議限定為需要二級以上護理的,其子女才可以享受護理假。法制委員會綜合各方面意見反覆研究後認為,隨著我市老齡化程度的加深,獨生子女的老年父母患病住院期間難以得到護理照料,是老年人家庭贍養中日益突出的問題。為弘揚中華民族敬老的傳統美德,針對獨生子女護理照料其老年父母這一特殊情況,明確規定護理假期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是十分必要的。同時,為增強該規定的可執行性,建議將給予護理假的條件規定為患病住院治療期間需要二級以上護理的情形。三次審議稿根據以上意見,對第二十九條作了相應的修改。
二、關於養老機構的保證金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以及個別養老機構向入住的老年人收取高額保證金的實際情況,二次審議稿增加了“養老機構向入住的老年人收取的保證金,應當用於老年人入住期間的醫療、應急和結清服務費用,其金額不得超過該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每月服務費用的三倍”的規定。二審過程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養老機構收取保證金限額的規定需要進一步論證,同時要加大對養老機構收取保證金的監管力度。為此,法制委員會先後三次召開座談會,聽取相關部門和養老機構的意見。全市養老機構每月收取的服務費用不盡相同,有的服務費金額較低,收取三倍保證金不足以支付醫療等應急費用;有的服務費金額較高,有必要對其倍數進行限制。因此,三次審議稿增加一條,作第四十二條,除規定養老機構向入住的老年人收取保證金或者押金不得超過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每月服務費的六倍之外,還從建立存儲專戶、信息公開和相關部門加強監管等方面對保證金、押金的監管進行了完善。同時,增加一條,作第六十六條,對養老機構違規收取和使用保證金、押金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
三、關於養老護理人才的培育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隨著本市人口老齡化快速發展、人口結構變化和傳統家庭照料功能的弱化,老年人對養老服務人員尤其是養老護理人員的需求不斷擴大,建議對養老護理人才的培育進行規定。從調研情況來看,我市老年人照護需求趨旺和養老護理人才短缺之間矛盾日益凸顯,亟需開拓多層次的養老護理人員培養途徑,建立健全養老護理人員的激勵機制。因此,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在三次審議稿第四十七條作了完善。
四、關於社會優待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 將老年人免費乘坐城市公共運輸工具和免購門票進入公園、旅遊景區的年齡下限降低至六十五周歲。法制委員會研究後認為,七十周歲以上老年人免費乘坐城市公共運輸工具的規定是從2001年開始執行的,十六年來我市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全市GDP和財政收入均大幅增加,應當進一步讓老年人共享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目前,直轄市中,北京、天津規定六十五周歲以上老年人免費乘坐城市公共運輸工具,上海對六十五周歲以上老年人發放老年綜合津貼。其他省市中,山西、吉林、山東、廣州、深圳、青島、武漢、長沙、鄭州等省市規定六十五周歲以上老年人免費乘坐城市公共運輸工具,雲南省規定六十周歲以上老年人免費乘坐城市公共運輸工具。在反覆調研、論證並徵求市財政部門意見的基礎上,三次審議稿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參考外省市的做法,將我市老年人免費乘坐城市公共運輸工具和免購門票進入公園、旅遊景區的年齡下限降低至六十五周歲(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
五、其他修改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應當參照上位法的表述,規定敬老日而不是規定敬老月,三次審議稿採納了該意見,將該條修改為“每年農曆九月初九為本市敬老日”。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二次審議稿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新建城區、居住區應當按照每百戶二十平方米以上的標準,規劃和建設配套養老服務設施”,缺乏法律和政策依據,且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法制委員會會同市國土房管局、市民政局等部門研究後認為,該意見應當採納。三次審議稿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強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工作的通知》(建標〔2014〕23號)的有關規定,將該款修改為“新建城區、居住區應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於0.1平方米的標準,規劃和建設配套養老服務設施”。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增加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的規定。法制委員會參照外省的有關規定,在二次審議稿第五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表述為:“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因老年人參加勞動或者社會活動獲得報酬,扣減其養老金或者福利待遇。”
此外,三次審議稿還對一些文字進行了修改,並對條款順序進行了調整。
三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一併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