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

1986年12月10日遼寧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1986年12月10日
  • 實施時間:1986年12月10日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侵犯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分的,依照本規定處理,處理時實行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眾自治組織和公民,都有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權利和義務,對侵犯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應予制止,並應據實向主管單位、公安司法機關檢舉和控告。受理單位不得推諉,對屬於自己管轄的,必須按規定及時處理;對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認真負責地移送主管單位處理;對不屬於自己管轄但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
第四條 侵犯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人,是職工的,由所在單位負責處理;是農民或城鎮個體勞動者、無職業居民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處理;須由公安司法機關處理的,由上述單位移送或由公安司法機關直接受理。
第五條 保護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有下列侵犯婦女合法權益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分的,區別情節處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償損失或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的,給予治安處罰;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實行勞動教養:
(一)以威脅、折磨、打罵、索取財物、扣留戶口和糧食關係等手段干涉婦女婚姻自由的;
(二)因中斷戀愛關係或單方追求遭拒絕而以威脅、毆打、毀壞名譽等手段侵害婦女的;
(三)丈夫因妻子不生育、生女嬰或本人生活條件、社會地位發生變化等原因虐待妻子,或以威脅、誘騙手段達到離婚目的的;
(四)侵犯婦女財產權益的。
第六條 在招生、招工、招乾、提乾、評定職稱和分配住房、房基地、勞動報酬等方面,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規定歧視婦女的附加條件。違反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制止和糾正。
第七條 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而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評、制止,並處罰款。
第八條 本人有配偶而與他人或雖無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通姦、姘居等,妨害一方或雙方婚姻、家庭的,或者利用職權以及教養、從屬關係侮辱、猥褻、姦污婦女的,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的,給予治安處罰;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實行勞動教養。
前款違法行為,告訴的才處理。
第九條 有下列侵犯兒童合法權益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分的,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並應賠償損失:
(一)監護人虐待、遺棄兒童,情節嚴重的;
(二)監護人及其他人侵犯兒童財產權益的;
(三)學校、幼稚園、託兒所和兒童福利機構的教師、保育員體罰、打罵、侮辱兒童,或因工作失職致使兒童身心健康遭受損害的,或者剋扣、挪用、侵占兒童一伙食、福利、教育經費和其他專用物資的。
第十條 棄、溺嬰兒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應將被棄、溺的嬰兒列入生育者的生育子女數,並責令撫養義務人將被遺棄的嬰兒領回撫養和給付遺棄期間的撫育費。
第十一條 禁止虐待、遺棄老人。
父母有權停止對具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撫養和經濟資助。子女或其他人不得以任何藉口侵犯老人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益。
有下列侵犯老人合法權益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分的,區別情節處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償損失或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的,給予治安處罰:
(一)子女或其他親屬侵犯老人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益的;
(二)子女或其他人干涉喪偶或離婚的老人再婚的,或者攪鬧、妨害老人再婚後的家庭生活的;
(三)家庭成員和負有贍養義務的人不承擔贍養義務,或者以凍餓、凌辱、打罵、強迫乾重活、有病不給醫治等手段虐待老人的;
(四)敬老院、老年公寓等老人福利機構的工作人員嫌棄、侮辱老人或者剋扣、挪用、侵占老人一伙食、福利經費和物資的。
第十二條 負有撫養、扶養、贍養義務的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拒付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拒付的,由主管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並責令其給付或扣付。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有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予表彰和獎勵;對放任侵犯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應予批評和糾正;對放任侵犯行為以致造成嚴重後果的,應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處分,是指罰款(主要適用於農民和城鎮個體勞動者、無職業居民)、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公職等,由行為人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單位決定和執行;治安處罰,由公安機關裁決和執行;勞動教養,由公安機關報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查決定。
行政處分與治安處罰、勞動教養可以結合適用。
第十五條 被裁決賠償損失和給付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的人,應當在指定時間內賠償和給付。拒不賠償和給付的,由裁決單位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執行費用可以免收,也可以由被執行人負擔。
受罰款處分的人,應當在接到通知後五日內將罰款交決定機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納的,可以按日增加罰款一元至三元。拒絕交納罰款的,由決定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執行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
罰款按財政部門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不服罰款、開除公職處分決定的人,可以在接到通知後五日內向上一級主管單位申訴,由上一級主管單位在五日內作出裁決;不服上一級主管單位裁決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後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決定繼續執行。
不服治安管理處罰裁決和勞動教養決定的,按規定的申訴程式申訴。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瀋陽市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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