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

1987年1月21日湖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1987年1月22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公告第十號公布 1987年1月22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1987年01月22日
  • 實施時間:1987年01月22日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體公民都應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關於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的規定。一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都有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職責,對侵犯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揭發和控告。
第三條 任何單位不得在招工招乾、招生分配、提職晉級、評定職稱、確定報酬、分配住房等方面作出歧視婦女的規定。
第四條 劃分責任田、責任山、自留地、自留山,婦女與男子一律平等。農村婦女結婚或離婚,其戶口所在地應劃給或保留責任田、責任山、自留地、自留山。
第五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繼承權。已婚女兒有權繼承父母的遺產,喪偶婦女再婚時有權處分依法繼承的遺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六條 改善婦女的勞動條件,落實女職工福利待遇和生產安全措施。加強婦幼衛生保健工作,建立健全婦女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保護制度。
第七條 禁止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離婚、喪偶婦女,有再婚或不再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對干涉婚姻自由的,應進行批評教育,予以制止;對採取暴力手段干涉婚姻自由的,應依法追究。
第八條 取締賣淫、嫖娼活動。對強迫、引誘、容留婦女賣淫的犯罪分子,應依法從嚴處理。對賣淫婦女和嫖客,應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
第九條 嚴禁拐賣婦女、兒童。構成拐賣人口罪的,應依法懲處,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而收買的,應給予行政處罰。
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有關地方的人民政府應採取措施解救,任何人不得阻撓或以任何藉口索取補償。
第十條 禁止虐待生女嬰的婦女和不育婦女、禁止棄嬰、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違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罰,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積極創造條件保證年滿六周歲的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必須保證適齡的子女或被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發展盲、聾、啞等殘疾兒童的教育事業,辦好各類殘疾人學校。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招用應接受義務教育的兒童做工。
第十二條 大力發展幼兒教育事業,加強兒童保健和社會福利工作,鼓勵集體和個人興辦託兒所、幼稚園。
第十三條 禁止對兒童進行體罰。因體罰使兒童身心健康受到損害的,應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全省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保證本規定的實施。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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