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若干規定》是湖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地方規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2024年5月30日,《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若干規定》經湖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2024年5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4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若干規定
(1995年8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8月2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08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根據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24年5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應當共同履行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
全社會應當樹立關心、愛護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
未成年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自尊、自愛、自律、自強,增強辨別是非、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及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或者侵害。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專項資金,並加強監管,確保專款專用。
第三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員、臨時照護人、代為照護的被委託人,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或者疑似受到侵害的,應當及時了解情況並採取保護措施,可以向當地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尋求幫助;情況嚴重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教育、民政、衛生健康、網信等部門報告。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門檢舉、控告;發現未成年人處於監護缺失或者危險、緊急情況時,參與救助或者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第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委託他人代為照護的,被委託人因突發情況不能履行照護職責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履行監護職責或者重新委託照護;對暫時不能落實委託照護的,可以向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申請臨時照護。
鼓勵、支持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村(居)民委員會等開展未成年人假期託管服務。
第五條 家庭、學校、社會、政府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食品、交通、消防、禁毒和防溺水等方面的安全知識教育,及時排除傷害未成年人的安全隱患,共同做好未成年人安全事故預防。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教育、體育等部門應當協同開展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和促進工作,暢通未成年人心理諮詢和心理治療的渠道,提升心理健康服務能力,及時疏解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問題,推動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問題早預防、早識別、早干預、早治療。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健康狀況和情感需求,根據不同年齡階段的身心特點給予教育指導和幫助。
第七條 學校、幼稚園應當建立以校長、園長為第一責任人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制度,確定一名負責人分管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明確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機構或者人員,強化班主任責任,加強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的聯繫。
學校、幼稚園應當建立教師家訪和家長會議制度,密切與家長的聯繫,及時反映和了解未成年人情況。
第八條 學校、幼稚園應當在衛生健康、教育部門指導下做好在校、在園未成年人的衛生保健工作,按照規定設定衛生室,配備專職衛生技術人員或者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藥品和急救器材,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
學校、幼稚園應當創造條件積極組織未成年人參加體育鍛鍊和戶外活動。未成年人不宜參加體育鍛鍊和戶外活動的,學校、幼稚園應當根據情況給予相應照顧或者準予其請假。
第九條 學校、幼稚園應當保障未成年人的飲食安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校長、園長負責制,落實校長、園長集中用餐陪餐和家長代表用餐陪餐信息公開等制度。
第十條 學校不得違反規定處分未成年學生或者責令義務教育階段未成年學生停課、轉學、退學。
學校處分未成年學生前,應當聽取未成年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申辯,並對申辯的內容予以答覆,不得因申辯加重對未成年學生的處分。
第十一條 學校法治副校長、校外法治輔導員協助學校開展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學生保護、安全管理、依法治理、預防犯罪等工作。法治副校長應當每學年面向師生開展不少於四課時的法治教育。
第十二條 學生之間,一方蓄意或者惡意通過肢體、語言以及網路等手段實施欺壓、侮辱,有下列行為並造成另一方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應當認定為欺凌行為:
(一)毆打、腳踢、掌摑、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體或者恐嚇威脅他人;
(二)以辱罵、譏諷、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綽號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嚴;
(三)搶奪、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毀壞他人財物;
(四)惡意排斥、孤立他人,影響他人參加學校活動或者社會交往;
(五)通過網路或者其他信息傳播方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散布謠言或者錯誤信息詆毀他人、惡意傳播他人隱私;
(六)逼迫他人自殘、自虐;
(七)以其他方式欺壓、侮辱另一方。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預防和處置機制,成立學生欺凌治理組織,開展防治學生欺凌專題教育,設立學生欺凌投訴、求助通道。對學生及其家長的投訴和求助,學校應當及時處置。
學校應當引導、支持學生和學生家長及時報告所發現的欺凌情形,對報告人信息保密並採取相應保護措施。
學校教職員工應當重點關注因身體條件、家庭背景或者學習成績等可能處於弱勢的未成年學生;未成年學生有情緒反常、身體損傷等情形的,應當及時了解情況,發現其可能被欺凌的,應當立即向學校報告,學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不同學校未成年學生之間發生的欺凌事件,學校應當主動溝通,協調解決。必要時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和教育、公安部門的指導下建立聯合調查機制,進行認定和處理。
對實施欺凌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凌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並對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加強管教的要求。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嚴重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教育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應當為未成年人觀摩學習、社會實踐、體育鍛鍊等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學校應當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期向本校未成年學生免費或者優惠開放校內體育設施;鼓勵有條件的學校向非本校未成年學生免費或者優惠開放校內體育設施。
第十五條 鼓勵發展未成年人保護領域的社會組織,充分發揮相關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者在未成年人保護領域中的能力建設、心理干預、權益保護、法律服務、社會調查、教育矯治、社區矯正、親職教育指導、家庭監護能力評估以及收養評估等專業優勢。
支持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參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引導公益慈善組織提供個性化、差異化、有針對性的服務。
鼓勵學校、親職教育指導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依託家長學校、親職教育指導服務中心或者站點等公共服務場所,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親職教育、心理健康等公益性指導服務。
第十六條 文身服務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或者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未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醫療美容機構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醫療美容服務,緊急救治情況下無法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的,按照國家規定辦理。
文身服務經營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或者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的,由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醫療美容機構未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向未成年人提供醫療美容服務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十七條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錄用工作人員或者招募志願者、社會工作者等人員時,應當要求應聘者提交承諾書,並按照屬地原則向所在區域內的基層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吸毒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或者招募。對處於尚未作出違法犯罪生效處理決定的人員,暫緩錄用或者招募。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應當每年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前款規定的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通過查詢或者其他方式發現其工作人員具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解聘。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申請查詢、覆核違法犯罪記錄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供查詢、覆核結果。
第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法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學校、照片、圖像以及其他可能識別出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對於合法披露含有前述內容的畫面和聲音可能產生負面影響的,應當採取技術處理,達到不可識別的標準。
第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監督管理未成年人使用智慧型終端產品。家庭、學校應當採取措施,預防和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路。
網信、公安、新聞出版、教育、衛生健康、文化和旅遊、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
網路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指導行業內市場主體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義務,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網路保護。
第二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利用網路發布或者傳播誘導未成年人自殘自殺、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對未成年人實施侵害的信息,應當向公安、新聞出版、網信等部門投訴、舉報。
公安、新聞出版、網信等部門通過舉報渠道或者敏感詞監測等技術手段發現前款信息的,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文化、體育、科普等活動場所和設施。縣(市、區)應當建設至少一所綜合性的未成年人活動場所。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未成年人活動場所和設施。
因城市建設確需占用未成年人活動場所和設施的,應當就近新建不低於原標準的活動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託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建立未成年人保護熱線,負責受理、轉介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訴求,收集意見建議,提供諮詢幫助。
未成年人保護熱線受理的諮詢、檢舉、控告和報告等事項應當納入接訴即辦工作體系。
民政、教育、公安、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建立溝通聯動機制,及時掌握相關熱線信息。對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採取救助保護措施,並及時轉介處置。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負責收留、撫養依法由民政部門監護的未成年人。
鼓勵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拓展社會服務功能,發揮場地、資源等優勢,為有需要的未成年人提供康復訓練、托養照料等社會化服務。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需要開展家庭監護能力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監護能力認定、監護干預幫扶、責令接受親職教育指導、申請撤銷或者恢復監護人監護資格的參考依據。
家庭監護能力評估的具體規定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制定。
第二十五條 監察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公安、司法行政、衛生健康等部門在首次接觸被限制人身自由人員或者強制隔離治療人員時,應當主動詢問是否有由其監護的未成年人,需要委託照護或者臨時監護的,應當及時提供幫助。
應急管理部門在突發事件救援過程中應當主動詢問被救援對象未成年人的監護狀況,存在未成年人監護缺失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未成年人居住地民政部門通報;存在與未成年人失散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失散地公安機關通報。
公安、民政等部門接到未成年人監護缺失報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核查未成年人身份,尋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民政部門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進行臨時監護,安排必要的生活照料措施;衛生健康部門以及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做好救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門以及學校應當提供就學保障。
第二十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兒童之家的建設和管理,發展兒童之家兼職輔導員等志願服務隊伍,充分發揮兒童之家對未成年人的教育、關愛、保護等服務功能。鼓勵兒童服務類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公益慈善組織和志願服務組織等社會力量,依託兒童之家開展心理疏導、精神撫慰、人際調適等未成年人服務活動。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安排專人做好未成年人保護有關信息排查、資料歸集、定期隨訪、監護指導以及兒童之家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教育、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和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組織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信息共享、動態監測、分析預警、轉介處置機制;定期開展大數據比對,主動識別困境未成年人,並依法及時進行干預。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開展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信息採集、調查評估、監護指導、關愛幫扶等工作,建立信息台賬,實行動態管理。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開展排查、走訪,及時了解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家庭、監護、就學等情況,建立信息檔案並給予關愛幫扶。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孤兒、愛滋病病毒感染未成年人、事實無人撫養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落實補貼標準自然增長機制和價格補貼聯動機制。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納入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對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不法侵害導致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難的,給予臨時救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困境未成年人醫療康復保障制度,統籌實施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慈善援助等政策,減輕困境未成年人醫療康復費用負擔。殘疾人聯合會和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建立未成年人殘疾篩查、診斷、康復、救助相銜接的工作機制,支持兒童福利機構和社會力量設定殘疾未成年人定點康復機構,提供康復救助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條件的經濟困難未成年學生納入國家學生資助政策保障體系,依法保障經濟困難未成年學生接受義務教育;建立殘疾未成年人特殊教育支持保障系統,通過特殊教育學校就讀、兒童福利機構特教班就讀、普通學校隨班就讀、送教上門等方式,保障殘疾未成年人接受教育。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和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應當向社會普及未成年人防範性侵害知識,指導學校、幼稚園開展未成年人防範性侵害教育。
學校、幼稚園應當對教職員工和未成年人進行防範性侵害教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性安全教育與防範性侵害教育納入對學校、幼稚園的考核體系。
學校、幼稚園應當建立預防、報告、處置性侵害、性騷擾工作機制,建立健全教職員工與未成年人交往行為準則、教職員工和未成年人宿舍安全管理規定、視頻監控管理規定等制度。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年齡階段和身心發育特點進行性安全教育和防範性侵害教育。
第三十條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發現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應當立即向公安、教育、民政等部門報告: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隱私部位遭受或者疑似遭受非正常損傷的;
(二)不滿十四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懷孕、流產的;
(三)十四周歲以上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懷孕、流產的;
(四)脅迫、誘騙未成年人通過網路直播、網路視頻聊天或者傳送視頻、照片等方式,暴露未成年人身體隱私部位或者實施淫穢行為的;
(五)其他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的情形。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嚴厲打擊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有醫療救治需要的,應當及時送醫,並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照料。
對有特殊醫療救治需要的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配備專門的護理人員,確保得到有效治療;對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應當及時進行心理干預並開展後續跟蹤。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對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信息嚴格保密。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和學校應當關心其身心健康、學習生活等情況。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為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轉學提供保障,公安機關應當在職責範圍內提供協助。
第三十三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優先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應當優先指派女性律師提供法律援助。鼓勵有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組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師團隊。未成年人因經濟困難申請法律援助,免予核查其經濟困難狀況。
在司法活動中,對需要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為其提供司法救助。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辦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可以會同民政和教育部門、人民團體或者委託社會服務機構等,開展親職教育指導、社會調查、社會觀護、教育矯治、安置幫教、救助幫扶等工作。
涉案未成年人住所地不在本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有關情況通報其住所地有關機關,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綜合考慮家庭情況、幫教條件等因素進行協調和安排;未成年人無固定住所的,應當依託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專門學校、社會觀護基地等實施。
第三十五條 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校外託管機構等應當參照本規定,根據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的成長特點和規律,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定了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2024年5月30日,《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若干規定》經湖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