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

1984年12月25日河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85年1月4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1985年01月04日
  • 實施時間:1985年01月04日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為了切實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規定:
一、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是全體公民的共同任務。一切國家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學校和社會團體都必須加強對幹部和民眾的政治思想教育、社會主義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宣傳和提倡晚婚、優生優育,堅決制止和懲處歧視、虐待、侮辱和殘害婦女、兒童的行為,要注意保護現役軍人的婚姻。
廣大婦女民眾要做到自尊、自愛、自重、自強,要學法、知法、守法,敢於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堅決維護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任何人不得干涉婦女的婚姻自由。禁止包辦婚姻、買賣婚姻或者變相買賣婚姻,禁止逼婚換婚童養媳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不準干涉喪偶或者離婚婦女再婚或者不再婚的自由,不準干涉喪偶婦女帶產改嫁或者帶產回娘家的權利。對於採取欺騙、威逼、毆打、捆綁、禁閉、搶親及其他暴力手段干涉婦女婚姻自由的,應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應依法懲處。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以介紹婚姻為名向當事人勒索財物,違者處以罰款並沒收其非法所得。
三、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對婚姻登記工作的管理,嚴格執行婚姻登記制度。未滿法定婚齡的男女,不準登記結婚。凡以偽造證件等欺騙手段辦理的結婚登記或者離婚手續,一律無效。無視法律,不進行結婚登記就非法同居的和以欺騙手段辦理結婚登記的,對其中符合結婚條件的,有關部門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補辦結婚登記手續;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依法酌情處理。對出具假證明,欺騙婚姻登記機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辦理婚姻登記的工作人員受賄、索賄、敲詐勒索、徇私舞弊情節較輕的,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追究刑事責任。
四、登記結婚後,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凡符合國家戶口管理規定的,都應準予落戶,任何人不得歧視或者刁難。
男方系非農業戶口,女方及子女系農業戶口,戶口不能到男方落戶的,女方所在村莊不得因婦女出嫁而註銷其戶口和收回其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應與其他村民一視同仁,同等對待。
五、提倡社會主義的婚姻道德。對因第三者插足、喜新厭舊、一方地位發生變化、生育女孩或因女方採取節育措施所引起的離婚糾紛,有過錯一方的所在單位,應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並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法務部門應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依法慎重處理。
對因第三者插足而引起虐待、傷害婦女、兒童後果嚴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六、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對財產的分割,應注意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和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利益,予以合情合理的解決。
七、對歧視、虐待生育女嬰、堅持節育或者不生育的婦女的,有關單位和部門應進行批評教育或者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法務部門應依法嚴肅處理。
八、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禁止虐待兒童。對溺、棄或者殘害嬰兒的,有關部門應分別情況,進行處理,並不再給其生育指標;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女子有與男子平等的繼承權,應依法保護未出嫁、已出嫁女子及喪偶、喪子婦女的繼承權。
十、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責任,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虐待、遺棄老人或者子女的,應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一、除醫學科研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孕婦進行胎兒性別鑑定。
十二、婦女因不堪忍受他人的侮辱、打罵、虐待、打擊報復等原因而被迫自殺的,有關部門應查明情況,分清責任,嚴肅處理,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十三、要堅決打擊誘騙、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活動。對於拐賣婦女、兒童的罪犯,按《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八十四條懲處,對其中的首要分子和情節特別嚴重的,按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懲辦。
各部門要積極做好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解救工作。對於被拐賣後又願意返回原籍的婦女、兒童,任何人不得藉故阻撓。生活確有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妥善安排他們的生產和生活,任何人不得歧視、虐待和遺棄。
十四、凡以戀愛為名,利用職權或者從屬關係,採取欺騙、引誘或者其他流氓手段玩弄、姦淫婦女,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刑事責任,構不成犯罪的,應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十五、嚴禁嫖娼、賣淫,違者處以罰款和行政拘留,對賣淫活動所得收入應予沒收。從事嫖娼、賣淫活動情節嚴重的送勞動教養,情節惡劣屢教不改的,按《刑法》第一百六十條流氓罪懲處。強迫、教唆婦女賣淫的,或者以營利為目的,引誘、容留婦女賣淫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婦女在勞動、休息、受教育等方面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各單位在招生、招工、提乾、調資、住房、評定職稱等方面,都要貫徹男女平等的原則,認真執行國家有關的政策規定,不得歧視婦女。
十七、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認真執行國家勞動保險、勞動保護、計畫生育和婦幼保健方面有關婦女、兒童的特殊利益的規定,努力改善婦女的勞動環境和工作條件,禁止安排婦女從事有害婦女生理機能的工作。切實加強婦幼衛生保健工作,嚴格執行關於婦女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等特殊生理時期的保護制度。大力發展和辦好托幼事業。
十八、切實保證婦女、兒童受教育的權利。各單位要為婦女、兒童學政治、學文化、學科技提供必需的條件。任何人不得干涉婦女、兒童受教育,不準限制適齡兒童入學。禁止以任何方式體罰學生或者歧視弱智兒童。
十九、對盲、聾、啞、呆、傻和患精神病的婦女、兒童及孤寡老人,家庭應負責照顧,不得嫌棄不管。如有遺棄或者虐待行為的,應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刑事責任。對其中無依無靠、無家可歸、無生活來源的,各級民政部門和有關組織,應給予妥善安置。
二十、各級人民政府、法務部門、部隊、企事業單位、學校和社會團體,都要密切配合,加強協作,切實貫徹執行和宣傳本規定。對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做出優異成績的,應予表揚和獎勵;對忽視本規定、放棄應盡職責,情節輕微的應給予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予以嚴肅處理。
二十一、本規定如與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相牴觸時,按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二、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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