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解釋
1. 舊指搶劫婦女成婚。
清
趙翼《陔餘叢考·劫婚》:“村俗有以婚姻議財不諧而糾眾劫女成親者,謂之搶親。”
楊振聲《報復》:“ 劉五 要娶她的頭三天晚上,半夜三更里, 高二 約了一群好漢來搶親。”
2. 指由掠奪婚姻遺蹟形成的某些邊遠地區的一種風俗。
張新奇《那綠色的山寨》五:“那山寨至今還保存著‘搶親’的風俗……男家給女家送了彩禮,便選一個農曆逢八的日子‘搶親’。他們認為,凡逢八便是吉日。”
基本概念
搶親就是未婚男子將喜歡的未婚女子搶到自己家結婚成親,這種習俗,雲南有幾個少數民族均有,但這只是男女雙方商量好的一種婚嫁方式。然而,德宏州梁河縣的阿昌族搶親卻有所不同,分為三種情況:
一種是男女雙方自由戀愛有了感情,但說親時女方父母不同意,這時,男女青年便私下定好日子,讓男方來搶親。男方按約好的日子,邀約夥伴深夜摸進女方家,拉著姑娘就跑,姑娘有意高聲喊父母,以示自己是被人搶走的。由於女方父母毫無準備,這種搶親大都順利。
二是姑娘有了自己的意中人,而父母又硬要為姑娘選定其他女婿。在兩個男子喜歡一個姑娘的情況下,其中一個男子便約同伴把姑娘搶回家中,未搶到姑娘的另一個男子,只能眼巴巴地望著姑娘被搶走,而不能半路截取,這是阿昌族的規矩。
三是男女雙方在戀愛過程中立下山盟海誓,但女方中途變心,男方便組織人趁姑娘外出不備搶起就跑。 搶親到家,一進門就放鞭炮,當即拜堂。當夜或第二天一早要將姑娘領到較遠的親戚家住下,有時還要躲進深山,直到雙方家長談判妥當才雙雙回家。
文化傳統
搶親,是舊時婚姻的一種,屬掠奪婚,古已有之。一般發生在舊時的下層鄉村社會,清末民國時期四明區山區和姚北海頭存在搶親習俗,大多為下層的貧困家庭男女,成為一種陋習的娶親形式。
過去餘姚一帶的搶親,所謂搶,也並非都是野蠻的掠奪婚。這是因為山區、海頭生活貧苦,男女到達婚齡往往因家庭條件原因,男方出不起聘禮,女方賠不起嫁妝,無法適時完婚。同時由於舊俗婚禮禮儀繁瑣,又耗資甚巨,男女雙方都有意省錢,就採用了搶親的方法。
方法
搶親一般都在婚期臨近之前暗中約定,男方不出聘禮,女方也不賠嫁妝,先由媒人領未婚夫設法暗中去認識未婚妻,由男方新郎約幾名親朋好友,商定搶親的時間和方法等,新郎邀集一幫親友到女家附近隱蔽。女家父母故意遣其待嫁的女兒出門,如到門外曬衣服、挑水,到河邊淘米、洗菜、洗衣等,新郎和一般夥伴就一擁而上,假裝乘其不備,由新郎背起新娘,眾人在後邊相擁飛快地跑。親娘假裝大聲的喊叫,“快來人啊,有人搶人啊”!!!讓全村人都聽到,女方家人反應遲鈍,預計人走出村口後,才樣模象樣地從家中出來,約上幾個鄰居,追到村口,裝出追不上了後悔的樣子。
也有的是,新郎率先衝進女家,表面上女家左攔右攔,裝出種種反抗的情狀,實際上總予以配合和支持,如指示未婚妻躲藏之處,甚至將事先關鎖在房內的她拉出來交給男方。被搶時,未婚妻的哭爹叫娘聲和搶親者的嬉笑聲混成一團,女方家裡人追趕時大呼小叫,虛張聲勢,卻不當真營救。人們以為此舉是對女方的尊敬,說明不是嫁不掉送去的,而是被人搶走的,女家臉上有光。這樣的搶親,能省掉嫁妝。如果真的將新娘再奪回娘家,人們會迷信她不吉利。舊時,人們懾於社會輿論,對通行的明媒正娶婚禮無法從簡。否則,會被世人視作奇恥大辱,大逆不道、成了世人的話柄笑料。而搶親卻得到社會輿論的諒解和認可。舊時越地相沿成習,搶親不犯法,但不能搶錯人,並只能由新郎動手槍。如遇不知情者,男家只要鳴鑼,人們便知是搶親,就承認它的合法性,不會去干涉了。即使是官府里的人見了也是聽之任之,不聞不問的。這種搶親,女家當然沒有嫁妝,男方一切從簡,社會上別有見解,以為時間倉促,來不及準備云云,無可厚非。當事女子雖執意不允,但一入洞房,則木已成舟,無話可說。姑娘搶到男方家中,立即舉行婚禮,拜天地祖宗,進入洞房。第二天,也象平常一樣新郎新娘去岳父家“雙回門”,新郎向岳父岳母“賠禮”,以後兩家來往和好,並無惡感。
過去,在四明山偏僻山區搶寡婦成風。多是出身貧寒、無力娶妻的男性青壯年探悉某處有孤守青燈的寡婦後,邀集一夥窮兄弟伺機搶她回去成親。這種搶親事先沒有達成“默契”,又是一種野蠻舉動,如有叔伯輩護衛寡婦,往往釀成流血的悲劇。
搶親陋習是古代遺留下來的掠奪婚俗,生活在社會底層的勞動婦女自然是它最大的犧牲品和受害者。時過境遷,億萬中國婦女在舊制度完結的同時也獲得了解放。如今,搶親惡俗已成為歷史陳跡。
《申報》報導
《
申報》是中國存在最久的報紙,其對“搶親”的報導片面地反應了中國舊社會的社會形態與民風民俗。其相關“搶親”最早的是報導是1873年6月25日第三版所 載《記大馬路搶親》,這裡所講的是一個賴婚而引發搶親的故事,男女方本訂有婚約,因女方嫌男方貧苦,意欲賴婚,男方出於無奈,得以演出一出搶親鬧劇。全文如下:
有餅師之女陳氏者,籍隸丹陽,僑居虹口,蓋其父母避亂,挈之來滬者也,女幼時曾許字同邑應氏子,自遭難應氏子被掠及逸同里,則雙親已沒,家業全空,憶 及聘室之事,詢悉其流寓滬,賓遂咐舟來覓,適前之冰人亦在滬,遂囑其致意道日親迎,詎料陳氏父母意將嫌貧圖賴,上人亦屬無法,遂於前日清晨,預備花燭,帶領興以及儐相 鼓手等眾,守候於英租界之大馬路,待其士街買菜,隨即鳴鉦作樂,蜂擁登輿,巡捕見之,不解其故,一併解送公堂,陳司馬正須提訊,即有原媒親屬瑾勸明白,準於是夜開合筵 飲交歡酒,不復為賴婚之語矣,當具息詞之際,看審者不下千餘人,致公堂擁塞,幾如劇場,眾人延頸屈足,專注目於若人蓋以為搶親,必當美貌也,豈知闖然上堂竟為粗醜不堪 之大麻子耳,因一鬨而散,雲噫,令愛貨色如此不佳,而尚欲賴婚,蓋以其女為可做夫人耶?抑豈以其女為可做小姐耶?不可解設,非應氏子不忘舊約,正恐無人受納耳,故此番 之搶觀也,人以為太山居奇,吾則謂新郎消貨耳,一笑。
《申報》1906年9月2日 載《搶親》一文,因男方無錢完婚,意欲搶之,女方因之逃婚,中國“搶親文化”昭顯一斑。全文如下:
女子朱阿大,早經許字殷小才子,殷因無力完姻,前日糾人作搶親之舉,女忽奔入濟良所,由公所女董送至公共公懈,請訊朱女,供並不嫌殷姓貧寒,惟仇不應強搶,情急投入所中暫避,司馬判暫交官媒候傳,朱殷兩姓到堂再行訊奪。
《申報》1893年12月12日第三版載《搶親奇事》,報導了一樁搶親奇趣之事,博人一笑:
本邑楊樹浦人某甲之妹華年二九在軋花局作工粗服亂頭別饒豐致幼即許字引翔潛迤東某乙久經諾鳳尚待迎娶,蓋因索聘過奢,以致結姻無日也,前日乙與冰人商定約同鄰里搶親 ,不意甲早有所聞份為其妹模樣掃眉掠粉…為之微盡裙邊,小不盈握,背燈斜坐,幽怨盈盈,至二鼓時,微聞叩屏聲,啟之,乙等一擁而入,不分真偽,搶置彩輿中,鼓簫悠揚, 如飛而去,既至喜娘攙扶而出,與新郎行交拜禮,甲始終一言不發,任其所為,銀燭兩行,送入洞房深處,突有娘子軍如潮湧至,大肆咆哮,新人亦拋卻簪環大踏步而出,卷衣揎 袂,逢人便毆,乙始知白費心機,誤中巧計,一場喜事瓦解冰消,後經親族婉語解紛,向甲負荊請罪,令將其妹送至與乙,諧朱陳之好,遂為姻婭如初。
在封建時期的民間,民眾普遍傾向於“童稚婚約”的合法性,也即認同搶親是“野蠻行為”,卻說不上是“違法行為”。“乙”雖於“甲之妹”有搶親之舉動,但事過之後,“ 乙”“負荊請罪”,遂“姻婭如初”,置法律如罔聞,可見搶親對於民眾思想之根深蒂固。
“搶親”只是婚約俗例的一部分,而“婚約”的合法性無論在國家還是民間層面上,都是無可置疑的;“童稚婚約”因為隨意延伸了婚約的外延,而喪失了法典上的合法性, 但它保留了婚約的基本內涵,從而仍然為民間社會所認可。
《申報》1879年11月7日第二版載《貧士搶親》,女方貪財無厭,招致搶親:
宣郡俗尚春華,凡遇嫁娶,男家則索妝奩,女家則索聘禮,盡有彼此因所索不遂致成搶親之舉,理固有失,而情亦可原也。昨聞四府前徐某,早定親於南門外某姓女,曾 已送過百元,現擬擇吉迎娶家,女家又索六十元,媒妁往返再四,迄不少減,徐自知無力,前日邀同多人,乘女家不防而劫娶之,次日女家登門吵鬧,然木已成舟,挽回無及,仍經媒人勸解而散。
《申報》1885年6月20日第二版載《搶親述聞》:
某姓嫗向居城內薛弄底,其夫早逝,膝下惟一女,將及笄矣,許字黑僑浜某甲為妻,雖有蔦羅之託,未戨桃李之章,而婦則鳳翩未舒,犀心已逗,與鄰人某氏子有染,星前月下 ,屢赴佳期,甲微有所聞,即倩托冰上人訂親迎之約,而女家總以年幼為詞,未肯遽允所請,甲不得已,遂作搶親之計,於昨晨九點鐘時,邀集同業十餘人,赴某嫗家,蜂擁而入 ,直抵臥房,其時,女與某氏子春睡未醒,甲見而大怒,贈某氏子以老拳,而將女擁入轎中,如飛而去,成合卺禮,期時嫗適因事他出,迨歸家,始知掌珠已失,然亦無可如何, 慨自婚嫁失時,而痴男怨女遂多肖禮蔑義之事,君子讀標梅之詩,未嘗不三致意焉。
園丁邵金髮。朱涇西三里之羅家堰人。祖傳薄田十餘畝。以濫賭揮霍幾盡。度日漸窘。乃仆於奈家。當其未傾家時。曾聘相距九里之下琉鎮姜女為次子婦。姜某尋卒。其頗刁惡 。嫌邵氏貧。託言女幼多病。延宕不允出閣。金髮抱孫心切。既度對方無親就理。遂於月之十二日。邀請親朋多人。雇彩輿一乘。喚吹打手二名。夜飯後。相率至姜家。恐姜媼先 覺。約其女。約定接新婦坐輿離村後。用燃燈作樂。是晚女適患痧證甚劇。昏迷不省人事。媼正惶亂間。忽聞叩門聲。以為近鄰之來慰望者。令人往去鍵。門甫啟。眾蜂湧入內室 。見女閉目臥,狀似酣睡。不暇問短長。即扶挾登輿。歡呼而去。媼驚駭失措。狂呼救命。村人聞變誤為盜劫。急鳴鑼集壯者數十人。持刀棒槍銃追來。未數武。遙見前隊燈光輝 耀。簫鼓齊鳴。且行且燃鞭炮。(高升百鄉)知非盜。趨前問故。始明真相。彼此粲然。時媼亦追及。見系搶親。忿怒異常。厲聲述女病狀。眾懼闖禍。即送輿返。探其女。已奄 奄一息矣。急飭人至朱涇。飛請某名醫來鄉診治。打針服藥。越五日乃痊。媼以金髮父子行同盜寇。其女幾遭暴死。擬控之於縣。以家君勸阻事始寢。然自經此次驚嚇後。態度已 不似先前倔強。現金髮方倩人疏通。大約秋間當可成禮也。
搶親之舉清朝時已明文規定其為非法,《大清律例》記:“凡女家悔盟另許,男家不告官強搶者,照強娶律減二等。”事實上,從搶親者的初衷來講,他們也儘量想淡化這樣的 乖禮悖俗的形象。所以,邵金髮至姜家搶親時,不忘“雇彩輿一乘,喚吹打手二名”相隨。稠人廣眾、眾目睽睽之下交拜成禮,“生米煮成熟飯”,女方家庭只能承認既成事實。搶親就這樣依賴民間儀式獲得了合法性,契合民間邏輯。
《申報》1946年6月15日第四版載《搶親》:
浦東楊家渡震修支路念九號居民張如生,南通人,有十名仁發,年二十三歲,1946年二月間憑媒與胡家弄八號寧波人居王氏之女珠珠(二十二歲)訂婚,詎當時居家常有青年親戚往來,仁發殊覺不安,誠恐時日過久,發生變故,乃由如生擇定婚期,托媒下工娶親,而珠珠意答稱結婚須待三年以後,因此張姓益疑,日昨夜間十時許,邀同媒人等多人 ,斷然處置,被選搶親始而撬擁入門,將母女二人痛毆,繼則將珠珠架去,道經市范里血部浦東巡查隊門前,該隊門崗聞有呼救聲,並見多人擁架一女,恐有意外,即帶隊詢問, 始知內情,但搶親舉動,實為妨害自由,當經函送洋涇分局偵訊,雙方各執一詞,無法各解,今日解送地檢處訊究。
《申報》於1949年被封,其所載最後一篇相關搶親的報導是1948年2月27日第五版所載《南通匪幹實行搶親》:
潛伏本縣第九區境內殘匪,於舊曆元旦,發動搶親之新花樣。匪地方幹部三人,是日搶取二甲鎮三里許李某之女為妻,李某夫婦哭泣哀求,竟遭鞭笞,並稱:“你家女兒 都嫁給有資產者,我等無產階級,也應分娶一個,方稱平等!”當即強搶而去。
因搶親之論年深久遠,已為民眾所接受,而不法分子抓住了這一關節,依此行兇,從這條報導中可見一斑。
就搶親而論,無論“童稚婚約”,還是掠奪婚,都不僅悖離了國家法典,更重要的是,它違背了人性解放的現代精神。就《申報》之搶親報導作集錦,一方面通過近世最有影 響的相關報導,把握近代以來的時代變遷,索解“搶親何以發生”,另一方面,從近世當時報導的時代溯源中,思考“搶親何以會這樣發生”。我們從中豹窺中國近代民俗的有關特色 ,並由此可挖掘中國南方民風民俗研究。
舞劇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搶親
外文名稱:Snatching a Bride
類別:傳統舞劇
演出人員
責任者
演出單位: 全總文工團前身
責任描述
創作者編導:全總產業文工團舞蹈隊。執行編導:宋安江、石平。作曲:萬林、茅地、於峰。服裝設計:段純麟。
演出者主要演員:蔣玲(飾村姑),楊進(飾獵人),向炳文(飾媒婆),李如祥(飾地主),賴成金(飾熊)。樂隊:產業文工團民樂隊。指揮:於峰。
劇情介紹
媒婆領著地主、打手抬著花轎去山村搶親。
村姑在山上采蘑菇並與心愛的獵人相會。發現一隻熊,獵人忙去追捕。
媒婆和地主找到村姑,哄騙未成,即搶親,自己先行,打手抬花轎後跟,至山路上遇熊,嚇得媒婆與打手棄轎而逃。獵人追來,捕到熊,並發現轎里的村姑,二人生計,將打暈的熊披上紅披塞進轎中。天晚林暗,媒婆與打手偷偷回來急忙抬起花轎回府。獵人與村姑隨後跟蹤。
華堂內張燈結彩,賓客齊來。地主披紅戴花接受賀喜。花轎臨門,媒婆扶出“新娘”,賓客爭相圍觀,七嘴八舌:怎么這么胖?怎么這么高?還有股什麼味?媒婆張羅著鳴炮奏樂,地主揭開蓋頭,呀!是狗熊!驚醒的熊大鬧華堂,嚇得滿屋雞飛狗跳。獵人同村姑趕來,怒斥地主,獵叉一揮,熊撲向地主,眾賓客狼狽不堪。
大事記
《搶親》以地道的民間舞表演民間故事,民族特色鮮明,人物生動,情節有趣,創小型喜劇體裁舞劇的先聲。演出後備受歡迎,反映強烈。全國各地來學習的有中央歌劇舞劇院、北京舞校、中國煤礦文工團和十四個省、市的二十六個歌舞團、隊及人民解放軍空政、海政、戰士等歌舞團。這些單位都曾排練上演《搶親》,並曾分別帶往希臘、日本和東歐國家演出。第三次全國文代會總結報告中表彰《搶親》為優秀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