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婚

搶奪婚,是指男子搶奪女子締結婚姻的一種婚姻形式。古代掠奪婚演變而成。在澳洲,新南威爾斯土人可以乘黑夜或其他機會把女子搶過來結為夫妻。在中國農村也有搶奪的風俗,大多是因男女家庭為避免正常儀式的耗費所進行的替代方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搶奪婚
  • 動作:通過搶的方式來得到婚姻對象
  • 實質:原始遺風的變異
  • 地位:廣泛流行於各民族的婚姻發展史
簡介,起源,各地情況,湖北,彝族,納西族,景頗族,水族,傈僳族,羌族,白族,漢族,景頗族,苗族,特點,歷史,現象,

簡介

所謂搶奪,顧名思義就是通過搶的方式來得到婚姻對象。關於通過搶奪的方式獲得婚姻的對象;被普遍認為是一種古老的習俗,曾廣泛流行於各民族的婚姻發展史中,就是在當今社會眾多民族的婚姻習俗中我們也很容易見到其殘存的痕跡。
搶奪婚(圖1)搶奪婚(圖1)
定親後,雙方無力籌辦婚事,經媒人商定後,予以搶奪成親。新娘在約定的地點,如在河埠頭洗滌,此時男方派三四個男青年,在新郎帶領下,用衣衫將新娘罩住,由新郎背著就走。新娘佯哭,新娘家人佯追。如有人圍觀,以放鞭炮告知事情的真相。一到新郎家,即在已準備好的堂前舉行拜堂禮儀。亦有非新娘所願搶親的,為避免新娘亂抓亂咬,即將新娘反背著,至家,強迫成親。新中國成立後此陋即絕。

起源

掠奪婚的起源與衍變掠奪婚在中國出現的很早,中國的古書上曾有這方面的記載,《易經》這本書上說“乘馬班如,泣血漣如,匪寇婚媾。”意思是:馬蹄聲聲響,女子哭得淚汪汪,強盜搶她作新娘。強盜搶新娘當然不能在光天化日之下,只能選擇在女家毫無防備的夜間進行。因此古代的搶婚大都在黃昏之後進行,把女子搶來之後就匆匆忙忙的舉行婚禮,以免中途生變故而失去搶來的新娘。這“強盜”就是別的部族的男子。中國古代的許多地方都曾存在過這種婚姻形式。我們知道的最古老的搶奪婚是在夏朝。相傳夏桀討伐有施的時候,有施人就把自己部族的美女妹喜讓夏桀帶走,作了他的妻子。到商朝時期,殷新伐有蘇,有蘇人就把自己國家的美女妲姬讓商王帶走,這種以強大的武力作後盾,娶敵國的女子為妻的行為,就是搶奪婚。這種婚姻形式在一些後來入主中原的少數民族中還存在著。如金代在昭宗的時候還保留著原來部族的習慣,以掠奪婚為主要婚姻形式,入主中原後很久都沒能改過來。到金世宗時不得不採取嚴令禁止的方法來改變這種習俗。因而可以說搶奪婚在社會進入到比較開放,文化進入到比較先進的程度時,它自然就會逐步地消失,後來它大部分都只是出現在少數民族或者比較邊遠的地區的人們中。古代的某些朝代有時還保留著少量這樣的習俗,只是它已經不能稱之為民俗民風了,下面我們將會看到這一點。在春秋時期的楚國也保留著搶奪婚的習俗,楚文王時期伐蔡伐息然後滅息,最後把息國的王后帶回去作楚國的夫人就是典型的搶婚行為。楚莊王時期,為陳國的大夫爭奪夏征舒之母夏姬,莊王親自率師入陳,殺了夏征舒,把夏姬擄到楚國,欲娶夏征舒為妻,只是後來受到申公巫臣的反對,莊王才放棄了這一想法。這也是一種明顯的搶奪婚行為。楚平王棄疾則是把準備為自己兒子娶的女子據為己有。這種搶奪婚在表面上沒有搶奪的行動,而在實際上卻是搶奪的性質,它是一種以權勢為後盾,來迫使別人把女子送給他的行為。搶奪婚最初是部落內的男子為了能夠娶到部落外的女子為妻,而採取的一種行動,到後來逐漸由習俗轉為遺風,它的內容已經有了新的變化。這種變化是搶婚由單純的部落行為變為統治階級的行為,後來又變為民間的行為,再後來則是由真搶變為一種模擬搶婚的風俗了。在古今的實際生活中,它的表現形式有三種,一種是強行搶婚,一種是默契搶婚,還有一種就是摹擬古代的搶婚形式,而實際在婚禮中舉行的一種娛樂活動。以上所舉的楚國的例子就是國家統治階級利用自己的權勢所進行的強制行為。
搶奪婚(圖2)搶奪婚(圖2)
統治階級所採取的個別的搶婚行為從實質上講已經不能說是一種風俗,真正的風俗是存在於民間的。
強行搶婚除了統治階級的行為之外,還有一些是因貧窮而娶不起妻的男子,無奈之時採取的辦法。所搶的對象有兩種,一是未婚的女子,二是丈夫已死的寡婦。在漢族地區搶婚的風俗已經不是很濃厚,尤其是搶未婚女子的風俗已經很難見到,尚存的一些主要是搶喪夫的年輕寡婦。

各地情況

湖北

各地搶婚的情況有所不同,其中有豪強霸占民女,有公婆與人密商賣掉寡媳,有的則是明搶暗隨。
搶奪婚(圖3)搶奪婚(圖3)
如在湖北的風俗通常是在丈夫死後四五十天內便有人上門來搶婚。江漢平原一帶的搶寡婦風俗是,寡婦大多不同意被搶,往往在抬上花轎後還在尋死覓活。男方在這種情況下,也只好把寡婦一路再吹吹打打地抬回原夫家。鄂東一帶則是在搶婚成為事實後,男方帶上厚禮上女方父母家去拜謝岳父母,對方默認之後,這門婚事就算成立。流行在江蘇寶山和上海一帶的搶寡婦習俗叫做“扛孀”,也稱為“抄醮”。這些娶寡婦為妻的男子事先不徵求寡婦本人的意見,只是暗中賄賂地方豪強,或以利誘惑弱孀的遠族長輩,私下裡寫好婚書,然後招集一些同夥,在夜間破門而入,挾持寡婦上轎。然後強行娶回成親,因此當地把這種強行娶寡婦的行為叫做“扛孀”。我們就來看一看保留在少數民族或者某些落後地區的一些搶婚的風俗。

彝族

在少數民族的風俗中,已經很少發現統治階級的搶婚行為,大部分保留下來的都是適齡男女之間的這種婚姻風俗。
在彝族社會中,搶婚還保留有古代掠奪婚的遺蹟。彝族的習慣法承認搶婚的合法性,因而,一直到解放前,彝族的強制搶婚習俗都還比較流行。過去涼山彝族地區由於戀愛和婚姻大多數時候都是脫節的,小孩長到七八歲就由老人包辦訂婚了。新郎新娘之間根本就無感情可言,因此在迎娶的時候,大多要採用強行的辦法帶走新娘。在舉行婚禮的那一天,男方要請三四個男子,其中一個中年人兩個小伙子,一般在天亮前或者日落後,男方牽著馬,馱著禮物先進村。村裡的小姑娘見搶親的隊伍進村來,馬上蜂擁而出,向客人潑水進行阻攔。兩個扮親的小伙子在村外徘徊,觀察動靜,並在女方小伙子的幫助下,偷偷潛入村內,在天色微明的時候,搶親人必須在女家的門口釘一根拴馬樁,這時候,小姑娘們就拚命進行阻擊,向他們丟石頭潑冷水直到抓住他們,撕光衣服拳打腳踢。而小伙子們一旦釘上馬樁迎親即告完成,男方就可以把新娘接走,這時候無論小姑娘們有什麼動作也無濟於事了。吃完早飯以後,一位扮親者就牽來了馬,新娘這時就由著自己的姑舅表弟把她抱上馬,並一路送行,不再有什麼反抗的舉動,這時一位搶親者還要在一旁保護新娘,直到天黑進入男方的家門。還有一些因家庭經濟條件或社會地位的差異,而被拒絕於婚姻之門外的男青年,也不得不採取非和平的手段來達到娶親的目的。他們搶婚的方法是男家事先串連好自己的親朋好友,在一個適當的的時機跑到女家,用強力把女子搶回家來,造成女子入男子家門的既成事實,然後再請家中的親戚等人出面調解,最後達到完婚的目的。也有一些力量強大而又霸道的男子,得知某女子生得美貌後,便約同八九個身強力壯的人,一同到女家,在女方家毫無防備的情況下,把女子搶走。在雲南的東北彝區,搶婚的習俗又與涼山地區有所區別。在這個地區一般搶婚沒有太多的顧忌,常常是明目張胆地糾集一批親朋好友,並且拿著器械等等,蜂擁而至平常看中的女子家中,把人帶走。或者是隱藏在路途中,在女子經過時,把她綁起來,帶上馬。任憑女子在馬背上呼號叫罵,搶親者中沒有一個人會為她的眼淚所動,他們只會帶著勝利者的微笑,沿途高歌地返回住地。如果中途情敵從後面追上來,雙方就免不了一場惡戰,結果是勝利的一方帶走女子與她成婚。如果勝者是強搶的一方,那男方就要把女子一直關在家中,直到她心悅誠服地甘於做此人的妻子,才能恢復她的自由,再派人送她回娘家。之後男方再派人向女方家正式提親,擇吉日迎娶。
彝族還有一種發生搶婚的行為是發生在雙方已訂婚的家庭,在這種家庭中,由於女子不滿意父母的包辦而與另外的男子相好。這時候男家如果發現了,就會帶著人前來搶婚。辦法是把女子硬搶入男家,使女子失去自由,直到她在男方家懷孕,才讓她恢復自由。彝族社會存在的這種搶婚習俗總起來看是一種落後的風俗,它對女子而言是一種失去尊嚴和人格的野蠻行徑。

納西族

在雲南西部地區居住的納西族過去也有搶婚的習俗,實際上也是他們結婚形式中的一種。搶婚的原因一般有這樣幾種,比如父母包辦的婚姻,而又未經過女子本人的同意,於是這一女子就準備採取辦法逃避這一樁婚事。這個時候婆家的人得知訊息後,就會馬上採取搶婚的方法,把自己未過門的媳婦搶回家來。有時候是由於婆家勞動人手少,急需勞動力,而女方父母又遲遲不答應舉行婚禮,這時候婆家也會考慮採取搶婚的方式,把姑娘搶到家中。但是納西族人搶婚的主要原因還是出於經濟上的考慮。納西族人結婚喜歡大擺排場,許多許多窮人家因此而要賣房子賣地,負上一筆長期還不清的債務。因此,有的人家就只好採取搶婚的方法把媳婦娶進家門,這樣來節省一大筆開支。這種搶婚在事前是不能讓姑娘知道的,男方事先要找一群自己要好的夥伴,乘姑娘不備,把她搶進家門。進門後當頭一瓢冷水朝姑娘淋去,按納西族人的規矩,這樣做了以後,姑娘從此就算是婆家的人,不能再轉回娘家了。娘家人聞訊後,就找上門來打架。有時即使是雙方家長約定好的搶婚,也要假意地打一番。當女方家的人打上門來後,男方家的大門就要緊緊地關起來,然後去請人來阻攔勸解,讓風波平息下來。過一段時間後再由男方舉行簡單的婚禮,這才算是正式結婚了。此後兩家可以照常的往來。

景頗族

在雲南地區居住的景頗族人中,過去也比較盛行搶婚的風俗,他們搶婚的主要形式有三種,其中有兩種是帶有強制性的行為,一種是景頗語叫做“迷魯”,就是搶妻子的意思;一種是“迷確”,漢語為拉婚的意思。還有一種叫“迷考”,留待後面講述。“迷魯”的方法是,當一個姑娘被幾個小伙子同時愛上時,這幾個小伙子就要趕快設法先把姑娘弄到手,於是搶婚就出現了。
這種行為事先也不通知女方,在進行這種形式的搶婚時,男子不會顧及女子的意願,他們就是採用強制的方法,把姑娘搶來,然後強迫她成婚就完事了。這種不顧及一切的強制搶婚往往引起男子間的格鬥,為此,一些男子在搶婚之前要付出很高的聘金給媒人,由她來出面周旋,同時也請媒人到女方家去議定聘禮,付出較高聘金來避免格鬥。“迷確”景頗語也叫做“奴帛琉拉”,也是拉婚的意思。它一般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男方由巫師占卜確定對象後,通過一定方式暗示女方父母,如果沒有遭到反對,男方就選定日期,約請媒人帶上幫手,在夜間將姑娘誘出,然後強行拉走,藏在媒人家裡。然後再議定聘禮,擇日舉行婚禮。另一種是,男方請媒人正式向女方父母說親,如果得到同意,雙方便議定聘金,然後約定婚娶的日期,到時通過拉婚的形式把新娘接走。據景頗人的傳說,這樣一拉可以驚退新娘身上的鬼魂,可保日後的生活平平安安。這兩種方式基本上都是把女方本人蒙在鼓裡,只是得到女方父母的首肯而進行的,所以對婚姻當事人來說,它具有搶婚的意義。

水族

貴州東南部的水族人,男女青年沒有選擇對象的自由,搶婚是一種比較普遍的習俗。只是水族人搶婚的行為比較溫和,並不採取絕對強迫的方式。當小伙子看中了某一位姑娘,並了解到他還未與別人訂親時,就可以進行搶婚。搶婚的方法是先用各種手段把姑娘哄到自己家中,或者是邀集自己房族的兄弟姐妹叔伯等人,將姑娘搶到房中關起來,勸說她同意這門親事。有時候也派幾個姑娘去作勸說的工作,只要姑娘同意了,這門親事就算告成。如果姑娘硬不答應,幾天后也就放姑娘回家去了,不再採取強迫的方式成婚。

傈僳族

傈僳族的婚姻與戀愛大致上也是分離的,男女可以自由戀愛,結婚卻得由父母說了算,因而在青年男女中間自然就有搶婚行為存在的條件。傈僳族男子搶婚的原因就在於此,他們搶婚的目的也只是為了迫使女方的父母同意他們的結婚請求。在進行這一行動之前,男女雙方都作好了準備。男方往往約幾個身強力壯眼明手快的小伙子,守候在姑娘經常出入的路邊,乘姑娘的父母不在家之際,突然出擊,將姑娘搶回家中,然後再通知女方的父母,同時補交采禮,設宴舉行結婚儀式。這時結婚的目的就算達到。傈僳族人的這種搶婚風俗不但為社會的習俗所允許,而且往往還被看作是一種榮譽,被人誇耀,他們的習俗認為:被人所看重的姑娘才有人會搶。被搶來的姑娘因而也理所當然地受到丈夫和婆家人的尊重和愛護,她在家裡的地位和作用也往往比其它女性高。這種社會環境說明傈僳族人在潛意識中仍然崇尚婚姻自由,而且它無疑也會助長搶婚習俗的發展在有些傈僳族居住的地方,搶婚只限於寡婦,而搶婚者也以貧窮的男子居多。這些男子苦於沒有足夠的彩禮娶妻,而習慣上又允許搶婚,因此他們往往利用這種形式來討寡婦為妻。這種搶婚與前者不同的是,他們可以不經過對方的同意,而把寡婦先搶到家裡。然後經過一番談判,取得出女方同意後,就請人到她原來的丈夫家中去商量彩禮的問題,然後就可以舉行婚禮,結為夫妻了。如果在談判過程中女子本人不同意,或者她的婆家人不同意,男子都必須立即放人,事情就算了結,不必承擔什麼風險。也有為了穩妥起見,事先派人與女子的婆家協商彩禮,談好後再搶親的。

羌族

居住在四川阿壩藏族自治州的羌族人中,有一小部分地區存在著搶婚習俗。羌族男女青年沒有戀愛自由,而且結婚時要許多彩禮,沒有彩禮就不能成婚,因而,當一些貧窮的男子娶不起妻時,就被迫搶婚。方法是男子趁女子在外勞動時把女子搶回家去,如果被搶的女子願意與這位男子成親,當夜就住在男家,第二天男子背上豬膘肉和酒等禮物到女方家中去賠禮謝罪,在這種情況下,女方家一般都只好答應。如果搶回家後女子仍不願意,即使成婚後女子也可以偷跑回家,女方也不再追究男子的責任,男子就仍然自己孤身一人過日子了。在少數民族中保留的這些掠奪婚的民俗民風,與遠古時期氏族部落以戰爭掠奪婦女的婚俗已大不相同,它帶有民族的風俗習慣以及封建制度影響的痕跡。

白族

白族人的搶婚習俗與其它少數民族略有不同,他們搶婚的對象只限制在寡婦的範圍以內,有一種搶婚的方式叫做“關門搶婚”,在今天的雲南洱源縣一帶流行。當搶婚者看中了某一寡婦後,就請人到原夫家說親,徵得他們的同意,但這一過程卻瞞著本人。到時候原夫家的人指使該女子到集市上去賣東西,由搶婚者請人前去購買,這種人一般都請老年婦女擔當。在買賣成交後買者便請該女子把東西送到她的家裡去,實際上就是搶婚者的家。一旦寡婦跨進家門,大門便立即緊緊關上,一群身強力壯的男子圍住寡婦,搶婚就算成功。如果寡婦願意,即可結成夫妻。如果不願意,也可以返回原夫家去。白族的民間還流行著一種反搶婚的習俗。如果某一寡婦被搶後,遭到原夫家人的反對,那么原夫家的人可以動員本家族的人,手持斧頭長矛和棍棒,前往搶婚者的家中去搶回這一寡婦。其中包括真反搶和假反搶,真反搶的人將寡婦搶回後,就制止了這一門婚事的締結;假反搶者的目的不是搶回寡婦,而是為了在反搶婚中造成一種聲勢,以便談判寡婦的身價錢時處於有利地位。白族人民的反搶婚一般並不造成武鬥。因而也是一種比較溫和的討價還價。

漢族

在解放前的漢民族中也還保留著某些搶婚的遺蹟,在長江流域中下游的華中、華東的一些偏僻落後地區,也可以見到一些這樣的事例。我們在魯迅的小說《祝福》中,看到祥林嫂在丈夫死後逃出來做工,後來又被婆家偷偷地賣給別人,於是祥林嫂就被一艘烏篷船上的人,在一個大清早給搶到另一家人中去做媳婦了。這種違背婦女的意志、由婆家和另一家串通好,強行嫁掉寡婦的作法,就是典型的搶婚行為。在漢族地區一般都只保留著搶寡婦的風俗,而極少搶未婚女子的行為。

景頗族

少數民族中的強行搶婚習俗,在現存的整個搶婚的風俗中並不占主要地位,有較大的一部分則是利用這種風俗來達到在正常的情況下無法實現的目的,如默契搶婚就屬於這一種行為。
在景頗族青年男女中存在的一種搶婚行為“迷考”,漢語意思就是偷婚,這就是青年男女互相默契的一種搶婚行為。當一個小伙子在生活中結識了一位姑娘,兩人都願意結為夫妻,但卻遭到女方父母的拒絕。在這種情況下,小伙子只好請出“勒腳”,即媒人的助手“長桶”,設法接近女子,偷取其身上的頭髮手帕等來占卜,若卜顯示吉兆,就表示兩人的命相合,然後就由“長桶”侍機把被父母隱匿起來的姑娘偷引出來,躲在助手家中。然後小伙子再通知女方的父母。這時候,女方父母往往是無可奈何地承認這門親事。與助手談定聘金和婚期後就算了結了這件事。用這種方式結婚的男女一般都是屬於非同一家族的成員。

苗族

苗家人的搶婚習俗有比較悠久的歷史了,《中華全國風俗志》上這樣說苗族人的搶婚習俗:“嫁娶先密約,乃伺女於路,劫縛以歸,亦忿爭號叫求救,其實皆偽也。”這就是說苗族人的搶婚是事先都商定好了,而“搶”只是一種遊戲式的活動。苗族人自己把搶婚的習俗叫做“捉魂”,他們有自己獨特的一套做法。白苗人搶婚是把姑娘搶到自己家裡之前,先要在姑娘的住處用一把傘把她象徵性地罩住,再由一老年婦女用一隻活公雞在姑娘頭上繞三圈,這種儀式叫做捉魂。經過這種儀式後,姑娘便正式成為男家的成員,無論是自願搶來還是被強行搶來都不能離開男家了。在搶後的三天內,男家才正式派兩個媒人到女方家去求親。苗族還有一種搶婚方式是:男女雙方結識後,男方擇定日子,請幾個男青年穿上新衣,在天未大亮時就到女家去,把姑娘從床上搶上山,姑娘的父母隨後抱來衣服讓姑娘穿上,便請新郎回家吃飯,然後再請七八個姑娘將新娘送到男方家去,婚姻基本上就算成了,只是要過一二年後再舉行正式的婚禮。
水族青年中也存在著一種默契搶婚的習俗,這種情況大多數是男女雙方本來就已經有了感情基礎,或者相互之間已經比較熟悉,但男方怕女方的父母反對,或者就是由於女方父母堅決不同意,所以小伙子才開始採取搶婚的方法來達到目的。他們的方法是所有的這種搶婚者都曾經採用過的古老的方法:當姑娘在外出走親戚或者進行社交活動時,小伙子在姑娘必經的道路旁,事先隱藏好本寨的姑娘或自己的兄弟,到時一起出動把姑娘搶到自己的寨子中。搶婚成功後,小伙子再帶著各種禮物,如一頭豬,數十斤酒,由證婚人陪同到姑娘家去陪禮道歉,這件事就算成功了。有時候搶婚的發生是由於姑娘不同意,而小伙子是在她的父母的默許下進行搶婚,但是被搶的姑娘在心理上並不認為這是一件壞事,因為搶婚在水族社會中是被承認的一種習俗。
由搶婚而結為夫妻的青年男女,一般來說在婚後都生活得比較幸福,很少有離婚的事情發生。

特點

流而成俗的搶婚婚趣搶婚在少數民族中還有一個很重要的特點是,它已經成為少數民族人民生活中的一種娛樂活動,他們往往把搶婚作為一種結婚時必須進行的遊戲。各民族的人對於這種活動都有自己不同的風俗習慣和遊戲規則,它充滿了喜慶的趣味。這種帶有娛樂性質的搶婚習俗,在後來的少數民族的婚姻生活中占了很大的比重,成為他們生活中的一種娛樂性的節目。而且各地的情況各有特色,多姿多彩,形成了一道少數民族生活中饒有情趣的風景線。
雲南普米族的搶婚就是這種帶有較濃厚的娛樂色彩的一種。在搶婚前男女雙方已經商量好婚期,小伙子這時會指示姑娘仍然象往常一樣外出參加勞動,到時男方就派自己的好友隱藏在預定的地點,當姑娘出現時便突然一擁而上,搶到手之後立即高呼:“某某人家請你們去吃茶!”女方親友聞聲後,便會迅速出動將姑娘“奪回”,然後就在女子的家中舉行出嫁儀式,實際上就表示了自己默許的態度。
雲南彝族的阿細支系和雲南南部的某些尼蘇支系,過去還盛行著以搶婚的形式來完成婚禮的習慣。一對青年男女相愛並私定終身後,就由男方邀約好友,在晚上到與女方事先商量好的地點,以模擬的搶婚形式,將姑娘領回家。按照當地的彝俗,姑娘一旦被領到男家,就意味著已與這家的男子結為夫妻。男方的父母見兒子領回一個姑娘,高興得趕緊迴避到一旁,讓兒子與媳婦歡渡新婚之夜。第二天,新娘在男方家參加一天勞動,第三天,新婚夫婦就各背一背柴到姑娘家“回門”。為了防止女方家父母的反對,有些聰明的小伙子往往邀上一位能言善辯的小伙子同去姑娘家,幫助新郎說服岳父岳母。姑娘的父母如果同意這門婚事,也僅僅只招待吃頓便飯,當天姑娘就帶著自己的衣物和生產工具回到婆家。尼蘇支系的男子是婚後第三天,才由男方選一位老人到女家去報告這一既成事實,請求姑娘的父母同意這一婚事。直到姑娘生第一個孩子後,夫妻倆才背著新生兒,帶上酒、肉、米、菜等物,到岳家來正式認親,再行補辦婚禮。這說明彝族的習俗對搶婚這一行為也是能持平常心對待的。
居住在雲南省鶴慶縣的白彝人,他們的搶婚習俗又是另外一番景象。搶婚前,小伙子往往邀約一些夥伴,在姑娘家的房屋周圍,整夜整夜的拉二胡。這時候女方的父母往往防範很嚴,姑娘也不敢對外面拉二胡的人有任何表示。直到女方的父母被長時間的拉彈弄得失去戒備,對女兒也不再看管得那么嚴了,女兒才趁父母不注意時,悄悄向屋外發出信號。這時搶婚者就一起衝進來,把新娘搶走。早已守候在外面的新郎趕緊背著新娘向外跑去,其它的搶婚者則架住前來阻攔的女方的親友們,讓新娘新郎順利地逃出女家,只要到了男家,就算成親了,女方家庭這時也就無可奈何了。
居住在湖南貴州等地的侗族人,他們中間流行的搶婚習俗又別有一番景象。在迎娶的當晚,男方的小伙子們偷偷摸進女方的寨子裡來搶新娘,而女方寨子的姑娘們則早已埋伏在四面八方,一看到進寨的男方人員,馬上手舉掃帚和響篾迎擊小伙子們,同時還要製造各種假象捉弄和迷惑對方,這樣一直鬧到深更半夜。當雞叫三遍,啟明星高掛天空時,不管女方把新娘隱藏得多么巧妙,男方都要不惜一切代價地把新娘搶走,由一大力男子背著新娘猛跑,否則就是錯過了好時機。這時新娘則又哭又鬧,等待著自己的家人來把自己搶回去。女方搶不回姑娘,便破口大罵男方,侗族人認為被罵得越凶,婚後越幸福。最後男方終於把新娘迎進花轎,吹吹打打,前呼後擁地凱旋歸去。有的地方搶婚的方式是男女雙方約定相會的地點,到搶親的時候新郎和新娘都邀集自己的“同年”兄弟或姐妹,前去赴約。雙方通過對歌盤歌等形式,故意製造一些小衝突,然後男方的人動手把新娘搶回去,就算達到目的了。
傈僳族人以搶婚為娛樂的風俗也別有情趣,通常是男女雙方在私下裡有了感情以後,兩人事先約好時間地點,然後男方結伴拿著刀到約定的地點去奪自己的新娘。這時候姑娘要裝出呼救的姿態,女方的鄉親們也要佯裝追趕的樣子前來營救。這時,搶婚者便趕緊向她們拋撒銅錢,誘使追趕者去撿錢而放棄追趕。利用這個機會,搶婚者便帶著姑娘一起逃走。姑娘被搶回男家以後,就舉行正式的婚禮。整個婚禮的過程有驚無險,高潮迭起,充滿著戲謔熱鬧的氣氛。

歷史

這些習俗儘管為我們提供了關於搶婚的例證",但這些以搶為持點的擇偶分式多是在比較特殊的情說下採取的一種擇偶方式;在這些展族中我何尚難以找到以搶婚為主要擇偶萬式的民族;所以學者何一般將這些擇偶方式稱為搶婚的遺風,不過,如果我們把目光投向人類所走過的歷史進程,我們就不難發現在有些民族的發展歷史上確實祥在以搶婚為主要方式之一的婚姻方式。
搶婚習俗在一些民族婚姻習俗中的流傳;許多研究人類婚姻的人類學、民族學、民俗學專家譜遍認為這是搶婚習俗在這些民族中殘存的影響,即在有些民族的歷史上曾存在以搶婚為主的婚姻方式。關於這一點,我們在許多民族歷史上流傳下來的史籍中幾乎都可助戰到明確的記載。在阿拉伯半島,古代的閃米特人在穆罕默德誕生之前即是普遍以搶奪的婦女為妻。之所以如此;是因為當時希伯萊法律嚴禁教徒與異教徒婚配,但允許族人與戰爭中搶奪來的外族的婦女為妻,而當時在他們中間婦女十分缺乏。因而搶婚十分普遍;在美洲的古代印第安人中,搶婚也曾經廣泛流行。如南美洲的印。第安人就經常通過戰爭來掠奪其他部落的婦女為妻,而在加利福尼亞的印第安人中則曾流行過在和平時期搶婚的習份。如果一個男子看中了一個女人,他可以請幾個夥伴用武力去搶來為妻,有時甚至是在女方的父母家將女方強行搶走。類似的搶婚習俗在我國一些民族的歷史上也曾有過,尤其是在北方的遊牧民族中;搶婚在這些民族的婚姻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在蒙古族的歷史上,搶婚就曾廣泛流行,《蒙古秘史》、《元史》、以及蒙古族英雄史詩《江格爾》等史籍和神話傳說中即有大量這方面的記載。成吉思汗的妻子也曾被別的部落搶走。不僅如此,值得注意的是在英雄史詩《江格爾》中,勇士洪古爾的搶婚行為是被視為英雄行為稱讚的,洪古爾在江格爾的支持下前去搶參丹格日 為妻,在途中當洪古爾得知參丹格日勒已經成為別人的妻子時,有些猶豫不決,史詩是這勸說洪古爾的:“你已渡過了十八個春秋,為娶妻遠離家鄉長途奔波;如今新娘還沒有見到你,你就畏懼退縮,難道不怕玷污了英雄的美名?縱然你在爭鬥中犧牲,寶木巴的土地上還會撫育出你這樣的英雄。”最終洪古爾殺死了參丹格日勒的丈夫,搶走了參丹格日勒。可是參丹格日勒不答應洪古爾的求婚,洪古爾於是不僅殺死了參丹格日勒,甚至連她的父親也殺死。在對洪古爾的這些6斬描述中,我們絲毫看不出有貶低的語詞在內,相反史詩卻以讚揚的口吻敘說的,說明在當時搶女婚是比較正常的一種擇偶方式,是合乎情理的英雄行為,為人們所普遍接受,甚至被搶的姑娘的父母也以有一個能搶走自己的女兒的英雄為女婿感到光彩。

現象

在搶婚流行的地區,有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即搶奪婚多流行於以小家庭為社會群體的民族中,如遊牧民族的小家庭為主要生產單位,不僅部落之間的分布十分分散,而且部落內部的分布也多十分分散;或是流行於青年的小伙子難以找到配偶的民族中,如澳大利亞的土著人缺少女性,為了得到配偶,只有到別的部落中去搶奪女性為妻,或是流行於經濟較發達但婚姻所需聘 禮也較多的民族中。至於在這些地區為何存在搶奪婚,學者們一 般認為這是婚姻發展的必然結果。抑婚一般存在於人類婚姻由對偶婚向一夫一妻制婚姻轉變的時期。在這一時期,一方面,在群婚和對偶婚流行的時期,由於男女之間的關係是是經常變動的,不存在男女比例失調的問題,可是隨著對偶婚的確立,人類由群婚向較固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形式轉變,男女比例的要求日益嚴格,在男女比例失調的情況下,人們只有通過搶婚的形式從其他部落或村寨搶奪女人為妻。另一方面,伴隨著一夫一妻制婚姻的逐步確立,交納聘禮的聘娶制婚姻被納入到人類的婚姻習俗中,而在生產力十分低下的社會中;人們有時是難以交出足夠的聘禮的,在避免地成為人們的主要婚姻方式:在一夫一妻制婚姻流行的今天,通過正常的婚姻形式不能解決婚姻問題的情況下,搶奪婚就不可搶奪婚仍然存在於一些民族的婚姻習俗中也從一個方面證明了這一分析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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