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條例

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河南省實際,制定《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條例》。該條例經2022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條例共六章節四十四條,明確了家庭暴力處理實行首接責任制。

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定》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目錄,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目錄

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條例目錄
章節
章節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預防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處置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對家庭暴力的預防、處置等有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三條 反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家庭應當重視家庭文明建設,樹立良好家風,弘揚家庭美德。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
第四條 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教育與幫扶、矯治與懲處相結合原則,實行社會共治。
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願,保護當事人隱私,對舉報人、報案人、證人等相關人員的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重病患者、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多部門協同參與的反家庭暴力工作體系,將反家庭暴力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建設、法治宣傳教育和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內容,納入平安建設考評體系。反家庭暴力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家庭暴力的預防、處置和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等工作,明確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建立發現報告、聯防聯動、信息共享、輿情應對等反家庭暴力工作機制;
(二)組織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大問題;
(三)組織開展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規宣傳、信息統計和培訓工作;
(四)組織建立家庭暴力受害人心理輔導、法律服務、臨時庇護、就學幫助、就業指導等綜合救助服務機制;
(五)開展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監督檢查;
(六)開展與反家庭暴力相關的其他工作。
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衛生健康、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工作職責,建立反家庭暴力維權服務網路,預防、化解家庭矛盾糾紛。
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可以通過購買服務、項目合作等方式,委託具備條件的社會組織開展家庭關係指導、家庭暴力預防知識教育、家庭暴力受害人庇護、心理輔導和行為矯治等專業服務。
鼓勵設立反家庭暴力專項基金,為經濟困難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救助。鼓勵具備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通過出資、捐贈、志願服務等方式,依法參與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預防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體系,將反家庭暴力相關法律法規宣傳納入普法工作規劃,將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體系。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結合其工作特點,組織開展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識,增強全社會反家庭暴力意識。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發布機制,開展以案釋法和警示教育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根據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情況,可以依法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預防家庭暴力的司法建議、檢察建議,並督促建議事項的落實。
法官、檢察官、警察、律師以及其他法律服務工作者在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或者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應當向當事人釋法說理,引導當事人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第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督促指導學校、幼稚園履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職責,會同有關部門落實法治副校長制度,對未成年人進行預防家庭暴力宣傳教育。
學校、幼稚園應當將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納入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心理教育內容。將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納入家校共建工作內容,引導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採取科學文明的方式進行親職教育。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和教育職責,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得實施家庭暴力。
第十三條 民政部門應當督促指導婚姻登記機關提供婚姻家庭輔導服務,在提供婚姻登記服務時,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
第十四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製作、刊播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節目、公益廣告,依法對家庭暴力行為實施輿論監督,弘揚健康文明的家庭風尚。禁止宣揚家庭暴力。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預防家庭暴力工作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和格線化服務管理,建立專案專檔、分級預警機制,積極開展反家庭暴力法治宣傳教育,排查上報家庭暴力隱患,化解家庭矛盾糾紛,並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傳信息化管理系統。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引導村(居)民在村規民約、居民公約中規定家庭美德與反家庭暴力內容,加強家庭暴力預防宣傳教育,開展文明家庭創建活動,弘揚文明新風,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家庭糾紛調解、化解等工作。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衛生健康等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能,依法做好反家庭暴力信息數據的採集、統計、分析研判等工作,將家庭糾紛、家庭暴力排查處置等信息及時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息系統,在確保數據安全、保護隱私的前提下,實現反家庭暴力信息資源共享。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衛生健康等部門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單位應當對從事家庭暴力預防、處置、受害人救助等工作的人員開展業務培訓。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規定設立的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選聘法律、心理、社會工作等領域的專家、實務工作者、婦女聯合會工作人員等擔任人民調解員,依法調解家庭糾紛,預防和減少家庭暴力的發生。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發現本單位人員有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做好家庭糾紛的調解、化解工作。必要時,與當事人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共同採取措施防範家庭暴力。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處置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會同婦女聯合會、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等單位,制定反家庭暴力工作流程,建立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訴的受理、跟進和轉介等制度。
家庭暴力處理實行首接責任制。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的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做好受理、跟進和轉介工作,不得推諉;接受轉介的部門、單位應當妥善處置並向首接責任部門、單位反饋處置情況;涉及多個部門、單位職責的重大家庭暴力案件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聯合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共同處理。
第二十一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受理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開展下列工作:
(一)勸阻家庭暴力行為,對加害人進行批評教育,告知加害人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根據工作職責,為受害人提供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心理輔導、法律諮詢等服務;
(三)告知受害人享有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律援助、臨時庇護等權利;
(四)根據受害人實際情況和意願,及時將其轉介到醫療機構、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
(五)開展其他有利於家庭暴力受害人權益保護的工作。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提起刑事自訴或者民事訴訟。
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相關組織和個人沒有代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學校、幼稚園、醫療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下列人員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並提供必要的保護和幫助: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三)因年老、殘疾、重病、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報案的人。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將家庭暴力納入接處警工作範圍,接到家庭暴力報警後應當及時出警,製作出警記錄,並做好下列工作:
(一)立即制止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
(二)及時、全面收集證據,查明事實;
(三)必要時,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
(四)告知受害人享有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律援助、臨時庇護等權利;
(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六)對涉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受案調查,對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
(七)開展其他有利於家庭暴力受害人權益保護的工作。
公安機關應當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民政部門、婦女聯合會等建立家庭暴力警情聯動機制。根據有關部門要求,依法及時提供出警記錄、告誡書、詢(訊)問筆錄等證據。
第二十四條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出具告誡書:
(一)未能取得受害人諒解的;
(二)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等實施家庭暴力的;
(三)因實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機關或者其他相關組織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受害人要求出具,公安機關認為必要的;
(五)其他應當出具告誡書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對應當予以告誡的家庭暴力案件,由公安機關自受理報案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出具告誡書。家庭暴力事實清楚,加害人拒不接受批評教育的,公安機關應噹噹場出具告誡書。
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再次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的後果等內容。具體式樣由省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統一制定。
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及有關檔案信息錄入執法辦案信息系統。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達加害人、受害人,並通知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可以通報人民法院、民政部門、婦女聯合會等單位。受害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應當將告誡書送達其監護人。
公安機關應當向加害人當場宣讀告誡書內容,在實施告誡時,可以邀請村(居)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加害人所在單位參加。
第二十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並做好查訪記錄。
村(居)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發現加害人違反告誡書再次實施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反映,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單位辦理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採取與其身心特點相適應的方式進行詢問,防止造成二次傷害。
詢問未成年受害人時,應當通知其監護人到場。監護人不能到場或者監護人是加害人的,應當通知未成年受害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詢問女性未成年受害人,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診療過程中,發現患者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做好診療記錄,根據受害人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相關單位的要求出具醫學診斷證明等材料。
第三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單獨或者依託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或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庇護。
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的,應當有必要的經費、設施、專業人員、固定場所和安全保障措施。依託救助管理機構設立的臨時庇護場所,應當與其他救助服務區域分設,不得將家庭暴力受害人與其他救助人員混合安置。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城鄉社區服務機構可以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應急庇護救助服務。
臨時庇護場所的設立標準、服務內容和工作規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制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指導、監督臨時庇護場所的工作。
第三十一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臨時庇護場所提出臨時庇護請求,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將受害人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或者提供應急庇護救助服務。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殘疾、重病、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提出臨時庇護請求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村(居)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可以代為申請。
第三十二條 臨時庇護場所應當及時接收家庭暴力受害人,根據性別、年齡實行分類分區救助,提供食宿等臨時救助服務並做好安全防護和隱私保護工作。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受害人應當採取適合其年齡、智力、心理的救助服務措施。
臨時庇護場所應當協調醫療、法律援助、社會工作服務等機構,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心理輔導、醫療救助等服務。
第三十三條 對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司法救助。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健全法律援助服務網路,可以依託當地婦女聯合會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聯絡點,為需要幫助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緩收、減收或者免收受害人所承擔的訴訟和司法鑑定等費用。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辦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案件時,應當對監護人予以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親職教育指導。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人民調解組織等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中,可以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心理輔導。
多次實施家庭暴力或者因實施家庭暴力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刑事處罰的加害人,有關部門應當對其進行心理輔導與行為矯治。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可以依法向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受理。
當事人有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情形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村(居)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繳納訴訟費用,不需要提供擔保。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第三十七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近親屬;
(三)禁止被申請人在申請人的住所、學校、工作單位等場所內從事影響申請人生活、學習、工作的活動;
(四)禁止被申請人查閱申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住址、收入來源等相關信息;
(五)禁止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
(六)責令被申請人搬離申請人住所;
(七)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申請人已搬離與被申請人共同住所的,不得將申請人的行蹤或者聯繫方式告知被申請人,不得在人身安全保護令中列明申請人的現住所。
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員會,可以送達婦女聯合會、學校、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殘疾人聯合會等,在向相關單位送達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同時可一併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協助執行通知書應載明協助事項。
第三十九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相關單位應當按照協助執行通知書的內容予以協助,督促被申請人遵守人身安全保護令。
村(居)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學校等協助單位應當在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內定期回訪,發現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幫助受害人及時與人民法院、公安機關聯繫。
公安機關接到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違法行為,救助、保護受害人,蒐集、固定證據。發現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將情況通報人民法院。
被申請人拒不履行或者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相關部門、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其主管部門、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對該部門、單位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該部門、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相關部門、單位不履行反家庭暴力工作職責,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第四十二 條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應當依法將其失信信息納入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施失信懲戒。
納入失信懲戒名單的被申請人,在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內未再實施家庭暴力的,應當在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屆滿時將其移出名單。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家庭成員以外具有扶養、寄養、同居、監護等關係的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暴力行為的,參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定》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條例》明確家庭暴力處理實行首接責任制。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的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做好受理、跟進和轉介工作,不得推諉;接受轉介的部門、單位應當妥善處置並向首接責任部門、單位反饋處置情況;涉及多個部門、單位職責的重大家庭暴力案件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聯合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共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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