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條例》,是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結合河北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條例》由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22年11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公告,條例全文,條例意義,修訂信息,內容解讀,解讀一,解讀二,
條例公告
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34號)
《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條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22年11月29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29日
條例全文
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條例
(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22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家庭暴力預防
第三章 家庭暴力處置
第四章 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家庭暴力的預防、處置、受害人救助等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三條 全社會都應當重視家庭建設,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弘揚家庭美德。家庭成員之間應當平等相待,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
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體系,將反家庭暴力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建設和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轄區內家庭暴力的預防、處置、受害人救助等相關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推動反家庭暴力多部門合作聯動,研究解決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職,落實反家庭暴力責任;
(三)督促和指導有關部門開展反家庭暴力宣傳、培訓和統計工作;
(四)開展與反家庭暴力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各自工作範圍內,結合工作特點,協助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可以通過購買服務、項目合作等方式,支持具備相應專業能力的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提供與反家庭暴力相關的專業服務。
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出資、捐贈、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九條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與懲處相結合原則。
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願,保護當事人隱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家庭暴力行為予以勸阻、制止、舉報。符合見義勇為確認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和保障。
第二章 家庭暴力預防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規宣傳納入普法工作規劃,組織開展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反家庭暴力意識。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家庭暴力預防工作,將反家庭暴力納入社會治理格線化管理,及時排查家庭暴力隱患。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協助。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將反家庭暴力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引導居民、村民依法依規化解家庭糾紛,促進家庭和睦。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健全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收集、整理和發布機制,開展以案釋法和警示教育活動。
第十四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反家庭暴力納入基層公共法律服務範圍,開展與婚姻家庭相關的法治宣傳、法律諮詢、糾紛調解、法律援助等工作。
第十五條 民政部門應當督促、指導婚姻登記機關提供婚姻家庭輔導服務。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將家庭美德教育和反家庭暴力宣傳納入結婚登記和離婚冷靜期的婚姻家庭輔導內容,引導家庭成員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第十六條 教育部門應當督促、指導學校、幼稚園履行反家庭暴力職責。
學校、幼稚園應當將反家庭暴力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結合學生、幼兒身心特點,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提高其反家庭暴力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並通過家校共建等活動引導學生、幼兒的監護人採取文明、科學的方式進行親職教育。
第十七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製作、刊播弘揚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的作品及公益廣告,開展反家庭暴力宣傳。
第十八條 鼓勵用人單位將反家庭暴力納入員工行為管理規範。用人單位發現本單位人員有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做好家庭矛盾的調解、化解工作。
公職人員應當發揮示範表率作用,模範遵守法律、社會公德、家庭美德,樹立良好家風,構建和諧文明家庭關係。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等單位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業務培訓。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等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能,做好反家庭暴力信息數據的採集、統計工作,並將統計數據報送同級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對反家庭暴力統計工作給予指導。
第三章 家庭暴力處置
第二十一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
有關單位接到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根據自身職責採取下列措施給予幫助、處理:
(一)勸阻家庭暴力行為,對加害人進行批評教育,告知加害人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告知受害人法律救濟途徑和證據保存等事項,協調提供報案、醫療救治、傷情鑑定、庇護救助等幫助;
(三)提供法律幫助和心理諮詢等服務,或者及時轉介到有關機構;
(四)記錄相關信息;
(五)其他依法需要幫助和處理的事項。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學校、幼稚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下列人員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三)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
(四)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而無法報案的人。
其他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警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按照規定調查取證,必要時可以對家庭暴力進行危險評估,告知受害人享有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律援助等權利。根據家庭暴力情形和受害人意願,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必要時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受害人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公安機關應當對家庭暴力警情單列統計,統一錄入標準,規範錄入工作。
第二十四條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出具告誡書:
(一)因實施家庭暴力被公安機關批評教育,再次實施家庭暴力的;
(二)家庭暴力受害人要求出具告誡書,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
(三)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在公共場合實施家庭暴力的;
(五)持械威脅、恐嚇家庭暴力受害人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出具告誡書的情形。
對予以告誡的家庭暴力案件,接受家庭暴力報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報案時起七十二小時內出具告誡書;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婦女、重病患者實施家暴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報案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出具告誡書。家庭暴力事實清楚,加害人拒不接受批評教育的,公安機關應噹噹場出具告誡書。
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具體樣式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一規定。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並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家庭暴力告誡書的加害人和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應受害人或者其監護人的要求,告誡書可以抄送加害人所在單位。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接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時,應當做好其主訴、傷情和診療過程的記錄。根據受害人的請求或者有關機關調查取證的要求出具醫學診斷證明等材料。
第二十七條 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二十八條 下列材料可以作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明材料:
(一)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告誡書、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證人證言或者被申請人的保證書、悔過書;
(三)記錄家庭暴力發生或者解決過程等的視聽資料、通訊內容記錄;
(四)傷情鑑定意見或者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
(五)有關部門、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記錄;
(六)其他能夠證明申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情形的材料。
申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明材料,可以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第二十九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威脅、恐嚇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禁止被申請人在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的住所、學校、工作單位等場所內從事可能影響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生活、學習、工作的活動;
(五)禁止被申請人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
(六)禁止被申請人查閱申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住址等相關信息;
(七)為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緊急情況下,經受送達人同意,可以採取傳真、電子郵件、手機簡訊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
第三十二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協助執行單位應當及時核實、登記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信息,監督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三十三條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公安機關報案。
協助執行單位發現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報告。
第四章 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
第三十四條 因遭受家庭暴力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處於無處居住等暫時生活困境的受害人,可以向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臨時庇護場所等提出臨時庇護請求。
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將受害人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或者提供應急庇護救助服務。有條件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服務機構可以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應急庇護救助服務。
第三十五條 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單獨或者依託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或者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
臨時庇護場所,應當有必要的經費、固定場所、設施、專業人員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條 臨時庇護場所應當依法及時接收家庭暴力受害人,做好安全防護和隱私保護工作;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受害人應當安排適合其年齡、智力、心理的照顧。
臨時庇護場所可以協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申請醫療救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
依託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設立的臨時庇護場所,應當將家庭暴力受害人與其他救助人員分開安置救助。
第三十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對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進行法治教育,必要時對受害人、加害人、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進行心理輔導。
多次實施家庭暴力或者因實施家庭暴力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刑事處罰的加害人,應當接受心理輔導與行為矯治。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根據情況對其予以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親職教育指導。
第三十九條 對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為其提供司法救助。
家庭暴力受害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十條 鼓勵、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法律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應急庇護、心理輔導、親職教育指導、法律諮詢等救助服務。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在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過程中,發現有關部門未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可以向其提出督促處理意見,必要時可以提請同級人民政府開展督查。
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根據反家庭暴力工作情況,可以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預防家庭暴力的司法建議、檢察建議,並督促建議事項的落實。
有關部門、單位不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工作職責,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部門、單位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履行向公安機關報案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家庭成員以外具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係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河北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意義
《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各方的職責,細化了家庭暴力預防、處置和救助措施,將為河北省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堅強法治保障。
修訂信息
修訂後的條例立足河北實際需求,聚焦可操作真管用,完善了家庭暴力強制報告、家庭暴力告誡書、人身安全保護令等制度。
明確預防為主宣教先行。條例規定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開展反家庭暴力的警示教育活動,婚姻登記機關應當開展家庭美德教育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部門應當督促、指導學校、幼稚園履行反家庭暴力職責。條例明確,鼓勵引導單位和個人抵制家庭暴力,符合見義勇為確認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和保障。
落實強制報告提早干預。為有效保護遭受家庭暴力的人群,條例規定了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投訴和求助後所應當採取的措施,力爭早發現、早干預、早報告。考慮到在家庭關係中處於弱勢的群體遭受家暴時更需外界幫助,條例進一步補充完善家庭暴力強制報告的情形,將老年人、殘疾人、重病患者、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受到家庭暴力侵害和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而無法報案的人的情形納入強制報告範圍,增加了其他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報告義務。
整合救助力量多管齊下。條例明確將反家庭暴力納入社會治理格線化管理,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將反家庭暴力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及時排查化解,提供幫助。同時,規定了受害人尋求庇護救助的權利,對符合條件的受害人依法給予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此外,條例明確應當對家庭暴力加害人進行法治教育,必要時對受害人、加害人、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進行心理輔導,推動重構和諧家庭關係,防止家庭暴力再次發生。
內容解讀
解讀一
為有效保護遭受家庭暴力的人群,《條例》體現了受害人為核心的原則,在不同環節闡明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相應權利,包括投訴、反映、求助、報案等權利及告誡書、強制報告、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臨時庇護等措施,規定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投訴和求助後所應當採取的措施,力爭早發現、早干預、早報告。《條例》細化了公安機關對家庭暴力處置的工作流程,規定了公安機關接警處置、調查取證、危險評估、告知權利、協助就醫、協助庇護救助等事項。明確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警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按照規定調查取證;必要時可以對家庭暴力進行危險評估,告知受害人的權利;應當對家庭暴力警情單列統計,統一錄入標準,規範錄入工作。在相關處置措施方面,《條例》規定針對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家庭暴力行為,明確六種適用告誡書的情形及出具時限;提出完善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細化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具體措施,明確了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執行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職責。《條例》對特殊群體給予重點保護,體現人文關懷,規定了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特殊保護措施。考慮到這些在家庭關係中處於弱勢的群體遭受家暴時更需外界幫助,《條例》進一步補充完善家庭暴力強制報告的情形,將上述群體受到家庭暴力侵害和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而無法報案的人的情形納入強制報告範圍,並增加了其他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報告義務。
解讀二
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各方的職責,細化了家庭暴力預防、處置和救助措施,將為河北省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堅強法治保障。
明確預防為主宣教先行。條例規定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開展反家庭暴力的警示教育活動,婚姻登記機關應當開展家庭美德教育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部門應當督促、指導學校、幼稚園履行反家庭暴力職責。條例明確,鼓勵引導單位和個人抵制家庭暴力,符合見義勇為確認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和保障。
落實強制報告提早干預。為有效保護遭受家庭暴力的人群,條例規定了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投訴和求助後所應當採取的措施,力爭早發現、早干預、早報告。考慮到在家庭關係中處於弱勢的群體遭受家暴時更需外界幫助,條例進一步補充完善家庭暴力強制報告的情形,將老年人、殘疾人、重病患者、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受到家庭暴力侵害和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而無法報案的人的情形納入強制報告範圍,增加了其他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報告義務。
整合救助力量多管齊下。條例明確將反家庭暴力納入社會治理格線化管理,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將反家庭暴力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及時排查化解,提供幫助。同時,規定了受害人尋求庇護救助的權利,對符合條件的受害人依法給予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此外,條例明確應當對家庭暴力加害人進行法治教育,必要時對受害人、加害人、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進行心理輔導,推動重構和諧家庭關係,防止家庭暴力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