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

1987年3月18日天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7.03.18
  • 實施時間:1987.07.01
第一條 為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揚敬老、愛老、養老的傳統美德,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全體公民都應當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對老年人有法定義務的成年子女更負有直接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都應當把敬老、愛老、養老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
第三條 對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公民都有權制止、檢舉、揭發;受侵害的老年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告。
有關部門對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檢舉、揭發、控告,應當及時認真處理,不得推諉搪塞。因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者的行政責任或者法律責任。
第四條 保護老年人的人身權利。嚴禁打罵、侮辱、誹謗、虐待、遺棄老年人。
第五條 保護老年人受贍養和扶助的權利。老年人有權要求其成年子女贍養和扶助;成年子女必須履行贍養和扶助的義務。
成年子女應當保障沒有經濟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父母的生活水平,不低於成年子女的平均生活水平。贍養費數額由父母與其成年子女商定。
成年子女無論是否與父母共同生活,都應當承擔父母的家庭勞務。
已婚公民應當支持和幫助配偶對其父母履行贍養和扶助的義務。
第六條 保護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不得干擾、妨害老年人再婚後的家庭生活。
第七條 保護老年人的合法財產權利。老年人的合法財產,任何人不得侵占。老年人有權拒絕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的經濟資助的要求。
第八條 保護老年人的居住權利。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行改變老年人的居住條件。
第九條 保護離休、退休人員依法享有的生活保障的權利。各單位應當保證離休、退休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政治、經濟、醫療、福利以及其它方面的待遇。
第十條 保護老年人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民政部門對沒有經濟收入的城鎮孤老人進行定期生活救濟,保障他們的生活。八十歲以上孤老人的救濟標準應當高於一般孤老人的救濟標準。
政府組織村民委員會對農村孤老人實行吃、穿、住、醫、葬的“五保”供養制度,其生活標準應當不低於當地農民的中等生活水平。
政府組織興辦養老院、敬老院,並且鼓勵有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集資興辦養老院、敬老院、老年人公寓等福利設施。
第十一條 商業服務部門對城鎮孤老人要優先保證送糧、送煤到戶。
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部門要發展老年病康復醫療事業,建立老年人健康卡。有條件的醫療單位要設立老年病專科門診,對老年患者優先設立家庭病床。衛生院和鄉村醫生對患有疾病行動不便的孤老人,應當出診到戶。
第十三條 文化、體育部門要發展老年人文化體育事業。文化館(站、室)、體育場(館)、公園要根據條件利用各自的場地、設施,為開展老年人文化體育活動提供服務。
第十四條 城市規劃、計畫部門在規劃、建設居住區的公共建築時,要適當增建為老年人服務的設施。
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要支持老年人發揮專長為社會服務;對敬老、愛老、養老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個人或者單位,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的人,情節輕微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老年人要學習法律,遵守法律,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運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二)孤老人是指沒有子女和其他負有贍養義務親屬的老年人。
第十九條 本規定需要有關行政部門和單位執行的,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在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方面發生糾紛的,可以由人民調解組織調解,也可以由司法機關受理。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