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關於保護城鄉個體工商業者合法權益的布告》是由安徽省政府於1985年11月15日頒發的地方法規,於1985年11月15日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政府關於保護城鄉個體工商業者合法權益的布告
- 文號:皖政[1985]119號
- 發布日期:1985年11月15日
- 生效日期:1985年11月15日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檔案來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保護城鄉個體工商業者合法權益的布告
(1985年11月15日皖政〔1985〕119號)
在國家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城鄉勞動者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為了保護城鄉個體工商業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鄉經濟的發展,特布告如下:
一、城鄉個體工商業者的合法財產和收入,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二、城鄉個體勞動者申請經營個體工商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有關部門要簡化審批手續,縮短審批時間,不得藉故拖延。
三、凡經批准設立並劃定的個體工商業戶的營業門面、亭、棚、攤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擠占、拆毀。因城鎮建設規劃的要求確需拆遷的,應視情給以合理補償。
四、個體工商業戶生產經營所需的貨源和原輔材料,有關部門應按國家規定積極安排,個體工商業戶在許可的經營範圍內,可以自找貨源,多渠道進貨。收購城鄉個體工商業戶的產品,不準隨意壓級壓價。
五、個體工商業戶必須及時辦理稅收登記,按章納稅,不得偷稅漏稅。各級稅務部門要嚴格依法徵稅,不準擅自增加稅目和重複徵稅。
六、個體工商業戶除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交納費用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立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不許強行入股,或非法提成。個體工商業戶對一切違反規定的收費、攤派、強行贊助等行為,有權拒付和控告,各級人民政府應即制止並嚴肅處理。
七、個體工商業戶的營業執照,是國家授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合法憑證,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扣繳和吊銷。城鄉個體工商業者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從事有證經營和正當經營。
八、對侵犯個體工商業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九、本布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