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關於保護城鄉個體工商業戶合法權益的布告

《四川省政府關於保護城鄉個體工商業戶合法權益的布告》意在為了切實保護城鄉個體工商業戶的合法權益,特作出該布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政府關於保護城鄉個體工商業戶合法權益的布告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5-05-02
  • 生效日期:1985-05-02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5-02
【生效日期】1985-05-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保護城鄉個體工商業戶合法權益的布告
(1985年5月2日川府發〔1985〕69號)
在國家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城鄉勞動者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
為了切實保護城鄉個體工商業戶的合法權益,特布告如下:
一、城鄉個體工商業戶的合法財產和收入,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犯。
二、凡經過批准的城鄉個體工商業戶的經營網點和經營場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三、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按照國家法律、政策的規定,從事各種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進行干涉和刁難。
四、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交納稅款和費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擴大徵稅範圍和提高稅率,不得擅立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
否則,個體工商業戶有權拒付和控告。
五、城鄉個體工商業戶的貨源和所需原材料,有關部門應按國家規定提供方便,並嚴格執行國家的價格政策,不準隨意提價或變相提價;
收購城鄉個體工商業戶的產品,不準隨意壓級壓價。
六、任何單位或個人不準對城鄉個體工商業戶進行敲詐勒索、強行入股;
不得對城鄉個體工商業戶進行打擊和人身侮辱。
七、城鄉個體工商業戶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從事有證經營。
城鄉個體工商業戶的營業執照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理,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無權扣繳或吊銷。
八、對侵犯個體工商業戶合法權益的行為,視其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分別給以批評教育、行政紀律處分和經濟制裁;
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九、本布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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