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

《成都市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是2000年12月28日成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
  • 發布單位:82104
  • 發布日期:2001-03-3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保護條例,廢止的說明,

保護條例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2001-03-30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成都市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
(2000年12月28日成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合法權益,促進個體、私營經濟發展,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應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把個體、私營經濟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經濟健康發展。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對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服務、協調、管理、監督和權益保護工作。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侵害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二章 權益保護
第七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與其他市場主體一樣,享有市場準入的同等待遇。
申請開辦個體工商戶或私營企業,符合法定生產、經營條件的,有關部門應按法定程式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生產、經營的項目外,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有權自主決定生產、經營項目。
第八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對其所有的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破壞或以其他手段侵犯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
第九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生產資料、貸款和社會服務等,應與其他市場主體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依法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其生產、經營活動。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有權依法以自己財產在國內外投資,興辦企業,組建公司、企業集團等;可以按照自主的原則,依法承包、租賃、收購、兼併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或其他企業。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有權依法自主決定用工條件、形式、數量、期限和工資數額,訂立、變更和解除勞動契約。
第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因建設需要徵用、拆遷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合法使用的生產、經營場所的,建設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安置和補償。
第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依法有權自主銷售產品,任何行業、部門和地方政府不得對其採取封鎖、限制等歧視性措施。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依法可與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進行多種形式的經濟合作,按規定取得進出口經營權。
第十三條 經核准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的字號和私營企業的名稱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商業秘密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人員,可以直接向技術職稱評審機構申請參加技術職稱評定。對通過資格考試或者評審的,有關評審機構應按規定頒發技術職稱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申報各類科技計畫立項和科技成果獎。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開發高新技術產品,可依法享受國家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人員,因商務活動、學習考察、短期培訓、技術交流等需要出國(境)的,有走部門應按規定予以辦理。
第十七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錄用戶籍不在本地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允許在本地取得戶籍。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從業人員的子女入托和義務教育納入社會發展規劃。
第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自願參加工商業聯合會和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等社會團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阻撓。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依法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文明執法,不得影響其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收費時,應嚴格按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規定的項目和標準進行收費,並按規定開具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收據。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評比、評優、達標等活動強行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收費、變相收費或要求贊助,不得強行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推銷商品,強制購買有價證券、音像製品或訂閱圖書報刊等。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有權拒絕除法律、法規、國務院及國務院財政、價格行政管理部門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以外的各種收費,有權拒絕各種形式的贊助和攤派。
第二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員工不得利用職務和工作之便挪用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資金,不得侵占、破壞個體王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未經業主或者企業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同意,不得用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資產為自己或者他人提供擔保。
第三章 保護途徑
第二十四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和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等社會團體,應積極向會員提供市場經濟信息,受理會員的投訴和諮詢,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反映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意見、建議和要求,依法維護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發生民事糾紛,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根據仲裁協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和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等社會團體,對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支持其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及其人員認為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及其人員認為行政管理部門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該部門或其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檢舉和控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認真審查,並將結果以書面形式及時告知當事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並視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作出行政許可的;
(四)違法進行檢查的;
(五)侵犯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生產、經營自主權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
(七)其他損害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損害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挪用個體工商戶或私營企業資金的,擅自用個體工商戶或私營企業資產為自己或他人提供擔保的,侵占、破壞或以其他手段侵犯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合法財產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對申訴人、檢舉人或者投訴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機關依法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廢止的說明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4月15日,成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廢止《成都市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成都市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00年12月28日由成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01年3月30日經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條例實施九年來,曾對我市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護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隨著2004年《憲法》的修改,以及《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基本法律的制定,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初步形成,條例規定內容在上位法中已有全面系統規定,條例作為轉軌期的立法產物,其歷史使命業已完成。因此,廢止該條例,對於貫徹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平等保護的憲法原則,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均具有重大意義,是十分必要的。
條例的廢止列入了2010年市人大常委會年度立法計畫。2010年4月6日,市政府討論通過了市工商局代擬的《條例(廢止案)》,形成議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4月15日上午,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條例(廢止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市人大財經委向會議提交了關於《條例(廢止案)》的審議意見。當天中午,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條例(廢止案)》進行了統一審議,提出了統一審議結果報告和廢止決定(草案)。最後,經當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形成了現提請批准的《條例廢止決定》。
以上說明,請連同《條例廢止決定》一併予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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