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

長沙市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權益保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個體工商戶
  • 私營:權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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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28日長沙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1999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頒布日期:19991128  實施日期:20000101  頒布單位:長沙市人大常委會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保護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個體私營經濟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不得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鼓勵、引導和扶持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健康發展,保護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司法機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服務、協調、管理、監督和權益保護工作。
第六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個體經營者、私營企業主及員工的人身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七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對其所有的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敲詐勒索或者以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等手段侵犯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
第八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和專利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九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委託或者聘用的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財產;
(二)擅自以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財產提供擔保;
(三)私營企業委託或者聘用的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賄受賄;
(四)泄露本企業的商業秘密;
(五)損害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利益的其他不法活動。
第十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合法使用的生產經營場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遷的,應當依法予以安置和補償。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在依法徵收稅費時,其工作人員應當出示工作證件、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並開具由財政部門或者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收據或者稅務發票。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有權拒絕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各種收費、罰款、贊助和攤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評比、評優、達標等活動強行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收費、變相收費或者要求贊助。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向同一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重複收費。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不得強行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推銷商品,不得違法提供有償服務,不得強制其購買有價證券、音像製品和訂購書籍報刊等。
第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依法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有權決定本企業的經營策略、生產計畫、產品銷售、利潤分配和內部管理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依法銷售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其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營業執照,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扣繳、吊銷或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繳或者吊銷。
第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依法享有勞動用工權。有權依法決定用工條件、形式、數量、期限和勞務價格,有權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契約。
第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應當依法招用員工,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契約,保障員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員工工資。
私營企業應當支持員工依法建立工會,並支持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十七條 個體經營者、私營企業主及員工,依法享有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學術交流、榮譽稱號評定、戶口遷移和出國參觀考察等方面的權利。
第十八條 個體經營者、私營企業主及員工可以按規定申請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和技術等級鑑定,其評定和鑑定的條件與國有、集體企業的同類人員相同。
大中專以上畢業生受聘於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由縣級以上人事部門的人才交流中心提供人事代理服務,並可以連續計算工齡。
第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個體經營者、私營企業主及員工依法享有社會保險待遇。
原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城鎮集體企業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興辦私營企業或者到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就業,並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原社會保險投保繼續有效,投保年限可以連續計算。
第二十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從事高新技術產業,從事山區、水域等農業綜合開發,參與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投資建設和經營,參加公益事業建設和公益活動,可以享受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一條 鼓勵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承包、租賃、兼併、購買中小型國有、集體企業,按規定享受有關政策優惠待遇。
第二十二條 具備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依法可以與外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開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開展來料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業務,可以按規定取得自營進出口權或者在境外投資辦企業。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金融信貸機構應當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方便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開戶結算,支持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資金需要。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具虛假證明或者採取其他形式,將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申請登記為公有制企業;對已將其登記為公有制企業的,應當依法辦理重新登記或者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按照自願原則,申請參加社會團體和行業組織。
第二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及員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檢舉、投訴。有關部門在接到檢舉、投訴後,一般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處理並告知檢舉、投訴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侵占、哄搶、破壞、敲詐勒索個體工商戶或者私營企業合法財產的,責令停止侵害,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等手段侵犯個體工商戶或者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委託或者聘用的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侵犯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財產權益的,責令退還侵占的財產;給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侵犯員工合法權益,未保障員工勞動安全,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並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拘禁或者其他非法限制個體經營者、私營企業主及員工人身自由的;
(二)違法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收費、罰款、攤派或者要求贊助的;
(三)收費時不開具由財政部門或者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收據或者發票的;
(四)向個體工商戶或者私營企業強行推銷商品,違法提供有償服務,強制其購買有價證券、音像製品和訂購書籍報刊等的;
(五)侵犯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經營自主權的;
(六)違法扣繳、吊銷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營業執照的;
(七)對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符合規定申辦的有關事項,不及時辦理,或者附加法律、法規規定以外條件的;
(八)出具虛假證明或者採取其他形式,將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申請登記為公有制企業,阻撓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依法按其經濟性質履行登記手續的;
(九)對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提出的檢舉、投訴、申訴,不依法處理的;
(十)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十一)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義務的。
第三十二條 對申訴人、檢舉人、投訴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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