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是2001年1月12日由81301單位發布的為促進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健康發展,保護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而制定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
- 發布單位:81301
- 發布日期:2001-01-12
- 生效日期:2001-01-1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1-01-12
【生效日期】2001-01-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建省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的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1年1月12日
福建省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
(2001年1月11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有關事項時,應當實行行政公示制度,公開機構職責,公開辦事程式和期限。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應當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商業秘密受法律保護。
鼓勵和扶持私營企業創造、培育和發展名牌產品,參加名牌產品和著名、馳名商標的評選。
鼓勵私營企業參與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的投資,參加公益事業建設和公益活動;鼓勵投資支柱產業、基礎產業、農業開發領域和邊遠貧困山區建設,並享受國家及本省規定的優惠待遇。
私營企業可以依法與外國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開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並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待遇。
私營企業可以依法取得自營進出口權;取得自營進出口權的私營企業在經營進出口業務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為其辦理各項手續。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可以依法向城市商業銀行或者農村信用合作社入股。
符合條件的私營企業集團可以依法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經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財務公司,可以為企業集團內成員單位提供金融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或者信用擔保專項資金,或者出資組建信用擔保機構,扶持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發展。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因國家建設需要提前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拆遷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妥善安置和補償。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招聘科技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大中專畢業生以及高、中級技術工人的,可以為其申報所在地常住戶口,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所在地有關規定辦理。受有關部門委託的社會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其提供人事檔案暫存、集體戶口管理等社會服務。
人事管理部門對通過資格考試或者評審的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規定頒發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證書。
科技型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發展,要列入全省科技發展規劃,在申報政府科研項目、申請科研成果鑑定和獎勵、申請科技貸款、高新科技產品的認定、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方面,享有與全民所有制企業和科技開發機構同等待遇。
鼓勵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參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化為商品的投資和經營。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參與高新技術產業生產、經營、開發的,享受與國有企業同等的優惠待遇。
鼓勵科技型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進入國家級、省級科技園區,享受科技園區有關優惠待遇;經省科技行政部門認定為科技型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以及與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相互入股、參股、兼併組建的新企業,可以享受國家及本省規定的優惠待遇。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中的人員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辦理多次往返護照。
中、國小校和幼稚園吸收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業主及其從業人員的子女入學、入托,應當按照當地政府規定收費,不得提高收費標準和增設收費項目。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稅務主管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辦理。
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收費時,應當出示收費依據、收費許可證和行政執法證件,使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者監製的收費票據,按照規定的收費範圍、標準等收取。
凡違反前兩款規定收費的,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有權拒絕繳納。
(一)利用職務或者工作的便利,侵占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財物或者牟取其他非法收入;
(二)將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三)擅自以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財產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
(四)泄露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技術、生產工藝、經營策略等商業秘密;
(五)超越授權範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六)損害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權益的其他行為。
(一)不按照股東協定、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定規定交納各自的出資額;
(二)虛假出資或者在企業登記註冊成立後抽逃出資;
(三)未經股東會或者其他合伙人同意向外轉讓出資。
前款規定期限,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不超過30日。有關部門認為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在接到投訴後7日內移送具體承辦部門,不得以非本部門職責為由拒絕接受投訴。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履行職責,致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或者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合法權益的,各級工商業聯合會以及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應當向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報告,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30日內作出處理並答覆報告人。
(一)阻撓私營企業明晰產權、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或者以明晰產權為由變相收取費用的;
(二)強制或者阻撓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參加社會團體和行業組織的;
(三)非法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收取各種費用或者無償調用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人員、財物的;
(四)要求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購買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務的;
(五)強制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購買有價證券和訂購書籍、報刊的;
(六)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攤派錢物或者要求贊助、集資的;
(七)收費時不出示依據、證件,不開具收費專用票據的;
(八)年檢(驗照)時附加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外條件的;
(九)非法扣繳或者吊銷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營業執照的;
(十)侵犯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經營自主權的;
(十一)擅自設定企業登記註冊前置審批條件的;
(十二)不按照規定辦理或者不及時辦理有關手續和事項的;
(十三)擅自擴大徵稅範圍和幅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