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

《廣州市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為地方性法規,是廣東省廣州市為了引導和促進私營企業健康發展,保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繁榮社會主義經濟,根據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的條例,共有25條,自1997年10月8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
  • 檔案類別:條例
  • 地點:廣州市
  • 發布年份:1997
基本信息,條例條款,

基本信息

【條例名稱】廣州市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日期】19971008
【實施日期】19971008
【通過時間】1996年6月27日廣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1997年9月22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1997年10月8日公布施行

條例條款

第一條 為了引導和促進私營企業健康發展,保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繁榮社會主義經濟,根據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經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成立的私營企業。
第三條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私營企業協會、工商業聯合會協助實施本條例。
第四條 私營企業應依法經營,依法納稅,公平競爭,接受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管理,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私營企業應加強內部管理,依法建立健全包括財務、用工、生產、質量、環保、經營、安全、衛生、保衛等制度。
第五條 私營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受聘、受僱人員(以下統稱職工)簽訂勞動契約,並依法為他們辦理參加各項社會保險。
第六條 私營企業對企業的合法財產(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享有所有權。
私營企業投資者對其所有財產依法享有處分權。
第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敲詐勒索或以其他手段侵犯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
第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破壞私營企業的合法經營場所。
國家因建設需要,徵用、拆遷私營企業合法經營場所的,應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或安置。
第九條 私營企業對經依法登記的企業名稱、註冊商標、專利技術享有專用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和損害。
第十條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登記成立的私營企業的股東,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不按股東協定、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定規定繳交各自應交的出資額;
(二) 在企業登記註冊成立後抽逃出資;
(三) 未經股東會或者其他合伙人同意向外轉讓出資;
(四) 其他侵犯股東權益的行為。
第十一條 私營企業的董事、監事、合伙人和職工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
(二) 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物;
(三)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企業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四) 將企業資金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五) 擅自以企業資產為任何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六) 擅自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企業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企業利益的活動;
(七) 不依法辦理企業變更登記,改變企業法定代表人;
(八) 泄露企業已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生產工藝流程、經營策略等商業秘密;
(九) 損毀企業設備、工具、設施等財物,給企業造成損失;
(十)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屬於侵犯企業權益的行為。
第十二條 私營企業享有自主經營權,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私營企業有權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決定企業的生產經營策略、利潤分配方法、產品銷售方式、產品或勞務價格、企業機構設定和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私營企業可以從事除國家禁止經營的行業、項目以外的其他行業、項目的經營,可依法取得自營進出口權。其合法經營行為與其他經濟性質企業受同等法律保護,其出具的合法票據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私營企業享有投資權。可以依法以企業的資產在國內外投資、入股辦企業,自主決定與其他企業依法組建成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業集團等。
私營企業可以依法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
私營企業依法購買或租賃、承包的企業,其所有權或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私營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應按國家規定的貸款原則辦理。
第十五條 私營企業享有勞動用工權。依法有權決定本企業用工形式、用工數額、用工期限及工資數額。依法有權解除勞動契約,解聘、解僱職工。
私營企業的投資者和職工有權參加技術職稱和各種榮譽稱號的評定。
第十六條 私營企業有權拒絕任何部門和單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向其攤派的人力、物力、財力。
向私營企業收取的行政事業性費用,應按《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各種形式向私營企業強行推銷商品。
第十七條 私營企業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司法機關投訴、報案或起訴。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司法機關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受理。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七)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九)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八)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專利技術管理部門分別依法進行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物價、監察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侵犯企業權益的,上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侵犯私營企業合法權益,或行政處罰不當,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 條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的保護,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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