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

海口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海口市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已經海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
  • 發布單位:83004
  • 發布文號:市人大常委會第8號
  • 生效日期:2001-04-01
  • 所屬類:地方法規
條例全文,審議情況,條例的說明,審查報告,

條例全文

【發布單位】83004
【發布文號】市人大常委會第8號
【發布日期】2001-01-11
【生效日期】2001-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8號)

海口市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
(2001年11月30日海口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2001年1月11日海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維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私營企業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私營企業,是指企業全部資產屬於全民個人所有,依法登記註冊,並按法律規定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或無限責任的營利性經濟組織。
私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形式。
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引導和扶持私營企業健康持續發展,把私營企業的發展納入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保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為私營企業參與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司法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維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私營企業協會應當依法維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協助政府部門做好私營企業的服務工作。
第四條私營企業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守法經營,依法納稅,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私營企業對其合法財產(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敲詐勒索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
第六條私營企業經依法登記的企業名稱,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並可以依法轉讓。
私營企業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和其他智慧財產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和損害。
政府鼓勵和扶持私營企業創造名牌產品,私營企業有權參加名牌產品和著名、馳名商標的評選和認定。
第七條私營企業的營業執照,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憑證,除依照法定程式可以扣繳或者吊銷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繳或者吊銷。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私營企業行使辦理各種證照登記和年檢等行政管理權時,不得附加法定外的條件或採取推諉、拖延以及其他歧視性做法。
第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改變私營企業財產的權屬關係。
以集體所有制名義註冊登記的私營企業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企業經濟性質變更登記手續,有關主管部門單位應當準許,不得阻撓。
第九條私營企業可以依法取得生產經營用地。
私營企業合法使用的生產經營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因建設需要徵用、拆遷的,建設單位應按有關法律法規給予安置和補償。
第十條私營企業依法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有權依法決定本企業的經營策略,有權依法決定本企業的經營策略、生產計畫、產品銷售、利潤分配和內部管理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十一條私營企業依法享有勞動用工權,有權依法決定用工條件、形式、數量、期限和勞動價格,有權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契約。
私營企業應當依法招用員工,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契約,保障員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員工工資。
私營企業應按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私營企業從事人員依法享有社會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私營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工會,支持工會依法開展活動,按時足額交納工會會費。
工會有權代表從業人員與企業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契約,依法保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私營企業從業人員依法享有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學術交流、榮譽稱號評定等方面的權利。
第十四條私營企業從業人員可以按規定申請專業技術職稱評定、技術等級鑑定,其條件與國有、集體企業的同類人員相同,由市工商業聯合會組織申報,市人事勞動部門組織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和待遇由所在企業自主確定。
受聘在私營企業的科技人員、管理人員,其人事檔案由市人才交流機構管理,並可按規定辦理工作調動、調資、出國政審等手續。
第十五條私營企業引進的專業技術人員符合人才引進條件的,按照市引進人才的有關規定辦理,並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私營企業人員出國(境)考察或從事對外經貿活動,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不得歧視。
第十七條私營企業信貸,享受與國有企業同等待遇,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金融信貸機構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八條鼓勵私營企業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參與政府科技計畫項目的競標;私營企業可以申請或接受委託,承擔政府有關部門的科研項目和新產品開發項目,並按規定獲得相應的科研經費。
私營企業取得的科研成果和開發的新產品,可以申請評審鑑定,參加成果評獎。
私營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以按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私營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承包、租賃、兼併、購買中小型國有、集體企業,按規定享受有關優惠待遇。
第二十條私營企業可以依法與外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開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具備條件的私營企業可以按規定取得自營進出口權或者在境外投資辦企業。
第二十一條對私營企業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對私營企業實行《稅外負擔登記卡》制度,企業有權拒絕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各種收費、罰款、贊助和攤派。
各級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向私營企業收費時,應當持有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公開收費項目和標準,實行亮證收費,開具財政部門印製的收費專用票據,並填寫《稅外負擔登記卡》。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評比、達標等活動強行向私營企業收費或者要求贊助。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不得強行向私營企業推銷商品,不得強制其接受有償服務,不得強制其購買有價證券、音像製品和訂購書籍報刊等。
第二十三條私營企業的股東或合伙人,不得有下列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不按股東協定、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定規定繳交各自應交的出資額;
(二)股東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時,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
(三)在企業登記註冊成立後抽逃出資;
(四)未經股東會或者其他合伙人同意向外轉讓出資;
(五)其他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私營企業的董事、監事、聘用的管理人員和職工不得有下列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財物;
(二)利用職務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物;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企業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四)將企業資金以任何個人的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五)擅自以企業資產為任何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六)擅自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企業同類的企業或者從事損害企業利益的活動;
(七)泄露企業尚未公開的技術、生產工藝流程、經營策略等商業秘密;
(八)損毀企業設備、工具、設施等財物;
(九)其他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投訴。有關行政部門在接到檢舉、投訴後,應當在30日內作出處理並告知檢舉、投訴人。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私營企業協會應當維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接受私營企業的投訴、諮詢,協調處理有關投訴、諮詢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侵占、哄搶、破壞、敲詐勒索私營企業合法財產的,責令停止侵害,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可由公安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行使行政審批權時,附加法定外的條件或採取推諉、拖延以及其他歧視性做法的;
(二)違法扣繳、吊銷私營企業營業執照的;
(三)非法查封、扣押、凍結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的;
(四)違法改變私營企業財產權屬關係的;
(五)違法向私營企業收費、罰款、攤派或者要求贊助的;
(六)收費時不開具財政部門印製的收費專用票據或者不填寫《稅外負擔登記卡》的;
(七)強行向私營企業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強制其購買有價證券、音像製品和訂購書籍報刊等的;
(八)侵犯私營企業經營自主權的;
(九)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十)其他侵犯私營企業合法權益的;
第二十九條私營企業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的保護,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的具體套用問題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審議情況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於1月9日分組審議了《海口市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委員們認為,《條例》對於促進海口市私有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條例》制定程式合法,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予以批准。同時,委員們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見:
一、省企業家協會提出,除了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私營企業協會應當依法維護私營企業合法權益外,企業家協會也可以作為企業權益的代言人,為私營企業提供服務,建議將《條例》第三條和第二十五條中的“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私營企業協會”改為:“各級相關協會、組織”。法工委、法規室經了解認為,海口市目前尚未成立企業家協會,代表私營企業權益的組織是工商業聯合會和私營企業協會,因此,建議對這兩條的相關內容不作修改。
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對私營企業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有的委員提出,根據《價格法》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制定權屬於國家和省價格主管部門,因此,建議將該規定修改為:“對私營企業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以上修改意見,法工委、法規室建議以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的名義向海口市人大常委會反饋,由海口市人大常委會研究修改後公布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海口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海口市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向大家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及依據
黨的十五大以來,我市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精神和省委的重要部署,堅持不懈地進行經濟結構調整,注意把產業結構調整與所有制結構調整有機結合起來,在政策、資金和環境等方面對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給予了大力支持,積極引導,促進了全市非人有制經濟的快速發展。截止2000年7月底,我市私營企業計11473戶,從業人員93489人,註冊資金1858665萬元,私營經濟已經發展成為我市經濟的一支生力軍。但與此同時,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被侵害的現象也屢屢發生,主要表現在:
(一)亂罰款、亂收費、亂攤派問題屢禁不止,有些行政機關利用其職權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提交收費標準,或者以評優、達標等活動強行向私營企業變相收費或者要求贊助等。
(二)有些國家機關濫用職權,以非法拘禁等手段侵犯私營企業經營者的人身權,或以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等手段侵犯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權。
(三)歧視私營經濟的現象仍然存在,私營企業在經營活動和社會待遇等方面還不能完全做到享有與國有、集體企業同等的待遇。凡此種種,集中表現在私營企業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這些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我市私營經濟的健康發展,廣大私營企業強烈要求出台一部保護其合法權益的地方性法規。為維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其壯大規模,增強實力,健康發展,制定《條例》很有必要。
制定《條例》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和《海口市加快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二、對《條例》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在條例中,對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做了具體的界定,這些合法權益主要包括:(1)財產權;(2)合法生產經營場所使用權;(3)拒絕“三亂”和強制交易行為權;(4)生產經營自主權;(5)勞動用工權;(6)社會保障權;(7)平等競爭權;(8)結社權;(9)平等參與政治生活和社會事務權等等,這些合法權益中,核心是財產權的保護。與此同時,為保障私營企業有效地享有這些合法權益,從而達到鼓勵私營經濟發展的目的,《條例》還規定了一些具體保護措施,加以保障拒絕“三亂”權的行使,規定了全面實行《稅外負擔登記卡》制度;如為了解決有關經營人員的後顧之憂,規定了應聘在私營企業的科技人員、管理人員可按規定辦理工作調動、調資、出國政審、評定職稱等手續。
(二)關於法律責任
損害私營企業合法權益的法律責任涉及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部分。涉及民事責任的,如侵犯財產權、侵犯合法生產經營場所使用權等,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責令侵權人停止損害,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及行政責任的,由國家有關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處罰,被侵害人也可以依法要求賠償。損害私營企業合法權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本條例還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損害私營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做了專門的規定。
(三)關於個體工商戶參照本條例執行的問題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一樣,同屬非公有制經濟範疇。兩者在合法權益保護方面有許多共同點,如財產權等等,為保障這些合法權益的實現而採取的措施,如針對“三亂”問題而對私營企業實行《稅外負擔登記卡》制度,同樣適用於個體工商戶。鑒於此,本條例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保護參照本條例執行,擴大了本條例的適用範圍。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審查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海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授權法制工作委員會、法規室負責統一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的決定》,法工委、法規室對海口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海口市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查,現將審查情況報告如下:
在《條例》的起草階段,法工委、法規室就提前介入,多次與海口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財經工委對該條例草案進行修改論證。法工和、法規室提出的修改意見已被海口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條例文本所採納。法工委、法規室認為,黨的十五大決議明確了個體、私營經濟的地位,大大促進了海口市私營企業的發展,政府應當積極鼓勵、引導私營經濟的健康發展。但是,也應當看到,私營企業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現象還時有發生。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相比,私營企業在市場競爭中仍處於不利地位,受到歧視性待遇。因此,制定一部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方面的法規是十分必要的。
法工委、法規室對該《條例》合法性進行審查後認為,《條例》內容全面,針對性強,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省的地方性法規沒有牴觸,建議本次常和會會議審議批准。
以上意見,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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