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若干規定

《浙江省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若干規定》是一部浙江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88年07月25日發布,1988年09月01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81101
  • 發布日期:1988-07-25
  • 生效日期:1988-09-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1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7-25
【生效日期】1988-09-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浙江省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若干規定
(1988年7月23日浙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切實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樹立敬老、助老、養老的社會風尚,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一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全體公民,都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生活,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新聞單位應積極開展敬老宣傳,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實行輿論監督。
第三條老年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嚴禁打罵、侮辱、誹謗、虐待、遺棄和非法拘禁老年人。
第四條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老年人依法離婚,不得干涉離婚、喪偶的老年人再婚,不得干擾、妨害老年人再婚後的家庭生活。
第五條老年人受贍養扶助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依法負有贍養扶助義務的成年子女,必須履行贍養扶助的義務。
(一)對沒有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低微的老年人,成年子女應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一般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對缺乏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村老年人的口糧田、自留地,成年子女應幫助耕種,或者支付費用請人代為耕種;
(三)對患有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成年子女應負責給予治療、照料,或者支付費用請人代為照料;
(四)老年人再婚後,其依法負有贍養扶助義務的成年子女應繼續履行贍養扶助的義務。
第六條老年人的房產權和居住權受法律保護。
(一)子女和其他親屬不得強行擠占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行改變老年人的居住條件;
(二)未經老年人同意,子女和其他親屬不得擅自改變由老年人承租的住房租賃關係;
(三)未經老年人同意,子女和其他親屬不得將產權屬於老年人的房屋出賣、出租或者拆除;
(四)子女所在單位分配的住房,含老年人份額的,老年人有權居住。
第七條老年人的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
(一)老年人的合法收入和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智慧財產權、林木、牲畜、家禽以及其他合法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哄搶、私分和破壞;
(二)老年人有權拒絕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的經濟資助的要求。子女和其他親屬不得向老年人強行索取財物;
(三)老年人再婚時,有權攜帶和處理依法應歸其所有的財產;
(四)老年人依法享有的繼承權,子女和其他親屬不得侵犯。老年人依法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或者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定的,子女和其他親屬不得干涉。
第八條離休、退休人員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離休工資、退休費以及醫療、福利等方面的待遇。
第九條老年人沒有經濟收入並無子女、親屬供養的,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在城鎮,由當地政府的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發給生活救濟補助金;在農村,實行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制度,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需要,其經費由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統籌解決。
第十條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和城鎮街道辦事處應積極創造條件,興辦社會福利院、敬老院、老年人公寓等為老年人服務的福利設施。
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應積極興辦老年人的活動場所,組織老年人開展文化、體育、娛樂活動。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興辦為老年人服務的福利設施和老年人活動場所。
第十一條工商企業應積極生產和經營老年人需要的生活用品,設立為老年人服務的項目,提供良好的服務,方便老年人的生活。
第十二條公共運輸部門應積極開展對老年乘客的特殊服務,設定必要的設施,為老年人乘車、乘船等提供方便。
第十三條醫療衛生部門應熱情、認真為老年病人治療;有條件的地方應設立老年病專科門診,積極發展老年病防治康復醫療事業。
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處)對於沒有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低微的老年人提出的法律諮詢,應提供免費服務。
第十五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鼓勵和支持老年人自願參加力所能及的社會活動。
第十六條農曆九月初九(重陽節)為本省老人節。
每年老人節,舉行各種敬老活動。各級人民政府對模範老人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提供服務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七條市、縣(區)和鄉(鎮)可設立老年人協會。老年人協會是由老年人自願組成的、反映老年人的要求、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民眾組織。
第十八條積極提倡家庭和睦、鄰里互助,正確處理老年人與親屬之間、鄰里之間的相互關係,創造和諧的生活環境。
第十九條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和檢舉。受侵害的老年人有權提出控告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有關部門、單位對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檢舉、控告,應當及時認真查處,不得推諉。因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者的責任。
第二十條對因贍養扶助發生的糾紛,以及其他損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事件,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和城鎮街道辦事處以及當事人所在單位應當依法及時進行調解;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三條至第七條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並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勞動人事部門具體負責實施。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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