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失能老年人照護服務條例

《聊城市失能老年人照護服務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3年3月30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聊城市失能老年人照護服務條例》,由聊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聊城市失能老年人照護服務條例
  • 發布單位:聊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頒布,發展歷程,條例全文,

條例頒布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5號)
《聊城市失能老年人照護服務條例》已於2022年12月8日經聊城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於2023年3月30日經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現予以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4月4日

發展歷程

2022年12月8日聊城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23年3月30日經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目錄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失能老年人生活品質,促進失能老年人照護服務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山東省養老服務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失能老年人的照護服務和相關扶持保障、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失能老年人,是指按照國家規定評估認定的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包含失智老年人。
(二)特困失能老年人,是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並且無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失能老年人。
(三)失能老年人照護服務,是指在家庭成員承擔贍養、扶養義務的基礎上,由政府和社會為失能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緊急救援等照護服務。
(四)照護服務機構,是指開展失能老年人照護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失能老年人照護服務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統籌發展、保障基本、普惠多樣的原則,做到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實現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失能老年人照護服務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整合失能老年人照護服務各類資源,最佳化照護服務資源配置。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失能老年人的照護服務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發揮自治功能和優勢,協助做好失能老年人照護服務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以下分工,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失能老年人的照護服務工作:
(一)民政部門主管失能老年人照護服務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立健全失能老年人照護服務體系。
(二)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統籌推進失能老年人健康服務工作,監督管理失能老年人醫療護理、健康促進等工作。
(三)醫療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失能老年人相關醫療保險政策,落實長期醫療護理保險制度。
(四)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科學技術、教育體育、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失能老年人照護服務相關工作。
第六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等群團組織,以及養老服務行業組織、慈善組織、志願服務組織等社會組織,應當根據職責或者章程,發揮各自優勢,協同做好失能老年人照護服務工作。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或者支持失能老年人照護服務。
第二章 居家照護和社區照護服務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制定和落實失能老年人居家照護和社區照護服務扶持保障政策,支持失能老年人照護服務事業發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失能老年人基本信息統計制度,開展失能老年人生活狀況和居家照護情況統計,系統分析統計結果,為制定、調整相關政策提供依據。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城鄉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便利為失能老年人提供日間照護、短期托養、送餐助餐等服務。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建設無障礙通道、加裝電梯、加裝扶手、地面防滑、消除地面高度差等與失能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設施改造。
經濟困難的失能老年人家庭對居所進行適老化改造、裝配康復輔助器具、安裝智慧照護設施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資金補助。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組織志願服務等方式,或者委託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本轄區居家照護的失能老年人進行定期巡訪,提供精神慰藉、心理諮詢、心理輔導等關愛服務。定期巡訪每月不少於一次。
特困失能老年人自願選擇居家照護,由政府承擔基本生活費和照料護理費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開展家庭照護質量評價,聽取失能老年人對家庭照護的意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照護方式。家庭照護質量評價每年至少開展一次。
第十一條 支持養老機構開展日間照護、短期托養等社區照護業務,為失能老年人提供照料護理、送餐助餐、康復輔助、精神慰藉、心理諮詢、交通接送等服務。
第十二條 鼓勵、支持失能老年人親屬參加各種形式的失能老年人家庭照護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三章 機構照護服務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公建公營、委託運營、購買服務等方式發展照護服務機構,增加護理型床位供給,提升照護服務機構收住失能老年人的能力。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照護服務機構發展。鼓勵、支持金融機構加大對有關照護服務機構的融資支持。
第十四條 照護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失能老年人收住制度,並及時向社會公開床位資源信息。
特困失能老年人入住政府公建公營、委託運營的照護服務機構,照護服務機構應當無償提供供養和照護服務。公建公營、委託運營的照護服務機構沒有空閒床位的,可以安排特困失能老年人入住其他照護服務機構,所需費用由其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第十五條 照護服務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服務標準和服務規範,建立健全照護服務規章制度,配備與照護服務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並按照不同護理需求等級配備不少於規定數量的照護服務人員。
第十六條 照護服務機構應當為失能老年人提供不低於相關服務標準和服務規範的照護服務,尊重其人格尊嚴,保護其個人隱私。不得歧視、侮辱、虐待失能老年人。
照護服務機構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設施並覆蓋所有公共活動區域。經失能老年人同意,可以為其居室內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失能老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監護人同意,可以為其居室內安裝視頻監控設施。
視頻監控設施應當保持連續運行,照護服務機構保留視頻監控不間斷記錄不得少於兩個月,失能老年人及其監護人、近親屬有權查看、複製有關監控視頻。非依法律規定並按法定程式,照護服務機構不得向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泄露監控視頻內容。
第十七條 照護服務機構應當設定康復區或者配備康復設備,為失能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專業化康復服務。
第十八條 照護服務機構應當設立衛生室、醫務室,或者與醫療衛生機構合作為失能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規模較大的照護服務機構可以依法設立醫療機構。
照護服務機構設立的醫療機構或者衛生室、醫務室等,符合相關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條件的,可以向醫療保障部門申請確定為對應的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第十九條 鼓勵、支持醫養結合的養老機構發展,鼓勵、支持醫養結合的養老機構開展失能老年人照護服務,實現失能老年人照護服務所需醫療資源和養老服務資源的優勢互補。
第四章 照護服務人員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失能老年人照護服務人才培養引進、崗位(職務)晉升、評價激勵機制。
鼓勵、支持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開設失能老年人照護服務、康復護理等相關專業,鼓勵、支持照護服務機構與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開展合作,培養具有專業知識和實踐技能的照護服務人才。
對於新入職照護服務機構從事照護服務的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按規定給予入職補貼。
第二十一條 照護服務人員的職業技能等級,由職業技能等級評價機構,按照養老護理員等國家職業技能標準進行認定。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結果可以按規定作為照護服務人員崗位(職務)、工資(薪酬)調整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在照護服務機構從事醫療衛生服務且符合相關執業要求的醫師、護士、醫技人員等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在職稱評定、進修培訓、繼續教育等方面與醫療機構同類專業技術人員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條 照護服務機構應當根據自身情況,改善照護服務人員工作條件,加強對照護服務人員的勞動保護和職業防護,並建立健全照護服務人員工資正常調整與激勵機制,逐步提高照護服務人員的收入水平。
第二十四條 照護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對照護服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支持其參加職業技能培訓。
鼓勵照護服務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舉辦失能老年人照護服務職業技能培訓。
第二十五條 照護服務人員應當身心健康,遵守失能老年人照護服務相關規範和標準,維護失能老年人的人格尊嚴和其他合法權益。
照護服務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採取毆打、恐嚇、侮辱、謾罵、呵斥、孤立、餓飯、捆綁約束、違反醫療規範餵食安眠藥等方式對待失能老年人;
(二)不及時對失能老年人採取救護措施,不及時處理失能老年人便溺,或者不及時回應失能老年人合理服務訴求等照護服務失職行為;
(三)盜竊、騙取、強行索要或者故意損毀失能老年人的財物;
(四)泄露在照護服務工作中知悉的失能老年人隱私;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公序良俗或者職業道德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照護服務人員從業檔案,如實記載照護服務人員的基本信息、職業技能等級、從業經歷、獎懲記錄等,依法為照護服務機構提供查詢服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加強對照護服務機構的綜合監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事後監督管理措施,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依法維護失能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機構等級評定製度,每年對養老機構的設施設備、人員配備、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等進行綜合評定,並對開展失能老年人照護服務的情況進行專項評定。
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市相關標準和要求,組織開展養老機構服務質量日常監測工作。
養老機構等級和服務質量日常監測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可以作為養老機構享受相關獎勵、補貼政策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轄區內照護服務機構的服務安全和服務質量每年進行不少於兩次的現場檢查。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失能老年人照護服務方面的投訴、舉報,並按照職責分工及時核實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照護服務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失能老年人照護服務監督管理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未按照規定落實相關扶持、保障、優惠政策的;
(三)對相關投訴、舉報,不及時核實處理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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