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農村區域性中心敬老院設定與管理服務規範

《江西省農村區域性中心敬老院設定與管理服務規範》是為了加強農村區域性中心敬老院標準化建設,提升農村區域性綜合養老服務能力,制定的規範。

2023年11月6日,江西省民政廳印發《江西省農村區域性中心敬老院設定與管理服務規範》,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農村區域性中心敬老院設定與管理服務規範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6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6日
  • 發布單位:江西省民政廳
  • 文號:贛民字〔2023〕42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江西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江西省農村區域性中心敬老院設定與管理服務規範》的通知
贛民字〔2023〕42號
各設區市、縣(市、區)民政局,贛江新區社會發展局:
為加強農村區域性中心敬老院標準化建設,提升農村區域性綜合養老服務能力,省民政廳制定了《江西省農村區域性中心敬老院設定與管理服務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參照執行。
對本《規範》印發之前已建成的農村區域性中心敬老院,要對照本《規範》進行完善提升,於2025年底前達到本《規範》要求。到“十四五”末,全省所有農村區域性中心敬老院等級評定均達到二級以上標準。
江西省民政廳
2023年11月6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農村區域性中心敬老院是指通過新建、改(擴)建,具備綜合養老服務能力,在為區域內特困人員提供集中供養服務的基礎上,為周邊鄉鎮老年人提供多種養老服務的農村公辦養老機構。
第二條 農村區域性中心敬老院應充分整合利用區域內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農村敬老院)資源,因地制宜,轉型升級。在滿足輻射區域內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預留一定比例應急床位後,應將剩餘床位向社會開放。
第三條 農村區域性中心敬老院富餘床位應按照《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管理辦法》(贛民規字〔2023〕8號)有關規定,優先滿足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失智、高齡和計畫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長期照護等養老服務需求。
第四條 農村區域性中心敬老院應結合實際,制定機構場所、設施使用制度,定期、定時向周邊老年人開放機構活動場所和設施,有條件的中心敬老院可根據當地需求探索提供日間照料、居家上門服務、康復輔具租賃、護理技能培訓等延伸服務。
第五條 農村區域性中心敬老院建設應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科學布局,合理規劃。
第二章 環境與建築
第六條 農村區域性中心敬老院選址應符合工程地質條件穩定、日照充足、通風良好、交通方便地塊,且遠離污染源、噪聲源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運區域,主體建築遠離陡坡、高壓電線、輸油管道等條件,確保整體建築環境安全、安靜、無污染。
第七條 農村區域性中心敬老院建築及通道應在符合老年人設施建設設計標準的前提下,根據實際合理布局,明確功能分區、動靜分區。機構主要出入口不宜開向城市主幹道。貨物、垃圾、殯葬等運輸應設定單獨的通道和出入口。機構內交通通道應滿足消防、疏散、運輸等要求並保證救護車等應急救援車輛能通暢到達所需停靠的建築物出入口。
第八條 農村區域性中心敬老院建築防火間距、疏散通道、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救援場地和入口等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要求。老年人居住用房抗震設防標準應為重點設防類。建築物耐火指標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第九條 農村區域性中心敬老院應規範使用圖形標誌,按照《養老服務常用圖形符號及標誌》(MZ/T 131-2019)要求,設有通行導向標誌、服務導向標誌、應急導向標誌、安全警示標誌等,具有明確性和顯著性,易於老年人識別。
第十條 農村區域性中心敬老院建築及其場地應進行無障礙設計,且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無障礙設計規範》(GB50763)的規定。
建築主要出入口為平坡出入口或者同時設定台階和輪椅坡道(或升降平台)的出入口,且台階及坡道兩側設有扶手。平台、台階、坡道表面平整、防滑、不積水。
老年人室外活動場地應避免與車輛通道交叉。地面應平整防滑、排水暢通,當有坡度時,坡度不應大於2.5%。
建築內的公共空間地面平整、防滑、無缺損。老年人經過的公共走廊、樓梯的主要位置兩側應設定扶手,扶手直徑、設定高度應符合老年人身體條件等特點。當建築內設有電梯時,至少1部電梯滿足擔架進出及運送需求。
居室門開啟淨寬應大於80cm,且開啟不影響公共走廊正常通行。居室內外地面無門檻及高差,或門檻高度及地面高差不大於15mm並以斜面過渡。居室地面鋪裝平整、防滑。室內通道和床鋪間距滿足輪椅和救護床進出及日常護理需要。
第三章 設施設備
第十一條 農村區域性中心敬老院應配置包括供電、給排水、採暖通風、通信、消防和公共區域視頻監控等設施設備。有條件的機構應按網路服務、信息化管理以及視頻傳輸的需要,敷設線路,預留接口。
第十二條 農村區域性中心敬老院應設定老年人用房。包括但不限於老年人居室、老年人能力評估室等入住服務用房、護理員值班室等生活用房、醫務室、康復室等衛生保健康復用房、娛樂室、多功能廳等公共活動用房。
設定管理服務用房,包括但不限於行政辦公用房、警衛室、食堂餐飲等附屬用房。開展延伸服務的,還需設定延伸服務用房。
老年人用房宜與醫療保健康復、娛樂等服務等設施貫連,單獨成區。居室和休息室不應設定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夾層。
第十三條 老年人每間居室內床位平均可使用面積應不低於6㎡,單人間居室使用面積不低於10㎡,雙人間居室使用面積不低於16㎡。收住失能老年人的多人間居室床位數不大於6床,且相鄰床位長邊床距不應小於0.8m。
老年人居室應配備空調、電視及床、床頭櫃/桌子、椅子/凳子、衣櫃/儲物櫃等老年人居住生活所必需的家具。居室內及衛生間設有緊急呼叫裝置或為老年人配備可穿戴緊急呼叫設備。老年人居室應設有盥洗池、洗浴設施和座廁,失能老年人居室的盥洗、洗浴、如廁設施旁應留有助潔、助廁、助浴的操作空間。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料單元居室衛生間無法設洗浴設施時,可按照料護理單元總床位數合理設定集中盥洗室,每個集中盥洗室應設定至少1-2個盥洗盆,至少設定一個可供輪椅老年人使用的無障礙廁位或無障礙衛生間,並按每6-8床配備一個座廁標準配備座廁。
第十四條 設有公共衛生間。設定位置包括但不限於就餐空間或起居廳等老年人集中使用的場所附近、室內活動用房附近、集中使用的室外活動場地附近、醫療保健用房附近。
公共衛生間應設有緊急呼叫裝置。如廁區設有無障礙廁位和便於老年人使用的扶手。
第十五條 設有公共洗浴空間。公共洗浴空間應配有便於老年人使用的淋浴設備,有易於識別的冷熱水標識。設有洗澡凳、扶手、緊急呼叫裝置。設有無障礙廁位,方便老年人洗浴時如廁。
公共洗浴空間可容納護理人員在旁輔助老年人洗浴,可以滿足浴床等進出和使用的需求。地面鋪裝平整、防滑,排水良好。
第十六條 設有公共洗衣空間。設定污物區和清潔區。設有洗衣機、水池及消毒設施。地面排水良好,具有良好的通風條件。設有專門的室內外晾曬區域。
第十七條 設有公共就餐空間。餐位數量充足,環境乾淨整潔。座椅通道寬敞,能夠滿足餐車、輪椅通行的需求。
設有備餐檯或備餐空間,內部或附近設有洗手池。
第十八條 設有廚房。廚房應滿足食品安全和衛生防疫要求,環境明亮、整潔、無異味。廚房出入口能夠滿足進貨、廚餘垃圾運送和員工進出的需求。
配備專用的消防、消毒(含空氣消毒)、冷藏、冷凍、食品留樣、空調、排風等設施。食品儲藏間具有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條件。
第十九條 設有室內活動場所。包括但不限於:電視室、閱讀室、書畫室、棋牌室、健身室、音樂、舞蹈室、多功能廳;有關功能室可以統籌設定、綜合利用。建築為多層的,除設定集中活動場所外,老年人集中居住樓層每層均應設定一定面積的公共活動用房,並與護理站相連通。活動空間應選擇在光照充足的朝向。
設有室外活動空間,滿足老年人室外活動需求。有條件的機構,可結合農村地區特點設定種養區域,鼓勵在院老年人參與力所能及的勞動。
第二十條 設有老年人能力評估室。配有開展老年人能力評估需要的設施設備。設有員工培訓空間,滿足內部培訓需求。
第二十一條 設有衛生保健康復用房並配備必要的基本設備、急救設備、健康教育及其他康復設備、應急呼叫設備和輔具器械等。設有緊急送醫通道等。
設定醫務室的,建築面積不少於40㎡,至少設有診室、治療室、處置室。單處面積不少於10㎡。如增設觀察室,使用面積不少於15㎡,如增設康復室,則應增加建築面積,增加的建築面積不少於50㎡。治療室、處置室應設醫療廢物存放點並與治療區域隔開。
第二十二條 設有隔離空間。供生病老年人就醫返院、新入住老年人觀察、院內傳染病控制等使用。隔離空間設定、設施設備配置,應符合傳染病防控要求。
第二十三條 設有接待空間(含門廳)。設有服務台,能提供接待管理、諮詢等服務。設有座椅、沙發等,能夠滿足老年人及來訪人員等候休息。設有宣傳欄、公示欄等,能夠滿足公示、宣傳需求。
第四章 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條 房屋安全。每季度對所使用的房屋進行房屋安全初步自查,對排查出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應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房屋主體結構安全進行檢測鑑定;對鑑定為B級的,要立查立改,落實整改責任和措施,對鑑定為C級、D級的房屋堅決停止使用,並疏散入住老年人,實行封閉處置、現場排險,該拆除的依法堅決拆除,並妥善安置好入住老年人。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配置滅火器、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急照明等消防設施設備。設有微型消防站、消防控制室。設定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對不需要設定自動消防系統的建築,在人員住宿和主要活動場所安裝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和簡易噴淋裝置,配備應急照明和滅火器材。
委託有專業資質的消防維保單位對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1次專業檢測維護,確保消防設施設備齊全、有效。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持證上崗,並落實24小時值班值守制度。每半年開展至少1次應急演練,每年不少於1次夜間應急演練。
第二十六條 燃氣安全。安裝智慧型燃氣泄露報警和切斷等安全裝置,連線不鏽鋼波紋管年久老化的要及時更換。使用液化石油氣瓶的要在合法充裝點充裝液化石油氣,實行即充即用,確需存儲備用的存儲量不得超過1罐(即15公斤)。有條件的機構可使用電力設備烹飪,建設“全電廚房”。
第二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購置、使用和更換電梯、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應符合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完成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建立特種設備台賬,定期完成檢驗、校驗,委託專業維保單位定期維護保養,電梯內張貼緊急救援電話,報警通話裝置保持24小時暢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第二十八條 食品安全。包括廚房工作人員在內的所有直接接觸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員持有效健康證,食品原料採購、加工、貯存和食品留樣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公告 2018年第12號)等規範性檔案要求。每周至少檢查2次老年人房間有無過期、腐爛食品,並及時處理。
建立食品留樣備查制度。留樣品種齊全,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於125g,將留樣盒放入食品留樣冰櫃0-4攝氏度儲存,且儲存時間不少於48小時。留樣容器記錄完整,記錄內容包括食品名稱、時間、餐別、採樣人。
第二十九條 其他安全。符合建築安全、地質災害防範、服務對象人身安全、防人員走失等其他安全要求。
對地處交通安全隱患突出路段的養老機構,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協調相關部門在機構門前設定限速、警告標誌和減速帶、路側護欄等安全設施,必要時應施劃斑馬線、增設照明設施、設定交通信號燈等,並對老年人經常性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出入登記制度和請銷假制度等。隨時掌握老年人的心理和院民之間的關係,及時化解矛盾,消除安全隱患。
第五章 運營管理
第三十條 農村區域性中心敬老院應依法辦理法人登記,並完成養老機構備案。應依法取得消防驗收或備案手續,持有《食品經營許可證》。院內設醫療機構的,應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醫療備案證明。提供其他應依法許可服務的,應持有相應許可證明。
第三十一條 鼓勵各地對農村區域性中心敬老院實行縣級民政部門直接管理體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安全生產等屬地監管責任。
通過承包經營、委託運營、聯合經營等方式引入社會力量運營的,運營方應當具備相應條件且經驗豐富、優質誠信。產權所有方應與運營方簽訂權責明晰的契約,並在契約中明確權責關係,規範內部管理,約定退出機制,加強履約監管。
第三十二條 建立員工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員工招聘制度、考勤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崗位培訓制度。與所有員工簽訂勞動、勞務契約,建立員工檔案。所有工作人員均應持有有效健康證,且定期進行審核。
機構負責人應具有養老服務專業知識。養老護理員應具有基本護理技能,並經過崗前培訓且每年接受不少於2次繼續教育培訓,熟悉養老服務相關服務標準和服務對象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老年人姓名、性別、年齡、疾病情況、食藥禁忌、護理等級、個人生活照料重點、個人愛好、精神心理情況等。
養老護理員與完全失能、重度失能老年人配比不低於1:3,與中度失能老年人配比不低於1:6,與輕度失能及能力完好老年人配比不低於1:10。
第三十三條 建立服務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工作交接班制度、值班管理制度、日常巡查制度、諮詢接待管理制度、外包服務管理制度,老年人及相關第三方出入、探視等制度。
第三十四條 建立財務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支付管理制度、會計檔案管理制度、資產管理制度、價格管理制度。嚴格規範資金使用,加強監督檢查,有年度財務審計與審計報告。
應對供養資金、管理經費、醫療基金、喪葬基金、社會捐贈款物及生產經營收入等建立台賬。賬目應定期公開,接受老年人和社會有關方面的監督。加強物資採購人員的監管,不得剋扣一伙食費、收取回扣等不良行為。
區域性中心敬老院管理運營經費應當由當地財政足額保障,不得擠占挪用特困人員供養資金。
第三十五條 區域性中心敬老院應合理安排使用特困人員供養資金,細化量化特困人員供養資金定額支出標準。
特困供養人員人均一伙食支出費用應不低於特困人員供養金的65%。原則上每日早餐應當不少於1個雞蛋、1杯(瓶)牛奶,中、晚餐分別不少於三菜一湯,每日提供不少於2次的餐間茶點等。
特困供養人員人均衣物購置費用應不低於特困供養金的8%。每年為每位特困人員添置不少於4套不同季節的衣服(含內衣褲或家居服等)、4雙襪子、2雙鞋子、1頂帽子、1雙手套等,便於隨季節、溫度變化更換。為特困供養對象購買的衣服應統一印製“江西民政”標誌(見附屬檔案)。
特困供養人員人均床上用品購置費用不低於每年特困供養金的6%。每年為每位特困人員添置不少於2套床上用品(四件套)。
特困供養人員自主支配資金(零花錢)應按照不低於特困供養金的6%的標準按月發放,根據老人需求發放現金或轉至銀行卡、存摺,由老年人法定監護人監督使用。
其他資金用於採購生活用燃料、老年人日常生活用品等。
第三十六條 集中供養的特困供養人員的護理資金,由屬地民政部門核准,報縣級財政部門核撥至供養服務機構,統籌用於照特困供養人員的日常看護、生活照料和住院護理等費用開支。
第三十七條 建立應急處置制度,明確應急處理流程,應急事件包括但不限於:①噎食;②食品藥品誤食;③壓瘡;④燙傷;⑤墜床;⑥跌倒;⑦他傷和自傷;⑧走失;⑨文娛活動意外;⑩食物中毒;⑪院感疫情; ⑫火災、自然災害等。
建立應急演練制度。建立消防演練、應急疏散和滅火預案,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演練。建立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應急預案,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應急演練。
第三十八條 建立後勤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物資採購和管理制度、庫房管理制度、捐贈物品管理制度、設施設備檔案、環境衛生管理制度(廚餘垃圾、醫療廢棄物、污水、綠化)管理制度、車輛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條 建立糾紛調處制度。在接待空間的顯著位置公布服務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於養老服務項目及價格表、諮詢投訴電話、來訪須知等。公開投訴電話和投訴負責人電話。有投訴處理制度和處理流程,由專人負責投訴處理。
第四十條 建立視頻監控系統,監控系統覆蓋公共區域,至少包括所有出入口、接待大廳、樓道、就餐空間和活動場所。監控機房有專人值守。監控系統有不間斷錄像且保持15天以上存儲記錄,定期維護。
第六章 養老服務內容與規範
第四十一條 為老年人提供能力評估服務。首次評估應由老年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申請。每次評估時,應有至少兩名評估人員同時在場,評估人員應具有全日制高中或中專以上學歷,有5年以上從事醫療護理、健康管理、養老服務、老年社會工作等實務經歷,其中至少一名具有醫護專業背景。評估內容包括:自理能力、基礎運動能力、精神狀態、感知覺與社會參與。評估時,老年人身體發生不適,或者精神出現問題,應終止評估。
為在院老年人提供持續動態評估,首次評估後,若無特殊變化,至少每12個月評估一次,出現特殊情況導致能力發生變化時,宜申請及時評估。機構自身不具備評估條件的,應委託具有專業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持續動態評估並簽訂相關服務協定。
第四十二條 為擬入住機構老年人提供入院、出院手續辦理服務。應與入住老年人或相關第三方簽訂服務契約,契約內容包括:權利義務、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契約的變更和解除。收住對象為特困對象,須簽訂供養協定。機構為社區居家老年人提供延伸服務的,應參照機構服務契約簽訂符合服務內容、風險的專項服務契約。
服務契約應根據老年人能力評估結果和老年人服務需求,明確照護等級及收費標準。
建立老年人服務檔案,至少包括老年人基本信息、健康評估報告、健康檢查報告、機構內外就醫情況、知情同意書、出院小結、照護服務計畫等,有上門服務的,應增加上門服務的主要內容及服務風險等。其中,照護服務計畫,應至少包括護理等級、服務項目、風險防範、應急處置、爭議處置等內容。
第四十三條 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個人清潔衛生、飲食照料、起居照料、排泄照料、體位轉換及位置轉移等生活照料服務。
第四十四條 為老年人提供膳食服務。提供的餐食應營養均衡,符合老年人的生理特點、身體狀況、地域特點和宗教信仰、民族習慣。食品經營許可證合法有效,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等事項與食品經營許可證一致。食堂服務人員工作時正確佩戴口罩和工作帽,保持個人清潔。根據老年人生理特點、身體狀況、地域特點、民族和宗教習慣、疾病需求,科學制定食譜。
指定專人負責食品採購。食品原料、半成品與成品分開盛放、貯存。製作食品的設施設備、加工工具、容器等具有顯著標識,按標識區分使用。生與熟、成品與半成品分開製作。每餐後對餐(飲)具、送餐工具清洗消毒。餐廚垃圾日產日清。
第四十五條 為老年人提供公共區域和居室內清潔服務。服務人員掌握清潔衛生服務的各類物品消毒方法和消毒範圍。各類保潔工具分類使用、分類放置、標識清晰。
公共區域、老年人居室,每日一小掃、每周一大掃,做到乾淨整潔,空氣清新無異味,無霉變,地面無積水,物品擺放統一規範整齊,無雜物。組織清潔房間評比活動,激勵在院人員保持良好衛生習慣。
老年人全身乾淨整潔無污垢,每日刮鬍須(男性)1次、每周至少洗澡2次(根據季節和老年人需要可提高頻次)、每半個月修理指甲1次、每月理髮1次。
定期對公共區域及公用設施設備進行清潔和消毒。
第四十六條 為老年人提供衣物、被褥等織物的收集、清洗和消毒服務。每日整理床鋪,定期晾曬被褥、枕芯(有條件時應每月暴曬一次),衣物及床上用品,保持清潔。床上用品每月至少清洗2次,衣物每周至少清洗1次,特殊污衣物及床上用品隨髒隨洗。洗滌衣物和床上用品分類清洗、曬乾或烘乾。常規洗滌設備每周消毒,污洗設備一洗一消。
第四十七條 為老年人提供老年保健、健康管理、藥物管理、院外就醫服務。
內設醫務室的,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經註冊後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滿5年、身體健康的臨床類別執業醫師或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至少有1名註冊護士,床位達到100張以上時,每增加100張床位至少增加1名註冊護士。
內設護理站的,至少有2名具有護士以上職稱的註冊護士,其中有1名具有主管護師以上職稱。床位達到100張以上時,每增加100張床位至少增加1名註冊護士;至少有1名康復治療人員。
採取簽約合作等方式,與醫療衛生機構簽訂服務協定,通過醫護人員定期上門巡診、建立就診綠色通道等方式為在院老年人提供及時便捷的醫療服務的在合適的位置應公布醫療衛生機構巡診時間及緊急聯繫電話等。
第四十八條 為老年人提供文化娛樂服務。每日至少組織2次適宜老年人的文化、體育、休閒娛樂活動。傳統節日、法定節假日及紀念日、老年人生日等應組織開展相關慶祝活動。
第四十九條 為老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支持、精神慰藉以及安寧服務。必要時請社會工作師、心理諮詢師、精神科醫師等專業人員協助處理或轉至醫療機構。
第五十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防範欺老、虐老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不得向老年人推銷保健品;不得向老年人開展非法集資活動;不得為機構外單位或個人等推銷保健品、非法集資提供任何便利;未經老年人及相關第三方同意,不得泄露老年人及相關第三方信息;不得有毆打、辱罵、變相體罰老年人等欺老、虐老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非區域性中心敬老院的其他鄉鎮敬老院的安全管理、運營管理、養老服務等參照本規範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規範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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