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實施雲南省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辦法若干規定由楚雄州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楚雄彝族自治州實施雲南省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辦法若干規定
- 施行時間:2014年1月1日
政策全文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雲南省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雲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州行政區域內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專職消防隊伍包括專職消防隊和專職消防隊員、消防文員。
本規定所稱專職消防隊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綜合應急救援隊和單位專職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是指除公安消防隊以外,由各級人民政府建立的專職消防隊;綜合應急救援隊是指依託縣(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立的縣(市)綜合應急救援大隊和依託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建立的鄉(鎮)綜合應急救援分隊;單位專職消防隊是指由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的專職消防隊。
本規定所稱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是指在政府專職消防隊、綜合應急救援隊和補充到公安消防隊承擔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等工作的非現役專職人員。
本規定所稱消防文員,是指在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承擔消防宣傳、社會培訓、檔案管理、視窗受理服務等輔助性任務和協助開展消防監督管理等消防工作的非現役專門人員。
第四條州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招收專職消防隊員和消防文員。
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綜合應急救援大隊、分隊)。
企事業單位根據消防法律、法規規定和單位工作需要,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
第五條專職消防隊由本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公安消防機構負責業務指導、專業培訓和指揮調度。
縣(市)政府專職消防隊(綜合應急救援大隊)由縣(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管理。
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綜合應急救援分隊)由鄉鎮人民政府管理或者由鄉(鎮)人民政府委託公安派出所管理。
單位專職消防隊由本單位負責管理。
第六條專職消防隊建設標準參照下列標準執行:
縣(市)政府專職消防隊(綜合應急救援大隊)基礎設施、消防車輛、器材、消防人員防護裝備標準等參照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建標152-2011)執行。
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綜合應急救援分隊)基礎設施建設參照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建標152-2011)中二級普通消防站建設標準執行;裝備配備標準按照《鄉鎮消防隊標準》(GA/T998—2012)執行。
單位專職消防隊基礎設施、消防車輛、器材、消防防護裝備參照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建標152-2011)中二級普通消防站建設標準執行。
第七條專職消防隊人員配備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州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消防文員配備不少於10人。
縣(市)政府專職消防隊(綜合應急救援大隊)專職消防隊員人數不少於30人,縣(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消防文員配備不少於5人。
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綜合應急救援分隊)專職消防隊員人數不少於6人,可以採取專兼職結合的方式配備。
第八條政府專職消防隊(綜合應急救援隊)建設所需經費、日常運行公用經費以及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消防文員的人員經費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政府專職消防隊(綜合應急救援隊)的日常運行公用經費參照《雲南省地方消防經費保障標準》的要求,按每人每年1萬元的標準,由各級財政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統籌安排。
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消防文員的工資標準參照州級機關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工資標準執行。具體保障標準參見《楚雄州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及消防文員經費保障標準》(附屬檔案),享受與事業單位職工相當的福利待遇,且逐年遞增。
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險,建立健康檔案,因工受傷、致殘或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落實各項工傷待遇。
單位專職消防隊建設所需經費由企事業單位予以保障,其專職消防隊員工資不低於本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並享受生產一線職工或者高危行業的福利待遇。
第九條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和消防文員招收,在州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州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具體的招聘管理辦法,各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招錄。
第十條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契約期一般為三年,一般續簽不超過兩期。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定期考核、優勝劣汰、擇優晉級、高危高酬的原則,契約期滿後實行考核淘汰制,並及時招錄補充,建立梯次骨幹庫。
第十一條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和消防文員實行消防職業技能等級評定製度。
政府專職消防隊員職業等級定為初級、中級、高級三個層次。試用期滿取得初級資質的,予以錄用,簽訂第一期契約,擔任普通消防戰鬥員;任期內取得中級資質的,可續簽第二期契約,擔任正副班長、特勤戰鬥員;在第二期內取得高級資質的,可續簽第三期契約,擔任代理隊長、分隊長、特勤班長等職務。
消防文員職業等級定為初級、中級、高級三個層次。績效考核為合格的文職人員,評定為初級文員;經績效考核為良好以上,且工作年限3年以上的文職人員,評定為中級文員;績效考核為優秀,且工作年限在5年以上的文職人員,評定為高級文員。
符合初、中級專職消防隊員和消防文員評定條件的,逐級報州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評審。符合高級專職消防隊員和消防文員評定條件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評審後逐級上報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定。
第十二條政府專職消防隊(綜合應急救援隊)建成後,由當地人民政府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驗收申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後30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並出具驗收報告。
企事業單位建立的單位專職消防隊應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
第十三條經驗收的專職消防隊不得擅自撤銷。有特殊情況確需撤銷的,應當報經負責驗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
專職消防隊負責人的任免和隊員錄用、調整、辭退等事項,應當報負責驗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專職消防隊實行準軍事化管理,管理單位(部門)應結合實際建立規範有序的執勤、訓練、工作和生活秩序,嚴格隊伍管理,健全值班備勤、業務學習訓練、器材裝備管理、內務和隊容風紀、崗位績效考核獎懲等制度。
第十五條專職消防隊員和消防文員在工作期間應當著制式服裝和統一佩戴明顯的標誌。
第十六條鼓勵和支持專職消防隊員和消防文員參加各類職業技能培訓,為隊員離隊再就業創造有利條件,並採取多種形式優先向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安置工作。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行政區域專職消防隊建設不力,致使發生火災後得不到有效撲救,造成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的;
(二)專職消防隊接到火災報警後出動遲緩,造成較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三)專職消防隊不接受公安消防機構滅火救援調度指揮的。
第十八條法律、法規和《雲南省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辦法》已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