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發布
昆明市建設區域性國際中心城市促進條例
(2018年4月27日昆明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18年5月30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主動服務和融入國家發展戰略,促進區域性
國際中心城市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區域性國際中心城市建設的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區域性國際中心城市建設目標是:打造區域性國際綜合樞紐,建設區域性國際經濟貿易中心、科技創新中心、金融服務中心、人文交流中心,提升世界春城花都、歷史文化名城、中國健康之城三大城市品牌,到本世紀中葉把昆明建設成立足西南、面向全國、輻射南亞東南亞的區域性國際中心城市。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區域性國際中心城市建設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相關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雲南滇中新區管委會應當將區域性國際中心城市建設工作納入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相關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區域性國際中心城市建設需要,編制專項規劃,組織實施重大項目,爭取國家、省相關改革試點和政策支持。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區域性國際中心城市建設的領導,建立工作推進機制,設立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有關工作,研究決定重大事項。
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應當建立相應工作機制,負責本地區的區域性國際中心城市建設工作。
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區域性國際中心城市建設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以環境容量和城鄉綜合承載能力為基礎,建立多規合一規劃體系,科學規劃城鄉空間布局,提升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水平。
第七條 本市應當統籌發展公路、鐵路、航空、水運、管道等運輸方式,最佳化和改善交通結構,促進區域互聯、城市互通、城鄉對接的立體交通體系建設,提升綜合交通運輸能力,建設區域性國際綜合交通樞紐。
第八條 本市應當推進油、氣、電力保障基地建設,構建以昆明為核心、輻射周邊的油、氣供應管網體系,發展清潔能源和新能源,推進跨區域電力交換樞紐的建設,拓展境外電力貿易市場,建設區域性國際能源樞紐。
第九條 本市應當推進物流基礎設施及通道建設,發展多式聯運,構建現代物流網路體系,提高物流信息化和國際化、物流裝備現代化和標準化水平;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國際陸港、口岸的協調發展;推進國際(城市)配送中心建設,建設區域性國際物流樞紐。
第十條 本市應當推進信息基礎設施、重點領域雲平台和大數據中心建設,實施現代信息服務業培育發展工程,加快發展電子信息製造業,引進國際國內領軍企業和平台型龍頭企業,構建信息產業集群,建設區域性國際通信樞紐。
第十一條 本市應當促進現代信息技術與城市管理服務、社會治理深度融合,創新服務和管理模式,推進政務服務體系智慧型化,推動社保、醫療、教育等社會事業與公共服務智慧化,加強網路安全保障,建設區域性國際智慧城市。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重點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金融、健康、旅遊、文化創意等現代服務業,推動產業網路化發展和智慧型化升級,發展共享經濟、平台經濟,構建現代化產業體系;推進現代市場體系建設,提高市場開放程度和貿易便利化水平,建設區域性國際經濟貿易中心。
加快推進傳統產業改造提升、技術進步,培育扶持先進裝備製造、生物醫藥、電子信息、新材料等戰略性新興產業,推動工業向創新驅動、綠色低碳、高端製造、智慧型製造發展轉型,提升製造業在周邊國家的影響力。
重點發展健康、旅遊、文化創意等現代服務業,優先發展金融、物流、信息等生產性服務業,促進服務業向專業化、社會化和國際化方向發展。
支持打造網路化、智慧型化、精準化現代農業新模式,推動農業農村新業態發展,提升高原特色都市現代農業發展水平。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鼓勵發展進出口、保稅加工、保稅物流、融資租賃、跨境電商等業務,推動建設國際保稅物流園區;培育具有國際影響力的綜合性和專業性品牌展會;參與國際國內經濟合作,主動承接製造業和現代服務業轉移。
第十四條 本市鼓勵發展對外貿易,推動對外貿易轉型升級;推進建設具有區域影響力的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搭建專業市場交易平台,打造區域性要素交易市場;鼓勵企業開展境外投資,建設境外產業合作園區。
第十五條 本市鼓勵金融行業擴大對內對外開放,推進建設金融產業園區,組建地方金融機構,完善金融專業服務和中介服務體系,建設區域性國際金融服務中心。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支持創建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國家創新型城市;推進全國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示範城市、國家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示範基地建設,建設區域性國際科技創新中心。應當就以下事項制定政策措施:
(一)完善產學研合作機制;
(二)加快創新創業平台建設和政策支持;
(三)引導資本服務於創新創業企業;
(四)促進智慧財產權保護與成果轉化套用;
(五)培育科技型初創企業,推動小微企業創新和壯大;
(六)鼓勵社會資金和人員投入技術研發。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實施人才引進工程,引進和培養科技創新專業人才、科技型企業家、科技管理服務人才,建立人才信息庫;制定對引進人才在居住、醫療、子女教育等方面享有待遇的具體政策。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對外交流合作機制,加強與南亞東南亞國家和地區在教育、文化、新聞傳媒、廣播影視、智庫等領域的交流合作,推動其在昆明設立常設辦事機構、雙邊或者多邊合作機構,建設區域性國際人文交流中心。
第十九條 本市應當支持文化領域擴大開放,推動文化市場主體多元化、要素集聚,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文化交流活動,吸引國內外藝術團隊和文化人才到昆明創業發展。
建設對外教育交流基地,引進國內外著名學校來昆明辦學或者與本地院校合作辦學,成為南亞東南亞國家人員來華留學的主要選擇地,鼓勵有條件的學校到國外舉辦海外分校,拓展國際教育的辦學空間。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綠地建設,擴大綠化空間,提升城市公共空間品質,打造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花園城市;支持特色花卉生產龍頭企業和重點園區建設,提高花都品牌、國際花卉博覽會、國際花卉交易市場的影響力,建設世界春城花都。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深入挖掘歷史文化、民族文化底蘊,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利用,延續城市歷史文脈,培育城市文化氣質,加快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提升歷史文化名城的國際影響力。
第二十二條 本市應當扶持發展健康產業、健康事業,倡導身心、社會、生態健康理念,培養全民健康生活方式,建設中國健康之城。
推動建設中國昆明大健康產業示範區和國家植物博物館,打造生命科技創新、健康產品製造、候鳥式養生養老、高原健體運動、民族健康文化、高端醫療服務等特色產業鏈,加快發展健康產業。
推進建立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的醫養結合、智慧養老服務體系,培育特色養生品牌;完善基本醫療衛生體系,引進國內外一流的醫療機構和醫學專業人才,提高綜合醫療水平。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建立健全生態紅線制度、生態補償機制、污染防治機制,加強水、大氣、土壤環境綜合治理,以及滇池治理、城鄉綠化、水源區保護、生態修復,推動綠色發展。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深化改革創新,建立完善適應區域性國際中心城市建設需要的管理體制機制。加強輿論宣傳與引導,鼓勵社會組織和公民依法參與區域性國際中心城市建設。
創新涉外服務管理體制機制,為外國人來昆工作、投資創業、經貿往來提供便利服務。推進城市標識系統國際化,規範公共空間、公共服務場所國際標識,擴大標識覆蓋面。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實行差異化的產業發展政策,制定重點產業發展扶持的具體辦法。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區域性國際中心城市建設評價指標體系和專家諮詢、論證、評估機制,定期開展工作評估,對建設區域性國際中心城市過程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區域性國際中心城市建設工作的責任單位,明確考核辦法,加強督查。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推進區域性國際中心城市建設工作情況,接受工作監督。
第二十九條 雲南滇中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職責,做好區域性國際中心城市建設工作。
第三十條 本市國家工作人員在建設區域性國際中心城市中,違反本條例規定,失職瀆職、玩忽職守,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按照規定予以處置。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審查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8年4月27日,昆明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昆明市建設區域性國際中心城市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於2018年5月9日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5月15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三次會議,對條例進行了合法性審查。現將審查結果報告如下:
建設區域性國際中心城市,是昆明市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考察雲南重要講話精神,落實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的重大舉措。2017年中共昆明市委十一屆三次全會通過了《昆明市建設區域性國際中心城市實施綱要(2017—2030)》,明確了建設的總體思路、基本原則、發展目標和重大舉措。對區域性國際中心城市建設工作進行立法,有利於為昆明堅定發展目標提供法制保障,為爭取國家更大支持、先行先試提供制度保障,為增強各方投資信心提供政策保障;有利於廣泛動員全市力量,統一思想,把建設區域性國際中心城市轉化為人民的自覺行動,一張藍圖繪到底,一以貫之抓落實。條例共三十一條,主要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實施綱要的發展目標及長期實施的重大建設內容、重大工程以立法形式予以明確。
法制委員會審查認為,條例規範的事項屬於立法法規定的立法事權範圍,制定過程符合立法程式的規定,內容與相關法律、法規不牴觸。法制委員會的審查情況已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後批准該條例,由昆明市人大常委會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請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