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智慧財產權促進與保護條例

《昆明市智慧財產權促進與保護條例》於2013年12月26日經昆明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4年3月28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智慧財產權促進與保護條例
  • 發布部門:昆明市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部門:雲南省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日期:2014年03月28日
  • 發布日期:2014年04月29日
  • 實施日期:2014年10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較大市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智慧財產權綜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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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公告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昆明市智慧財產權促進與保護條例》的決議
(2014年3月28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查了《昆明市智慧財產權促進與保護條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的審查報告,決定批准這個條例,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發文字號

昆明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7號

條例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高區域核心競爭力,推動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雲南省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管理以及與之相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智慧財產權,是指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智慧財產權。
第四條
智慧財產權的促進與保護遵循激勵創造、有效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智慧財產權促進與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和實施智慧財產權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產權促進與保護的工作機制,並將智慧財產權促進與保護工作納入年度考核指標體系。
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開發布本市智慧財產權促進與保護狀況白皮書。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智慧財產權統籌協調工作;專利、商標、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負責智慧財產權的促進與保護工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智慧財產權促進與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宣傳,普及智慧財產權知識,營造尊重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社會氛圍。
智慧財產權促進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激勵保障機制,綜合運用財政、金融、投資和產業、能源、環境保護等政策,引導和支持智慧財產權的創造和運用。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智慧財產權促進與保護專項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其規模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並逐步增加。
專項資金用於下列事項:
(一)促進智慧財產權的創造和運用;
(二)開展智慧財產權宣傳和人才培養;
(三)開展智慧財產權的維權援助;
(四)其他智慧財產權促進與保護的事項。
智慧財產權促進與保護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由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的套用研發、技術改造和高新技術產業等項目的立項、核准、備案、驗收,以及產業園區、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高新技術企業等認定和考核,應當把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權的數量、質量及其運用作為考查指標。
在專業技術職稱評定時,應當將智慧財產權的數量、質量及其運用作為依據。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突出企業的創新主體地位,發揮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智慧財產權創造中的作用,支持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開展產學研合作,鼓勵和引導其增加研發投入和創造產出。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發明創造,對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及其轉化運用給予扶持。
鼓勵本行政區域內單位和個人以智慧財產權出資設立創新型企業,其智慧財產權認繳出資比例經全體股東約定認可,可提高為100%。
單位以職務發明創造取得的智慧財產權投資入股或者許可使用、轉讓取得收益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可以分享收益,其收益分配比例依照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的,依法予以確定。
第十三條
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對促進經濟轉型升級有重大影響的主導優勢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技術創新給予重點支持。
第十四條
支持單位和個人爭創知名品牌和參與技術標準的制定,鼓勵作品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的登記,特色農產品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註冊,扶持植物新品種培育,推動育種創新成果轉化為植物新品種權。
鼓勵單位和個人申請國外專利、商標國際註冊。
第十五條
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傳統民族民間文化、藝術的挖掘整理傳承工作,鼓勵申報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推進其智慧財產權的開發利用;培育地方特色的旅遊品牌及服務商標;加大對創意設計、動漫等文化產業的扶持力度。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在智慧財產權形成過程中發生的申請、代理等費用,可在項目經費中列支。
單位和個人轉讓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所得,以及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服務、技術諮詢業務、技術交易取得的收入,享受國家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業務;對獲得智慧財產權評估資質且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評估業務的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扶持;對科技計畫項目立項支持,並以智慧財產權質押獲得貸款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貸款貼息。
第十八條
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扶持和發展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機構,規範智慧財產權代理、服務貿易、資產評估、信息諮詢等中介服務行為,並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九條
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支持建立各類智慧財產權信息庫,促進智慧財產權信息的共享、開發和利用,為智慧財產權的促進與保護提供政策指導、技術諮詢、信息情報等公共服務;設立和完善智慧財產權展示和交易平台,提供交易服務,促進技術與資本對接,推動智慧財產權轉化。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引進和激勵機制,建立智慧財產權人才專家庫,發揮市場對人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促進人才合理流動。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開設智慧財產權課程,設立智慧財產權專業,加強智慧財產權學科建設,培養智慧財產權管理、服務和貿易等各類高層次專業人才。
鼓勵和支持中國小校、職業教育學校、各類教育培訓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教育。
第二十一條
加強智慧財產權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採取智慧財產權交叉許可等方式開展國際國內智慧財產權合作。
智慧財產權保護
第二十二條
本市建立智慧財產權的行政保護、司法保護、行業監督和企業自律的保護機制。
第二十三條
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協作與聯動機制,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信息共享和工作通報制度。
第二十四條
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舉報制度,受理有關舉報、投訴,及時查處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
第二十五條
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受理維權援助申請,提供智慧財產權法律事務諮詢、糾紛解決方案和調解等公共服務。
第二十六條
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智慧財產權誠信檔案,記載單位和個人違反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的行為以及處理結果,並依法予以公開。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重大經濟、技術活動涉及智慧財產權的,活動組織者應當會同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查驗由申請單位提交的智慧財產權證明檔案和有關方面提供的智慧財產權評估、評價報告。
第二十八條
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智慧財產權國外保護工作提供指導和支持,引導權利人及時進行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備案。
第二十九條
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廣播、電視和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智慧財產權管理,查處在廣播、電視、網路上銷售侵犯智慧財產權商品的行為。
第三十條
在政府採購活動中,禁止採購侵犯智慧財產權的產品和服務。
第三十一條
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對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三十二條
司法機關應當加強對智慧財產權的司法保護,依法懲處侵犯智慧財產權的違法行為,保護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內智慧財產權工作的監督和引導,並接受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和指導。
企業應當推行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重點行業、重點企業應當建立智慧財產權預警機制,監測相關智慧財產權發展態勢,避免和預防智慧財產權糾紛、爭端的發生。
第三十四條
各類展會的舉辦方和參展商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配合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開展現場檢查。
第三十五條
從事商品流通領域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需建立智慧財產權標記商品的進貨、銷售登記制度,查驗涉及智慧財產權商品的證明檔案,並配合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檢查。
第三十六條
廣告和印刷經營者在接受含有智慧財產權內容的業務時,應當查驗委託者提供的智慧財產權證明檔案,對不能提供或者提供不全的,不得為其提供服務。廣告和印刷經營者應當配合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檢查。
第三十七條
投標人參與招投標活動,應當向招標人書面承諾其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未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第三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確定之日起三年內,凡申請政府資助項目、申報政府獎勵、參與政府項目招標和本行政區域有關展會活動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展會組織者不予受理:
(一)侵犯智慧財產權構成犯罪的;
(二)侵犯智慧財產權受到行政處罰,且後果嚴重的;
(三)以虛假智慧財產權材料騙取政府項目、資金、獎勵的;
(四)拒不執行智慧財產權行政處理決定和司法裁決的。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提供虛假智慧財產權材料騙取智慧財產權獎勵的,由授予部門予以撤銷,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提供虛假智慧財產權材料騙取政府資助資金的,由立項審批部門收回資助資金,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各類展會活動中,參展方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由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撤展,並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投標人在智慧財產權方面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第四十二條
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或者泄露在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附則
本條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審查結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昆明市智慧財產權促進與保護條例》於2013年12月26日經昆明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4年2月27日呈報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2月28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十二次會議,對條例進行了合法性審查。現將審查情況報告如下:
2008年《昆明市智慧財產權發展規劃綱要》頒布實施以來,昆明市各類智慧財產權的數量明顯增加,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不斷提高。但在智慧財產權促進與保護工作中,仍然存在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不夠、執法管理水平不高、市場主體運用智慧財產權能力不強等問題,需要通過立法進一步加強智慧財產權的促進與保護。
法制委員會對《昆明市智慧財產權促進與保護條例》進行了認真審查,認為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雲南省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昆明市實際,借鑑外地經驗,對智慧財產權的激勵創造、有效運用、科學管理和法律責任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符合相關上位法精神,與法律、法規不牴觸。
法制委員會的審查情況已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後批准該條例,由昆明市人大常委會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文本請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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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記者從昆明市人大常委會獲悉,《昆明市智慧財產權促進與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此為昆明市第一次運用地方立法手段,為該市智慧財產權促進與保護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昆明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夏靜介紹,2008年《昆明市智慧財產權發展規劃綱要》頒布實施以來,昆明市各類智慧財產權的數量明顯增加,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的能力不斷提高。但存在著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不夠、執法管理水平不高、市場主體運用智慧財產權能力不強等問題。為此,運用法治手段加強智慧財產權促進與保護是“十分必要的。”
《條例》分為總則、智慧財產權促進、智慧財產權保護、法律責任、附則共五章四十三條。《條例》強化了智慧財產權促進與保護的引導、保障和服務機制。
《條例》要求,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智慧財產權促進與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和實施智慧財產權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產權促進與保護的工作機制,並將智慧財產權促進與保護工作納入年度考核指標體系。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開發布本市智慧財產權促進與保護狀況白皮書。
在促進措施中,《條例》不僅突出了智慧財產權對產業轉型升級的核心支撐作用,還突出了企業和個人在智慧財產權創作運用中的主體地位。《條例》規定優先對促進經濟轉型升級有重大影響的主導優勢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技術創新給予重點扶持,持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開展產學研合作,支持單位和個人爭創知名品牌和參與技術標準的制定,鼓勵申報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加大對創意設計、動漫等文化產業的扶持力度。
《條例》還建立了智慧財產權的行政保護、司法保護、行業監督和企業自律的保護機制。從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協作與聯動、重大經濟活動審查、舉報投訴、維權援助、智慧財產權誠信檔案、涉外保護機制等方面,強化了保護措施。
據了解,《昆明市智慧財產權促進與保護條例》於2013年12月26日昆明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14年3月28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將於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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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雲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昆明市智慧財產權促進與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今年10月1日起實施,此為昆明市第一次運用地方立法手段,為本市智慧財產權促進與保護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條例》分為總則、智慧財產權促進、智慧財產權保護、法律責任、附則共五章四十三條。《條例》要求,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智慧財產權促進與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和實施智慧財產權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產權促進與保護的工作機制,並將智慧財產權促進與保護工作納入年度考核指標體系。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開發布本市智慧財產權促進與保護狀況白皮書。
在促進措施中,《條例》明確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智慧財產權促進與保護專項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其規模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並逐步增加;支持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開展產學研合作,鼓勵和引導其增加研發投入和創造產出;鼓勵本行政區域內單位和個人以智慧財產權出資設立創新型企業,其智慧財產權認繳出資比例經全體股東約定認可,可提高為100%。
《條例》提出支持單位和個人爭創知名品牌和參與技術標準的制定,鼓勵作品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的登記,特色農產品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註冊,扶持植物新品種培育,推動育種創新成果轉化為植物新品種權;加強傳統民族民間文化、藝術的挖掘整理傳承工作,鼓勵申報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推進其智慧財產權的開發利用;培育地方特色的旅遊品牌及服務商標;加大對創意設計、動漫等文化產業的扶持力度。
《條例》還從支持優勢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技術創新、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業務、扶持和發展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機構、加強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完善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機制、加強智慧財產權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方面體現促進措施。
在保護措施方面,《條例》規定本市建立智慧財產權的行政保護、司法保護、行業監督和企業自律的保護機制;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智慧財產權誠信檔案,記載單位和個人違反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的行為以及處理結果,並依法予以公開;從事商品流通領域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需建立智慧財產權標記商品的進貨、銷售登記制度,查驗涉及智慧財產權商品的證明檔案,並配合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檢查。
此外,《條例》還從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協作與聯動機制、建立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舉報制度、建立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對智慧財產權國外保護工作提供指導和支持、加強廣播電視和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加強對智慧財產權的司法保護等體現保護措施。
《條例》還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提供虛假智慧財產權材料騙取智慧財產權獎勵的,由授予部門予以撤銷,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提供虛假智慧財產權材料騙取政府資助資金的,由立項審批部門收回資助資金,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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