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8日昆明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2010年11月26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 頒布時間:2010年12月06日
- 實施時間:2011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昆明市人大常委會
條例內容,審查報告,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弘揚敬老、愛老、養老、助老的傳統美德和社會風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雲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老年人權益的保障活動。
第三條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老年人應當遵守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第四條 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關懷的方針,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的目標,推進老齡事業的全面發展。
第五條 老齡事業屬於社會公益事業,發展老齡事業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將老齡事業發展所需經費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逐年增加對老齡事業的投入。
提倡和鼓勵社會各界為老年人提供義務服務,興辦養老產業。為老齡事業捐助的,依法享受稅收減免優惠。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多種形式的敬老活動,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在老齡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組織、家庭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 每年農曆九月為敬老月,農曆九月初九為敬老節。
第二章 組織保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建立健全老齡工作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老齡工作部門是老齡工作的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老齡工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擬定本地區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協調、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合法權益保障的工作;
(三)組織、協調開展老年人文化、教育、娛樂、體育、心理諮詢、醫療保健等活動,對老年人民眾組織進行指導;
(四)組織老齡工作的宣傳、調查、統計和理論研究;
(五)規範和監督社會力量興辦的養老服務行業;
(六)培訓老齡工作人員,組織、引導志願者開展助老服務活動;
(七)發放老年人優待證和補助金;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審判、檢察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做好老年人合法權益保障的工作。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老齡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宣傳,落實老齡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 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按照章程為老年人服務。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老年人社會保障體系,實行城鄉統籌,完善基本養老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基本養老金、基本醫療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老年人醫療、康復、保健等設施的投入,逐步建立老年病醫院或者老年病專科。
各縣(市、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督促醫療機構做好老年人醫療保健工作,建立老年人健康檔案。鼓勵醫療機構開展為老年人義診活動。支持社會力量興辦老年病醫院或者老年人醫療康復中心。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貧困老年人的救助納入城鄉社會救助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重點優扶對象等貧困老年人優先納入廉租房保障範圍。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社會力量興辦的為老年人服務的組織或者機構,按照相關規定給予優惠。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及社區開展以居家養老為重點的多種形式的活動,為老年人服務。
提倡和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其閒置的房屋、場地、設施用於老年人活動或者養老服務。
第十七條 老年人持《雲南省老年人優待證》或者《離休證》到相關部門辦理手續後,免費乘坐城市市內公共運輸工具。
第十八條 老年人持《雲南省老年人優待證》或者《離休證》,可享受下列公共服務優待:
(一)免購門票進入本市向公眾開放的公園、旅遊景點、風景名勝區、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烈士紀念建築物、名人故居、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宮);屬個體私營的,應當提供價格優惠;
(二)優先就診、取藥、交費,並免交普通掛號費;
(三)優先購買汽車票、火車票、船票、飛機票,優先上車(船)、登機;
(四)優先辦理銀行儲蓄業務;
(五)公共體育場所、影劇院應當為老年人開展文體活動提供優惠;
(六)免費使用收費公廁。
第十九條 年滿80周歲不滿100周歲的老年人享受高齡保健補助;年滿100周歲的老年人為壽星老人,享受長壽補助,頒發《百歲壽星榮譽證》。補助標準由市老齡工作部門、財政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法律服務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免費法律諮詢,對特殊困難及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老年人,在法律援助的事項範圍內提供援助。
法律服務機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老年人,應當依法減免相關費用;對重殘、重病、高齡等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務。
第四章 家庭保障
第二十一條 成年子女應當履行贍養義務,在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顧、精神上慰藉老年人。第二十二條對沒有經濟收入或者收入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需要的老年人,有能力的贍養人應當在經濟上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對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成年子女應當給予及時治療和照顧。
第二十三條 老年人合法取得的收入、房屋、有價證券、生活用品、文物、圖書、智慧財產權、林木等個人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哄搶、私分和破壞。
第二十四條 老年人有權用遺囑、遺贈、遺贈扶養協定等方式依法處理自己的財產,有權拒絕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提出經濟資助的要求。
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其他親屬不得向老年人強行索要財物,或者將自己的負擔強行轉嫁給老年人。
第二十五條 成年子女不得強占老年人的房屋,不得強行將老年人從居住條件較好的房屋遷往條件低劣的房屋居住。未經老年人同意,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將產權屬於老年人的房屋出租、出賣或者拆除。
老年人與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老年人依法享有相應的所有權。
第二十六條 任何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家庭生活。
第五章 管理與服務
第二十七條 老齡工作部門應當編制城鄉老年人設施規劃,合理布局和配置老年人設施的規模和數量,構建完善的為老年人服務設施體系。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城市居住小區時,應當建設為老年人服務的配套設施;沒有配套建設的,應當補建。
第二十九條 社會力量興辦的為老年人服務的組織和機構,應當向當地老齡工作部門備案,並遵守行業服務規範和標準。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老齡事業發展實際,對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服務業設立專項發展資金。
專項發展資金的來源:
(一)政府補助;
(二)按一定比例提取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三)社會捐助;
(四)其他。
專項發展資金由市財政部門統一管理,審計部門監督。
第三十一條 全社會應當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和經驗。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老年人開展文化、科技、法律等知識的傳授活動,參加力所能及的志願服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挪用、虛報、冒領養老金、醫療保險費、保健補助、長壽補助等費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拖欠養老金、醫療費的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的,由當地老齡工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的;
(二)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
(三)干涉老年人婚姻家庭生活的;
(四)侵犯老年人合法財產權和居住權的;
(五)侵犯老年人其他合法權益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建設為老年人服務配套設施的,由老齡工作部門通報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條 對不依照本條例規定落實老年人優待政策的單位,由老齡工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老齡工作部門應當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瀆職行為,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對老年人優待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8日昆明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1990年4月27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的《昆明市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條例》同時廢止。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01126(批准時間)
審查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昆明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以下簡稱《條例(修訂)》)於2010年10月28日經昆明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0年11月1日呈報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11月9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二十九次會議,對《條例(修訂)》進行了合法性審查,現將審查情況報告如下:
《昆明市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條例》於1989年10月28日經昆明市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1990年4月27日經雲南省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施行。該條例施行以來,對推進昆明市老齡事業的發展和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法規施行的20年間,國家和省相繼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雲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而且,隨著昆明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及人口老齡化的不斷加劇,原條例已不能適應當前老齡事業發展和老年人合法權益保護的需要,其部分內容還與上位法相牴觸,需要進行修訂。為此,昆明市根據年度立法計畫啟動了對條例的全面修訂工作,經過大量調查研究,反覆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借鑑外省市經驗,擬定了條例修訂的徵求意見稿。通過媒體廣泛徵求社會公眾、專家學者的意見和建議,經重大決策聽證、向社會公示、人大論證和政協協商等多道程式反覆進行修改,最後經昆明市人大常委會兩次會議審議通過。
法制委員會對《條例(修訂)》進行了認真審查,認為《條例(修訂)》將名稱修改為《昆明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與上位法保持了一致。條例明確了老年人權益保障的適用範圍,細化了各級政府、組織和個人對老年人權益保障的管理職責,強化了老年人權益的組織保障、社會保障及家庭保障,規範了老年人權益保障的管理與服務,加重了老年人權益保障的法律責任,符合昆明市老齡事業發展的實際,對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弘揚敬老、愛老、養老、助老的傳統美德和社會風尚具有重要作用。修訂後的條例符合上位法精神,與相關法律、法規不牴觸。昆明市對《條例(修訂)》進行一審、二審期間,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多次提前介入了對法規的修改和論證工作,所提意見、建議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中已基本被採納,審查情況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
法制委員會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後批准該《條例(修訂)》,由昆明市人大常委會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8日昆明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1990年4月27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的《昆明市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條例》同時廢止。
以上報告,連同《昆明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請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