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行政機關行政能力提升制度實施辦法

《昆明市行政機關行政能力提升制度實施辦法》是昆明市人民政府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行政機關行政能力提升制度實施辦法
  • 所屬類別:法律法規
  • 發布號:雲政發〔2010〕40號
  • 執行時間:2010年3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內容,

辦法發布

發布號:雲政發〔2010〕40號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全省縣級以上行政機關推行效能政府四項制度的決定》(雲政發〔2010〕40號),推動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行政、務實開展工作、提高為民服務的能力和水平,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行政能力提升應按照行政管理許可權,實行分級負責、歸口管理,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形成合力,確保行政能力提升工作有序開展。
第三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指導全市行政機關的行政能力提升工作。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級行政機關行政能力的建設工作。
第四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圍繞下列重點內容,積極開展行政能力建設:
(一)規範行政行為;
(二)強化目標管理;
(三)創新工作機制;
(四)搭建信息平台。
第五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機關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注重學習的針對性,強化學習實效,努力提高本部門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
第六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以規範行政審批、行政處罰和行政複議為重點,進一步規範行政行為。政府法制部門負責規範行政行為的推進工作。
第七條 規範行政審批行為。各級具有行政審批職責的行政機關,應當公開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行政審批項目、程式和條件;對具備進駐政務服務中心條件的行政審批項目,應當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或者在本部門實行1個視窗對外辦理。整治違法違規審批行為,實現行政審批透明、便捷、公正,促進行政審批高效運行。此項工作應當於2010年7月1日前完成,並實行動態管理。
第八條 規範行政處罰行為。各級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將執法主體名稱、執法依據、執法許可權、辦公地址、聯繫方式和投訴渠道等事項,報本級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後向社會公布。已公布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公布。
縣(市)、區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應當結合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幅度,規定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不予處罰和停止執行處罰各自適用的具體情形和相應的幅度檔次,確保公正執法、規範執法、文明執法。
上述2項工作應當於2010年7月1日前完成,並報本級政府法制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及法制部門備案。
第九條 規範行政複議行為。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行政複議制度,暢通行政複議受理渠道,推進行政複議決定備案審查、行政複議檢查、行政複議錯案通報和責任追究工作。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改進行政複議案件審理方式,綜合運用書面審查、實地調查、聽證等手段辦案,加大專家參與行政複議案件審理力度,探索運用和解、調節等方式解決行政爭議,確保行政複議結果合法合理。
第十條 各級行政機關履行職責應當公平公正,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不受理、不審批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審批申請,不依法說明不受理或者不予審批的理由;
(二)不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逾時辦結或者中止辦理不告知原因,擅自增加行政審批條件;
(三)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不向社會公布執法主體名稱、執法依據、執法許可權、辦公地址、聯繫方式和投訴渠道等事項,不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幅度,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複議申請不受理、不立案,不依法說明不受理或者駁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理由,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五)履行職責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十一條 承擔政府年度重要工作的各級行政機關,要實施目標管理。通過落實目標進度、時間程式,強化落實情況的督查,確保工作目標全面實現。
(一)要確定科學合理、適度超前的重要工作推進方案,並制定精細明確、責任到位的實施計畫,報同級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督查、監察部門備案。
(二)要將所承擔的重要工作目標實現情況報同級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政府督查、監察部門共同審核後,向社會進行通報。
(三)市級行政機關每半年要對所承擔的重要工作進行自查,形成自查報告,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的重要工作目標實施情況進行匯總通報。
(四)每年末,市級行政機關要對所承擔的重要工作進行全面自查,並形成自查報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政府督查、監察部門,選擇50%的市級行政機關進行督查,形成督查報告報市實施四項制度聯席會議辦公室,並對年度重要工作完成情況進行通報。
(五)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組織好行政機關重要工作目標管理,實施方案於2010年4月1日前報上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六)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目標時限和質量要求,最大限度簡化、最佳化工作程式,加強對重要工作目標的全過程倒逼管理。各級政府督查、監察部門要對重要工作目標進度實施動態監控,對未能按照進度要求完成任務的單位和個人實施問責。
第十二條 各級行政機關要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加強調查研究,推行“一線工作法”,做到“決策在一線制定、工作在一線落實、問題在一線解決、創新在一線體現”,努力改善各級行政機關的服務水平。
(一)決策在一線制定。各級行政機關要堅持民主、科學和依法的原則,對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的重大決策、項目和敏感事項,要積極採納民眾意見,增強解決民生問題的針對性、科學性,拓寬政府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渠道。
(二)工作在一線落實。各級行政機關要圍繞黨委、政府的工作決策和部署,建立一線工作聯繫制度,推動各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到一線指揮協調,現場解決問題,切實推動工作落實,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三)問題在一線解決。各級行政機關要圍繞民眾關注的急、難、愁問題,建立一線工作聯動制度,形成以職能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參與的聯動工作機制,共同構建協作合作、流程通暢、高效快捷的一線公共服務體系,確保民眾提出的問題事事有回應、件件有答覆。
(四)創新在一線體現。各級行政機關要創新工作思路,在一線發現經驗,在一線總結經驗,在一線推廣經驗,在工作落實中實現制度、體制、機制的創新,實現工作載體、途徑、形式、手段和方法的創新。
第十三條 加快電子政務建設,提高行政效率和為民服務水平。由各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2010年7月1日前,雲南省電子政務外網實現省、州(市)、縣(市、區)行政機關網路的互聯互通,並在省級機關和部分州(市)開展聯網辦公試點,逐步實現行政審批項目上網辦理。同時,健全和完善各級政務服務中心,推進政務服務中心的信息化建設,整合網路、電話和政務服務中心,推進1個視窗辦理的一站式服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監察、法制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暢通電話、傳真、網路和信函等投訴渠道,積極受理對行政能力建設方面的投訴、檢舉、控告,並及時作出處理。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督查、監察和法制等部門,負責對行政能力提升制度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工作推進不力,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單位,依照行政問責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第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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