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

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
  • 人物:中共昆明市委
  • 類別:中共昆明市委
導語,內容介紹,

導語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精神,全面落實《中共雲南省委、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定》(雲發〔2012〕12號)有關要求,加大對我市民營企業的支持力度,提升民營經濟的質量和效益,推動民營經濟大發展、大提升,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內容介紹

一、總體思路和發展目標
(一)總體思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為主線,以擴大規模、最佳化結構、提檔升級為重點,牢固樹立首位意識、機遇意識、憂患意識和責任意識,著力推進制度創新、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著力構建符合昆明實際的民營經濟發展支撐體系,制定和完善政策體系和服務體系,大力營造有利於民營經濟發展的開放環境、政策環境、法治環境和社會環境,全力打好加快民營經濟發展戰役,推動民營經濟在較短時期內快速實現跨越發展。
(二)發展目標。到2017年,在2012年基礎上,全市民營經濟增加值、上繳稅金實現翻番,經濟增加值占全市生產總值的比重高於50%;民間投資占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比重達到60%以上,年均增長30%以上;力爭培育5戶年銷售額超百億元企業,3戶以上進入全國民營企業500強;吸納從業人員年均增長8%以上。
責任單位:市統計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加快民營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
二、擴大民營企業投資領域
(三)拓展經營範圍。所有“非禁”領域一律對民間資本開放,支持民間資本進入交通、水利、電力、石油、天然氣、電信、土地整治、市政公用事業、保障性住房建設、醫藥、教育、文化、衛生、金融服務、商貿流通等行業和領域,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市場準入標準和優惠扶持政策對所有經濟主體公開透明,不得單獨對民間資本設定附加條件。
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商務局、市金融辦、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雲南銀監局
(四)降低創業門檻。實行“零成本”註冊,對註冊登記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變更註冊登記的,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免收登記類、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申請註冊公司的,允許股東分期繳納出資,首期出資達到註冊資本的20%即可登記。新辦的小微企業,除國家明確限制的特殊行業和需要前置審批的經營範圍外,經轄區工商機關備案後允許試營業1年,試營業期內可不辦理工商註冊登記。允許股東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等作價出資設立公司,其出資比例可占註冊資本總額的70%。
責任單位:市工商局、市財政局
(五)加快建設小微企業創業示範基地。鼓勵採取“園中園”、“區中園”開發建設模式,在機械零部件生產、信息、文化動漫、農特產品加工、服裝家具生產、中介服務等領域規劃建設30個以上省級小微企業創業示範基地,各縣(市)區、開發(度假)園區實現小微企業創業示範基地全覆蓋。支持創業型、勞動密集型小微企業發展,加大鼓勵創業“貸免扶補”、小額擔保貸款、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工作力度,激發各類群體的創業熱情。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吸納人員就業符合規定條件的,給予不高於200萬元、2年貸款期限、對基準利率部分由財政全額貼息;對市場前景好、繼續增加吸納就業、按期還款的,可給予二次貸款貼息扶持。對民營企業就近就地吸納安置我市城鄉勞動力,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參加社會保險且工資高於當地最低標準的,一次性給予企業經營者吸納安置勞動者獎勵。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金融辦、市財政局
三、保障民營企業發展用地
(六)保障發展用地需求。市國土資源部門在制定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畫時,要預留民營企業項目用地需求,每年批准的民營企業用地不少於當年批准建設用地面積的50%。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財政局
(七)降低民營企業用地成本。對民營企業投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用地節約集約的工業項目和以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項目,以及列入市級重點的商貿流通民生工程項目,在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級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對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國有未利用土地的民營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級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10%—50%執行。對符合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利用原有工業用地進行生產、倉儲設施建設,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積率的民營工業企業,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財政局
四、破解民營企業融資難題
(八)創新民營企業金融服務。公開商業銀行服務收費項目,禁止對小微企業貸款違規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禁止擔保公司將向商業銀行交納的擔保保證金由民營企業來墊付。嚴格限制收取財務顧問費、諮詢費等費用。鼓勵民營企業直接融資,逐步擴大民營企業集合票據、集合債券、集合信託和短期融資券等發行規模。拓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渠道,允許向多家銀行融資,支持通過銀行機構、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其他專門從事金融資產交易的機構進行融資,小額貸款公司最大股東或主要發起人持股比例可放寬到40%。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市金融辦、市工商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雲南銀監局
(九)加大民營企業信貸支持。積極推動在昆金融機構設立中小企業專營服務機構,建立民營企業融資量化考核制度,確保民營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全部貸款平均增速,力爭每年新增貸款的50%以上用於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提高對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的容忍度。支持民營企業開展動產抵押擔保融資、股權質押擔保融資、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大力發展股權投資基金,鼓勵有條件的民營企業成立產業基金管理公司,同時鼓勵國內PE(私募股權投資)和VC(風險投資)進駐昆明,投資各產業的民營企業。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積極引導成立地級股權託管和交易中心,解決未上市公司的股權流轉問題。對民營企業通過集合票據、集合債券、短期融資券等渠道融資,對成功發行所產生的評級、審計、擔保和法律諮詢等中介服務費用,市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選擇當年稅收達1000萬元以上的有條件的民營企業為試點,對智慧財產權質押物相應貸款額在科技成果轉化類項目貸款期限內,按照不高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80%給予財政貼息。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市金融辦、市科技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雲南銀監局
(十)建立完善民營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支持融資性擔保機構間開展分保、聯保和再擔保等業務合作,按照《昆明市中小企業融資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給予扶持;對符合條件的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諮詢、培訓等收入)三年內免徵營業稅;免稅時間自擔保機構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之日起計算。鼓勵擔保機構對有產品、有信用、有發展前景的民營經濟單位適當降低擔保收費標準,積極探索開展融資性擔保、工程擔保、財產保全擔保、經濟契約履約擔保、融資租賃擔保、信託計畫擔保以及應收賬款質押、股權質押、林權抵押、智慧財產權質押等貸款方式。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市金融辦、市科技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雲南銀監局
(十一)支持民營企業上市融資。加強民營企業上市“綠色通道”建設,指導民營企業做好上市過程中的股份制改革、材料申報等工作,幫助民營企業化解歷史遺留問題,排除上市障礙,降低上市成本。支持優質民營企業進入省上市後備資源庫,加快入庫企業的培育、改制和發行申報。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在境內外上市融資,對民營企業在改制上市過程中一次性發生的房產、車輛等過戶費,按規定標準只收工本費;給予擬上市企業最高不超過400萬元前期費用扶持,給予上市成功且募集資金投於我市的企業經營領導班子不超過100萬元的獎勵。到2016年,新增上市的民營企業6戶以上。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市金融辦、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財政局
五、加強民營企業財稅支持
(十二)加大財政資金扶持。增加政府對民營經濟、中小微企業扶持的財政投入,引導各類資金投向民營企業。昆明市加快非公經濟暨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更名為昆明市加快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從2013年起市級財政統籌安排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1.5億元,重點用於技術改造、先進設備引進、企業上市、中小企業有市場、有回款、有效益產品生產所需流動資金的貸款貼息、鼓勵類產業投資貸款貼息、自主創新平台建設補助、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項目資金補助、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走出去”獎勵、農業產業化重點項目發展、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貼息、新創辦小微企業租用經營場地租金補貼及其他政府鼓勵事項。市級各有關單位用於產業及企業發展的財政專項資金,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比例不低於資金總額的70%。各縣(市)區也要相應設立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並視財力逐年遞增。各級政府性資金對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市財政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地稅局、市投資促進局、市加快民營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
(十三)實行財稅優惠政策。符合稅法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民營企業,享受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以及在規定期限內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政策。凡規定先征後退的稅收,一律按時足額退還給企業。對經國家和省、市認定的小微企業創業示範基地內符合小微企業標準的企業,自註冊登記之日起,給予免徵5年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符合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可以差額徵稅的企業和個人,根據《雲南省營業稅差額徵稅工作指南》差額徵收營業稅。對租賃個人房屋進行經營活動的,涉及租賃房屋的各項地方稅收,按住宅5%、非住宅12%的綜合徵收率徵收。“十二五”期間,新辦鼓勵類民營企業,優先在現有市扶持政策中予以傾斜。工業園區標準廠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及各種建設規費。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市財政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加快民營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
(十四)加大政府採購支持。支持民營企業參與政府採購,同等條件下本市民營企業的產品和服務優先進入政府採購目錄、優先從本市民營企業採購,預算金額在200萬元以下的政府採購項目應優先從本市民營企業採購,確保各級政府採購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比例達到年度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於預算總額的18%。在政府採購評審中,對小微企業產品可視不同行業情況給予6%—10%的價格扣除。鼓勵大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政府採購,小微企業占聯合體份額達到30%以上的,可以給予聯合體2%—3%的價格扣除。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市財政局(含市採購辦)、市地稅局、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委辦公室、市加快民營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
六、最佳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
(十五)切實做好民營企業減負工作。各級行政事業性收費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省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擅自設立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規範中介機構的服務,打破中介服務壟斷,各有關單位要督促中介機構合理收費,引導和鼓勵企業自主擇優選擇中介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指定中介服務機構。
責任單位:縣(市)區、市發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各
(十六)維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嚴格控制執法檢查次數,嚴格控制各類評比考核,大幅減少各種檢查,同一行政執法單位對同一經濟組織的檢查,每年不得超過兩次,行政執法單位之間內容相關的執法檢查要聯合進行,凡開展評比考核檢查的,須報同級民營經濟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批准。各行政執法單位對同一經濟組織的檢查結果要信息共享,一家檢查、多家認可。檢查中不得干擾各類經濟組織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不得要求經濟組織法定代表人陪同,不得接受經濟組織的饋贈或其他服務。加強對民營企業生產經營場所的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危害民營企業生產經營秩序、侵犯民營企業家合法財產和人身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查封、扣留、凍結企業財產和資金。健全查訪機制,嚴查服務機關“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和“吃拿卡要”等問題。健全追責機制,對故意刁難、妨礙企業生產經營造成嚴重影響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處理。嚴格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各行政執法單位要實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階次制度,嚴格界定不同階次處罰標準,細化、量化裁量基準,公開裁量範圍、種類和幅度,減少行政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和執法隨意性。強化行政違法行為的預防,對輕微違法、輕度違法、一般違法行為堅持以批評教育和責令整改為主;推行“先教育規範、再限期整改、最後作出處罰”三步式執法方式。各行政執法單位不得下達或變相下達罰款指標,不得利用行政權力搞服務型創收及以罰代管等;各級財政部門也不得違規返還罰沒款。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市紀委(監察局)、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法制辦
(十七)加強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建設和完善民營企業發展需要的技術支撐體系和服務體系,促進企業提升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能力,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或服務補助、稅費減免、專項獎勵等方式,全市建立覆蓋縣(市)區、重點工業園區的公共服務平台30個,力爭5個進入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建成國家級、省級、市級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的,市財政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資金扶持。依託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引導各類服務機構為民營經濟提供信息服務、人才培訓、技術支持、技術創新、產品開發、檢驗檢測、諮詢服務、創業輔導、市場開拓、法律服務等業務。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財政局
(十八)健全與民營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商會組織。充分發揮各類商會組織對民營企業的引導、服務作用,反映民營企業的合理訴求,保護其合法權益,應對貿易糾紛,促進民營企業依法、自律經營。加大對優秀行業商會(協會)、異地商會的支持,加強對產業發展做出貢獻的行業商會、協會組織的政策扶持。加強駐昆商會的服務與管理,鼓勵支持民營企業發起成立行業商會(協會),鼓勵異地商會發展。全面加強商會自身建設,切實提高商會運作的水平和能力,提升商會的凝聚力和影響力。
責任單位:市工商聯、市民政局
七、推進民營企業開放發展
(十九)加大招商引資力度。深入實施“民企入昆”行動,充分發揮各級政府、工商聯、民間商會、行業協會、駐外機構及民營企業家的作用,創新招商引資方式,建立招商引資重大項目庫,以中國民營企業500強、民營製造500強為重點,積極引進市外優強民營企業到昆明投資。在注重引進市外民營招商引資項目的同時,引導本市民營企業擴大開放,加強與市外優強企業合作。鼓勵市內民營企業發揮優勢,積極開展以商招商,通過引進戰略合作夥伴、參股、聯營、合夥等方式招商引資、招財引智、做大做強。對成功引資的,按昆明市以商招商獎勵政策予以企業招商引資獎勵。對新設立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市內民營企業按照昆明市內培外引工作管理制度,納入內培工作考核範圍。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市投資促進局、市商務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工商聯
(二十)支持民營企業拓展境內外市場。鼓勵支持有條件的民營企業到境外開展對外投資、對外工程承包及勞務輸出、跨境併購、境外罌粟替代種植、對外援助等業務,擴大對境外經貿合作區建設的扶持、對境外礦產資源回運費的補助、對項目前期可研、對外勞務合作平台建設等方面的支持。改善通關服務,推行為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提供擔保驗放、集中申報、24小時預約通關和不實行加工貿易保證金台賬制度等便利通關措施。引導民營企業參加出口信用保險,對出口企業實際繳納出口信用保險費給予扶持,對保單融資給予貼息,對單個企業給予最高可達50萬元的貼息支持。對符合出口退稅條件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退稅手續,及時足額退還企業稅款。支持民營企業參加國際國內知名各類會展活動,市財政按照相關政策對展位費給予適當補助。以上各類同一項目財政資金都不予重複扶持。引導和推動民營企業開展電子商務活動,鼓勵電信、網路運營企業以及新聞媒體發布市場信息,幫助民營企業宣傳產品,開拓市場。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市國稅局、市投資促進局、市商務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工商聯、昆明海關
八、推動民營經濟創新發展
(二十一)鼓勵民營企業技術創新。對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前損益的,在依據現行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鼓勵企業實施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對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採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的技改項目或新建新興產業項目給予一次性貼息,最高貼息額不超過200萬元。對企業購進世界先進設備給予補助,每個企業每年限申報1台套,補助金額按購進設備價款的10%計算,最高補助50萬元,已享受省扶持政策的不再重複扶持。積極扶持民營企業開展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工程,對被列入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單位、國家智慧財產權試點單位、昆明市智慧財產權示範單位、昆明市智慧財產權試點單位的,分別給予10萬元、8萬元、6萬元和4萬元的扶持。對國家重點新產品給予獎勵,每個國家重點新產品獎勵10萬元。
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工商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科技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
(二十二)促進民營企業文化創新。引導民營企業挖掘和提煉自身特有的精神內涵,形成具有較強凝聚力和生命力的企業特色文化。實施能力提升工程,對民營企業員工培訓給予支持,對優秀民營企業家、企業高級經營管理人員、高技能人才組織開展定向培訓。加強民營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引導和督促民營企業遵紀守法、誠信經營、勇擔社會責任,鼓勵民營經濟主體爭創“誠信示範企業”、“文明誠信個體工商戶”和“消費者滿意單位”等榮譽。
責任單位:市委宣傳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商務局、市工商聯
(二十三)推進行政服務創新。積極貫徹落實重大項目審批“統一受理、項目代辦、快速轉辦、並聯審批、辦結告知”五項制度,實施審批流程再造,建立重大產業項目審批綠色通道,完善和推廣聯合辦公、聯合審批和部門會簽制度。對需要多個部門分別實施審批且相互之間關聯度大的項目,積極推行並聯審批,明確審批的直接受理部門和關聯部門職責,由直接受理部門作為牽頭部門負責受理,並抄告相關部門,在規定期限內相關部門同步進行審核並出具意見。在企業設立、規劃用地、建設工程、工業、農業、教科文衛等重大項目辦理時,開展聯合審批會辦,由市政府領導或者授權政務服務局負責召集其他相關審批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進行審批。對民營企業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生產性項目,由所在地縣級政府或園區管委會代辦項目審批手續。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市政務服務中心、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林業局
九、壯大民營實體經濟
(二十四)繼續推行民營(中小微)企業成長計畫。“十二五”期間,按照雲南省成長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每年優選評定50戶成長型中小企業,綜合運用財政、金融、擔保、培訓、信息等優勢資源,支持和促進其做精、做專、做強、做大。每年使20%以上入選企業的銷售額、利稅增長率在30%以上,成為高成長型中小企業,對入選企業優先給予加快民營經濟專項資金支持。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統計局、市地稅局、市科技局
(二十五)積極推進民營(中小微)企業入規行動。依據昆明市中小微企業成長工程實施意見,在昆明地區重點培育一批“民營企業小巨人”。優選一批市場前景好、技術含量高、效益增長快、能夠做大做強的中小微企業,在技術改造、擴大產能、拓展市場等方面給予扶持,提高全市中小微企業整體運行質量和發展水平。到2016年,使年銷售收入超億元的成長型民營企業達到500戶以上。對於首次成長為規模以上的民營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經營班子5萬元,對於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到億元以上的民營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經營班子10萬元。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統計局、市科技局
(二十六)全面實施民營大企業配套計畫。針對昆明市民營(中小微)企業規模小、實力弱、分布散、競爭力不強的現狀,鼓勵大企業帶動中小微企業發展,延伸產業鏈。圍繞重點產業、工業園區和骨幹企業,形成地方經濟的支柱產業。依據昆明市工業布局、園區規劃和產業規劃,引導中小微企業逐步提高專業配套能力,向專、新、特、精方向發展。對於本土中小微企業配套率達到70%以上的裝備製造型民營大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經營班子50萬元。對主營業務收入首次超過10億元、50億元、100億元的民營企業,由市政府一次性分別獎勵企業經營班子10萬元、50萬元、100萬元,此後主營業務收入每上一個百億元台階獎勵300萬元。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統計局、市地稅局、市科技局
(二十七)促進民營(中小微)企業集群發展。鼓勵民營(中小微)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經濟技術合作,建立穩定的供應、生產、銷售、技術開發等協作關係。出台促進小微企業創業示範基地建設的指導意見,鼓勵民營(中小微)企業在行業上向省、市重點產業靠攏,在空間上向工業園區、小微企業園區或特色聚集區集中,在產品上向大型企業配套連結,促進我市民營(中小微)企業集群健康發展。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統計局、市工商局
(二十八)提高民營(中小微)企業管理水平。根據民營企業發展需要,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經營管理、專業技能和安全知識等方面的培訓,加快中小企業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引導和支持中小企業不斷改進內部組織結構,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經營管理制度,規範經營管理行為。繼續加大政府組織培訓工作實施力度,每年選送100名民營企業家分期赴國內名校進行系統培訓進修,切實提高民營企業整體素質和管理水平。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工商聯
十、強化組織領導落實目標責任
(二十九)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機制。將“昆明市加快發展非公有制經濟領導小組”更名為“昆明市加快民營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民營經濟推進工作的指揮、組織和協調。由市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市級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昆明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具體負責民營經濟推進日常工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協調解決民營經濟推進過程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各縣(市)區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協調機構。成立民營經濟維權投訴協調領導小組,由市委政法委主要領導任組長,下設辦公室在市工商聯,牽頭協調各相關職能部門和執法監督部門依法管理,切實保障和維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繼續加強市領導聯繫民營企業制度,定期到企業調研,協調解決項目審批、用地、融資以及煤電油運等要素保障問題。結合“四群”教育,進一步深入開展“進園入企”活動,加強和密切黨委、政府與民營企業的聯繫。
責任單位:市加快民營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各成員單位
(三十)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市級各有關單位、各縣(市)區要依照本實施意見儘快在1個月內制定貫徹實施細則。各級各單位要多渠道強化政策宣傳,提高民營企業家對政策的知曉率。由市加快民營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進一步細化分解工作任務,制定民營經濟工作考核辦法,強化考核與獎懲。市紀委(監察局)、市委目督辦、市政府目督辦對貫徹落實本意見的情況進行重點督查,各縣(市)區政府、市加快民營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每季度末25日以前,向市加快民營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責任落實情況。完善民營經濟統計和指標評價體系,加強對小微型企業的調查統計工作。完善民營經濟發展目標責任考核獎勵,對沒有完成目標任務的進行問責。市委、市政府每3年召開1次表彰大會,表彰優強民營企業、優秀民營企業家、中小企業服務示範機構和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先進單位等。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市加快民營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各成員單位
本《意見》適用於本市各類民營企業,原有政策與本《意見》不相符的,以本《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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