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安寧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由安寧市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寧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 地區:安寧市
  • 目的:發揮行政複議作用
  • 指導:科學發展觀
導語,檔案內容,

導語

為充分發揮行政複議作為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不斷提升行政複議能力、水平和規範化程度,按照《國務院法制辦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政複議工作規範化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國法復函〔2011〕628號)、《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入推進行政複議工作規範化建設的實施意見》(雲政辦發〔2012〕107號)、《雲南省政府法制辦關於認真貫徹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入推進行政複議工作規範化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雲府法通〔2012〕79號)以及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昆明市2013年度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計畫的通知》(昆政辦〔2013〕22號)和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昆明市推進行政複議工作規範化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昆政辦文〔2012〕79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推進我市行政複議工作規範化建設提出以下實施方案。

檔案內容

一、總體工作目標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促進社會和諧為目的,堅持以人為本、複議為民,通過5年的不懈努力,促進行政複議工作規範化建設,全面提升行政複議能力,使行政複議在開展行政監督、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為我市法治政府建設和依法行政工作提供有力保障,為加快建設滇中城市經濟圈、產業中心城市,在全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打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二、規範化建設的內容
(一)進一步加強行政複議業務工作規範化建設
1. 規範行政複議立案受理工作
(1)落實行政複議權利告知制度。各級行政執法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在行政決定文書中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行政複議機關和行政複議申請期限,並依法送達。凡是沒有載明行政複議權利告知內容的,必須予以修訂完善,各單位應當將修訂完善後的行政決定文書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責任單位:各街道辦事處、各行政執法部門、各管委會
時間安排:常態化工作管理
(2)規範行政複議接待工作。行政複議機關要制定、完善行政複議接待制度,對接待的總體原則、職責要求、基本流程、重大問題處置辦法等作出具體規定,進一步規範行政複議接待行為。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在行政複議接待場所內或者在政府入口網站上公示行政複議申請條件、受理、審理程式等事項。工作時間要有專人負責行政複議接待工作。行政複議人員在接待工作中應當依法辦事、認真負責、態度熱情、舉止得當。
責任單位:市政務管理局、市政府法制辦(市行政複議辦)時間安排:常態化工作管理
(3)為行政複議申請人提供便利條件。行政複議機關要向社會公開本機關受理行政複議案件的範圍、條件、程式等事項,免費提供行政複議申請書格式文本。對申請人提交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行政複議機構要當場製作口頭申請筆錄。
責任單位:市政府法制辦(市行政複議辦)
時間安排:常態化工作管理
(4)根據工作需要,可在政務服務中心設立行政複議受理視窗,逐步在街道設定行政複議受理中心,配備行政複議聯絡員,接受行政複議申請、對簡易案件先行調解,並提供行政複議諮詢。行政複議機構要切實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轉送行政複議申請的職責。
責任單位:各街道辦事處、市政管理局、市政府法制辦
時間安排: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
(5)條件成熟時,積極探索開通行政複議網上諮詢及申請渠道,並及時作出回復。
責任單位:市工信局、市政府法制辦
時間安排: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
(6)積極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建立健全行政複議與信訪的協調配合機制。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對需要補正有關材料的,要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和合理的補正期限。對無法確定是否符合受理條件的行政複議申請,可以先行受理。建立健全行政複議與信訪的協調配合機制,對於信訪案件中發現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規定事項的,信訪機構應當書面告知信訪人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將信訪材料轉送有關行政複議機構辦理;對向行政複議機構反映信訪事項和信訪處理的問題,行政複議機構要告知當事人依照《信訪條例》規定申訴或者轉送信訪機構辦理。
責任單位:市信訪局、市政府法制辦
時間安排: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之後納入常態化管理
2. 規範行政複議審理工作
(1)規範行政複議答覆工作。被申請人要切實簡化提交行政複議答覆書的內部審批程式,嚴格按照法定時限進行答覆,逾期未答覆的,要依法承擔相應責任。要提高行政複議答覆質量,在證明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合理的同時,針對申請人的訴求逐一作出解釋、說明。應當按照規定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並按照目錄順序裝訂成冊。行政複議答覆書和相關證據要經本單位法制機構審核。對於被申請人答覆不符合要求的,行政複議機構可以退回,要求被申請人限期重新作出答覆。
責任單位:各街道辦事處、各行政執法部門、各管委會、市政府法制辦(市行政複議辦)
時間安排:常態化工作管理
(2)規範行政複議調查取證工作。行政複議機構對經書面審查發現案件存在事實不清、證據材料相互矛盾、雙方爭議較大以及其他需要調查取證情形的,應當實地調查核實證據。雙方當事人到現場指認的,調查筆錄應當由雙方當事人、證明人簽字或者按手印。調查取證時,行政複議工作人員不得少於2名,重大、複雜或者專業性較強的案件,可以邀請有關專家、技術人員參與調查;有關部門的領導以及熟悉情況的工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調查取證工作。
責任單位:各街道辦事處、各行政執法部門、各管委會市政府法制辦(市行政複議辦)
時間安排: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之後納入常態化管理
(3)規範行政複議審理方式的適用。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案件,可以採取書面審理方式;對案情簡單、爭議不大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對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採取聽證的方式進行審理。行政機關負責人或者有關政府和部門領導應當參加行政複議聽證,同時委託法制機構和職能部門有關人員作為代理人參加聽證。對涉及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可以召開各類專家、學者參與的研討會和論證會。
責任單位:各街道辦事處、各行政執法部門、各管委會市政府法制辦(市行政複議辦)
時間安排: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之後納入常態化管理
(4)積極開展行政複議委員試點工作,探索相對集中行政複議權,完善行政複議工作機制。按照省、昆明市的統一安排,積極開展行政複議委員會試點工作。
責任單位:市委編辦、市政府法制辦、市公安局、監察局、財政局、人社局、交運局、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質監局、氣象局、運管分局
(5)規範行政複議案件和解、調解工作。行政複議機關要嚴格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昆明市行政複議調解和解規定的通知》(昆政辦〔2011〕141號)的要求開展行政複議調解和解工作。採取行政複議機關主導、當事人配合、有關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的形式,不斷加大行政複議案件和解、調解的力度。行政複議調解成功的,要依法作出行政複議調解書,及時確認調解結果,發揮行政複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和解、調解工作要在查明事實、明確是非、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按照依法、自願的原則開展,不得以和解、調解方式規避對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的糾正,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權益。
責任單位:各街道辦事處、各行政執法部門、各管委會、市政府法制辦
時間安排:常態化工作管理
3. 規範行政複議決定
(1)依法作出行政複議決定。行政複議機關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妥善平衡利益,公正作出裁決。要力求有效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努力實現“定紛止爭、案結事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對涉及到的重大法律問題,要多方面聽取意見,認真開展法律論證,確保法律適用正確。行政複議決定書要切實增強說理性,注重以法明理、以理服人。要明確辦案各個環節的時限,責任到人,積極採取措施提高行政複議案件的按時審結率,切實提高辦案效率。行政複議決定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後續的法律救濟權利和途徑,及時送達當事人。
責任單位:市政府法制辦(市行政複議辦)
時間安排:2013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之後納入常態化管理
(2)健全行政複議決定履行監督機制,確保行政複議決定的履行。行政複議機關要強化對行政複議決定履行情況的監督,糾正拒絕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等行為。建立、健全行政複議決定履行情況反饋制度、責令限期履行制度、行政複議決定履行問責制度等行政複議決定履行監督機制。行政機關應當將行政複議決定履行情況書面反饋行政複議機關,對拒絕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複議機構應當責令限期履行;仍不履行的,行政複議機構應當移送同級監察部門並提出處理意見。監察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問責,並將處理結果通報行政複議機關。
責任單位:各街道辦事處、各行政執法部門、各管委會、市監察局、市政府法制辦(市行政複議辦)
時間安排: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
(3)規範行政複議意見書和建議書的適用。行政複議機關要通過制發行政複議意見書和建議書,及時糾正被申請人或者其他下級行政機關的有關違法行政行為和行政管理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督促做好行政複議案件的善後工作。要加大行政複議意見書和建議書落實督促力度,對不按照規定及時反饋落實情況的,行政複議機構要予以通報。必要時,移送同級監察部門處理。
責任單位:各街道辦事處、各行政執法部門、各管委會、市監察局、市政府法制辦
時間安排: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之後納入常態化工作管理
(二)進一步規範行政複議基礎性工作
1. 規範行政複議宣傳工作
要將行政複議宣傳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常抓不懈。行政複議宣傳工作要採取日常宣傳與集中宣傳相結合,廣泛宣傳和深入宣傳相結合的方式,廣泛運用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介,並利用每年一次的“行政複議宣傳日”時機,向全社會宣傳行政複議制度的特點、優勢和實施效果,不斷引導人民民眾選擇行政複議的法定渠道理性、合法地表達利益訴求。要通過宣傳,使廣大人民民眾、各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充分認識做好行政複議工作的重大意義,更加理解、重視、支持行政複議工作。
責任單位:各街道辦事處、市文體廣電旅遊局、市政府法制辦(市行政複議辦)
時間安排:常態化工作管理
2. 規範行政複議檔案管理工作
要加強行政複議檔案科學管理,行政複議機關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昆明市行政執法檔案管理辦法》(昆檔聯發〔2010〕7號)的規定,強化行政複議檔案管理工作,落實檔案保管場所,提供檔案保管條件,確保實現行政複議案件材料立卷歸檔和檔案管理工作標準化、規範化。
責任單位:市政府辦、市檔案局、市政府法制辦(市行政複議辦)
時間安排:2013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之後納入常態化工作管理
3. 規範行政複議信息化建設工作
要加強領導,強化管理,為行政複議工作信息化建設提供組織保障;要加大資金、軟體開發、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投入,為行政複議工作信息化建設提供物質保障;要建立健全信息網路互聯互通,特別是加強基層、部門的網路建設,為行政複議工作信息化建設提供網路保障;要建立一支高素質的信息員隊伍,為行政複議工作信息化建設提供人力保障。
責任單位:市工信局、財政局、市政府法制辦(市行政複議辦)
時間安排: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進一步加強行政複議隊伍規範化建設
1.建立健全行政複議工作機構,依法配備行政複議人員
參照同級人民法院辦理行政案件的力量配置情況,配備、充實、調劑專職行政複議人員。本級行政複議機構應配備不少於3人的專職行政複議工作人員,保證一般案件至少有2名專職行政複議人員承辦,重大複雜案件至少有3名專職行政複議人員承辦。按照省政府法制辦的規定實行行政複議工作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從事行政複議工作的人員要取得行政複議人員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工作。
責任單位:市委編辦、市人社局、市政府法制辦(市行政複議辦)
時間安排: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
2.加強行政複議工作人員培訓教育
教育引導和支持行政複議人員不斷強化自身學習,積極參加省、市政府法制辦組織的行政複議人員培訓,確保每年脫產培訓不少於一次,不斷提升行政複議工作人員的理論和業務能力,拓寬行政複議工作人員的視野,提高協調和處理複雜行政複議案件的能力。要重點抓好行政複議機關領導幹部培訓,通過培訓使領導幹部熟悉行政複議法律知識,增強依法解決行政爭議的自覺性。要將行政複議法律知識作為公務員依法行政知識考試和行政執法人員法律知識輪訓的重要內容,
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政府法制辦(市行政複議辦)
時間安排: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之後納入常態化工作管理
(四)進一步加強行政複議保障規範化建設
1. 不斷完善行政複議配套制度
行政複議機關在行政複議立案、受理、調查取證、聽證、審查、決定、執行、報送備案、立卷歸檔、監督指導和評比檢查等工作的過程中,都要在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和《雲南省行政複議規定》、《雲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雲南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關於印發〈雲南省行政複議證據規則〉等七項行政複議法配套制度的通知》(雲府法〔2005〕109號)、《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州市縣政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的通知》(雲政發〔2008〕215號)、《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印發昆明市行政複議案件聽證規定的通知》(昆府法〔2010〕51號)以及《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昆明市行政複議調解和解規定的通知》(昆政辦〔2011〕141號)等配套制度的基礎上,根據新形勢對行政複議工作的新要求,進一步建立、健全以下配套制度:行政複議機構配合監察部門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的相關制度、人民政府與人民法院在辦理行政案件方面的溝通協調機制、行政應訴工作制度、行政複議與信訪工作的溝通協調機制、行政複議案件和解調解和簡單案件簡易審理工作程式等制度。
責任單位:市監察局、市政府法制辦(市行政複議辦)
時間安排: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
2.建立健全適應行政複議工作特點的經費保障機制
本級財政要按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參照同級人民法院辦理行政案件所需經費標準,將履行行政複議立案審查、案件審理、宣傳指導和監督管理各項職能所需經費列入年度預算予以保障。
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政府法制辦、市行政複議辦
時間安排: 2013年5月31日前完成,之後納入常態化管理
3. 保證行政複議機構辦理行政複議案件所需的辦公場所
要為本級政府行政複議機構配備20平方米左右的接待室、50平方米左右的案件審理室(聽證室)和20平方米左右的行政複議案卷檔案保管室。
責任單位:市政府辦、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政府法制辦(市行政複議辦)
時間安排: 2013年10月31日前完成
4.保證行政複議機構辦理行政複議案件所需的辦案交通工具和必要的辦案器材
為保證行政複議機構及時、高效開展行政複議工作,應當為現場調查、調解糾紛配備專門的辦案專用車輛,並配備筆記本電腦、照相機、攝像機、錄音筆、微型印表機等必要的辦案設備等相應的辦公設備,切實改善行政複議機構的辦公條件。
責任單位:市政府辦、市財政局、市政府法制辦(市行政複議辦)
時間安排: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強化組織領導。行政複議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法定渠道。加強行政複議規範化建設,是加快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舉措之一。市政府成立由市長任組長,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長任常務副組長,政府辦、法制、機構編制、監察、財政、機關事務管理、政務服務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負責人參加組成的行政複議工作規範化建設領導小組,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共同研究部署我市行政複議規範化建設工作的總體安排,協調解決規範化建設中的機構、人員、車輛、辦公場所、信息化建設等各類實際困難和問題。市行政複議工作規範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全市行政複議工作規範化建設有關事項的統籌協調、信息交流及指導監督等日常工作。
(二)加強學習,制定落實方案。各部門要認真學習本實施方案,全面掌握、準確理解行政複議工作規範化建設的指導思想、工作目標、主要內容,狠抓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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