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辦法

1991年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1年1月29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1年01月29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1月29日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民眾依法辦理民眾自己的事情,促進農村基層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的規定,結合本市農村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支持、幫助下進行活動,並協助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承擔下列任務:
(一)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並教育村民遵守和執行,帶領村民走共同富裕的社會主義道路;
(二)根據鄉、民族鄉、鎮的發展規劃,編制本村的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計畫;
(三)支持和組織村民發展農業生產,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發展工副業、供銷、信用、消費等合作經濟,承擔和組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
(四)依法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林木、水利設施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五)維護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合夥和私人企業依法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合法的財產權以及其他的合法權益;
(六)教育、督促村民實行計畫生育、接受義務教育、服兵役、完成國家徵購任務和依法納稅;
(七)辦好不以贏利為目的的合作基金會,管好用好集體資金;
(八)興辦和管理本村的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和其他公共事業以及公益事業;
(九)調解民間糾紛,協助公安部門維護社會治安;
(十)做好優撫、救濟、扶貧工作;
(十一)教育村民移風易俗,尊老愛幼,愛護公共財產,促進民族之間、村民之間、村莊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
(十二)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十三)完成其他應當由村民委員會承擔的工作。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的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有利於生產、便於村民自治和管理的原則設定,一般按現有村的地域範圍設立。
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範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後,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多民族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八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由現任的村民委員會主持,也可以由村的選舉領導小組主持,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進行。
村選舉領導小組的成員,由村民委員會提名,村民會議通過。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的候選人,可以由依法享有選舉權的村民十人以上聯合提名,中國共產黨和各人民團體在村裡的基層組織也可以聯合或單獨推薦。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一般應當實行差額選舉;差額選舉的候選人數,可以比應選人數多一至二人。如果所提候選人與應選人數相等或者經多數村民協商一致,也可以實行等額選舉。
村民委員會正式候選人名單由村民醞釀協商後,根據較多數村民的意見確定,並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的時候,應當召開村民會議或者設立若干投票站進行投票;老弱病殘不便到投票站的,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
村民在選舉期間外出的,可以委託其他有選舉權的村民代為投票,每一村民接受的委託不得超過三人。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不能寫選票的村民,可以委託他人代寫。
村民對村民委員會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投棄權票,也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
第十四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的時候,監票人、計票人由各村民小組推選產生。
村民委員會的正式候選人,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
第十五條 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候選人得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選舉,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應當在沒有當選的候選人中另行選舉,以得票多的當選,但得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的成員,必須模範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帶頭執行村規民約,廉潔奉公,辦事公道,熱心為村民服務,身體健康,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第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人民調解、社會治安、文教衛生、計畫生育、村鎮建設、社會福利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民委員會也可以不設下屬的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上述各項工作。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可以分設若干村民小組。村民小組按照村民居住狀況劃分,也可以按照經濟組織劃分。村民小組組長、副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
第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決定問題的時候,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村民委員會進行工作,要堅持民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不同意見,不得強迫命令,不得打擊報復。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村民會議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村民會議可以由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參加,也可以由每戶派十八周歲以上的代表參加。人口較多或者地域較大的村,可以分片舉行村民會議。
第二十二條 村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討論決定本村的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計畫;
(二)聽取並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情況的報告;
(三)制定村規民約;
(四)補選和撤換村民委員會的成員;
(五)討論決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和全村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村民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
村民會議的決定,由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通過或者戶代表的半數通過。
第二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個別成員出缺需要補選時,其人選由村民委員會提出。
撤換村民委員會個別成員,由村民委員會提出,也可以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戶代表提出。在特殊情況下,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提出撤換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的建議。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補選和撤換均須經過村民會議討論通過。
第二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辦理公共事務、公益事業所需要的經費,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可以向本村經濟組織或者村民籌集。
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和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收支帳目應當按期公布,接受本村的經濟組織和村民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一般不脫離生產,可以根據其工作情況給予適當補貼。補貼的人數、標準、形式及資金來源,由村民會議決定,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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