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辦法

1990年8月24日黑龍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0年08月24日
  • 實施時間:1990年09月01日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第二十條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前提下,依法進行自治活動。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一般按原行政村區域設立,其建制應保持穩定。個別需要撤銷和調整範圍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的單數組成,成員職數由村民會議決定。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少數民族聚居的村,應當有適當比例的少數民族的成員。多民族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民政福利、文教衛生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規模較小的村,村民委員會可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民政福利、文教衛生等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遵守法律、法規,依法履行應盡的義務;
(二)執行村民會議的決定、決議和村規民約;
(三)興辦和管理本村農田水利、交通設施、文化教育、社會福利、環境衛生等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四)組織、支持村民因地制宜發展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發展集體經濟,辦好村辦企業,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五)依法管理本村屬於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水面、山林、水電設施和其它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護國家電力、通訊、測繪和軍事等設施;
(六)管理本村財務,定期向村民報告財務收支情況;
(七)開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組織村民學習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教育村民樹立移風易俗、尊老愛幼、扶殘助弱、扶貧濟困、團結互助的風尚;
(八)調解民間糾紛,促進家庭和睦和村民團結,處理好與駐在單位和鄰村的關係;
(九)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和生活秩序;
(十)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提出建議。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決定事項時,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意見分歧較大的事項,可以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 鄉級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協助鄉級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完成人民政府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部署下達的農副產品徵購、稅收、計畫生育、優撫、救濟等任務。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對於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攤派,有權抵制。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由村選舉委員會主持,在鄉級人民政府的指導下進行。
村選舉委員會由村民小組推薦代表組成。
第十二條 村選舉委員會在選舉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有選舉權的村民進行登記、公布;
(二)根據多數村民的意見,確定和公布新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名單;
(三)規定選舉日期,主持召開選舉大會;
(四)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布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名單。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由村民小組提名,或由基層黨的組織和民眾團體以及有選舉權的村民五人以上聯名推薦,亦可由村民自薦,經選舉委員會審定,並在投票選舉五天前張榜公布。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差額選舉。當候選人名額與村民委員會組成人員名額相等時,也可實行等額選舉。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規模較小的村,應召開選舉大會集中投票選舉;規模較大的村,可以在村民委員會所在地設主會場,其他村民小組設投票站投票選舉。對年老、病殘行動不便的村民,可以設流動投票箱投票。
監票人、計票人由村選舉委員會提名,提請選舉大會或主會場採取舉手通過的方式確定。候選人不能擔任監票人、計票人。
第十六條 依法享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參加的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選舉村民過半數的選票方能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者當選。
第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組成人員因故出缺,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補選,並由村民委員會提名候選人、主持選舉,其選舉程式適用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堅持民眾路線,作風民主,廉潔奉公,辦事公道,熱心為村民服務,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第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或不稱職的應當予以撤換。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由村民委員會提請村民會議決定。
第二十條 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全體村民組成。
舉行村民會議時,由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參加,有的也可以由戶派代表參加。
第二十一條 村民會議是本村的最高決策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通過本村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聽取和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情況報告;
(三)審議通過村規民約;
(四)改變或撤銷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五)撤換和補選村民委員會的成員,以及所屬委員會成員;
(六)審議決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二條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主持召開,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但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聯名提議,可以隨時召開。
第二十三條 村民會議的決定,須由十八周歲以上村民過半數通過,或者由戶代表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四條 村民會議可試行村民代表議事會制度。
村民代表議事會由村民委員會組成人員、村民小組長和每十戶村民選出一名代表組成。
第二十五條 經村民會議授權,村民代表議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聽取審議村民委員會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具體事項;
(三)審議決定村民委員會發生重大分歧的事項;
(四)審查村民委員會收支帳目;
(五)監督評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
(六)監督村規民約的執行情況;
(七)討論決定村民委員會認為需由村民代表議事會決定的其他具體事項。
第二十六條 村民代表議事會由村民委員會主持召開,決定事項時,採取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意見分歧較大時,應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可以分設若干村民小組,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村民小組長任期與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村民小組組長在村民委員會的領導下,貫徹執行村民委員會的決定,完成村民委員會交給的工作任務,辦好本組的各項事務,及時反映村民的要求、建議和意見。
村民委員會可以隨時召開村民小組長會議。
第二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脫離生產,享受適當的固定補貼或誤工補貼。享受固定補貼和誤工補貼的人員和費用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的費用,經本村村民代表議事會或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可以向本村經濟組織或村民籌集。但不得巧立名目,隨意攤派。收支帳目必須定期公布。
第三十條 村民會議制定的村規民約,應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村規民約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相牴觸。
第三十一條 駐在農村的機關、部隊和企事業單位的人員不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但應當遵守村規民約,支持村民委員會工作。村民委員會討論有關問題需要駐在單位出席會議時,駐在單位應當派代表出席。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本辦法實施中的套用問題,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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