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河北省鄉鎮統計工作規範》(暫行)的通知

《關於印發<河北省鄉鎮統計工作規範>(暫行)的通知》是河北省統計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6月1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河北省鄉鎮統計工作規範》(暫行)的通知
  • 發布機構:河北省統計局
  • 發布日期:2009年06月16日
  • 主題分類:統計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關於印發《河北省鄉鎮統計工作規範》(暫行)的通知
各設區市統計局,各縣、市、區統計局:
為實現鄉鎮統計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提高基層統計數據質量,充分發揮農村統計的信息、諮詢、監督綜合職能,現將《河北省鄉鎮統計工作規範》(暫行)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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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檔案全文

河北省鄉鎮統計工作規範(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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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統計是農村統計工作的關鍵環節,也是全省統計工作的重要基礎。鄉鎮統計機構上聯縣級政府統計的各個專業,下接轄區內的村和企事業單位,是農村統計的重要載體,也是農村基礎統計工作的組織者和實施者,在全省統計工作中起著承上啟下的雅提符戀作用。為實現鄉鎮統計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提高基層統計數據質量,充分發揮農村統計的信息、諮詢、監督綜合職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河北省統計條例》和國家統計局的有關規定,結合河北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範。
一、職責範圍??
依據國家、省有關統計法規、規章,鄉鎮統計的職責範圍是:組織、指導和協調轄區內的統計工作;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諮詢,實行統計監督婆仔霸。具體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1.組織實施並完成人口和一、二、三產業及社會等跨盼專業統計年報和定期報表任務,建立和完善基本單位名錄庫,做好各種統計台帳的經常性登統工作。
2.在同級政府領導下,組織實施國家周期性普查制度規定的人口普查、經濟普查和農業普查工作。
3.組織實施並完成上級政府統計機構和鄉鎮黨委、政府部署的各種社會、經濟專項調查任務。
4.依法對鄉鎮直屬部門、行政村及企、事業單位的統計工作進行組織、指導,對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實行統計監督。
5.參與制訂鄉鎮社會經濟發展年度計畫和中長期規劃,並跟蹤監測執行情況。
6.開展統計分析和信息諮詢工作,為黨委、政府進行科學決策和管理提供優質服務。
二、工作任務
在明確鄉鎮統計職責的基礎上,根據目前國家和省級政府統計機構實施的統計報表制度和有關規定,鄉鎮統計機構主要承擔以下工作任務。
1.納入政府統計報表制度的任務
包括農業生產條件;主要農產品生產情況;水果生產情況;林業生產情況;畜牧業生產情況;漁業生產情況;耕地面積情況;自然災害情況;蔬菜瓜果類及特種作物生產情況;農林牧漁業總產值;駝微腿農村非農行業總產值;農村固定資產結構;農業產業化統計;鄉、建制鎮基本情況;村基本情況;農民收支調查;規模以上工業碑符歡產銷總值及主要產品產量;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主要經濟指標;規模以上主要工業產品銷售量與庫存量;工業企業高新技術產業情況;規模以下工業企業情況;限額以上批發零售貿易餐飲企業(單位)統計;限額以下批發零售貿易餐飲企業(單位)和個體經營戶統計;就業及勞動工資統計;農村非農戶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農戶建房和固定資產投資情況調查;運輸郵電企業(單位)、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其它服務業企業(單位)及服務業個體經營戶統計等。
2.周期性普查任務及重大統計調查任務
周期性普查:人口普查,逢零的年份進行;經濟普查,逢三、逢八的年份進行;農業普查,逢六的年份進行。
重大統計調查:1%人口抽樣調查、人口變動情況抽樣調查及勞動力調查等。
三、工作規程
鄉鎮統計機構要建立報表管理制度,統一管理和布置本鄉鎮範圍內的所有統計調查報表,發現有違反《河北省統計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規定審批或備案手續的非法報表,有權拒絕填報,並向上級政府統計部門檢舉反映情況。
農村基層統計單位和人員必須接受上級政府統計部門布置的報表任務。府戒漏
鄉鎮統計犁設捆設機構和統計人員要按以下規程開展工作:
1.統計調查
鄉鎮統計的調查方法和取材方法,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級統計制度的規定。國家和省級統計制度無明確規定的,由市、縣統計局自行制定,但需報上一級統計部門備案。
需要採用全面調查方法的有:農業生產條件;水果生產情況;林業生產情況;畜牧業中規模以上養殖戶(場)情況;漁業生產情況;耕地面積情況;自然災害情況;蔬菜瓜果類及特種作物生產情況;農村非農行業總產值;農村固定資產結構;農業產業化統計;村基本情況;規模以上工業產銷總值及主要產品產量;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主要經濟指標;規模以上主要工業產品銷售量與庫存量;工業企業高新技術產業情況;限額以上批發零售餐飲企業(單位)統計;農村非農戶固定資產投資統計;運輸郵電企業(單位)、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其它服務業企業(單位)統計等。
需要採用抽樣調查方法的有:主要農產品生產情況;規模以下農戶的畜牧業生產情況;農民收支調查;規模以下工業企業調查;限額以下批發零售貿易餐飲企業(單位)和個體經營戶調查;農戶建房和固定資產投資情況調查;服務業個體經營戶調查;1%人口抽樣調查、人口變動情況抽樣調查及勞動力調查等。
需要從鄉級開始計算和起報的有:農林牧漁業總產值;鄉鎮基本情況等。
周期性普查任務,要在上級政府和統計部門指導和協調下,由鄉鎮黨委、政府組織發動,按照國家統一的普查條例或方案執行。
2.數據審核
鄉鎮統計必須認真貫徹執行《河北省統計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規範地區GDP核算工作的暫行規定》和國家統計局及省統計局制定的統計報表制度,實行數據質量責任制,對年報和定期報表主要統計數據進行全方位評估,確保統計源頭的數據質量。
鄉鎮統計機構對由部門負責的統計數據必須進行評估。
鄉鎮統計機構要對各項統計數據進行自我監控,確保源頭數據的準確性。統計報表報出後,在規定期限內發現確有錯誤的,必須及時向接受報表機關訂正。各級政府統計機構發現下級或基層上報的統計數據不符合要求或存在其他質量問題,要責成下級限期核實或訂正;下級對存在疑點不能作出合理解釋又不進行核實訂正的,上級政府統計機構對其上報的統計數據不予確認,不確認期間下級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提供或在內部使用。
鄉鎮統計部分的數據要做到與上級政府統計機構評估認定後的反饋數據一致,與基層單位的匯總數據一致,與部門統計的數據一致,與統計台帳和原始記錄一致。
3.數據上報
鄉鎮統計機構要加強對部門統計和企業統計的管理和協調。鄉鎮直屬各部門、各直屬企業、各行政村需要上報的所有統計資料,必須有統計人員、統計負責人和單位領導人的簽字並加蓋公章,交鄉鎮統計機構評估後上報。以磁介質或者網路傳輸報送的,要有電子簽名。
鄉鎮統計機構綜合上報的統計資料,由鄉鎮政府統計機構負責人或者鄉鎮統計員審核、簽署或者蓋章後,按照規定時間和上報方式上報。凡上報的統計資料,必須附有必要的原始記錄或報表說明,實行待審制度。
4.統計資料的管理與公布
鄉鎮統計機構對國家統計調查和地方調查範圍內的統計資料,應指定鄉鎮統計員統一管理;對部門統計調查範圍內的統計資料,應要求由其主管部門的統計機構或者統計負責人統一管理。
鄉鎮統計機構要按照《統計法》的規定,定期統一對外發布和提供統計資料。其轄區內各部門、各單位公布統計資料,必須經過其部門和單位統計機構或者統計負責人核定,並依照國家規定的程式報請審批後方可。
鄉鎮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對在統計調查中知悉的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屬於私人、家庭的單項調查資料,未經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5.業務基礎資料
鄉鎮統計機構必須建立健全紙介質或者磁介質統計資料的原始記錄、統計台帳、基本單位名錄庫,對各種基礎資料實行檔案化管理。
鄉鎮統計機構要責成村一級建立健全農村人口、住戶名錄,抽樣調查戶名錄,規模以上農業生產單位(戶)名錄,非農產業統計單位名錄,特定調查項目名錄;經常了解各類名錄單位的增減變動情況,按定期或年度報表的時間對名錄單位及時做出調整,並報鄉鎮統計機構備案。建立本行政村戶數、人口、勞動力、主要農產品產量等基本統計指標台帳以及規模以上農業生產單位(戶)分類台帳和非農企業、個體戶主要指標台帳。整理好上報過的各種報表,裝訂成冊,並妥善保管2年以上;同時整理和保管好主要事項、主要環節的調查記錄和各種有關計算、推算依據等。
鄉鎮統計機構應責成轄區內企事業單位設定原始統計記錄,建立健全人員、固定資產投資、設備、生產、銷售、成本、利潤等統計台帳。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要按照省統計局2005年制定的工業企業統計台帳,分別建立工業產銷總值及主要產品產量台帳、工業企業主要經濟指標台帳和中間投入台帳;台帳的填寫要根據入庫票、結算單據等原始憑證以及會計總帳、明細帳、會計報表填寫。規模以下工業企業的統計台帳可參照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的格式和規定執行。有建設項目、計畫總投資在50萬元及50萬元以上的非農村住戶要建立項目概況統計台帳和項目進度台帳。
鄉鎮統計機構要收集所轄村上報的各級名錄,並建立健全鄉鎮基本情況主要指標台帳,農林牧漁業生產主要指標台帳,農村工業、非農戶固定資產投資、運輸郵電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其它服務業、就業和勞動工資、人口等主要指標台帳,農民收入與消費主要指標台帳等。同時對編制鄉鎮農林牧漁業總產值等報表所使用的價格、比例、係數等資料,對計算(推算)過程所進行的說明等要分門別類加以整理,立卷歸檔,實行檔案化管理。鄉鎮統計機構要按檔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將各種年定報資料於次年四月底以前完成立卷歸檔工作。同時將各項統計原始記錄,包括基層上報的原始資料收集齊全,裝訂成冊,並妥善保管3年。
鄉鎮和村級台帳應由縣級政府統計部門統一制發。
四、保障措施
組織建設、規章制度、信息化建設和統計法制,是鄉鎮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履行職責、完成任務的重要保障,必須一以貫之,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1.組織建設
根據河北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省統計局《關於加強鄉鎮統計組織建設的通知》(冀機編辦[1997]35號)精神,鄉鎮要設定統計委員會(統計站)。統計委員會主任由鄉鎮政府主管統計工作的領導兼任,副主任由鄉鎮政府一名綜合統計工作人員擔任,成員由鄉鎮有關部門統計人員組成。
鄉鎮政府綜合統計工作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在鄉鎮行政編制限額內配備。統計工作人員,要具有較強的專業能力,並主動接受縣(市、區)統計機構的指導和培訓,切實做到依法統計,統計工作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鄉、鎮統計人員的調動應當徵求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意見。鄉鎮企、事業單位要配備好專(兼)職統計工作人員,人員缺編的要從統計專業的大中專畢業生中優先選配。社區居委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人員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統計工作。
鄉鎮統計站要設有固定的辦公室,配備計算機及配套的辦公設施,掛出牌子,制定製度。聯合型統計站要積極創造條件向實體型過渡。統計站的業務經費要列入縣或鄉級財政預算,保證業務工作的正常開展。縣以上政府統計機構要加大支持力度,向基層傾斜,儘可能地改善鄉鎮統計工作條件。
有條件的縣(市、區),要改革創新,進一步強化農村統計網路。可將鄉鎮統計人員的編制、經費統一上劃,實行垂直管理;在村一級,實行統計人員聘用制。
2.規章制度
鄉鎮統計機構必須建立規章制度,加強內部管理,保障業務工作的正常開展。主要有:
崗位責任制。鄉鎮統計機構要根據統計工作任務的需要,明確職責和分工,並納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標。
例會制度。鄉鎮統計機構要定期召開由本部門統計人員和下級統計人員參加的會議。會議內容包括報送有關報表,匯報統計工作,分析經濟形勢,交流經濟信息,布置下一階段工作等。
報告制度。鄉鎮統計機構要定期向本級黨委、政府及上級政府統計部門匯報工作開展情況,報告的重點是統計工作進度、存在的問題、下一階段工作計畫等。
培訓制度。鄉鎮統計機構要負責組織和開展對轄區內統計人員的培訓工作。原則上每年一到兩次。培訓的重點是統計法律、法規,統計報表制度,微機處理報表技術,統計分析研究以及農村相關政策等。
考核評比制度。鄉鎮統計機構要建立較為具體和完備的激勵機制和考核辦法,對機構內部和轄區內所管理的統計報表單位的統計工作進行定期評比考核。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報表情況及數據質量、統計分析研究情況、兩帳兩庫及原始記錄等的整理保管等統計業務基礎工作情況、貫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情況和遵守例會、培訓等各項制度的情況。
3.信息化建設
為了提高全省統計信息加工、處理、傳輸和套用的整體水平,提高基層統計工作效率,減輕基層負擔,鄉鎮統計機構必須下大力抓好統計信息化建設,使統計信息化成為支撐現代統計工作的基礎。
鄉鎮統計機構要抓好統計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按照冀機編辦[1997]35號檔案中鄉鎮統計工作"八化"的要求,由鄉鎮政府籌措資金,配齊計算機等基本計算設備和傳輸設備,逐步實現與縣級政府統計機構的網路互聯。普及鄉鎮統計人員的計算機知識,提高操作能力,使其能承擔統計報表數據處理任務。
4.統計法制
鄉鎮統計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模範執行《統計法》、《河北省統計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依法開展統計工作。
鄉鎮統計機構要對轄區內所管理的統計調查單位進行經常性檢查,主要有根據出現問題進行的有針對性臨時檢查和定期進行的較大規模檢查等形式;檢查內容主要包括統計規範和統計制度執行情況以及數據質量及來源憑證等。每個鄉鎮要明確一名綜合統計人員,經縣級政府統計機構審批,納入統計執法隊伍序列。
鄉鎮統計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及地方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堅持實事求是,恪守統計職業道德,確保源頭數據質量。
《河北省鄉鎮統計工作規範》(暫行)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19日省統計局下發的《河北省農村統計基礎工作基本規範》同時廢止。
公開程式:經局內審核後公開
責任部門:省統計局辦公室
2.周期性普查任務及重大統計調查任務
周期性普查:人口普查,逢零的年份進行;經濟普查,逢三、逢八的年份進行;農業普查,逢六的年份進行。
重大統計調查:1%人口抽樣調查、人口變動情況抽樣調查及勞動力調查等。
三、工作規程
鄉鎮統計機構要建立報表管理制度,統一管理和布置本鄉鎮範圍內的所有統計調查報表,發現有違反《河北省統計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規定審批或備案手續的非法報表,有權拒絕填報,並向上級政府統計部門檢舉反映情況。
農村基層統計單位和人員必須接受上級政府統計部門布置的報表任務。
鄉鎮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要按以下規程開展工作:
1.統計調查
鄉鎮統計的調查方法和取材方法,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級統計制度的規定。國家和省級統計制度無明確規定的,由市、縣統計局自行制定,但需報上一級統計部門備案。
需要採用全面調查方法的有:農業生產條件;水果生產情況;林業生產情況;畜牧業中規模以上養殖戶(場)情況;漁業生產情況;耕地面積情況;自然災害情況;蔬菜瓜果類及特種作物生產情況;農村非農行業總產值;農村固定資產結構;農業產業化統計;村基本情況;規模以上工業產銷總值及主要產品產量;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主要經濟指標;規模以上主要工業產品銷售量與庫存量;工業企業高新技術產業情況;限額以上批發零售餐飲企業(單位)統計;農村非農戶固定資產投資統計;運輸郵電企業(單位)、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其它服務業企業(單位)統計等。
需要採用抽樣調查方法的有:主要農產品生產情況;規模以下農戶的畜牧業生產情況;農民收支調查;規模以下工業企業調查;限額以下批發零售貿易餐飲企業(單位)和個體經營戶調查;農戶建房和固定資產投資情況調查;服務業個體經營戶調查;1%人口抽樣調查、人口變動情況抽樣調查及勞動力調查等。
需要從鄉級開始計算和起報的有:農林牧漁業總產值;鄉鎮基本情況等。
周期性普查任務,要在上級政府和統計部門指導和協調下,由鄉鎮黨委、政府組織發動,按照國家統一的普查條例或方案執行。
2.數據審核
鄉鎮統計必須認真貫徹執行《河北省統計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規範地區GDP核算工作的暫行規定》和國家統計局及省統計局制定的統計報表制度,實行數據質量責任制,對年報和定期報表主要統計數據進行全方位評估,確保統計源頭的數據質量。
鄉鎮統計機構對由部門負責的統計數據必須進行評估。
鄉鎮統計機構要對各項統計數據進行自我監控,確保源頭數據的準確性。統計報表報出後,在規定期限內發現確有錯誤的,必須及時向接受報表機關訂正。各級政府統計機構發現下級或基層上報的統計數據不符合要求或存在其他質量問題,要責成下級限期核實或訂正;下級對存在疑點不能作出合理解釋又不進行核實訂正的,上級政府統計機構對其上報的統計數據不予確認,不確認期間下級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提供或在內部使用。
鄉鎮統計部分的數據要做到與上級政府統計機構評估認定後的反饋數據一致,與基層單位的匯總數據一致,與部門統計的數據一致,與統計台帳和原始記錄一致。
3.數據上報
鄉鎮統計機構要加強對部門統計和企業統計的管理和協調。鄉鎮直屬各部門、各直屬企業、各行政村需要上報的所有統計資料,必須有統計人員、統計負責人和單位領導人的簽字並加蓋公章,交鄉鎮統計機構評估後上報。以磁介質或者網路傳輸報送的,要有電子簽名。
鄉鎮統計機構綜合上報的統計資料,由鄉鎮政府統計機構負責人或者鄉鎮統計員審核、簽署或者蓋章後,按照規定時間和上報方式上報。凡上報的統計資料,必須附有必要的原始記錄或報表說明,實行待審制度。
4.統計資料的管理與公布
鄉鎮統計機構對國家統計調查和地方調查範圍內的統計資料,應指定鄉鎮統計員統一管理;對部門統計調查範圍內的統計資料,應要求由其主管部門的統計機構或者統計負責人統一管理。
鄉鎮統計機構要按照《統計法》的規定,定期統一對外發布和提供統計資料。其轄區內各部門、各單位公布統計資料,必須經過其部門和單位統計機構或者統計負責人核定,並依照國家規定的程式報請審批後方可。
鄉鎮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對在統計調查中知悉的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屬於私人、家庭的單項調查資料,未經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5.業務基礎資料
鄉鎮統計機構必須建立健全紙介質或者磁介質統計資料的原始記錄、統計台帳、基本單位名錄庫,對各種基礎資料實行檔案化管理。
鄉鎮統計機構要責成村一級建立健全農村人口、住戶名錄,抽樣調查戶名錄,規模以上農業生產單位(戶)名錄,非農產業統計單位名錄,特定調查項目名錄;經常了解各類名錄單位的增減變動情況,按定期或年度報表的時間對名錄單位及時做出調整,並報鄉鎮統計機構備案。建立本行政村戶數、人口、勞動力、主要農產品產量等基本統計指標台帳以及規模以上農業生產單位(戶)分類台帳和非農企業、個體戶主要指標台帳。整理好上報過的各種報表,裝訂成冊,並妥善保管2年以上;同時整理和保管好主要事項、主要環節的調查記錄和各種有關計算、推算依據等。
鄉鎮統計機構應責成轄區內企事業單位設定原始統計記錄,建立健全人員、固定資產投資、設備、生產、銷售、成本、利潤等統計台帳。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要按照省統計局2005年制定的工業企業統計台帳,分別建立工業產銷總值及主要產品產量台帳、工業企業主要經濟指標台帳和中間投入台帳;台帳的填寫要根據入庫票、結算單據等原始憑證以及會計總帳、明細帳、會計報表填寫。規模以下工業企業的統計台帳可參照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的格式和規定執行。有建設項目、計畫總投資在50萬元及50萬元以上的非農村住戶要建立項目概況統計台帳和項目進度台帳。
鄉鎮統計機構要收集所轄村上報的各級名錄,並建立健全鄉鎮基本情況主要指標台帳,農林牧漁業生產主要指標台帳,農村工業、非農戶固定資產投資、運輸郵電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其它服務業、就業和勞動工資、人口等主要指標台帳,農民收入與消費主要指標台帳等。同時對編制鄉鎮農林牧漁業總產值等報表所使用的價格、比例、係數等資料,對計算(推算)過程所進行的說明等要分門別類加以整理,立卷歸檔,實行檔案化管理。鄉鎮統計機構要按檔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將各種年定報資料於次年四月底以前完成立卷歸檔工作。同時將各項統計原始記錄,包括基層上報的原始資料收集齊全,裝訂成冊,並妥善保管3年。
鄉鎮和村級台帳應由縣級政府統計部門統一制發。
四、保障措施
組織建設、規章制度、信息化建設和統計法制,是鄉鎮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履行職責、完成任務的重要保障,必須一以貫之,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1.組織建設
根據河北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省統計局《關於加強鄉鎮統計組織建設的通知》(冀機編辦[1997]35號)精神,鄉鎮要設定統計委員會(統計站)。統計委員會主任由鄉鎮政府主管統計工作的領導兼任,副主任由鄉鎮政府一名綜合統計工作人員擔任,成員由鄉鎮有關部門統計人員組成。
鄉鎮政府綜合統計工作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在鄉鎮行政編制限額內配備。統計工作人員,要具有較強的專業能力,並主動接受縣(市、區)統計機構的指導和培訓,切實做到依法統計,統計工作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鄉、鎮統計人員的調動應當徵求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意見。鄉鎮企、事業單位要配備好專(兼)職統計工作人員,人員缺編的要從統計專業的大中專畢業生中優先選配。社區居委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人員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統計工作。
鄉鎮統計站要設有固定的辦公室,配備計算機及配套的辦公設施,掛出牌子,制定製度。聯合型統計站要積極創造條件向實體型過渡。統計站的業務經費要列入縣或鄉級財政預算,保證業務工作的正常開展。縣以上政府統計機構要加大支持力度,向基層傾斜,儘可能地改善鄉鎮統計工作條件。
有條件的縣(市、區),要改革創新,進一步強化農村統計網路。可將鄉鎮統計人員的編制、經費統一上劃,實行垂直管理;在村一級,實行統計人員聘用制。
2.規章制度
鄉鎮統計機構必須建立規章制度,加強內部管理,保障業務工作的正常開展。主要有:
崗位責任制。鄉鎮統計機構要根據統計工作任務的需要,明確職責和分工,並納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標。
例會制度。鄉鎮統計機構要定期召開由本部門統計人員和下級統計人員參加的會議。會議內容包括報送有關報表,匯報統計工作,分析經濟形勢,交流經濟信息,布置下一階段工作等。
報告制度。鄉鎮統計機構要定期向本級黨委、政府及上級政府統計部門匯報工作開展情況,報告的重點是統計工作進度、存在的問題、下一階段工作計畫等。
培訓制度。鄉鎮統計機構要負責組織和開展對轄區內統計人員的培訓工作。原則上每年一到兩次。培訓的重點是統計法律、法規,統計報表制度,微機處理報表技術,統計分析研究以及農村相關政策等。
考核評比制度。鄉鎮統計機構要建立較為具體和完備的激勵機制和考核辦法,對機構內部和轄區內所管理的統計報表單位的統計工作進行定期評比考核。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報表情況及數據質量、統計分析研究情況、兩帳兩庫及原始記錄等的整理保管等統計業務基礎工作情況、貫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情況和遵守例會、培訓等各項制度的情況。
3.信息化建設
為了提高全省統計信息加工、處理、傳輸和套用的整體水平,提高基層統計工作效率,減輕基層負擔,鄉鎮統計機構必須下大力抓好統計信息化建設,使統計信息化成為支撐現代統計工作的基礎。
鄉鎮統計機構要抓好統計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按照冀機編辦[1997]35號檔案中鄉鎮統計工作"八化"的要求,由鄉鎮政府籌措資金,配齊計算機等基本計算設備和傳輸設備,逐步實現與縣級政府統計機構的網路互聯。普及鄉鎮統計人員的計算機知識,提高操作能力,使其能承擔統計報表數據處理任務。
4.統計法制
鄉鎮統計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模範執行《統計法》、《河北省統計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依法開展統計工作。
鄉鎮統計機構要對轄區內所管理的統計調查單位進行經常性檢查,主要有根據出現問題進行的有針對性臨時檢查和定期進行的較大規模檢查等形式;檢查內容主要包括統計規範和統計制度執行情況以及數據質量及來源憑證等。每個鄉鎮要明確一名綜合統計人員,經縣級政府統計機構審批,納入統計執法隊伍序列。
鄉鎮統計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及地方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堅持實事求是,恪守統計職業道德,確保源頭數據質量。
《河北省鄉鎮統計工作規範》(暫行)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19日省統計局下發的《河北省農村統計基礎工作基本規範》同時廢止。
公開程式:經局內審核後公開
責任部門:省統計局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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