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規定

《河北省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規定》是2009年11月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規定
  • 文號: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9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 運行規定:公開透明運行工作
發布令,規定內容,

發布令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9)第9號
《河北省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規定》已經2009年10月28日省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胡春華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規定內容

河北省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規定
第一條為規範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加強對行政權力運行的監督,推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經依法授權、委託行使行政權力的其他組織,以及實行垂直管理、雙重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行政機關)。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行政權力,是指行政機關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履行國家行政職能,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各項行政職權。
第四條開展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應當遵循全面推進、突出重點、及時準確、注重實效和便於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行政機關應當明確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機構,負責本機關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本機關行使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徵用、行政收費、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裁決、非行政許可行政審批、對行政相對人實施的監督檢查和國家、本省規定的其他行政職權。
第七條行政機關應當編制並向社會公布本機關的行政職權目錄。
行政職權目錄應當依法、準確、完整地表述行政職權名稱,註明本機關行使行政職權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名稱及具體條款和行政職權運行各環節主辦、協辦機構的名稱及聯繫方式。
在行使行政職權中按規定應當收費的,行政職權目錄應當註明收費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的名稱、具體條款及收費標準。
第八條行政機關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清理行政職權。
行政職權變更的,應當及時修訂行政職權目錄,並在修訂之日向社會公布行政職權目錄。
第九條行政機關應當制定行政職權運行工作流程圖,並向社會公布。
流程圖應當依法載明行使行政職權的主辦機構、運行程式、辦理時限和投訴舉報、監督方式等內容。
流程圖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前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行政機關應當按行政職權運行工作流程圖規定的程式行使職權,如實記載行政職權運行中各環節的基本情況,並按規定向社會公開行政職權行使的全過程。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應當採取多種措施提高公眾對行政職權行使的參與度,採取專家論證、聽證、公示、民眾旁聽有關會議等方式,公開行政職權行使依據、運行程式、運行結果等信息,並接受行政相對人的諮詢和信息查詢。
第十二條行政機關應當發揮信息技術在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中的作用,加強電子政務建設,逐步建立網上辦理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網上受理行政相對人的諮詢、求助和舉報投訴等制度。
第十三條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省有關規定建立工作運行機制,發揮行政服務中心在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集實時監控、預警糾錯、投訴處理、績效評估和決策分析於一體的電子監察系統,對網上辦理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行政審批等工作實行同步監控。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按規定報送上一年度的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情況的年度報告。
年度報告應當包括在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中貫徹落實國家和本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相關規定的情況,組織領導、工作推進、制度考核及落實情況、存在的問題和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機構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開展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應當遵守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十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職責的,可以向其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機構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自收到舉報之日起7日內將處理情況以書面形式告知舉報人。
第十八條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的監督檢查,按規定嚴格組織考評和責任追究。對考評不合格的,應當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被責令限期整改的行政機關應當按要求及時整改。
第十九條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機構工作人員對違反本規定行為不及時、不依法查處,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由其所在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批評教育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行政機關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以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編制並向社會公布行政職權目錄,或者行政職權變更後未在規定期限內修訂行政職權目錄並向社會公布的;
(二)未按規定製定並向社會公布行政職權運行工作流程圖,或者流程圖變更後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社會公布的;
(三)未按行政職權運行工作流程圖規定的程式行使行政職權的;
(四)未如實記載行政職權運行過程中各環節基本情況的;
(五)未按規定向社會公開行政職權行使全過程的;
(六)未按規定報送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情況年度報告的;
(七)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通信、金融、旅遊、住房保障、食品藥品、農資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的公開透明運行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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