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南通市司法局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

為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根據市委、市政府轉發市紀委、監察局《關於開展推進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工作的意見》,結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實際情況,我局制定了《南通市司法局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南通市司法局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
  • 概述: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
  • 時間:二OO九年三月九日
  • 公開透明:推進行政權力公開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根據市委、市政府轉發市紀委、監察局《關於開展推進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工作的意見》,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局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領導小組和局紀檢、監察室負責本局違反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行為責任追究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監督,並對違反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紀律和工作制度等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後果的,給予責任追究。市局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第三條 實施責任追究,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法追究;
(二)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三)權責統一;
(四)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
(五)集體領導責任追究和個人領導責任追究相結合;
(六)懲處與教育相結合。
第四條 責任追究的範圍與對象
市司法局、機關各處室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權力的,違反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制度,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應公開而不公開
1、未公開部門的職責和管理許可權,包括部門職責、機構設定和辦事人員的職務及名稱、工作範圍、許可權等;
2、未公開辦事依據、程式、時限和方式、方法、結果的;
3、未公開行政審批事項,包括法律、法規、規章設定項目情況;
4、其他應公開而未公開的。
(二)公開不全面、不及時、不真實
1、未按規定的程式、範圍和時間要求公開的;
2、沒有全部公開權力目錄的,或只公開權力目錄,而未公開權力運行主要環節的;
3、公開的範圍與行政權力涉及的範圍不一致的;
4、當行政職能發生調整或改變時,不能按照規定的程式及時提出調整說明,重新上報備案和及時修訂職權目錄的。
(三)權力運行不規範
1、行使未經上一級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批准的行政權力的;
2、不能按照已經公開的權力運行程式行使權力,擅自增加辦理程式、辦理條件或延長辦理時間的;
3、在權力運行中不正確行使權力,不作為或亂作為,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4、故意刁難、吃拿卡要、以權謀私的。
(四)監督管理不到位
1、投訴處理不及時,不向民眾公開處理結果,釀成集體上訪和群體性事件的;
2、在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中,有打擊報復、侵犯公民民主權利行為的;
3、不按市局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求及時糾正和整改問題的;
4、擅自將不應公開或涉密的事項進行公開,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5、對因責權不明、公開運行不力而導致違紀違法案件發生的。
第五條 責任的區分
1、未報主管領導審核批准而作出的違反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為,由承辦人承擔責任。
2、經主管領導審核批准或同意後作出的違反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有關規定的行為,由主管領導和承辦人承擔責任;承辦人向主管領導說明了行為錯誤或提出了正確意見的,可減輕或免於追究。
3、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作出的違反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有關規定的行為,由主要領導和承辦人承擔主要責任,班子其他成員承擔次要責任;承辦人或班子其他成員向主要領導說明了行為錯誤或提出了正確意見的,可減輕或免於追究。
第六條 責任追究的方式
1、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告誡或批評教育,並限期改正。
2、影響正常工作,或者給民眾造成損失的,對部門或單位提出批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取消其當年評優、評獎資格。
3、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對部門或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評優、評獎資格;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免職,無職務的調離原工作崗位。
4、違反黨紀、政紀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由市局紀檢、監察室受理。
5、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市局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局紀檢、監察室在作出責任追究決定前,應當全面、客觀地調查取證,查清事實,認真聽取有關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並根據情節與後果,準確區分責任,按照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理,並下達書面通知。
第八條 實行違反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行為責任追究反饋制度。被追究責任的部門、單位及個人,不僅要及時糾正違反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為,而且要將改正情況及時書面報告市局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局紀檢、監察室。
第九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局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局紀檢、監察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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