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工作規則

《河北省人民政府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工作規則》在1995.04.22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政府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工作規則
  • 頒布時間:1995年04月22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4月22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現發布《河北省人民政府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工作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一條 為加強省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省人大代表)的聯繫,根據國家法律和《河北省國家機關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省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聯繫省人大代表,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省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把聽取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接受代表監督,作為改進政府工作的一項重要措施。
第四條 省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召開重要工作會議;組織重大檢查活動、調查重大問題,或省政府領導同志現場辦公,根據情況和需要,可以邀請有關的省人大代表參加。解決人民民眾普遍關注的重點、難點或熱點問題的情況,應及時向有關的省人大代表通報,並徵詢他們的意見。
第五條 省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領導應採取通信、走訪、召開座談會等形式,與一兩位省人大代表保持經常聯繫,傾聽他們的意見,改進政府工作。
第六條 省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認真接待省人大常委會統一組織的代表視察、調查、檢查和評議活動,廣泛聽取代表意見,答覆和解釋有關問題;應代表要求,被約見的省政府領導(或其委託人)、部門負責人,應向代表說明有關情況,聽取他們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七條 省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把辦理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納入工作議事日程。省政府領導應按各自分工,每年研究辦理一至幾件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指導承辦部門妥善解決問題。
第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期間,省政府組成人員應按規定到會聽取意見,通報工作情況,共商促進本省經濟建設和各項事業發展的大計。
省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聯繫全國人大代表,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九條 本規則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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