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外資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39號),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的有關要求,充分發揮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稅收政策作用,促進我省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服務能力提升,規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東省行政轄區內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申請、認定和管理工作。
深圳市為計畫單列市,另行制定其轄區內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三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遵循放管結合、動態管理、跟蹤服務、公開透明原則。
第四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廣東省行政轄區內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五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建立廣東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機制,主要職責為:
(一)研究部署全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
(二)指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評審組織工作,審議認定評審結果。
(三)協調解決認定管理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四)指導、監督、檢查各地市相關職能部門協同開展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實施工作。
(五)與認定管理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省科技廳負責全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按照國家關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要求,指導、組織各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牽頭相關職能部門開展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政策宣貫。
(二)受理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申報,組織專家評審,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審議專家評審意見,對通過審議的認定名單進行公示和備案。
(三)負責遴選參與認定工作的評審專家,並加強監督管理。
(四)受理對已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舉報及資格覆核申請,組織專家論證核查,並將相關情況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議定,指導相關地區、企業落實整改。
(五)負責認定管理日常協調溝通工作和議定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各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區域內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申報工作。
第三章 認定條件與程式
第八條 認定為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廣東省內註冊的法人企業。
(二)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範圍(試行)》(詳見附屬檔案1)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採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是指在企業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工作183天以上的職工人數。企業職工總數包括企業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在職人員可以通過企業是否繳納社會保險費來鑑別;兼職、臨時聘用人員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工作183天以上。
企業當年職工總數、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員工數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數計算。
月平均數=(月初數+月末數)÷2
全年月平均數=全年各月平均數之和÷12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四)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範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總收入是指收入總額減去不徵稅收入。收入總額與不徵稅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
企業應正確核算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企業總收入,並由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審計報告。
(五)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於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託契約,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範圍(試行)》中所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和服務貿易類,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第九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採取集中申報、統一受理、定期評審、結果公示的方式。認定程式如下:
(一) 企業申請。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企業,本著自願原則,登錄科技部政務服務平台進行註冊登記,線上填寫《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並按《認定申請材料清單》(詳見附屬檔案2)上傳相關佐證材料,同時報送包含《申請表》及相關佐證材料的紙質申報材料(均要加蓋企業公章)至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
(二) 初步審核。
各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收到企業申報材料後,組織相關部門按照管理辦法和申報通知的要求對申報材料完整性進行審核,出具核查意見並報送省科技廳。
(三) 專家評審。
省科技廳牽頭組織專家對企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出具認定評審專家意見。
(四) 公示與認定備案。
省科技廳負責匯總綜合專家評審意見,並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審議,審議通過的企業向社會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企業,由省科技廳組織論證核查後,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審定處理。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查異議不成立的企業,由省科技廳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發文認定為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並將經認定企業名單、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有關情況通過“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台”(http://tas.innocom.gov.cn,以下簡稱技先平台)備案,根據“技先平台”備案企業編號,為企業印製頒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
第十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有效期為三年,自企業認定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企業可在有效期滿當年提出重新認定申請,逾期未提出重新申請認定或者重新認定不合格的,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在申報前和認定後,均須及時在“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台”(https://fwmyzb.mofcom.gov.cn)服務貿易信息管理套用中填報企業基本信息,按時報送數據。
第四章 監督管理與服務
第十二條已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或申請材料的,經核實後取消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
第十三條 各級科技部門會同同級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對經認定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做好日常跟蹤管理工作。
有關部門在日常跟蹤管理過程中,發現企業不符合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條件的,應提請省科技廳牽頭組織覆核。覆核後確認企業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省科技廳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撤銷企業的認定資格,取消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並追繳企業自不符合認定條件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第十四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包括變更經營範圍、合併、分立、重組、轉業和遷移等),應在15天內在科技部政務服務平台提交“核心信息變更”申請,並向省科技廳報告。經省科技廳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不變,對於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
第十五條 參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認定工作的各部門、機構和人員對其所承擔工作負有誠信、合規、保密義務。以上人員在認定工作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
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和修訂。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範圍(試行)
一、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
(一) 軟體研發及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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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於金融、政府、教育、製造業、零售、服務、能源、物流、交通、媒體、電信、公共事業和醫療衛生等部門和企業,為用戶的運營/生產/供應鏈/客戶關係/人力資源和財務管理、計算機輔助設計/工程等業務進行軟體開發,包括定製軟體開發,嵌入式軟體、套裝軟體開發,系統軟體開發、軟體測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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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信息技術研發服務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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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積體電路和電子電路產品設計以及相關技術支持服務等。 |
| 為軟體、積體電路和電子電路的開發運用提供測試平台。 |
(三) 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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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戶內部信息系統集成、網路管理、桌面管理與維護服務;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統、遠程維護等信息系統套用服務。 |
| 基礎信息技術管理平台整合、IT基礎設施管理、數據中心、託管中心、安全服務、通訊服務等基礎信息技術服務。 |
二、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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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客戶企業提供後台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財務、審計與稅務管理、金融支付服務、醫療數據及其他內部管理業務的數據分析、數據挖掘、數據管理、數據使用的服務;承接客戶專業數據處理、分析和整合服務。 |
| 為客戶企業提供技術研發服務、為企業經營、銷售、產品售後服務提供的套用客戶分析、資料庫管理等服務。主要包括金融服務業務、政務與教育業務、製造業務和生命科學、零售和批發與運輸業務、衛生保健業務、通訊與公共事業業務、呼叫中心、電子商務平台等。 |
| 為客戶企業提供採購、物流的整體方案設計及資料庫服務。 |
三、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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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研究、醫藥和生物技術研發和測試、產品技術研發、工業設計、分析學和數據挖掘、動漫及網遊設計研發、教育課件研發、工程設計等領域。 |
四、服務貿易類
(一) 計算機和信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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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統集成諮詢服務;系統集成工程服務;提供硬體設備現場組裝、軟體安裝與調試及相關運營維護支撐服務;系統運營維護服務,包括系統運行檢測監控、故障定位與排除、性能管理、最佳化升級等。 |
| 數據存儲管理服務,提供數據規劃、評估、審計、諮詢、清洗、整理、套用服務,數據增值服務,提供其他未分類數據處理服務。 |
(二) 研究開發和技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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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理學、化學、生物學、基因學、工程學、醫學、農業科學、環境科學、人類地理科學、經濟學和人文科學等領域的研究和實驗開發服務。 |
| 對產品的材料、結構、機理、形狀、顏色和表面處理的設計與選擇;對產品進行的綜合設計服務,即產品外觀的設計、機械結構和電路設計等服務。 |
| 以專利、著作權、商標等為載體的技術貿易。智慧財產權跨境許可是指授權境外機構有償使用專利、著作權和商標等;智慧財產權跨境轉讓是指將專利、著作權和商標等智慧財產權售賣給境外機構。 |
(三)文化技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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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用數位技術對舞台劇目、音樂、美術、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獻資源等文化內容以及各種出版物進行數位化轉化和開發,為各種顯示終端提供內容,以及採用數位技術傳播、經營文化產品等相關服務。 |
| 將本國文化產品翻譯或配音成其他國家語言,將其他國家文化產品翻譯或配音成本國語言以及與其相關的製作服務。 |
(四)中醫藥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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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中醫藥相關的遠程醫療保健、教育培訓、文化交流等服務。 |
認定申請材料清單
(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請表》;
(二)企業開展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論述(1000字以內),主要內容包括如下內容:1.企業的基本情況;2.企業採用先進技術和研發活動情況;3.企業提供服務、經營管理情況;4.企業發展前景與規劃;5.企業在行業中的地位與競爭優勢;6.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機構認定登記的技術契約或商務主管部門審核登記的離岸服務外包契約;
(三)經有資質中介機構鑑證的上一個會計年度企業財務審計報告(含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附註),上一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包括主表、與企業不徵稅收入相關的附表等)複印件;
(四)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收入相關材料:企業上一年度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以及離岸外包收入表;企業上一年度技術服務契約、技術開發(委託、合作)契約(協定書)等複印件;企業上一年度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50%以上)的票據複印件;企業上一年度從事離岸外包業務的外匯收入(占企業當年全部收入35%以上)的銀行結匯或外匯收入核銷票據複印件;
(五)大專以上學歷員工占企業員工比例說明,企業員工花名冊(須標註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員工),上一年度3月份、6月份、9月份、12月份共4個月份的企業員工個人所得稅的繳納人數匯總數截圖或員工社保繳納人數相關材料(只需匯總數,加蓋企業公章),大專以上學歷員工的學歷證書複印件由企業造冊留存備查;
(六)企業如通過國際資質認證,提供相關佐證材料,例如開發能力和成熟度模型認定證書、開發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認定證書、IT服務管理認定證書、信息安全管理認定證書、服務提供商環境安全認定證書、ISO質量體系認證證書、人力資源能力認證證書等;
(七)企業如有開展技術先進型服務或具備技術能力,提供相關情況說明,包括具有代表性的省部級以上科技計畫立項、獲省部級以上科技獎勵、擁有智慧財產權情況等;
(八)其他需報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