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深圳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是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科技部火炬中心《關於印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與管理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為支持我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展,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 發文字號:財稅〔2009〕63號
  • 發文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
  • 發文性質:政府檔案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3號,以下簡稱《通知》)、科技部火炬中心《關於印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與管理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科火字〔2009〕152號)的有關規定,為支持我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科技工貿和信息化委員會會同市財政委員會、深圳國家稅務局、深圳地方稅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工貿信委、財政委、國稅局、地稅局、發改委)共同負責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的相關工作。
第三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通常每年集中申報和審批兩次,具體申報受理時間為每年的4月和9月。受理截止時間後60個工作日內完成已受理企業的認定工作。
第四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其從事的業務應屬於下列範圍(詳見附屬檔案: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範圍):
1、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包括軟體研發及外包、信息技術研發服務外包和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外包等。
2、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包括企業業務流程設計服務、企業內部管理服務、企業運營服務和企業供應鏈管理服務等。
3、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二)具有法人資格,註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均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的居民企業;
(三)企業近兩年在進出口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無違法行為;
(四)企業應採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五)從事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和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70%以上;
(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七)企業應獲得有關國際資質認證(包括開發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開發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務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務提供商環境安全、ISO質量體系認證、人力資源能力認證等)並與境外客戶簽訂服務外包契約,且其向境外客戶提供的國際(離岸)外包服務業務收入不低於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
第五條 申請企業需同時向市科工貿信委提交以下申報材料(一式五份,附提交檔案目錄,裝訂成冊):
(一)《企業註冊登記表》(企業登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寫、通過網路上傳並列印);
(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報表》(企業登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寫、通過網路上傳並列印);
(三)企業開展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論述1份(包括企業提供服務及經營管理等基本情況、採用先進技術和開展研發活動情況、企業發展前景與規劃、企業在行業中的地位與競爭優勢、主要客戶及其對本公司增值服務的評價等);
(四)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複印件1份(加蓋公章,驗原件);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年度企業財務報表和專項財務審計報告1份(成立不滿一年的企業可免交經審計的上年度財務報表)。專項審計報告須由市財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體現《認定辦法》的要求,須包括企業基本情況、上年度企業總收入、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總收入、離岸技術先進型服務總收入和服務收入明細等內容,並附銀行結匯或外匯收入核銷等外匯收入證明。企業在提交審計報告的同時,須附出具審計報告的機構具備相關資質的證明材料;
(六)企業工作場所證明複印件1份(企業房屋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契約,驗原件);
(七)國際資質認證證書:開發能力和成熟度模型認定證書、開發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認定證書、IT服務管理認定證書、信息安全管理認定證書、服務提供商環境安全認定證書、ISO質量體系認證證書、人力資源能力認證證書或者其他認證證書複印件1份(驗原件);
(八)企業上年度技術先進服務業務收入以及離岸外包收入表1份;
(九)企業上年度銷售/服務契約、合作開發契約、委託開發協定書等材料,其中離岸外包業務需提供銀行結匯或外匯收入核銷等外匯收入證明(需提供總額占企業當年總收入50%以上的票據)、在岸外包業務需提供銷售或服務發票(需提供與外匯收入核銷證明總額之和占企業當年全部收入70%以上的票據)複印件1份(驗原件);
(十)企業員工名冊(註明員工學歷結構、從事離岸服務外包人員情況)1份;
(十一)企業就業人員社會保險繳費單複印件1份(加蓋企業公章,驗原件);
(十二)企業採用先進技術或研發能力佐證材料,如:獲獎證書、專利證書、軟體著作權證書、客戶評價證明等複印件1份(驗原件);
第六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程式:
(一)企業經過自我評價符合本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規定條件的,登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按要求填寫《企業註冊登記表》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報推薦表》,並在網上提交,同時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要求將材料(一式五份)報至市科工貿信委。
(二)市科工貿信委收到企業申報材料後,組織或委託相關協會組織相關技術領域和服務行業5名專家進行評審,財政委、國稅局、地稅局、發改委應當派人員監督專家評審會,並對評審中出現的有關問題作現場解答。
(三)市科工貿信委、財政委、國稅局、地稅局、發改委召開聯審會,審核確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名單。
市科工貿信委在聯審會召開之前5天應將企業申報材料及專家評審意見分送上述單位,上述單位應相對固定人員代表本單位參加聯審會。
(四)經聯審會認定的名單在“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及市科工貿信委網站上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市科工貿信委對有關問題進行核實處理。公示無異議的,在“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頁” 市科工貿信委網站上公告認定結果,並由市科工貿信委頒發統一印製、加蓋市科工貿信委、財政委、國稅局、地稅局、發改委印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將認定企業名單及時報科技部、商務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七條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持相關認定檔案向市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事宜,按《通知》規定享受如下稅收優惠:
(一)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其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三)對其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免徵營業稅。
第八條 享受稅收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應暫停享受稅收優惠,並提請市科工貿信委會同其他認定管理部門覆核。
第九條 市科工貿信委、財政委、國稅局、地稅局、發改委對經認定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做好跟蹤管理工作,對因變更經營範圍、合併、分立、轉業、遷移的企業,如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及時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更名的,由市科工貿信委確認並公告後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
對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認定資格的,取消其技術先進型企業資格,並在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第十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自被認定之日起三年複審一次。企業應按規定於每月10日前登錄商務部《服務外包及軟體出口信息管理系統》填報相關統計報表,並在認定期滿3周年前三個月內提出複審申請。不提出複審申請或複審不合格的,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自動失效。
複審程式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認定程式。
第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如國家對相關政策進行調整,本辦法中相應內容按照調整後的政策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科工貿信委、財政委、國稅局、地稅局、發改委負責解釋和修訂。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