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重慶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是重慶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同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重慶市對外貿易經濟委員會以及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共同印發,旨在支持重慶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展,指導、管理和監督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工作,並對認定中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 施行時間:2015年10月29日
  • 屬性: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支持我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展,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科委牽頭並會同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外經貿委、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的相關工作。
第三條 成立重慶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小組(簡稱工作小組),由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外經貿委和市發展改革委組成,下設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科委)。
第四條 工作小組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工作,並對認定中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工作小組辦公室承擔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包括:
(一)負責重慶市範圍內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
(二)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並處理有關舉報;
(三)遴選參與重慶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
第五條 各區縣(含兩江新區北部新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萬盛經開區,下同)的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區域內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申報、推薦工作。
第六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範圍(試行)》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採用先進技術或具有較強的研發能力;
(二)企業的註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在重慶市行政區劃內;
(三)企業具有法人資格;
(四)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五)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範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於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第七條 對於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可以享受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八條 市科委每年發布申報通知,明確具體的申報材料要求及受理截止時間。經過申報、受理、初審、核實、公示、發證(授牌)等環節完成認定工作。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企業,應當按照申報通知的要求向各區縣(自治縣)的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各區縣(自治縣)的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國稅、地稅、外經貿和發展改革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後,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將紙質材料連同電子版報送市科委。
第十條 市科委會同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外經貿委、市發展改革委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對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報國家相關部門備案,並頒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
第十一條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持相關認定檔案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宜。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應當暫停企業享受稅收優惠,並提請認定機構覆核。
第十三條 各區縣(自治縣)的科技、財政、國稅、地稅、外經貿和發展改革部門對經認定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當做好跟蹤管理,對變更經營範圍、合併、分立、轉業、遷移的企業,如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及時提請認定機構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第十四條 各區縣(自治縣)的科技、財政、國稅、地稅、外經貿和發展改革部門在開展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過程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外經貿委和市發展改革委反映。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會同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外經貿委、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六條《重慶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渝科委發〔2010〕184號)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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