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暫行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家、廣東省佛山市關於發展現代產業體系,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的要求,引導和支持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參照《廣東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佛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1月16日由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佛府辦〔2012〕9號印發。《辦法》分總則,目標與任務,認定,考核評價,調整、終止與撤銷,管理,附則7章23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佛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暫行辦法
  • 檔案類別:暫行辦法
  • 地點:佛山市
  • 發布年份:2012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目標與任務,第三章 認 定,第四章 考核評價,第五章 調整、終止與撤銷,第六章 管 理,第七章 附 則,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附屬檔案3,附屬檔案4,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佛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佛府辦〔2012〕9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機構:
《佛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暫行辦法》業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佛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發展現代產業體系,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的要求,引導和支持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參照《廣東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技術中心是企業制訂和實施長期發展戰略、整合內外資源、統籌管理技術創新活動,以及從事重大技術研究開發、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的綜合機構。企業技術中心是企業技術創新體系的核心。
第三條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企業集團和行業龍頭企業建立企業技術中心。為鼓勵和引導企業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市政府有關部門對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業績顯著、具有重要示範和導向作用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
第四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財政局負責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工作。市經貿局牽頭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進行指導,並牽頭負責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具體組織和評價工作。

第二章 目標與任務

第五條 企業技術中心的目標:提高企業的自主開發能力和資源綜合利用能力,推動企業建立以技術中心為核心的技術創新體系,使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最終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和發展後勁,提高經濟效益。
第六條 企業技術中心的主要任務:參與制定和執行企業技術發展戰略;負責研究開發有市場前景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能源、新裝備;負責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創新;組織和運用國內外的技術和智力資源,開展範圍廣泛、形式多樣的技術交流與合作;創造良好的研究開發條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勵機制,引進和培訓企業急需的各類人才;開展技術經營和服務,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

第三章 認 定

第七條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每年組織認定一次。
第八條 申請企業具備的條件:
(一)佛山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的各類所有制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企業領導班子有較強的創新意識,能為技術中心的建設和運行創造良好的條件。
(三)企業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試製和檢測的設備、設施,產品在同行業中具有技術領先優勢。
(四)企業經營運作正常且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在行業內具有競爭優勢。
(五)企業每年用於技術研究開發經費投入不少於年銷售額的3%,全職研究開發人員20人以上,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500萬元,技術研究開發經費列入企業年度預算,並設立專門的財會賬目。
(六)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以及一定規模的技術人才隊伍,在行業內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
(七)企業內部已建立了較好的運營機制,具有較高的技術管理水平和質量認證標準。
(八)企業技術中心制定了明確的開發規劃和目標,並能積極組織實施。
(九)企業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專有技術,並有一定的智慧財產權運營能力。
(十)企業兩年內(指申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當年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兩年)未發生下列情況:
1.因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
2.涉嫌稅收違法已被稅務部門立案審查。
3.走私及其他嚴重違反進出口監管規定的行為。
第九條 認定程式:申請企業填寫申請材料報所在區經濟促進局,區經濟促進局在嚴格審核的基礎上,會同區財政局擇優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推薦申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企業申報材料聯合認定。申報材料包括:《佛山市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見附屬檔案1)和《佛山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見附屬檔案2)。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財政局及相關工作人員要負起對企業申報資料保密的責任,對違反有關規定的人員及單位將進行嚴肅處理。

第四章 考核評價

第十條 已獲認定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每年1月底前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提交上年度技術中心工作總結報告和有關統計報表。
第十一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對企業技術中心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一次會同市財政局和專家,對其運行情況進行量化考核評估,考核不合格的,責成其限期整改。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將評價結果公布。評價材料包括:《佛山市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見附屬檔案4)和《佛山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等。

第五章 調整、終止與撤銷

第十二條 佛山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企業名稱變更等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後30個工作日內由區經貿部門將有關情況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並抄送市財政局。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終止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所在企業自行要求終止其佛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二)所在企業的經營範圍、股權結構等發生重大變更。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
(二)評價不合格,並在規定時間內整改後仍未達到要求。
(三)經核實,所在企業上報的評價材料存在弄虛作假。
(四)所在企業由於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事故,並造成嚴重後果。
(五)所在企業涉稅違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五條 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內容和數據應真實可靠。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企業,經核實後,取消申請資格。
第十六條 因第十五條原因被撤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
第十七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定期對企業技術中心調整、終止和撤銷情況進行審核確認並以書面和網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八條 企業對認定或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布30天內提出複議申請。提請複議的企業應提交複議申請書和相關材料,經區經濟促進局確認後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收到複議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在受理複議申請後60天內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做出複議決定。
第十九條 已認定為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無需申報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本辦法實施後,申報省級以上企業技術中心必須通過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
第二十條 新認定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在市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中給予一次性補助。
第二十一條 對已認定為市級以上的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給予優先申報技術改造、技術創新、創新平台建設項目,在市經濟發展資金中給予扶持,並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省有關項目。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1.佛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編寫提綱)
2.佛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
3.佛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
4.佛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

附屬檔案1

佛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編寫提綱)
一、企業(集團)的基本情況
(一)企業經營管理等基本情況,包括所有制性質、職工人數、企業總資產、資產負債率、銀行信用等級、銷售收入、利潤、繳納稅額、主導產品及市場占有率、技術來源等。
(二)企業主營業務涉及哪些行業領域,以及在該行業領域的地位和作用,與國內或國際同行業領域相比所具有的競爭能力(如規模、技術等)。
(三)企業在同行業領域技術創新中的作用和貢獻。
二、企業技術中心的基本情況
(一)企業技術中心在企業中的地位及功能(附企業和企業技術中心組織架構圖)。
(二)目前企業技術中心的組織機構及運行機制,包括:各項制度建立,組織建設、研發經費的保障、激勵機制、創新環境、產學研合作等。
(三)企業技術中心研究開發及試驗的基礎條件。
(四)企業技術中心的研究開發工作開展情況,包括:原始性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技術消化吸收、產學研合作、企業間技術合作或產業技術聯盟等。
(五)企業技術中心信息化建設。
(六)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帶頭人及創新團隊的情況,人才培養情況及創新平台建設。
(七)企業技術中心取得的主要創新成果(3年之內)及其經濟效益。
(八)企業技術中心的發展規劃及近中期目標。

附屬檔案2

佛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
一、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
企業名稱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所屬行業

主營業務

企業負責人

聯繫電話

技術中心負責人

聯繫電話

聯 系 人

聯繫電話

聯繫傳真

電子郵件

企業網址

報告年度

序號
定量數據名稱
單位
數據值
1
企業營業收入總額
萬元

2
企業利潤總額
萬元

3
企業產品銷售收入總額
萬元

4
(T-1)年企業產品銷售收入總額
萬元

5
企業產品銷售利潤總額
萬元

6
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
萬元

其中: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
萬元

7
(T-1)年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
萬元

8
企業全部科技項目數


其中:研發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項目數


其中:對外合作項目數


9
新產品銷售收入
萬元

10
新產品銷售利潤
萬元

11
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
萬元

12
企業自有品牌產品與技術出口創匯額
萬美元

13
企業職工總數


14
企業全體職工年收入總額
萬元

15
企業科技活動人員數


其中: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


16
企業技術中心職工人數


17
企業技術中心人員培訓費
萬元

18
企業技術中心全體職工年收入總額
萬元

19
企業技術中心高級專家人數


20
企業技術中心博士人數


21
來企業技術中心從事研發工作的外部專家人數
人月

22
企業技術中心在海外設立開發設計機構數


23
企業技術中心與其他組織合辦開發機構數


24
國家和國際組織認證的實驗室數


25
完成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項目數


26
企業擁有的全部有效發明專利數和著作權登記數


27
當年被受理的專利申請數


其中:被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數


28
最近三年主持和參加制定的國際、國家、行業標準數


29
企業獲中國馳名商標數、省著名商標數


其中:獲中國馳名商標數


30
企業獲中國名牌產品數、省名牌產品數


其中:獲中國名牌產品數


31
獲國家和省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項目數


其中:獲國家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項目數


32
萬元工業增加值能耗
噸標煤/萬元







註:當年指統計年度,T-1年指統計年度之前一年
企業負責人簽字: 企業蓋章:
有關部門
審核意見
區經濟促進局

區財政局

二、需提供的附屬檔案及證明材料
(一)大中型工業企業科技項目一覽表Ⅶ502、大中型工業企業科技活動情況表Ⅶ503。未列入國家統計局大中型工業企業科技活動情況統計範圍的企業應參照上述兩個表的格式填報後提交。
(二)工商執照複印件,企業完稅證明、企業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的複印件。
(三)大型企業集團應將下屬企業的(Ⅶ502、503)表合併填報,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進行合併填報。
(四)評價指標的必要證明材料,主要包括:技術中心高級專家和外部專家、對外合作項目、研發周期二年及以上的項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項目、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列表、發明專利、參與制定的標準、國家認證實驗室、馳名商標(省著名商標)、名牌產品、科技獎勵、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工程研究開發中心的證明等方面的內容。
三、指標解釋和填報說明
(一)報告年度:指評價表中指標統計年度,時間範圍從填寫評價表的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有指標的填報時間範圍,如無特殊指明,均為報告年度。(T-1)年指報告年度的前一年。
(二)企業營業收入總額:指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總部和其下屬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業(按實際控投權)等應該列入會計合併報表範圍的所有企業的營業收入(銷售收入),經按合併報表原則處理後的合併營業收入。包括工業性企業產品銷售收入、房地產與旅遊酒店服務等第三產業的營業收入。
(三)企業利潤總額:指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各種收入扣除
各種消耗後的盈餘。反映企業在報告期內實現的盈虧總額(虧損以“-”號表示)。包括企業的營業利潤補貼收入,各種投資淨收益和營業外收支淨額。
(四)企業產品銷售收入總額:指企業銷售產成品、試製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業性勞務收入總額。
(五)企業產品銷售利潤總額:指企業銷售收入扣除成本、費用、稅金後的餘額。
(六)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指企業實際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動費用,包括列入技術開發的經費支出以及技創技改等資金實際用於科技活動的支出。不包括生產性支出和歸還貸款支出。科技活動經費支出總額分為內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動經費內部支出:指企業用於內部開展科技活動實際支出的費用,包括外協加工費。不包括委託研製或合作研製而支付外單位的經費。科技經費內部支出按用途分為科技活動人員勞務費、原材料費、贖買自製設備支出、其他支出。
科技活動經費外部支出:指企業委託其他單位或與其他單位合作開展科技活動而支付給其他單位的經費,不包括外協加工費。
(七)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指在企業科技活動經費內部支出中用於基礎研究、套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類項目以及這三類項目的管理和服務費用的支出。
(八)企業全部科技項目數:指企業立項並開展研發(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項(當年)仍繼續進行研發(制)的科技項目,包括當年完成、年內仍在進行、年內研發工作已告失敗的項目,不包括委託外單位進行研發的項目。從開發項目的性質看,包括新產品開發項目數、新技術開發項目數、新工藝開發項目數、新服務開發項目數與基礎研究項目數之和。
(九)研發周期3年及以上的項目數:指研究開發周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技術開發項目數。
(十)對外合作項目數:指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業聯合開展的科技項目數。
(十一)新產品銷售收入:新產品銷售收入指報告期本企業銷售新產品實現的銷售收入。新產品銷售收入是產品銷售收入的組成部分,計算口徑與產品銷售收入一致。新產品即包括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定並在有效期內的新產品,也包括企業自行研製開發,未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定,從投產之日起一年之內的新產品。
新產品:指採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製、生產的全新產品,或在結構、材質、工藝等某一方面比原有產品有明顯改進,從而顯著提高了產品性能或擴大了使用功能的產品。新產品包括全新型新產品和重大改進型新產品兩大類。
全新型新產品:指與以前製造的產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術設計和材料三者都有顯著變化的產品。這些創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術,也可以基於組合現有技術新的套用,或者源於新的知識的套用。
重大改進型新產品:指在原有產品的基礎上,產品性能得到顯著提高或者重大改進的產品。若產品的改變僅僅是在美學上(外觀、顏色、圖案設計、包裝等)的改變及技術上的較小的變化,屬於產品差異,不作為新產品統計。
(十二)新產品銷售利潤:指企業銷售新產品所實現的利潤。
(十三)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指年末整個企業用於科研、技術開發的儀器、科研設備、中間試驗設備的原值(賬面原值)。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包括技術開發儀器、技術開發設備、技術開發檢測設備、中間試驗設備等。
(十四)企業自有品牌產品與技術出口創匯額:指企業出口自己生產的自有品牌的產品和向國外出口技術所收入的外匯。
(十五)企業職工總數:指企業在冊職工人數。
(十六)企業全體職工年收入總額:指企業在冊全部職工一年的貨幣收入的總額。包括職工工資、福利費、獎金、政策補貼、項目提成等各項貨幣收入的總和。
(十七)企業科技活動人員數:指企業直接從事(或參與)科技活動、以及專門從事科技活動管理和為科技活動提供直接服務的人員。累計從事科技活動的時間占制度工作時間10%(不含)以下的人員不統計。
1.直接從事(或參與)科技活動的人員包括:企業所屬的技術中心及中試車間(基地)等機構中從事科技活動的研究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及其它輔助人員;雖不在上述機構工作,但編入科技活動項目組(攻關小組)的人員。
2.專門從事科技活動管理和為科技活動提供直接服務的人員包括:企業主管科技工作的負責人,企業科技管理部門(科研管理處、部、科等)的工作人員,直接為科技活動提供資料文獻、材料供應、設備維護等服務的人員。不包括保衛、醫療保健、司機、食堂人員、茶爐工、水暖工、清潔工等間接服務人員。
(十八)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指企業科技活動人員中從事基礎研究、套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類活動的人員。包括直接參加上述三類項目活動的人員及這類項目的管理和服務人員。
(十九)技術中心職工人數:在技術中心工作並取得勞動報酬的從業人員年平均數。包括技術中心科研開發人員、直接管理人員和直接為其服務的人員等。
(二十)技術中心人員培訓費:指技術中心工作人員在國內、海外地區接受繼續教育和專項培訓的費用總支出。
(二十一)技術中心全體職工年收入總額:指技術中心在冊全體工作人員的年貨幣總收入,包括工資、福利費、獎金、政策補貼、項目提成等各項收入的總和。
(二十二)技術中心高級專家人數:指全職在技術中心工作、獲得國家、省、部和計畫單列市等政府部門認定的有突出貢獻的專家或者享受國家、省、部和計畫單列市專項津貼的專家的人員數。
(二十三)技術中心博士人數:指全職在技術中心工作、獲得博士學位的人員數。在站的博士後可以作為博士進行統計。
(二十四)來技術中心從事開發工作的外部專家人數:指來技術中心從事研究、技術開發工作的具有較高科技開發能力的海內外專家累計人月。最小統計單位為:0.5人月。
(二十五)技術中心在海外設立開發設計機構數:指技術中心在港澳台地區及國外設立以科研開發、設計為目的的開發機構數量。
(二十六)技術中心與其他組織合辦開發機構數:指技術中心與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業聯合設立的以科研開發設計為目的的組織機構數量。
(二十七)國家和國際組織認證的實驗室數: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國家部門和國際組織認定認證的、仍在有效期內的實驗室、檢測中心的數量。
(二十八)完成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項目數:指企業完成(結題)的新產品開發項目數、新技術項目數、新工藝開發項目數之和。
(二十九)企業擁有的全部有效發明專利數和著作權登記數:指企業作為專利權人擁有專利權屬、經國內外專利機構授權且在有效期內的全部發明專利件數。
(三十)當年被受理的專利申請數:指企業報告年度內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並被受理的專利件數。
(三十一)被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數:指企業報告年度內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並被受理的專利件數。
(三十二)最近三年主持和參加制定的國際、國家、行業標準數:指企業在報告年度、報告年度前一年、報告年度前兩年主持或參與制定,目前仍有效執行的國際、國家、行業標準的數量。
(三十三)企業獲中國馳名商標數、省著名商標數:指企業擁有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評定的中國馳名商標數(含國際馳名商標數)和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評定的廣東省著名商標數。
(三十四)企業獲中國名牌產品數、省名牌產品數:指企業擁有的中國名牌產品數和廣東省名牌產品數。
(三十五)獲國家和省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項目數:指企業獲得國家和省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和國家科技進步獎的項目總數。
(三十六)萬元工業增加值能耗:指企業萬元工業增加值所消耗的噸標準煤(以企業主導產品單耗在行業中排名情況為主要考察指標)。

附屬檔案3

佛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
一、佛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
一級指標
二級指標
權重
(分)
三級指標




企業規模
8
企業年銷售收入,企業總資產規模
經濟效益
12
年利潤總額,年繳納稅費,銀行信用等級,資產負債率




創新投
入機制
15
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
科技活動經費支出比例比上次評價增長
人才激
勵機制
5
中心年人均收入與企業年人均收入之比
中心人員培訓費占中心人員總收入的比重
創新合
作機制
5
來中心從事技術開發工作的外部專家數
對外合作項目占全部開發項目數的比重





創新隊
伍建設
13
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占職工人數的比重
技術中心擁有的高級專家及博士人數
創新條
件建設
5
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
通過國家和國際組織認證的實驗室數
技術積
累儲備
12
研發周期三年及以上項目數占全部項目數的比重
企業擁有的全部有效發明專利數
企業擁有的中國(省)名牌產品或馳名(省著名)商標數





技術創
新產出
15
當年完成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項目數
當年受理的專利申請數和著作權登記數
——其中當年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數
主持和參與制定的國際、國家、行業標準數
技術創新
效益
10
新產品銷售收入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
新產品銷售利潤占產品銷售利潤的比重
自有品牌產品與技術出口創匯額
加分(≤3)
獲國家(省)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項目數
扣分(≤3)
企業經營虧損
加/扣分(≤3)
萬元工業增加值能耗
二、行業係數
行業
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占
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
新產品銷售收入占企業
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
新產品利潤占企業產
品利潤總額的比重
電子
0.6
0.4
0.4
家電
0.6
0.4
0.4
機械
1.0
0.6
0.6
船舶
0.8
0.4
0.8
化工
1.2
1.0
0.8
石化
3.0
1.2
1.2
醫藥
0.8
0.8
0.6
輕工
1.0
1.0
1.0
紡織
1.0
1.0
1.0
建材
1.0
0.8
0.6
有色
1.0
1.4
1.4
冶金
1.2
1.4
1.4
其他
-
-
-
有關說明:
1.由於不同行業在技術創新投入與產出方面存在較大差異,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時,對不同行業的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新產品銷售收入占企業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新產品利潤占企業產品利潤總額的比重等三個指標引入行業係數加以調節。
2.行業係數只作為評估機構評價時使用,企業填報時無需考慮行業係數,按實際數據填報。評價時,根據企業填報的實際數據得出上述指標的比重,再乘以行業係數,得出上述指標的評價值。
3.行業係數表中的其他行業指農業、服務業及電力、電信、交通、建築、菸草等行業,具體行業係數將根據不同行業門類和實際情況,在每年開展認定和評價工作前確定。
三、限定性指標的最低標準
1.按行業係數折算後,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占產品銷售
收入的比重不低於3%。
2.專職研究與試驗人員數不低於20人。
3.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500萬元。
4.以上指標只限於製造業,其他行業待省確定後再制定。
四、指標體系的完善
根據政府的政策導向會同相關部門對評價指標、行業係數等進行必要的調整。

附屬檔案4

佛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
佛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需要提交工作總結,以全面總結企業技術創新與技術中心工作情況。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一、企業技術創新戰略與規劃的實施情況,包括企業技術創新戰略的制定與調整,工作計畫的制定與實施(涉及企業秘密可作技術處理)。
二、企業主營業務涉及哪些行業領域,以及在該行業領域的地位和作用。與國際同行業領域相比所具有的規模和技術優勢。
三、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包括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基本情況、技術中心組織建設(內部組織設定與調整、下屬企業組織設定、與外部單位共建組織及運行情況等)、技術中心創新機制建設(技術帶頭人培養、人才激勵機制、智慧財產權保護、技術創新投入制度及執行情況等)、合作創新情況(產學研之間、企業之間及國際合作情況)、企業技術創新基礎設施建設(研究試驗設施、檢測設施、信息化設施)。
四、企業技術創新活動開展情況,包括重點創新項目的實施效果、關鍵核心技術和產品的自主創新情況、資源綜合利用、節能降耗、清潔生產等創新情況。
五、技術創新信息化建設情況。
六、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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