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山東省新型研發機構績效評價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山東省新型研發機構績效評價辦法》的通知

《山東省新型研發機構績效評價辦法》是為規範和加強山東省新型研發機構建設、運行和及管理,提高建設質量和水平,根據《關於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和《山東省新型研發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而制定的評價辦法。

2021年1月20日,山東省科學技術廳以魯科字〔2021〕11號發布《關於印發<山東省新型研發機構績效評價辦法>的通知》。該評價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1月1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山東省新型研發機構績效評價辦法》的通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20日 至 2024年1月19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 發文字號:魯科字〔2021〕11號 
通知發布,評價辦法,

通知發布

關於印發《山東省新型研發機構績效評價辦法》的通知
魯科字〔2021〕11號
各市科技局,各省級新型研發機構,各有關單位:
現將《山東省新型研發機構績效評價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2021年1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評價辦法

山東省新型研發機構績效評價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山東省新型研發機構(以下簡稱“新型研發機構”)建設、運行和管理,提高建設質量和水平,根據《關於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科發政〔2019〕313號)和《山東省新型研發機構管理暫行辦法》(魯科字〔2019〕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新型研發機構是指按照魯科字〔2019〕7號檔案備案的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省科技廳建立新型研發機構績效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對新型研發機構進行評價。三年度為一個評價周期,原則上每年度評價一次。
第三條 績效評價的目的是對新型研發機構在評價周期內建設運行情況及省財政資金資助項目的執行情況等進行綜合評價,推動新型研發機構管理運行水平和創新創業能力持續提升。
第四條 績效評價依據為國家和省出台的有關政策檔案、新型研發機構績效目標表、自評報告等。
第五條 績效評價內容包括新型研發機構管理運行水平、科研活動、產出、效益等。按照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三類建立分類評價體系,科學合理設定評價指標,突出創新質量和實際貢獻。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六條 省科技廳負責績效評價工作的組織實施,制定評價方案和評價指標體系,確定評價對象,公布評價結果。
第七條 績效評價由部門自評、專家函評和現場評價等環節組成。在部門自評的基礎上,省科技廳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專家函評和現場評價。
第八條 部門自評。新型研發機構主管部門(各市科技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績效自評。
新型研發機構於每年1月15日前撰寫《新型研發機構績效評價自評報告》(見附屬檔案1),填寫《新型研發機構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見附屬檔案2)連同相關佐證材料上傳科技雲平台。
主管部門根據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可採取材料評價、現場評價或專家評議等方式對新型研發機構進行評價打分,提出評價意見,確定自評結果,原則上良好以上的比例不超過總數的50%;對不合格的,提出撤銷備案的建議。
主管部門於每年2月15日前將自評結果和撤銷備案申請提交省科技廳。
第九條 專家函評。省科技廳聘請5-7名高水平專家組成函評專家組,依託科技雲平台對部門自評結果為良好以上的新型研發機構進行函評。專家獨立評價打分,提出評價意見。
第十條 現場評價。根據新型研發機構類型、領域方向等,對進入專家函評範圍的新型研發機構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進行現場評價。現場評價主要評價新型研發機構建設運行情況,科研用房、科研儀器設備及配套設施等基本條件建設情況,財務狀況、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核實相關資料及證明材料真實性等。
現場評價專家組由省內外專業水平高、熟悉新型研發機構工作的技術、管理和財務專家組成,原則上同一專家組在現場考察中途不更換評審專家。
第十一條 新型研發機構績效評價最終成績由專家函評成績(權重50%)和現場評價成績(權重50%)合併計算,沒有現場評價成績的,專家函評成績為最終成績。未進入專家函評範圍的新型研發機構,部門自評成績為最終成績。成績等級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原則上優秀和良好等次的比例一般不超過50%。
第三章 結果套用
第十二條 省科技廳根據績效評價成績,及時總結新型研發機構取得的成效,梳理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指導新型研發機構提高建設水平。
第十三條 省科技廳健全有進有出的動態調整機制,根據評價成績提出新型研發機構調整、撤銷和支持的意見。對獲得良好以上等次的,可通過定向委託方式,支持新型研發機構承擔省重大科技創新工程項目和省重大基礎研究項目;對優秀等次的,最多給予100萬元經費支持;對不合格的,取消新型研發機構備案資格,不再享受我省出台的相關扶持政策。
第十四條 建立新型研發機構績效評價信息公開制度,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相關責任
第十五條 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新型研發機構管理和監督的主體責任,客觀公正的開展績效自評工作,對自評結果負責。對弄虛作假、部門自評成績與績效評價成績偏差較大的,省科技廳將予以通報。
第十六條 參與績效評價工作的專家應嚴格按照評價工作要求,遵守工作紀律,科學、公正、獨立地行使評價職責和權利。
有關專家、機構、工作人員對評價工作所涉及的材料、業務內容、相關智慧財產權、評價結果等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七條 績效評價實行迴避制度。與新型研發機構有直接利害關係者,不得選為評價機構或參加評價專家組。新型研發機構也可向省科技廳提出建議迴避的評價機構或專家名單,並說明理由。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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