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校重大基建項目的立項管理,規範項目立項的程式、規則,切實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重大基建項目是指新建的基建項目和維修改造工程項目。具體包括單項項目概(預)算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或單項項目概(預)算雖不足100萬元,但一次性申請立項概(預)算總額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教學、科研、行政用房、公共輔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房屋配套設施、道路、橋樑、水電設施以及校園景觀綠化工程等新建基建項目;以及單項工程概(預)算在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或單項工程概(預)算雖不足20萬元,但一次性申請立項概(預)算總額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維修改造工程項目。
第二章 立項管理機構
第三條 重大基建項目的立項須經學校院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研究決定。
第四條 學校成立重大基本建設項目立項管理工作小組(以下簡稱為立項管理工作小組),具體負責重大基建項目的立項諮詢、評估和論證的工作。小組成員由學校領導和院辦、基建處、財務處、紀監審辦公室、後勤管理處、設備處和發展規劃處等部門的負責人組成。立項管理工作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發展規劃處。
第五條 各二級學院(部)、各職能部門及有關使用單位是建設立項的基層申請單位。
第三章 立項程式
第六條 立項程式分為一般立項程式、簡易立項程式和應急立項程式三類。所有重大基本建設項目和維修項目原則上都應走一般程式,列入學校年度基本建設計畫,其經費列入學校年度預算;未列入學校當年度基本建設計畫的項目(追加項目)、變更項目可走簡易程式;應急項目可走應急程式。未經立項批准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七條 一般立項程式包括預立項和正式立項兩個階段。凡是預立項未通過論證的項目,不能進入正式立項程式階段。
第八條 一般立項程式中的預立項程式為:
1. 申請
項目預立項原則上必須在預算年度前提出。項目申請單位應根據本辦法的規定提出書面預立項申請。申請內容應包括:工程名稱;項目建設(維修)的意義及必要性;初步建設(維修)的方案,包括地點、面積、施工內容,工程規模和功能要求;工程造價估算、預計開工時間;以及其他需說明的事宜。
2. 受理及預審
發展規劃處負責受理預立項項目申請,並負責檢查預立項申請是否在受理範圍,內容是否完整,立項理由是否充分、合理,是否符合學校總體規劃,決定是否受理立項申請或提出進一步修改意見。發展規劃處根據預審的實際情況報分管校領導確定諮詢、論證的方式。
3. 論證
立項管理工作小組對通過預審的項目討論、答辯,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在此基礎上形成預立項意見。
4. 預立項批准
經立項管理工作小組同意通過預立項的項目,報請院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討論研究。經院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討論同意後,以會議紀要或檔案形式批准預立項,並明確項目的建設地點、建築面積、建設標準和功能等。
第九條 預立項項目批准後,基建處或後勤管理處會同申請單位負責組織方案設計、概預算編制以及其他相關的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完成後再走正式立項程式,正式立項程式為:
1. 立項提出
由基建處或後勤管理處依據學校關於預立項的批文、方案設計、工程概預算等提出正式立項的申請書,內容包括:立項項目的工程名稱、項目原估算金額、項目現概預算金額、資金來源、建設工期安排等。同時提供項目方案設計資料和工程概預算書。
2. 項目論證
立項管理工作小組根據基建處或後勤管理處提出的正式立項申請以及提供的設計資料、概預算書,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主要就技術方面進行論證,並形成論證意見。
3. 批准立項
立項管理工作小組將擬同意立項的項目及其論證意見報院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討論審批,最終形成批准立項的意見。
第十條 簡易立項程式
1. 簡易立項項目包括未列入學校當年度基本建設計畫但學校決定必須建設的臨時追加項目和變更項目。
2.臨時追加項目立項程式: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報告,學校批准後直接進入正式立項,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程式進行審批。
3.變更項目立項程式:如果已立項項目在實施過程中,需要對項目內容或功能作發生重大變更;或因規格標準的提高,致使其建造經費超預算幅度較大(新建項目超過10%,維修改造項目超過30%),需對變更或新增資部分重新立項審批,由原立項單位提出變更或增資申請報告,再參照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程式進行審批。
第十一條 應急立項程式。對於緊急需要建設的項目,可採用應急立項程式:由申請單位提出立項申請(附項目預算),發展規劃處提出初審意見,報分管校領導和校長審批立項建設。遇突發事故(件)必須立即處理的項目,由基建處或後勤部門先行安排施工,但事後必須補辦有關手續。
第四章 立項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凡通過預立項程式的項目由財務處安排正式立項階段的相關前期經費(如,前期調研費、項目設計費、預算編制費等),項目經費列入年度預算。
第十三條 未列入本辦法管理範圍的其他基建及維修改造項目,分別由基建處、後勤部門、財務處等部門參照本辦法精神修訂相應的管理辦法,報學校審定後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學校原有規定與本辦法相衝突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發展規劃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