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本辦法適用於我校教師和教學管理人員承擔的教育部、省教育廳、學校三級教學改革與研究立項項目。教育部、江蘇省教育廳立項的教學改革與研究項目按照項目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檔案進行管理,同時納入學校教學改革與研究項目的管理範圍。學校教學改革與研究項目由教務處負責管理。
我校立項的教學改革與研究項目主要是本校教育教學改革中具有現實指導意義的理論問題和實踐問題。
選題
我校教學改革與研究項目主要採取按項目指南自行選題和按學校確定的重大項目指定任務的形式確定。我校的教學改革項目立項範圍是:(1)研究社會需求和學科發展對各類專業人才的知識、能力和素質的要求,以培養學生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為目標的專業結構調整;(2)以改革人才培養模式、增強人才培養特色為目標的人才培養目標和培養方案的研究與改革;(3)圍繞專業培養目標開展教學內容和課程體系方面的整合和改革研究;(4)圍繞培養套用型人才加強實踐教學基地建設、改革實踐環節教學模式方面的研究;(5)加強畢業設計(論文)環節綜合訓練,提高畢業設計(論文)教學質量方面的研究;(6)改革教學方法,運用現代教學理論與教學技術提高課程教學質量方面的研究;(7)以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和辦學效益為目標的教育教學管理方面的改革與研究;(8)學校根據總體改革與發展目標所委託的有關教改課題。
申請
為確保教改基金項目質量,項目申報工作要在學校巨觀指導下由各院(系)及相關單位認真組織進行。校級項目於隔年年底前組織申報,項目研究周期一般為兩年。
當年未及時申報而又具有特殊重要性或緊迫性的課題可向學校申報預研項目,由主管校長審批。對批准為預研項目的課題,學校給予一定的啟動資金支持,第二年視課題進展情況決定是否正式立項。
各申報單位要按照學校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擬定當年教學改革的重點,並以系(部)組織和個人申請相結合的方式,確定項目、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組成員。項目負責人須具有三年以上高校教學工作經歷或教學管理工作經歷、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碩士以上學位。項目參加人須具有具備完成項目中所承擔工作的能力和條件。
項目負責人須是項目的實際主持者,並能在項目中擔任實質性研究工作。項目負責人同一時間不得申報兩項研究項目。
項目負責人須在做好前期研究工作的基礎上,認真填寫《教學改革與研究項目申請書》(一式兩份),並於規定日期前向教務處提出申請,逾期一律不進入當年評審。
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的負責人應對申請書進行全面審核,簽署明確意見,加蓋公章。
評審
校級教學改革與研究項目的確定嚴格按照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和教務處初審、學校教學委員會專家評審的工作規範進行。評審確定的項目由教務處下達任務。
參加評審工作的人員在審議本人或與本人有關的項目時應迴避。參加評審工作的人員應對評審工作內容嚴格保密。
向教育部、省教育廳推薦的項目原則上從我校立項項目中遴選產生。
管理方法
教務處負責教學改革與研究項目的統一管理,包括根據上級部門和學校的有關要求確定學校教學改革與研究項目的方向和重點,制定立項指南;受理項目申請;提交教學委員會評審;按照項目申請書的計畫,對項目進行檢查(定期或不定期)、驗收以及組織項目交流等。
項目負責人組織項目實施,安排工作進度,保證研究質量,按有關規定提交項目年度工作報告和最終成果報告,負責項目經費使用和管理。
如果項目在研過程中需調整項目組成員、研究期限或其他重大事項,項目負責人須提出專門報告,經教務處批准後方可實施。
各項目承擔單位負責教學改革與研究項目的日常管理,為項目實施提供各種必要的條件。
教務處對教學改革與研究項目實行動態管理。對階段性成果突出、意義重大的項目,重點資助經費;對進展緩慢,年度檢查不合格的項目,將限期整改,或視情況撤銷立項,追回研究經費。
學校設立教改研究基金,資助各級各類批准立項的教學改革研究項目。教育部、江蘇省、學校資助的項目經費由教務處、財務處管理監督使用。項目經費採取分期撥付的方式,經費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驗收鑑定
項目完成後應按要求接受教務處組織的項目結題驗收。項目負責人應及時完成項目終結報告,認真填寫《教學改革與研究項目結題驗收表》,並提交研究工作總結報告和有關成果材料。
凡驗收不合格或未完成任務的項目,其負責人應寫出書面說明,並申報延期方案,由所在單位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後報教務處備案。延期後仍未完成者,其負責人在三年內不得主持新的教改項目。
部、省級項目、學校重要項目原則上要進行成果鑑定。成果鑑定由項目負責人所屬單位與教務處共同組織。
教學改革與研究項目成果鑑定主要採取專家評議方式。對部、省級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採取會議鑑定的形式;對備案項目採用通訊鑑定的方式。通訊鑑定應由鑑定小組成員分別寫出書面的意見,由鑑定組長加以歸納,形成最終意見。
項目組成員不參加鑑定小組。對於部、省級項目成果鑑定我校參加鑑定小組的專家不超過參加鑑定專家人數的三分之一,學校重要項目成果鑑定應有校外專家參加。
凡通過驗收或鑑定的項目,由教務處發文公布,其結果存入有關教師的業務檔案,作為考核和計算工作量的依據。
凡通過驗收或鑑定且具有校內先進水平的項目,可申報校級優秀教學成果獎。部、省級項目中凡受益面大、效果特別顯著、能反映我校特色並富有獨創性的項目,可進一步申請省級或國家級教學成果鑑定。
附則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