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工程”建設實施管理辦法

《“211工程”建設實施管理辦法》由“211工程”部際協調小組辦公室於2003年8月25日下發。

2016年6月3日,教育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國家語委發布《教育部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國家語委關於宣布失效一批規範性檔案的通知》中,“211工程”建設實施管理辦法失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11工程”建設實施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3年8月25日 
  • 發布單位:“211工程”部際協調小組辦公室 
  • 批准文號:211部協辦[2003]1號 
通知檔案,全文,總 則,組織實施,管理職責,建設資金,檢查驗收,項目評價,附 則,

通知檔案

211工程部際協調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211工程”建設實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教育司(局),解放軍總參謀部軍訓部、總後勤部司令部,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有關高等學校:
為保證“211工程”建設的順利實施,確保工程建設實現預期目標,並取得重大成效,根據國務院批准的《“211工程”總體建設規劃》和《國家計委、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十五”期間加強“211工程”項目建設的若干意見》,我辦在總結“九五”“211工程”建設和管理經驗的基礎上,重新修訂了《“211工程”建設實施管理辦法》。現將該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依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附屬檔案:“211工程”建設實施管理辦法
“211工程”部際協調小組辦公室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全文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211工程”建設的管理,保證建設目標的實現,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批准的《“211工程”總體建設規劃》和《國家計委、教育部、財政部印發關於“十五”期間加強“211工程”項目建設的若干意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211工程”作為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國家年度建設計畫。其主要建設目的是,在國家統籌規劃下,堅持重點建設,加大投入力度,集中力量建設一批高等學校和重點學科,使其教育質量和科學研究及開發水平顯著提高,成為國家和地方培養高層次人才,解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重大問題的重要基地,力爭部分重點學科和少數高等學校接近或達到國際同類學科和學校的先進水平;加強重點學科建設,加大學科結構調整力度,支持發展新興和交叉學科,構築適應21世紀發展需要的高等教育重點學科體系,培養造就一批高層次、高素質的創造性人才,創造出一批對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有重大影響的標誌性成果;加快高等教育信息化步伐,增強高等教育公共服務體系的服務能力,構建起輻射全國高等學校、帶動我國高等教育整體發展的信息服務資源共享平台。
第三條 “211工程”建設內容主要包括重點學科、公共服務體系、師資隊伍和與學科建設密切相關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其中,重點學科建設是“211工程”建設的核心;公共服務體系、師資隊伍和與學科建設相配套的基礎設施建設,是為保證核心建設任務需要提供優質的運行環境、高水平的隊伍支持和必要的保障條件。
第四條 “211工程”採取國家、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和學校三級管理的方式,以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的管理為主,學校的自我管理為基礎。由教育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有關負責同志組成的“211工程”部際協調小組負責決定工程建設中的重大方針政策問題,並對項目建設統一進行協調、指導和監督;各項目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按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對有關學校的具體項目初步設計和工程概算進行審核批覆,並具體負責項目建設管理;有關學校按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要求,確保按期保質完成建設任務。

組織實施

第五條 各“211工程”建設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財政部批覆可行性研究報告後,作為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列入國家年度建設計畫,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進行管理。
第六條 “211工程”建設項目按國家基本建設程式和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審批和管理。具體程式為:“211工程”學校按照“211工程”部際協調小組的部署和各資金渠道投入的專項資金,組織編制其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組織專家論證後,報教育部審核,並由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與教育部聯銜報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按程式對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審批。
第七條 “211工程”建設項目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學校“211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覆為依據,嚴格按批准的建設內容和進度實施。項目建設過程中,一般不做大的調整。如確需進行涉及建設目標和建設項目等內容的變更或調整,由項目法人報經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核准後,由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定。必要時,需重新進行專家論證,對項目重新審批。

管理職責

第八條 “211工程”建設項目由“211工程”部際協調小組辦公室歸口管理。其職責是:負責部署和統籌指導項目建設工作;制定有關管理辦法;檢查和監督“211工程”建設進展情況;組織協調與國家其他有關重點建設項目的銜接和配合;組織項目管理人員的培訓和交流等。各“211工程”院校應成立“211工程”建設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本校“211工程”建設項目的規劃、實施、管理和檢查等工作。
第九條 有關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負責檢查、監督和報告本部門或本地區“211工程”建設的執行情況和遇到的問題;負責籌措並落實所屬建設項目的建設資金,並對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分別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部、財政部、“211工程”部際協調小組辦公室報送項目進展報告和項目完成總結性報告。
第十條 “211工程”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和工程監理制。項目法人應依據“211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覆,負責對項目執行實行全過程管理。在項目建設期間,項目法人代表應保持相對穩定。因特殊原因變更項目法人代表時,應及時報經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批准並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備案。
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有資質的設計部門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上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年度實施方案;
(二)編報項目年度資金預算、決算,落實各渠道建設資金;
(三)組織工程建設實施,負責控制項目建設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
(四)按照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編報項目建設的有關統計和報告;
(五)及時報告、研究解決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六)接受項目中期檢查;
(七)負責編寫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報告、項目總結報告,並做好評估、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
第十二條 “211工程”高等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各建設項目,應分別按項目組建項目法人或法人組織和管理機構,實施項目建設和管理,履行法人職責。

建設資金

第十三條 “211工程”所需建設資金,採取中央、有關主管部委、地方政府和高等學校共同籌集的方式解決。同時,鼓勵引入社會和境外資金進行建設。
第十四條 中央專項資金主要用於重點學科項目和公共服務體系的建設。有關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的專項資金,要在優先保證重點學科項目和公共服務體系項目建設需要的基礎上,重點用於師資隊伍和與重點學科建設密切相關的必要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五條 “211工程”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按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部發布的《“211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檢查驗收

第十六條 對“211工程”建設項目,實行年度總結、中期檢查和項目驗收的辦法,適時處理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第十七條 每年度終了,項目法人應按照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和《“211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要求,將項目建設年度進展情況、年度統計、年度資金預決算、投資完成情況及有關資料匯總形成年度總結報告,上報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由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將各有關學校情況匯總後分別上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和教育部,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察、審計。
第十八條 中期檢查由“211工程”部際協調小組辦公室統一部署,各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負責組織實施。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應及時檢查了解有關學校的項目執行情況,對於組織實施不力或未經批准自行決定項目建設重大變化的,應及時調整和糾正,直至終止項目建設計畫的執行,並報告“211工程”部際協調小組辦公室。
中期檢查的重點是:
(一)項目提出的目標和任務的進展情況及年度計畫執行情況;
(二)主要建設成效和可能形成的標誌性成果分析及具體支持措施;
(三)資金到位和執行情況的分析;
(四)項目管理運行的機制和效果;
(五)建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措施。
第十九條 “211工程”建設項目完成後,項目法人需向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提交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經審核後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直接或委託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對建設項目組織國家竣工驗收工作。驗收專家組由“211工程”部際協調小組辦公室聘請。
(一)驗收依據。“211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批覆檔案,有關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對初步設計、工程概算的批覆檔案,以及其它調整計畫的審批和備案檔案等。
(二)驗收時間。項目整體驗收工作最遲應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覆的項目完成時間後半年內進行。
(三)驗收條件。已完成預定的建設計畫,達到預期的建設目標,各子項目驗收工作已完成(子項目驗收由各項目單位適時組織進行)。
(四)驗收內容。主要是建設目標和主要指標的實現情況,建設任務和資金的完成情況,取得的標誌性成果和建設效益等,並對項目管理情況進行總結。
(五)驗收結果。驗收結果由“211工程”部際協調小組發布。
第二十條? 對在“211工程”建設中成績顯著和效益突出的學校、重點學科建設單位和個人,將給予表彰。到建設期限末經評審達不到驗收要求的,將取消其列入“211工程”的資格,並由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對直接責任者及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建設項目造成重大損失並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項目評價

第二十一條 “211工程”建設項目的整體評價工作,由“211工程”部際協調小組辦公室適時委託獨立評估機構及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其主要任務是對“211工程”建設項目從整體上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以便及時總結經驗,指導今後“211工程”的建設。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解放軍有關總部,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高等學校可按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211工程”部際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211工程”部際協調小組辦公室發布的《“211工程”建設實施管理暫行辦法》(211部協辦[1998]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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