樅陽縣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樅陽縣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是為規範信息化項目的建設和管理,加強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的全過程管理,減少重複投資,提高我縣信息化項目建設的效益,實現全縣信息資源共享,根據國家和省、市信息化建設項目有關管理規定而制定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樅陽縣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 實施地區:樅陽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信息化項目的建設和管理,加強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的全過程管理,減少重複投資,提高我縣信息化項目建設的效益,實現全縣信息資源共享,根據國家和省、市信息化建設項目有關管理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由縣級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上級配套資金和政府融資資金的信息化建設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信息化建設項目,是指公共信息基礎設施(含樓宇綜合布線和機房建設)、信息網路(含公共場所WIFI和視頻監控系統)、雲服務平台(含雲計算數據中心)、信息化套用系統(含公共服務類套用系統)、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和信息安全保障等新建、擴(改)建及運行維護的工程項目。
第四條信息化建設項目必須基於全縣統一的頂層規劃設計開展,並遵循統籌規劃、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則,充分利用現有信息基礎設施,避免重複建設。
第二章項目申報和審批
第五條縣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全縣信息化建設項目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跟蹤考核、項目庫建設等工作,並在系統開放性、資源共享性、技術先進性等方面加強技術指導和服務,會同縣財政等部門建立項目申報、論證審查、建設管理、項目驗收、項目監督等管理機制;縣財政部門負責信息化建設項目的預算審核、政府採購監督、資金撥付和資金監督管理,負責聯合縣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信息化建設項目進行論證審核;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負責信息化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工作。
第六條社會投資建設的信息化項目,應當符合全縣信息化建設規劃。使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信息化項目應於每年9月底之前將下一年度信息化項目建設計畫報縣信息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並提交《樅陽縣信息化建設項目申報表》等相關資料。
其中,申報信息化項目建設計畫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項目建設的內容和規模;
(三)項目技術設計方案;
(四)項目建設的投資概算及資金籌措方式;
(五)項目實施進度安排;
(六)按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縣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的規劃合理性、資源共享性、建設可行性及其投資概算進行審查。其中本級財政投入或配套資金超過30萬元的項目,由縣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縣財政等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審核論證。項目論證費用由項目實施單位承擔,並納入該項目預算。
第八條納入下一年度項目實施計畫的信息化建設項目,由縣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提出項目資金安排計畫,報縣政府批准後,統一組織實施。未經申報、論證、審批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財政部門不予撥款。
第三章項目建設與管理
第九條信息化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建設方案。確需變更項目建設方案的,應當向縣信息化主管部門、縣財政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方可實施。縣信息化主管部門對項目的建設情況進行全程監督檢查。縣監察、財政、審計部門對信息化建設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項目建設單位主要領導對項目建設進度、質量、資金管理及運行管理負責。項目建設單位要確定項目責任人,並明確其項目建設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信息化項目建設的設備、物資、工程及服務採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有關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對實施時間超過6個月的項目或跨年度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前10個工作日內填寫《樅陽縣信息化項目建設進度情況表》,將上一季度項目進展情況報縣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信息化項目建設完成後,建設單位應及時提出項目驗收申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信息化項目不得投入正式使用。
使用縣級財政性資金5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主管部門(一級預算單位)組織驗收,驗收通過後將驗收資料報送縣信息化主管部門和縣財政部門備案,縣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視情況抽查。使用縣級財政性資金5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向縣信息化主管部門申請項目驗收,並提交項目立項、建設等有關材料,縣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驗收,並出具驗收意見。驗收不合格的,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
第十四條項目驗收需要聘請中介機構、專家的,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由縣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相關費用由縣財政部門予以保障。
第四章資源共享和開發利用
第十五條縣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建設管理滿足全縣及上一級信息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需求的、統一的共享交換平台。縣直部門和單位必須依託共享交換平台建設業務套用系統和業務資料庫,通過共享交換平台進行政務資源共享交換和業務協同,不得重複建設跨部門套用的共享交換系統。
第十六條縣直部門和單位已建、在建信息系統要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交換共享。對申請立項新建的部門信息系統,凡未明確部門間信息共享需求的,一概不予審批;對在建的部門信息系統,凡不能與其他部門互聯共享信息的,一概不得通過驗收;凡是不支持共享交換平台建設、不向共享交換平台提供信息的部門信息系統,一概不予審批或驗收,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縣信息化主管部門協調縣直部門和單位的信息共享需求,通過全縣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台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縣直部門和單位對其他縣直部門和單位的信息共享需求,應當依據法定職責向縣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同時提供其他縣直部門和單位履行職責所需要的信息。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拒絕其他縣直部門和單位提出的信息共享需求。
第五章信息安全保障
第十八條信息系統建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保密規定。信息安全系統、信息災難備份系統應當與信息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運行。
第十九條實行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和安全風險評估制度。信息系統的主管部門和運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確定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等級,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備案、審批。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涉密信息化項目按照相關保密要求執行。
第二十一條以國家和省、市級資金為主要投資來源的信息化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按國家和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縣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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