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樅陽縣委、樅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實施〈樅陽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樅發[2010]6號)精神,設立樅陽縣國土資源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土地、礦產、測繪科技成果轉化具體實施及事務性、技術性的職責交給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
(三)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縣國土資源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規章草案;擬定縣國土資源規劃利用及管理髮展戰略、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擬定國土資源在參與經濟運行、城鄉統籌等方面的調控政策和措施;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 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組織實施國土資源調查評價和開發利用;組織、指導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組織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測繪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相關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和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治理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
(四)承擔保護全縣耕地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措施;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落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組織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五)管理全縣城鄉地籍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土地糾紛調處,城鄉地籍、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
(六)負責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工作;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工作。
負責全縣土地的分等定級和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監管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以及劃撥用地目錄規定的實施。
(七)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八)負責全縣礦產資源綜合管理。負責上報授權範圍內的採礦權、探礦權的初審、登記發證,採礦權、探礦權轉讓初審登記;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實施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儲量基礎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
(九)負責全縣地質災害的預測、預報,編制防災預案,參與地質災害防治;負責礦山地質環境監督管理;按許可權認定並管理有重要價值的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依法對行政區內地質勘查項目進行初審;對全縣地質勘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十一)貫徹執行國家《測繪法》法律及配套法規,協助上級業務部門做好全縣測繪單位資格審查和測繪登記,管理測繪市場和地圖市場;按法定許可權對測繪基準、測繪系統、測繪成果進行管理;負責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依法查處違反國家測繪法律法規的行為;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指導監督測繪成果資料匯交,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和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
(十二)依法徵收國土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省、市、縣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
(十三)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對外合作與交流。負責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有關工作;組織實施重大科技項目;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公共服務;組織協調,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行為。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文檔、保密、新聞宣傳等工作;負責機關後勤服務和資產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監察股
負責局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教育、勞動工資等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全縣國土系統基層國土資源所規範化建設;負責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組織指導局系統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及職務評聘工作;組織指導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做好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三)法規監察股
組織起草規範性檔案草案;承擔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及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國土資源行政執法聽證工作;負責各類違法案件立案查處工作。
(四)土地規劃利用股
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負責各類規劃的協調銜接和實施監督管理;參與對城鎮總體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的審核及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的可行性論證;負責建設用地計畫管理;負責擬定全縣國土資源科技規劃、計畫;對重大科技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負責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管理;負責縣本級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出讓(招標、拍賣、掛牌)、租賃、作價出資、轉讓和政府收購;指導鄉(鎮)、村用地管理,加強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測評和評估機構評估土地使用權價格備案;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
(五)耕地保護股
負責城鄉土地徵收、徵用、農用地轉用工作。統一審核徵收、徵用建設用地;承辦報國務院、省、市政府、縣政府審批的各類建設用地審核、報批工作。
組織實施全縣耕地保護、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的有關規劃和計畫;負責土地開墾、整理、復墾項目的立項評估、報批、實施、驗收和備案;負責編制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和計畫;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耕地占補平衡和基本農田保護工作。
(六)地籍測繪管理股
編制全縣地籍管理有關規定;負責縣轄區土地權屬確認、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和統計工作;負責土地登記可查詢制度的組織實施,地籍檔案收集、整理、歸檔工作;負責全縣地籍管理工作指導、檢查和土地權屬糾紛的調處以及地籍信息系統建設。
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全縣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並負責測繪登記;指導監督測繪成果質量管理和測繪成果資料匯交,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監督執行測繪行業、測繪市場管理;監督管理全縣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按許可權管理加強測量標誌保護;依法管理地圖市場,協助上級測繪主管部門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和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七)礦產管理股
組織實施礦產資源規劃;負責全縣新設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的管理工作;負責探礦權的初審;承擔礦產資源保護工作,依法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活動監督管理;負責採礦權招(投)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依法組織徵收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承辦採礦權評估的結果確認和認定小型以下礦山企業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單位資質的具體業務。
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協助上級業務部門做好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地貌景觀、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的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負責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負責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登記、統計工作;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審驗地質勘查單位資格,依法對全縣地質勘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參與調處地質勘查爭議、糾紛、維護地質勘查秩序。
(八)財務股
組織編報並落實全局年度財務預決算;組織實施全局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管理的各項行政性收費及專項收費的征管工作;承擔國家和省、市、縣財政安排的工作經費、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管直屬單位財務工作,對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進行督查和審核。
(九)行政許可股
承擔授權行政許可職能,即包括行政許可事項、非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查、核准、頒證等;負責相關股室需聯辦事項的協調;負責縣行政服務中心視窗日常管理工作;完成縣行政服務中心和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信息中心
參與巨觀經濟運行及相關改革制度研究,擬訂落實國土資源調控政策的措施,承擔綜合統計工作。負責全縣國土系統信息宣傳工作,編制國土資源信息系統、網路建設策劃及其實施;負責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宣傳的培訓指導工作;負責檔案資料審核報送工作;負責負責國土資源科技進步和國內外科技交流的組織工作。